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 星期日

荔枝角蝴蝶谷女屍案(1976年)

1976年3月23日早上六時,工地夜班看更余國祥放工後,途經呈祥道近衛民村第六區入口一百米的地方時,發覺有些血腥味,血腥味愈來愈濃。阿祥雙眼向四面探索,看到在不遠處的山坡草叢,有一隻人腳伸出來,那隻腳沒有穿上鞋襪。阿祥心想,可能是晨運客失足墮下山坡受了傷,他離開小路,急步走近,看見一名二十多歲女子倒臥在山坡,頭下腳上,已經全無知覺。由於余國祥學過急救,於是蹲下檢查她的情況,當時她已經沒有呼吸,全身冰冷。余國祥抱一絲希望,打算為她施行『心肺復甦法』,但揭開她身上所穿的中褸時,看見她胸部有傷口,血液已經凝固,肯定她已沒有生還希望,於是折返地盤報警。

法醫奉召到場,初步檢驗屍體後對探員說:「屍體上共有五處傷口,兩處在胸部,三處在腹部,相信由三角銼造成,死者胸部首先中銼,兇器穿過死者所穿大褸、羊毛衫、內衣、直入體內,腹部三處傷口,兇器並沒有刺穿死者衣物,兇手扯開死者所穿的西褲及內褲,隔着玻璃絲襪襪褲,用三角銼直插死者身體,死者兩邊乳房都受傷,致命傷在左乳,三角銼刺穿心臟動脈,內出血過多致死,兇手存心奪命,三角銼刺入體內後,兇手還將銼扭動,擴大傷口令死者體內嚴重受傷,死者下體並無精液,身上亦無其他明顯傷痕,左臉下有兩處被香煙灼傷痕跡,相信是死後造成,死者衣物上遺下不少頭髮,髮質與死者相符,從斷口判斷,相信是被人大力扯下,可能是兇手扯着死者的頭髮,再用三角銼插她。」

法醫驗屍後,屍體送殮房作進一步剖驗。屍體舁走後,探員在現場一帶搜尋證據,離屍體不遠處,有一隻K金戒指及一個女裝手錶,附近草叢有一隻水松木高跟鞋,與死者腳上所穿的另一隻鞋配成一對。為更快找出死者身份,警方向傳媒發放有關死者資料及照片,「死者年約二十二至二十五歲,五呎一吋高,身穿紅色有花紋羊毛衫、黑色褲,外穿一件中褸、腳穿三吋高水松木高跟鞋。」

1976年3月25日,命案揭發後兩日,有人到牛頭角警署報案,說妻子失蹤,可能已遇害。坐堂幫懷疑案件與蝴蝶谷女屍有關,通知深水埗警署,探員安排他們到紅磡公眾殮房認屍,確定死者是余錦華(又名余秀華)。余錦華的母親對探員說:「22日晚上十一時許,華女(余秀華)打電話給我,閒話家常,沒有說有甚麼事發生,我們談了一會就收線。」。

余錦華,二十二歲,與比她大十三年的劉淦溪同居,兩人租住牛頭角聯安街303號,泰興大廈六樓B座騎樓房,上址共有六伙人家。劉淦溪有妻子及三名子女,仍未辦離婚手續,與余錦華是同居關係,兩人已育有一名歲半大女兒,交由旺角一家託兒所料理。余錦華與父母及姊弟妹一家人原住灣仔洛克道天台木屋,後來天台木屋清拆後,一家獲安置入住梨木樹邨第九座三樓三二九室。遷居後,余錦華轉到梨木樹邨萬好酒樓做收銀員,認識了酒樓東主的兒子,已有妻兒的劉淦溪,劉淦溪當時是酒樓的購物總管。

劉淦溪對余錦華一見鍾情,展開猛烈追求,兩年後共賦同居,誕下女兒翠珊。劉淦溪與元配妻子及兩女一子(年齡由四歲至七歲),元配妻子掌管梨木樹邨萬好酒樓,發現丈夫有婚外情,搬到元朗居住,案發前申請分居,獲高院批准。劉淦溪因拋妻棄子,被家人經濟封鎖,余錦華亦被辭退。劉淦溪的好友對探員說:「太子一向享受慣,過不了貧困生活,曾向老爺尋求經濟援助,老爺要他離開那個女人,回到髮妻身邊,令他感到為難。其實當時太子與那個女人的激情已經冷卻,離開她沒有問題,只是捨不得可愛的女兒。太子曾向那個女人開出條件,要求分手及取回女兒,對方反對,兩人經常爭吵,那個女人曾多次被打傷。他們是同居關係,法律上,女兒撫養權屬於那個女人,太子曾說可給一筆錢換撫養權,但被拒絕。最近,那個女人同意與太子分手,但仍堅持不會交出女兒的撫養權,這種轉變,是因為那個女人識了另一個男人,兩人已有肉體關係,經常在外度宿,太子知道這事後,十分不滿,兩人因這事經常爭吵,並大打出手。」

