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卡拉OK女郎肢解案(1996年)

周美卿(藝名:美寶),三十九歲,任職卡拉OK夜總會伴唱女郎。周美卿在卡拉OK夜總會任職期間,認識了客人陳永康(康少)。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周美卿要求陳永康借一萬六千元給她,才和他見面。陳永康為了與周美卿見面,於是向周美卿聲稱開了支票,相約她見面。同日晚上十一時許,周美卿和陳永康(康少)離開卡拉OK夜總會,到時鐘酒店開房。翌日,周美卿催促陳永康將支票交給她,但陳永康訛稱支票未蓋印,要返回葵涌邨住所蓋印。於是周美卿和陳永康一齊返回陳永康葵涌邨住所。

當陳永康回到葵涌邨住所,向周美卿說自己經濟能力有限,支票無法兌現。周美卿知道後勃然大怒,不斷用拳頭打罵陳永康。陳永康怒極拿起放在飯枱上的工具刀向周美卿刺去,豈料竟把她刺死了。殺人之後,陳永康為怕周美卿的屍體被人發現,他用工具將周美卿屍體支解,先將軀幹分別放入兩個膠筒內,再用膠袋將她頭部袋起,然後將兩個膠筒棄置在大埔工業邨,頭部則在大帽山甲龍林徑附近草叢林拋掉,而那把工具刀拋下荃灣碼頭的海邊。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一名女子到九龍城警署報案,話同事周美卿失蹤了幾日。警方於是根據報案人提供的資料,前往周美卿任職的卡拉OK夜總會調查。其中一位卡拉OK夜總會職員阿文向警方說:「十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見到周美卿和一名熟客『康少』一同外出,兩人在附近截了一部的士離開。」警方其後翻查夜總會的簽帳記錄,卻未能找到「康少」的線索,而據夜總會的人說「康少」只給現金,從來不用信用卡付帳。

警方之後到周美卿家中調查,發現周美卿其中一件外套衣袋中,有一張卡拉OK的會員卡。警方根據那張卡拉OK會員卡,查出卡主是一名叫陳永康的男子,住在葵涌邨十三座一樓一個單位。警方於是到陳永康住所調查,陳永康承認卡拉OK會員卡是他的,但他否認認識周美卿。同日晚上,警方拘捕陳永康,當他被扣捕時,他突然大叫:「我殺了美寶!」 
 
警方於十一月七日凌晨四時,在陳永康的指引下,到達大埔工業邨大順街四號對開一個垃圾桶旁的棄屍地點。陳永康指著垃圾桶旁兩個三呎乘兩呎大膠桶,對探員說:「周美卿屍身、爛碎肉就在大膠桶內。」警方將膠桶的蓋掀起,看見桶內藏有一具分開兩截的無頭屍身。再打開另一個膠桶,桶內是一堆腐爛碎肉及碎骨。這兩桶人體殘骸,由仵工舁送殮房,由法醫官作進一步檢驗。同日下午五時,陳永康由探員押解,前往大帽山大欖郊野公園甲龍林徑。陳永康指住山坡向探員說:「我將周美鄉頭顱拋到下面去!」。探員按陳永康的指示,在小徑對下二十五米的叢林中,找到一個相信是死者的頭顱,頭顱被三層透明膠袋包袋。找到頭顱後,死者的屍體基本上已尋回。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告陳永康,三十八歲,電器散工,被控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謀殺三十九歲女子周美卿。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六男一女陪審團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退庭商議三個半小時後作出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宣判,以便辯方提交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為被告求情。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法官判被告入獄五年。

2 則留言:

  1. 古訓“殺人償命”,這次罪犯依舊逃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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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該這樣判:謀殺-死刑或死緩;誤殺、神經病及未成年-終身監禁;自衛殺人-重則13年,輕3-5年(內地);自衛殺人內地及香港差不多,偏偏他這樣是自衛嗎?他先騙人,女孩怒極打罵他,他趁機施襲謀害,拿不出證據出來證明是誤殺就告你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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