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 星期二

老爺車縱火案(1976年)

雷震洪,別名『法官』。雷振洪於年廿六那天,在澳門輸得乾乾淨淨,於是向瓊林舞廳老闆娘借錢。但瓊林舞廳老闆娘說:「錢銀的事由我的兒子決定,你問他吧。」這時,她的兒子已泊好車向舞廳行來,我向他說:江湖救急,有借有還,他不但不給錢,還要我清還『簽單』(消費後的欠帳),完全不給我面子。」「法官」與「少東」初則口角,繼而動武,「法官」不敵被打傷,狼狽離去。

幾日後,『法官』約了陳偉和阿成,對他們說,他被瓊林舞廳的少東打傷,必須還以顏色,否則就會被人看扁,無法在旺角立足。「法官」與阿成及阿偉相討後,決定縱火燒屍,於是「法官」把這件事交給手下阿榮,阿榮對阿成說會找手下阿權負責。經過一連串部署下,「法官」決定在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九日凌晨下手,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法官」、阿偉、阿成三人在十八日下午先到澳門,阿榮與阿權在完事後到澳門與他們會合,一起「慶功」。十九日凌晨五時,阿榮在樓下把風,阿權在已打烊的瓊林舞廳門外放一罐五公升電油,再將另一罐五公升電油潑在地上。阿權沒有察覺電油沿樓梯向地下流去,他點火時,樓梯即時起火,他拼命向下衝,但褲管己着火燃燒,當他在行人道將火撲滅時,雙腳己被燒傷,他在阿榮的扶持下逃走,於下午二時按計畫到澳門與「法官」會合。「法官」從電台新聞中知道縱火釀成五死二十八傷慘劇,知道闖了大禍,給各人一百元,吩咐要嚴守秘密,找地方暫時躲起來避風頭。

消防員接報到場時,「老爺車」娛樂中心已陷入火海之中,「長臂猿」消防車將困在高處的人救出,八隊煙帽隊進入火場協助居民疏散,先後救出六十多人,其中二十八人被灼傷或被濃煙焗暈,送院搶救後,十一人要留醫。煙帽隊在一樓與二樓之間發現一名吸入濃煙昏迷男子(曾錦城,二十二歲),送院後證實不治,他是在「老爺車」娛樂中心留宿的其中一名男職員。早上七時,火警撲滅,消防員在現場搜索,在「老爺車」娛樂中心內發現兩男一女焦屍,其後證實是王兆(男,二十二歲)、周洪(男,四十歲)、陳美琪(女,又名陳金妹,十七歲)。在五樓梯間,消防員再發現一名男子屍體,他是郭寶坤(二十五歲),患有逾千度近視,不戴眼鏡時視力近乎零,在麗的電視(亞洲電視前身)任職。火警撲滅後,消防員在瓊林舞廳門口發現一個「無比」滑機油空罐,又在一樓與二樓梯間發現另一個,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交由警方接手調查。

此案奪去五條人命,警方懸紅一萬元緝拿兇手,又呼籲目擊者與警方聯絡,提供消息。目擊者陳先生致電警方熱線:當時見到一名褲腳着火青年由大廈跑到街上,街上另一名青年協助將火撲熄後,兩人乘的士離去。一名的士司機提供消息:在事發時曾在現場附近接載兩名青年,其中一名青年的褲腳被火燒掉,兩腳亦被燒傷,兩人在上環港澳碼頭下車。

由於案中四名死者均與位於二樓的「老爺車」娛樂中心有關,警方一度以為兇徒尋仇目標是「老爺車」娛樂中心,誤導了偵查方向。警方留意到那兩個「無比」滑機油空罐在瓊林舞廳門外發現,兇徒的縱火目標應是瓊林舞廳而非「老爺車」娛樂中心,吩咐探員依這個方向調查。探員查出在縱火案發生前,瓊林舞廳的少東曾與「法官」雷震洪發生爭執,而在縱火案發生時,「法官」身在澳門,而兩名懷疑縱火青年,在縱火後乘的士前往港澳碼頭,相信是前往澳門與「法官」會合。探員將「法官」的資料交予各出入境關卡留意,一發現「法官」蹤影,立刻通知專案小組。三月八日下午,「法官」從澳門返港,在港澳碼頭被入境處人員扣留,交由專案小組探員帶走。

雖然「法官」否認與案有關,但警方在將他扣留四十八小時後,落案控以縱火罪名。三月十日,「法官」被解上法庭提堂,被控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九日,在九龍地區串謀其他在逃者縱火焚燒旺角長沙街的瓊林舞廳及老爺車娛樂中心。法官將案押後至三月十七日再後提訊,被告還押警方看管,以便作進一步調查。「法官」一直拒與方合作,專案小組利用案件押後提訊這段時間找尋更多證據,並要求澳門警方協助,調查「法官」澳門逗留期間,曾經接觸的人物。專案小組亦要求入境處提供在案發後三小時,經港澳碼頭前往澳門的旅客名單,交由警方核查。(專案小組在出境名單中鎖定「阿榮」及「阿權」,兩人在當日離境後,未有回港記錄。)

三月十五日,專案小組探員前往澳門,由澳門司警人員在一間已停業的炮竹廠內拘捕阿權,他的左腳被燒傷,因未能獲得適當治療而潰爛。阿權由澳門被押返香港,翌日在法庭提堂,被控六項罪名。被告蘇偉權(十八歲),報稱搬運工人,被控一項與在逃者縱火焚燒瓊林舞廳及老爺車娛樂中心,全不顧他人安危。另五項控被告謀殺罪名,包括在老爺車娛樂中心謀殺三男一女:王兆、曾錦成、周洪、陳金妹;及另一名男子郭寶坤。法官將案押後,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送入伊利沙醫院羈留病房接受治療。五月二十四日,案發後逃入內地的阿榮,由珠海進入澳門時被拘捕,交予香港警方的專案小組。

六月八日,三名被告:雷振洪(法官),蘇偉權,黃健榮,在中央裁判署被裁定一項縱火及五項謀殺罪名表面證供成立,移解高院刑庭正式審訊。八月三日,雷振洪及蘇偉權在高院承認一項縱火及五項誤殺罪名,但否認謀殺,獲控方接納。翌日,雷洪振被判終身監禁、蘇偉權每項罪入獄兩年,分期執行,即共入獄十二年。八月九日,不認罪的黃健榮在高院刑庭聆訊,一項縱火罪維持不變,五項謀殺罪則改為誤殺(因主謀雷振洪承認誤殺獲接納)。特赦證人阿強及阿成先後出庭作證,阿榮在自辯時說,他當日雖與阿權一起到縱火現場,但他臨陣退縮沒有參與,縱火由阿權單獨進行。八月十七日,全案在高院審結,陪審團裁定阿榮一項縱火及五項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每項罪入獄兩年,分期執行,即共入獄十二年。同年十一月,「法官」及阿榮上訴,上訴庭三位大法官聆聽上訴理由後,改判「法官」入獄十二年,阿榮刑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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