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屯門藍地福亨村汽車爆炸案(1989年)

1989年10月23日,屯門藍地福亨村發生火警,消防員接報到場,開動兩條滅火喉灌救,花了十分鐘才將火撲熄。消防員在一部燒得如廢鐵的私家車內,發現一具燒焦屍體,轉交警方調查。火警現場位於屯門藍地福亨村一戶姓陳人家的園內,上址面積達數千呎,除建有一住宅單位外,還有一個豬棚及一間雞屋。起火現場在已棄置的雞屋內,起火前,雞屋內泊了一部汽車,該部汽車不知何故發生爆炸,死者陳屍在車內。

案件稍後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死者證實是麥惠娥,英文名叫歌利亞,四十歲。事發前與丈夫陳世傑(四十歲)在上址修理汽車,汽車突然爆炸,麥惠娥困在車內被燒死。陳世傑對探員說:「事發前我與歌利亞修理完汽車,她坐在車頭司機位聽音樂,當我回屋內取飲品時,汽車發生爆炸,我被震到地上失去知覺,醒來時,歌利亞已被燒死。」

陳世傑對妻子之死似乎並不關心,事發至今,他沒要求到醫院看妻子的遺體。探員認為,就算陳世傑知道妻子已死,按常理也應到醫院辦理手續,不應留在現場看警方調查。此外,他們兩夫婦為何半夜三更修車?死者為何要留在車上聽音樂?這些疑問,令探員認為這宗不是意外,而是一宗有計劃的謀殺案。探員稍後將陳世傑帶返警署調查,陳世傑被探員要求脫下身上所有衣物,交由鑑證科鑑證。鑑證科人員在汽車爆炸現場,檢取一些燒焦的土壤,用膠袋袋走化驗。鑑證科人員又在該部汽車內檢走一些零件,整個調查工作至下午三時才結束,現場仍然封鎖。

翌日早上十時,負責調查此案的屯門重案組探員、科學鑑證科、政府化驗師,一行十數人,到汽車爆炸現場調查。有關人員將汽車拖出來,將車反轉,詳細檢查車底是否被人安置爆炸品。經多月調查,警方未有足夠證據拘捕兇手,陳世傑不久後離開香港,返回加拿大。

過了一段時間,警方收到加拿大一家保險公司查詢,要求香港警方提供該宗汽車爆炸案中,女死者麥惠娥的死亡資料。保險公司指出,陳世傑及麥惠娥都有買人壽保險,兩人由加拿大回港前分別購買二十萬及十萬加元旅遊意外保險,在海陸空交通工具內遇上意外都可得到賠償。保險公司這項查詢,幫了香港警方一個大忙,警方一直難判定殺人動機,現在比較清楚了,亦解開兇手為何要在車內殺死死者的謎團。

警方與保險公司聯絡後,設法使陳世傑回港,警方在陳世傑回港時將他拘捕。1992年7月13日,死因裁判庭首日聆訊麥惠娥死因,屯門仁愛堂診所吳成華醫生作證時表示,事發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死者被送入診所時,全身燒傷,已無任何生命跡象,證實送院途中死亡。

法醫作供時表示,1989年10月24日,死者丈夫陳世傑認屍後,他負責剖驗死者,證實死者生前沒患任何疾病,身體健康,沒有飲酒,死因是全身嚴重燒傷。「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但不肯定當時是否清醒。」「有一點很明顯,死者在火警發生時仍有呼吸,因為她的肺部發現有火煙痕跡。」「汽車內有混合纖維及膠料,這些物料燃燒時會產生山埃氣體,死者遺體內雖有山埃成份但難以判定死者遭人毒殺。」法醫指出,死者可能在汽車起火數分鐘後死亡。

1992年7月29日,晚上八時二十分,陳世傑由加拿大溫哥華回港,重案組探員在機場迎接,正式將他拘捕。1993年9月16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金案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陳世傑,四十三歲,加拿大華僑,被控於1989年10月23日,在屯門藍地福亨村謀殺三十九歲妻子麥惠娟。陳世傑否認控罪,說這是意外事件。

代表律政署作主控官的御用大律師陳述案情時說,被告與死者是夫妻,兩人結婚已有十年,感情一直不太好,死者家人曾多次目擊被告毆打死者,令死者身體受傷。主控官說:「控方的證據包括被告與妻子於1986年10月至11月間的錄音,被告曾與死者談過一些金錢及不忠的問題。」「被告曾表示會用多種方法殺死妻子,再焚燒屍體,令調查人員無法找到證據。」「被告由加拿大回港,在警誡作供時表示,錄音內容只是鬧着玩,沒有實際行動。」「錄音帶內容顯示,被告與妻子的感情在1986年已出現問題。」

「被告在1986年11月,在加拿大曾以刀傷害妻子,被加拿大警方控以傷人罪。」「被告勸妻子不要出庭指證他,他的妻子聽從他的說話,沒出庭指證,被告控罪因而獲得撤銷。「1987年尾,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在被告舅父家中居住,即案發地點。」「死者的姊姊說,有一次她往探妹妹,看見兩人吵架,被告揮拳打死者。」「被告與死者返回加拿大後,死者兄長目擊被告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打死者。」「1989年3月,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再次住在案發現場,被告當着死者的姊姊面前與死者吵架,死者曾向姊姊說被告曾用哥羅芳迷暈她。」

主控官解釋,被告與死者都購有人壽保險,當中包括意外死亡賠償。「被告與死者在加拿大有一名相熟律師,兩人於1989年曾要求該名律師為他們立遺囑。」「死者在遺囑中言明,如果她突然死亡或死因有可疑,她名下物業及遺產會捐贈內地一所科學研究中心,而且必須調查她的死因。」「不久,被告私下要求律師更改死者遺囑,將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改為被告兄長。」「被告在該份已改寫的遺囑上簽名,不過,警方現時仍未找到那份遺囑。」

主控官說,被告在警誡作供時表示事件屬意外,案發時,死者正協助他維修漏油的汽車,汽車突然失火,才將她燒死。主控官說:「一名政府化驗師,最初認為屬意外,但在去年獲得更多證據後,不否定事件可能由有經驗的汽車技師所為。」

1993年10月12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案在高院宣判,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向法庭回報被告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