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 星期二

新蒲崗爵祿街命案(1972年)

1972年7月,楊強偕妻子及尚在襁褓的兒子,租用新蒲崗爵祿街64號二字樓,一單位內的一個房間居住。由於楊強嬰兒經常啼哭,令住在僅有薄牆相隔房間的李瑞桃和其弟弟十分不滿,與楊強發生爭吵,雙方關係惡劣。

1972年10月30日早上八時,李瑞桃及其弟弟在睡夢中遭被楊強兒子哭聲吵醒,兩家人因而隔牆對罵。李瑞桃其後前往楊強居住房間興師問罪,結果演變成打鬥。李瑞桃之其弟弟在房間上格床,看見楊強打了兄長李瑞桃胸部兩次,李瑞桃大聲向其弟弟高呼,說被楊強刺了他兩下。李瑞桃其弟弟立刻下床進入楊強房間,看見楊強手執一個茶壼,另一手拿一把果刀,而兄長李瑞桃胸部正在流血,李瑞桃其弟弟察看兄長傷勢時,楊強乘機逃離現場。李瑞桃被送往伊利莎伯醫院後證實不治,致死原因是胸部中刀流血,除胸部的致命傷外,左肩亦有一處表面刀傷。警方稍後把楊強拘捕,但在提出起訴時,發現調查檔案遺失,於是將楊強釋放。

直到十七年後,1989年10月,警方收到人民入境事務處查詢,才把此案重新展開調查。警方重新接見所有證人,重組調查證據,於1990年5月11日將被告拘捕起訴。1990年5月15日,死者李瑞桃之弟參與認人手續,肯定地認出被告楊強是殺害其兄的人。

1991年6月12日,五女二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以六比一票裁定誤殺罪名成立。6月13日,按察司沙義德作出判決。「這宗兇案在十八年後才起訴,並非被告的錯,警方失去調查檔案,被告無須負責。」「案發後,被告一直在港居住,沒有企圖逃避,故此是很強的求情理由,可以得到大幅度減刑。可是,誤殺是『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使用武器殺人是很嚴重罪行,要判以即時監禁,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正確判刑起點為五年,基於被告上述有力的求情理由,本席將被告刑期減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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