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打鼓嶺坪洋新村肢解女童案(1981年)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是謝彩嫻之妹出閣之喜,當姊姊的固然要回娘家替妹妹料理婚禮之事,同時把遠在新界家中的三名子女,交托弟弟阿強負責照顧。其實強仔只是一個十三歲的孩子,不過身材長得頗高大,看上去倒像十七、十八歳。

翌日中午過後,謝彩嫻仍躺在床上宿醉未醒,突然收到弟弟來電,聲稱小倫失蹤了。於是謝彩嫻趕返到坪洋新村,她和強仔向附近村民鄰居打探不果,便跑到小倫就讀的幼稚園詢問,但校內老師表示小倫這天沒有上學,他們認為事態嚴重,立即往警署報案。由於案件異常,粉嶺警察總部偵緝處接手查辦,他們發現案中疑點甚多。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謝彩嫻被請到警署,警方要求她從新提供一份口供,並同時派員到坪洋新村及黃大仙區作調查。

下午五時十五分,案情有驚人發展。警方在謝彩嫻位於坪洋新村的住宅後園的一塊草叢,發現其中一處野草特別稀疏,地上泥土有被翻過的痕跡,土阜微微隆起,看上去倒像一個墳墓,更可疑的是泥土尚新,分明被人動過手腳。探員就地取材拿來了一支竹竿,在泥土裏挑了幾下,赫然發現一個人頭!而且開始腐爛,滿佈蛆蟲,相信已死去多時。從頭骨的大小,與及頭顱蓄起長髮來看,推斷死者是一名女童,可是仍未找到死者的其他身體部份。

警方傳召女户主謝彩嫻辨認 ,從面部輪廓上看,認定是失蹤多天的小倫。八日前,因女兒失蹤而向警方求助的謝婦,現在卻在自宅後園中發現女兒的首級,非常詭異,惟未能斷言跟本案有關,因死者失蹤之時,即六月十七日,謝婦確有不在場的證據。警方初步列作兇殺案處理。

與此同時,警方已展開另一邊廂的偵查,在黃大仙區拘捕了強仔,並把他帶返上水警署。強仔向警員說:「在六月十七日早上,我依照姊妹的吩附弄好了早餐,小倫吃飽後就孭起書包上學去,之後一直沒有回家,就這樣子失蹤了。」但警官說:「説慌!那天她根本沒有上學!」其後強仔崩潰了,哭着説:「我沒有殺她!一切都是意外,其實我心裏一直也很不舒服。」其實是六月十六日的晚上,晚飯過後一小時,我依照姊姊的吩附替小倫洗澡,就在用毛巾幫她抹背的時候,好奇下撫摸了她身體的某些部位,她反應可大,憤怒地提出抗議,而我就嘻嘻哈哈的説,只是玩玩而已。浴畢後她換上衣服,向我追打過來,又叫我做『小色魔』,我是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況且這小鬼的拳頭完全沒有份量,誰知她突襲一擊,此拳甚重,揍在我的臉頰上,痛苦難當,就本能地一手將其推開,她就這樣倒在地上,頭部剛好撞着地面石塊,像昏了過去,我心想這小鬼一定在裝死,於是我便置之不理,上床就寢。凌晨四時,我一覺醒來,突然想起幾小時前發生的事,立即跑出廳子一看,發現小倫仍躺在那裏,用腳一踢,她竟是毫無反應,用手一摸,身體冰冷,也沒有了呼吸,我才知闖出大禍了,所以便決定毁屍滅跡!我將小倫的屍體拖到後園,原本想用火焚毁,但可能園中濕度高,久久不能成事,惟有拿鋤頭掘地成坑,草草埋葬。

警官隨即將強仔押往坪洋新村的凶屋,作案件重演。抵達現場時,強仔帶領警方到後園山丘另一處地方,起出了死者的其餘身軀,惟屍首已殘缺不全,雙臂有明顯切口,兩隻手掌亦告失去,由於死去多日,屍體已經發脹,腐臭無比。強仔説原本想將死者火化但不成功,之後索性將屍體斬件,他用菜刀輕易地把死者的頭顱切下,之後再嘗試斬斷其雙臂,卻不懂如何下手,劈過幾刀便放棄了,不過同時意識到手掌部份也應毁掉,於是便將死者的雙掌劈下,同時用火焚化成骨灰,混在土壤中。

強仔説:「頭的部份看起來很恐怖,當時只想快點把它隱藏,而其他殘肢則可以慢一些處理。除外,他也把死者的遺物,如校服、書包及一對黑皮鞋等帶到山丘上焚燒,製造死者在回校前後失蹤的假象,目的是要將自己受到嫌疑的可能性排除。」之後,警方果然在後園撿出疑似骨灰的泥土,隨之納入塑膠袋帶署存查,並同時在山丘上找到了上述死者的遺物,已被燒毀了一部份。

晚上九時,法醫官到場,初步檢驗屍體,斷定死亡時間已超過一星期,死者有否遭受姦污則要待作詳細化驗。可是,卻發現了一個極不尋常的地方,令案情急轉直下。就是死者頭顱的天靈蓋有一處很深的破洞,估計是被三角銼之類的利器所造成!這樣就嚴重了,即可能涉及謀殺。警方稍後在屋內搜索,除了撿出菜刀,還有一支約二呎長的水喉鐵、一柄鐮刀和一柄餐刀,認為這些東西都可以用作殺人的兇器。警官再次對着強仔詢問:「為何死者的天靈蓋有破洞?」強仔大呼冤枉:「這個我倒不清楚。」但案情似乎比想像中複雜,同時也不排除有同謀或幕後主使人等等。

六月二十七日,強仔被警方落案控以謀殺罪名,並於翌日在荃灣兒童法院提堂。年僅十三的他,就被控以謀殺之罪,可説是香港記錄上所未見。被告謝志強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在打鼓嶺坪洋新村,謀殺六歲女童莫雅倫。根據法醫官驗屍報告,死者屍體曾遭火燒,雙掌被斬去,屍體殘缺不全,但下身仍然完整,頭部左邊由頭頂至下顎處,有一條大傷痕,裂開程度顯著,天靈蓋的破洞相信是被人用利器重擊所致,死者沒有遭受姦污。若然表面證供成立,強仔將會轉解最高法院定讞。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終於在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控方將原本控告的謀殺罪名改為誤殺,檢察官陳述案情,指被告因非禮不遂而干犯誤殺,這時剛滿十四歲的強仔,延聘大律師出庭否認控罪。同時,法醫官表示由於屍體已嚴重發脹腐爛,未能確定死因。案件審訊了三日便告終,四月十六日,陪審團經三個半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誤殺罪名不成立,強仔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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