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牛頭角上邨11座17樓碎屍案(1989年)

1989年1月30日,在九龍城一間中學就讀中五的16歲女學生阿華,放學後準備返回牛頭角上邨第9座寓所,但在途中卻讓她遇上居於11座,58歲的退休清潔工人馬安。馬自稱文盲,目不識丁,要求阿華一起返家,協助他填寫回鄉證申請書,阿華最初同意,但細想後還是拒絕,惟經不起對方的苦苦哀求,最後同意跟他返家,從此,阿華便人間蒸發。

而與馬居於同一大廈的一名姓嚴警員,當晚半夜回家,發現馬寓所門外放有兩個膠桶,桶上沾有血漬,當時嚴估計可能是動物血,並沒有將事件放在心上。直至翌日,他無意間從窗口發現馬拿着原本放在門口的膠桶,這次他走進地下一個露天垃圾站,將桶內物品傾倒,又刻意以其他垃圾遮蓋,其行徑終惹起嚴的懷疑。嚴於是走到垃圾站調查,結果在大型垃圾桶內,發現一些骨頭及肉塊,正當他懷疑這些是人類殘肢之際,嚴遇上另一名休班警長,二人商討後,決定報警,而警長則在垃圾站附近守候,以防垃圾被檢走。在這段時間,該名警長不但遇到正在附近尋女的華父,而且目睹馬再次將一袋物品棄於垃圾站內,待對方離開,警長上前檢視,這次發現是一堆正在冒煙的熟肉。

未幾,警方接報進入馬的寓所,先在廚房發現一具無頭、無四肢、無乳房的女屍軀體,又在垃圾站尋回10多袋裝着女死者頭、手、腳、肉碎和骨頭的膠袋,其中人頭只有下顎及牙齒完整,天靈蓋已被斬開,至於部分煮熟的人體碎肢,還附加一些番茄及薯仔等的湯料。經警方盤問,馬承認將阿華殺害後肢解,頭、手腳、骨骼已被砍成碎片,用膠袋包裹分批棄於附近垃圾房。警方相信,馬被捕時仍在進行分屍和烹屍,且意圖將女死者身軀剖開,取出內臟烹熟後棄掉。

育有兩女三子的馬安,為人脾氣暴躁,動輒與人爭吵,嗜酒、賭博,又喜歡觀看色情雜誌,經常將黃色書刊及錄影帶借給街坊觀看。數名與馬相識的街坊形容,他與家人關係「水溝油」,雖一直與任職的士司機的長子同住上址,但於案發前一些日子,父子關係因故生變,其子搬出單位,多日不見蹤影。

案件於同年年底開審,馬被控謀殺罪,他選擇不自辯,但根據他向警方提供的口供稱,他的家庭生活不睦,認為家人不尊重他,案發前數日妻兒離他而去。事發當日,女死者進入其寓所,疑因害怕想離開,更拒絕為他填表,他憤恨交雜下施以毒手。馬又形容自己無意將女死者殺害,只是糾纏期間,女死者抓他的臉和咬他的手,他為了自衞才將她扼死。

法醫證實,女死者生前並未遭到性侵,而一名外籍精神科專家在庭上指出,馬患有性格不正常症,完全不需要挑釁就很容易惱怒,犯此案時神智不健全。最終陪審團一致裁定馬謀殺罪成,判處死刑。翌年馬上訴,要求改為裁定誤殺罪,但未能提供任何翻案證據,上訴庭把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及至1991年,當時港督衞奕信決定赦免死囚,改判馬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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