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 星期二

大窩坪臨屋區命案(1984年)

1984年9月20日凌晨二時,一位休班探員駕車途經大窩坪道澤安邨附近時,見到一名青年倚着燈柱歇息,旁邊有兩個大型旅行袋。探員覺得這名那名青年有可疑,於是下車截停那名青年調查。當探員走向那名青年時,那名青年突然轉身揮拳打向探員的臉,然後轉身往山上逃走,遺下兩個大旅行袋在地上。

探員俯身檢視那兩個旅行袋,他把旅行袋的拉鏈拉開,發現內有一張毛氈,毛氈包着一些又軟又暖的東西。他拉開毛氈,發現旅行袋內所載的是一具殘缺屍體。那是由腰部至胸口的上半身碎屍,探員將另一個旅行袋打開,內裏果然有另一些碎屍,是腰的下半截,以及一雙大腿,小腿及腳掌則未見。探員看了看,碎屍的下半身有男性性器官,死者應是男性,但兩袋碎屍沒有人頭及雙手。由於事態嚴重,探員通知上峰派人到場調查。

法醫到場,證實死者是一名中年男子,屍體被分割的部位十分整齊,屍身上血跡不多,推測死者被人謀害後,遭肢解分屍,肢體上有鋸痕,藏屍的其中一個旅行袋內,有一把用舊了的木板鋸,相信兇手用此鋸將死者分屍。法醫對探員說,屍體十分「新鮮」,被發現時死去不足兩小時,案發第一現場應在附近。

警方於同日早上七時,派出大隊藍帽子警員,冒雨作地氈式搜索,並召來兩頭警犬協助,但無突破性發現。死者被木板鋸分屍,探員推測兇手或死者因工作要用木板鋸,職業可能是木工、裝修工人或地盤工人,而棄屍那名青年年約二十五歲,身材健碩,當時身穿T裇及牛仔褲,樣貌看不清楚。警方將疑人資料發給各單位留意,派人到大窩坪一帶進行問卷調查,加緊截查可疑人物。

9月23日,一隊警員在長沙灣荔枝角臨屋區巡邏時,發現五名男子在一間屋外聚集,認為有可疑,上前查詢,五名男子異口同聲,到上址找一名叫李六的工友。其中一名男子說:「李六為我們保管裝修工具,可是他近日卻失蹤了,我們取不到工具,開不到工。」一名警員走近大門,從門縫向內查看,一陣異常惡臭從門縫傳出來,憑經驗推測,那是一種屍臭味道。警員想起數日前附近有碎屍發現,認為事有可疑,通報上峰要求破門入內調查。警員召來臨屋區區長做證人,由警員破門入內,大門一打開,一陣惡臭由內湧出,各人連忙掩住口鼻。探員入屋搜查,在屋內的床下底找到一個兩呎高的圓形鐵桶,臭味就是從這個鐵桶傳出來,各人合力將鐵桶拉出來,將鐵蓋打開後,發現其內有一雙斷手及小腿連腳掌,並用批盪用的「福粉」醃着。探員又在屋內一個紅色膠垃圾桶內,找到一個已腐臭的人頭及一大堆異常可怖的人體內臟,這些人體遺骸,送到殮房由法醫檢驗。

法醫將這批遺骸與日前檢獲的殘肢比對,證實來自同一個人。「雖然屍身已經腐爛,但『福粉』將屍體其中一隻手指的指模保存得甚好。」經核對檔案,證實死者就是李六。根據李六同鄉提供的資料,探員知道李六現年三十歲,由內地來港五年,職業是裝修工作,在港有一個年逾七十歲的叔父,鄉間仍有親人。李六的同鄉惋惜地說:「李六打算在年尾返鄉下結婚,想不到竟然被殺害了。」

李六被殺害肢解,轟動整個臨屋區,李六一名姓焦的同鄉兄弟向探員提供線索。焦仔說:「李六與一名同鄉兄弟李財義同住,兩人由鄉間偷渡來港,取得綠印身份證後,原本住在山邊木屋,後因清拆才搬到這裏,後來兩人日久不和,常有爭執。兇案當晚十一時,他曾到來找李六及李財義聊天,但只見李財義一人在屋前的浴室洗身。他說李六不在家,將我驅逐。

經深入調查,重案組探員得知,案發後平日與李財義稱兄道弟的阿基亦不知所終。探員推測李財義犯案後會逃回內地,通知各出入口岸留意李財義及阿基,同時派探員二十四小時監視案發單位。數日後,李財義與阿基一先一後返回案發單位,探員將他們拘捕,帶返重案組總部調查。兩人均否認殺人,對探員盤問採取不合作態度,只說兩人過去數天一起到大嶼山旅行,其餘甚麼事都不知道。重案組探員將兩人分開隔離盤問,但仍未能令他們招供,調查工作毫無進展,只得將兩人扣押在不同羈留所。

羈留所內除李財義外,還有三名犯人,那幾名犯人對李財義視若無睹,各自講自己的犯案情況。其中一名叫阿飛的犯人說,自己因日前在大窩坪發生的碎屍案被警方拘捕,其實他是冤枉的。李財義這時突然開口:「那案是我做的,怎會拉你?」然後向阿飛說出犯案經過。李財義對阿飛說,案發當日,他與阿基回到案發單位時,李六不滿李財義經常帶阿基回來住騷擾他的安寧,兩人發生口角,混亂中,李六被人殺害。殺人後,李財義在阿基協助下,將死者肢解,阿基將部份殘肢放入兩個大旅行袋內,打算將那兩袋殘肢拋棄在山邊。但阿基在棄屍途中遇到探員,他將探員打倒後,棄下旅行袋奪路而逃。阿基逃回臨屋區,李財義正在處理其他殘肢,他知道阿基棄屍被撞破,知道棄屍已不可能,將其餘遺骸藏在一個鐵桶及一個垃圾桶內,兩人離開單位,到大嶼山暫避。李財義口沒遮攔地說犯案經過時,他的說話已被暗藏的錄影機錄下。

1984年10月初,李財義及阿基同被解上北九龍裁判署過堂,警方相信阿基是當日攜旅行袋棄屍的人,可惜遇襲探員未能把他認出,阿基獲得釋放。1985年3月,李財義轉解高院審訊,控以一項謀殺罪名,被告一直否認,但未為自己辯護。經過十三日審訊,1985年3月25日,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被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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