1976年3月21日下午,余錦華帶女兒回娘家,傍晚六時,劉淦溪突然到外母家中,接走余錦華兩母女。余錦華的家人對探員說:「余錦華原本打算我們一齊吃晚飯,但劉淦溪要她立即回家,令她不高興。余錦華對我們說,她與劉淦溪的感情破裂,她亦已找到一個愛她的男人,打算嫁給他,對於她這個決定,我們沒有反對。」

探員根據同屋提供資料,案發前一晚,即3月22日,晚上七時,同屋見余錦華與劉淦溪回來,兩人一先一後進入房間,而晚上七時開始,廳中的電話不停響起,大約有七八次,余錦華經常由房內出來接聽電話,到十時左右,又有電話打來找余錦華,而余錦華愈說愈大聲,最後更說起粗口來。之後,余錦華重重放下電話,氣沖沖返回房間。大約十多分鐘後,當時大約十一時,同屋看見余錦華換了衣服出門。

翌日(3月23日,屍體被發現)晚上,劉淦溪打電話回來找余錦華,問她在不在家。同屋到他們所住的房間拍門,房內沒人應,同屋對劉淦溪說,你的太太不在家。劉淦溪聽了對我說:「若你見到我太太時,麻煩你對她說,我今日打通宵麻雀,不回來睡覺。」二十四日早上,劉淦溪打電話找我,問他的太太有沒有回來,我再去拍門,房內沒有人應,於是告訴劉淦溪,說他的太太不在。劉淦溪聽了我的說話,大叫:「慘啦!我今日看報紙,那段蝴蝶谷女屍的新聞,刊登的死者照片,與余錦華十分相似,她身上所穿衣服,亦與她差不多。」,我聽了他的說話後,呆住了,劉淦溪亦收線。收線後,我立即落街買報紙,看見那張相,可以肯定死者就是余錦華,我記得,余錦華當晚外出時,穿一件啡色中褸,紅色羊毛衫,前面有白色圖案,腳穿水松高跟鞋,與死者衣飾一模一樣。下午二時左右,劉淦溪從外回來,入房一會後,出來對我說:「慘啦!那具屍體可能就是余錦華,她的啡色中褸不見了。」,我叫他報警,但他說等一會才決定。到了下午五時,他才與余錦華的父母一齊報警。同屋的說話,令探員對劉淦溪的行為感到奇怪。

首先,在屍體被發現後,他反常地打電話給余錦華「交代行蹤」。翌日早上,若牌局已散,他為何不回家?為何再次打電話問同屋余錦華在不在家?如果牌局未散,他又怎會看到報紙有關這案的報導?他看報後懷疑太太遇害,為何不立即回家或報警?他在下午二時回家,知道妻子不在,為何要拖至五時才報警呢?同屋看報後,認為死者是余錦華,為何身為丈夫的他反而不能肯定呢?以上疑點,令探員覺得劉淦溪可疑,加上他亦有殺人動機,就是取得女兒的撫養權。

專案小組將手頭證據及推測進行案情重組︰3月22日晚上十時許,死者接到一個電話後外出,之後打電話給死者的人叫阿甲,他說要自殺,要求見死者一面,死者最初拒絕,其後改變主意去見阿甲。根法醫驗屍報告,死者於3月23日,凌晨一至三時遇害,而屍斑分布,相信發現屍體的並非第一現場,兇手將死者殺害後,移屍到蝴蝶谷,從時間推斷,死者離家至遇害,約三至五小時。

據調查所得,死者丈夫報稱於3月23日,在梨木樹邨與酒樓伙計打通宵麻雀。死者在牛頭角居住,屍體被棄於蝴蝶谷,如果案件與死者丈夫有關,兇案第一現場,可能在梨木樹邨。4月5日,探員扣查梨木樹邨一家酒樓的客貨車,車廂內有幾滴乾涸血跡,經化驗後,證實與余錦華的血型相符。稍後,探員拘捕劉淦溪,要求他提出不在現場證據。劉淦溪說,案發時他一個人留在牛頭角家中,由於無不在現場證據,雖然獲准以五千元保釋,但要隨傳隨到。稍後,警方拘捕三名男子,他們報稱在死者遇害翌日,與劉淦溪一起打麻雀,經調查後獲釋。

7月12日下午一時,探員到牛頭角萬好酒樓,拘捕劉淦溪。翌日,劉淦溪被解上北九龍裁判署提堂,控罪指他謀殺女子余錦華。1976年10月10日,裁判官奧地研究案情後,裁定被告謀殺罪名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律界人士認為,裁判官的決定,主要因為控方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是兇手。被告不在現證據雖然有疑點,但緃使當時他的確不在家,也不表示他就是兇手。「另一對被告有利的地方,就是死者接電話時,被告仍屋內,即打電話給死者的不是他,除非他與人串謀,或死者向他報告行蹤,否則他是找不到死者然後加以殺害的。至於在客貨車車廂找到的血跡,由於數量太少,加上只是血型相符,不排除是其他人遺下,所以未為法庭接納作證據。若血跡證物仍在,以現今科技,可檢驗DNA,從而確定血跡是否死者遺下。」

犯罪行為分析專家認為,兇手扯着死者的頭髮行兇,三角銼插入後再扭動以擴大傷口,死者身上傷口都集中在性器官上面,包括左右乳房及腹部,有理由相信,憎恨性器官的兇手可能是一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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