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屯門三聖廟燒屍案(1996年)

1996年10月23日,中午十二時許,清潔工人在屯門三聖廟打掃時,發現廟後一間廢置石屋旁邊,一個月木搭建的支架,冒出大量濃煙,於是報警。消防員到場,開動一條喉灌救,十五分鐘後將火撲熄,消防員進入木屋查看起火原因時,在屋內發現一具屍體,通知警方到場調查。

探員在石屋現場找到兩處火頭,屍體為其中一個起火點,距屍體十呎以外的地上,遺下一些女性用品及財物,這些物件亦有被火燒過痕跡,探員認為有可疑。探員在石屋對開樓梯上發現數滴血跡,相信死者曾與人發生激烈毆鬥。警方機動部隊奉召到場,在案發地點附近作地顫式搜查,警犬阿包亦到場協助,但未有任何發現。重案組探員稍後運走在現場檢獲的證物,包括:相信屬於死者的鞋襪,這些物件大部份已燒成焦炭,鑑證人員仍可藉先進儀器,找出有用線索。附近地盤工人對探員說,案發石屋已荒癈多年,大門一向緊鎖,但屋頂已塌下有一個大洞,平日有不少癮君子由大洞潛入吸毒。

法醫到場驗屍,初步相信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傍晚時份,屍體由仵工舁送富山殮房,案件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焦屍經詳細剖驗後,從屍體的骨骼發展,推測死者是一名年約二十歲女性,被石頭重擊頭部打暈後,淋上易燃液體焚燒,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推測死亡時間在10月23日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從屍斑推斷,死者沒被移屍,陳屍地點是第一現場,死者左手無名指,有一隻被燒熔的金戒子。死者無法憑面貌及指模辨別身份,法醫套取死者的「牙模」,顯示死者曾經鑲牙。

重案組探員經廣泛調查,將目標縮窄至七個失蹤人口,她們的失蹤時間由數日至數年不等。探員安排失蹤者家人到殮房認屍,但他們都被焦屍嚇怕,未能認出死者身份。警方認為死者應為這七名失蹤人口之一,為這七名失蹤人口做「骨骼重疊」,憑一張露出牙齒的照片,查出死者是二十歲失蹤女子阿美(廖金美)。探員安排阿美家人再到殮房認屍,她的家人憑屍體的門牙曾做過鑲牙手術,手指上已燒熔的金戒子,初步證實身份。探員根據阿美家人提供的資料,在大埔一家牙醫診所,取得阿美的牙齒記錄,金行單據上的戒子款式及型號與屍體手上相符,終於確定死者身份。

阿美在內地出生,十九年前隨家人來港定居,年前與一名姓杜男子結婚,誕下一子,同住粉嶺祥華邨祥豐樓八樓一單位,兩人較早前離婚,阿美搬到屯門租屋居住。阿美遇害前,在佐敦道一家卡拉OK夜總會任職。媽媽生雪兒對探員說,阿美於1996年10月23日,早上六時許離開卡拉OK夜總會後失蹤,當時身穿黑色套裝裙、白色腰包及棗紅色手袋。

雪兒說:「23日晚上,阿美沒有上班,我打電話到她家中,她的家人說她沒有回家,當時以為她去了澳門賭錢,賭到天昏地暗。」探員問雪兒:「阿美經常都會『玩失蹤』的嗎?」雪兒說:「阿美好賭,經常欠數,為避開大耳窿,經常『玩失蹤』,過了一段時間又出現,為了還債,阿美除在這兒開工外,也會由『馬伕』帶她到酒店『出鐘』。」

探員問:「阿美的『馬伕』是誰?」雪兒說:「他叫『沙僧』,主要做『放數』,債仔如無錢還,他就會帶債仔到酒店『出鐘』還債,不過,沙僧是不會殺阿美的。」探員在尖東一家酒店內找到「沙僧」,「沙僧」承認阿美是他的債仔,但否認殺了她。「沙僧」對探員說:「今個月20至25日,我去了台灣,不在香港,又怎會殺她呢?」

探員調查證實「沙僧」有不在場證據,經廣泛調查後,案件無任何進展。警方推測這宗可能是「偶發性」命案,必須找到「最後見過死者的人」才可望破案。為找尋死者最後行蹤,探員進行「案情模擬」︰阿美於10月23日早上五時半離開卡拉OK夜總會,她的屍體在同日上午十二時在屯門三聖廟被發現,法醫推測死者於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遇害,伏屍地點是案發第一現場。死者由旺角去屯門,必定乘交通工具,我們先問卡拉OK夜總會附近的人,是否曾見過阿美。

一名報販對探員說,當日早上五時半左右,看見阿美登上一部由旺角開往元朗的小巴。小巴司機阿強對探員說,死者是小巴常客,行走屯門至旺角的夜班小巴司機幾乎都接載過她。阿強說:「她通常在早上五時許在旺角登打士街搭小巴,喜歡坐小巴最尾的單座位,她上車不久就會入睡,差不多到三聖邨時就醒來,她通常在三聖街下車,我想她在三聖邨或恒福花園居住。」探員問阿強:「10月23早上,你有沒有接過她呢?」阿強說:「當日我接過她,她也是在三聖街下車。」探員問:「當日她是一個人乘車的嗎?」阿強說:「是,她是一個人的。」探員問:「她下車時,大約是甚麼時間?」阿強說:「大約早上七時。」確定阿美最後出現的地方是三聖街,警方於10月26日公開呼籲市民提供線索。

案發後一個月,死者的姊夫到現場拜祭死者時,在案發現場的木屋門口,發現一本記事簿,記事簿內有死者親手寫的姓名及電話號碼,死者的姊夫相信記事簿與案有關,將之交給警方。警方收到這本記事簿時,感到十分奇怪,因為這本記事簿並不殘舊,若已遺留在現場一個月,記事簿應有破損。另外,警方在現場多次搜證,都未發現這本記事簿。探員根據記事簿上的人名及電話逐一查問,尋找他們共同認識的記事簿主人身份,最終查出記事簿主人是林振華。

1996年11月29日,探員拘捕在建築地盤任護衛員的林振華,林振華在警誡作供時十分合作,說:「我知錯了!我一時錯手打傷她,請給我一次機會,我將整件事說給你聽。」「我在旺角飲早茶時,遇到相熟馬伕『肥龍』當時他身邊有兩名女子,『肥龍』說女子都是他的債仔,一千元任玩,我選了叫阿美的女子。」,「我原想與阿美到附近公寓搞掂(開房性交),阿美說想遊車河,說屯門有好地方,可以玩足一日。」

林振華說,他們一行四人(包括「肥龍」及另一女子),乘小巴由旺角到屯門,在三聖邨下車。林振華說:「阿美帶我們到三聖廟附近,山邊有幾張椅,我們就在椅上搞(愛撫),我想脫下阿美的褲與她搞時(性交),她不肯,我打她的頭及肚,她咬傷我的手指。」,「我推開她,她失足跌在地上,頭部撞向一塊石頭,滿臉都是血。」

「肥龍」與另一女子過來查看,「肥龍」問:「老細,為何弄到這個田地?」林振華怒氣沖沖說:「你都算好介紹!給了一千元,現在才說不肯做(性交),打她還咬傷我,以後點幫趁你呀?」「肥龍」將阿美從地上拉起身說︰「喂!收了錢就要做,這點行規你也不懂嗎?」阿美說:「我唔鐘意同佢做!」說完後,掙脫「肥龍」的手,向附近一間石屋走去

「你欠了周街數,唔同人做,哪有錢還?」「肥龍」一邊說一邊追阿美,其他人亦尾隨追去,阿美跑了一段路後不支暈倒。林振華說:「我叫『肥龍』從阿美的手袋內,拿回一千元給我。」「肥龍」拿了錢給林振華後,發現阿美已經死了。林振華說:「『肥龍』說不如燒屍,叫我幫手點火,我在附近拾些垃圾及木板給『肥龍』,之後回家。」林振華說:「人不是我殺的,我也沒有燒屍,你們不要『屈」(冤枉)我!」

重案組探員將林振華押返現場調查,探員在三聖廟附近找到一塊染血石頭,當探員將石頭放入證物袋時,林振華突然跪在地上,向着三聖廟不斷叩頭,說:「我會講真話,我會講真話。」

林振華認罪後,被落案控以謀殺廖金美罪名,11月30日,林振華解往屯門裁判署提堂,被控一項謀殺罪名,被告無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12月9日再聆訊經過一連串司法程序,案件於1997年9月11日開審,林振華在警方押解下,與陪審團到達案發地點時,他對陪審團說在被警方拘留期間,曾被毆打導致失憶。主審此案的法官王見秋聽取醫生建議後,將審訊日期押後,等候醫生替被告檢查後才繼續審訊。兩星期後,醫生證實被告沒有失憶,可以出庭應訊。

1997年10月8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林振華(五十四歲),謀殺廖金美(二十歲)罪名成立,主審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林振華不服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裁決不當,獲准發還重審,2000年3月29日,林振華改判誤殺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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