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大嶼山女保險經記劫殺肢解案(1996年)

蘭嬌任職鵬利保險公司經紀。一九九六年,陳蘭嬌的客人阿勝替陳蘭嬌買了一份保險。之後,陳蘭嬌不斷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於是阿勝向羅有福吐苦水。因此陳蘭嬌經阿勝的介紹下認識羅有福。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羅有福騙陳蘭嬌到大嶼山向羅有福哥哥推鎖保險。羅有福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刧殺陳蘭嬌,然後把陳蘭嬌屍體分屍,之後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有一位女士到警署報案,聲稱她的姐姐陳蘭嬌在二月六日失蹤,而她在二月七日早上,接到一名男子電話,該名男子說陳蘭嬌欠了他三十萬,要陳蘭嬌的家人準備好現金,等他的電話作一步指示。

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後,到陳蘭嬌任職的鵬利保險公司調查,從陳蘭嬌的記事曆中,二月四日一欄,寫了『約見羅有福傾保單』。由於記事曆沒有寫下羅有福的其他資料,重案組探員分別到手提電話公司及傳呼台調查,取走了陳蘭嬌在過去半年的通訊記錄。跟據電腦顯示出兩筆資料。一則資料在二月三日,晚上七時零三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另一則資料在二月四日,早上十一時四十一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

探員認為陳蘭嬌失蹤與羅有福有關,於是邀請羅有福接受調查。羅有福承認曾約陳蘭嬌在大嶼山見面,但由於突然有急事要到大陸,所以在二月三日晚上打電話給通知陳蘭嬌改期。在二月四日早上,我曾打電話給她,和她相討保單事宜。警方根據羅有福的回鄉證記錄,顯示羅有福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當重案組探員將回鄉證交還羅有福時,羅有福氣焰高張地說:「我當時身在大陸,你們夠料就落案起訴我啦!」羅有福這句話,令重案組探員起了疑心,因為如果羅有福與陳蘭嬌連面都不曾見過,只是透過電話聯絡,陳蘭嬌失蹤,他的反應不應該這般強烈。後來,警方懷疑羅有福的不在場證據是偽造的,於是決定全面調查羅有福。

警方二十四小時監視羅有福,並且盡量取得他的背景資料。部份重案組探員到大嶼山調查,拿著陳蘭嬌的照片在梅窩碼頭一帶查詢。重案組探員亦向小輪公司借了過去一個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回重案組總部研究。重案組探員發現在二月四日下午十二時廿三分,陳蘭嬌與羅有福,雙雙進入中環往梅窩碼頭,兩人還有傾有講。在大嶼山梅窩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亦拍到羅有福與陳蘭嬌步出碼頭的情況。雖然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都沒有拍到兩人離開大嶼山的情形,但已可證明羅有福不在現場的證據是偽造的。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重案組探員在羅湖將剛由大陸回港的羅有福拘捕。羅有福承認謀殺陳蘭嬌,還供出有份參與的兩位同黨張滿強及林松。羅有福之後亦供出殺害陳蘭嬌詳情:「我的朋友阿勝較早時替她買了一份保險,自此她就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向我吐苦水。於是我叫阿勝介紹她給我認識。見面後,我騙她二月四日到大嶼山向我哥哥推鎖保險。我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我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到二月四日早上,我從蛇口乘『大飛』回港與陳蘭嬌會合,與她一起到大嶼山。我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入到村屋後,我拿出一支手槍指住她的後腦推她入房,而四眼強拿出一個手扣將陳蘭嬌的雙手扣住,屎坑松就在她的身上亂摸,將她身上的財物,全部取了出來。我吩咐林松,那些手表介指之類個人財物,容易被警方追查得到,叫他拿到大陸,切勿在香港出售。我在陳蘭嬌的手袋內找到一張信用卡,我迫她說出提款卡密碼,叫四眼強看住陳蘭嬌,我到銀行用提款卡提款,雖然她沒有騙我,但戶口內只五千多元,我最後提了五千元。

我回到村屋後,林松已經離去,屋內只有張滿強及陳蘭嬌兩人,陳蘭嬌哀求我放走她,並保證不會將今天的事情說出去。我叫陳蘭嬌用背對著他,右手拿著手槍,左手拿了一塊布蓋在陳蘭嬌的後尾枕。之後,我向陳蘭嬌的後尾枕開了一槍,令她當場死亡。殺人後,我吩咐強滿強合力將屍體放到浴缸內放血。屍體放血後,兩人再將屍體抬到客廳,用菜刀及砧板分屍,將屍體分成八件。分屍後,我們用膠袋屍體袋好,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殺人後,我乘「大飛」由大嶼山返回蛇口,在二月六日,我打電話給陳蘭嬌的妹妹,說陳蘭嬌欠下他三十萬元,要求她的妹妹給贖金。「其實這只是我混淆警方的手法,誤導警方以為陳蘭嬌仍在人間。我在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製造不在場證據。

二月十五日,羅有福在重案組探員押解下,到達大嶼山深屈昂平路涼亭對下的一處山坡,尋找陳嬌的屍體。重案組探員在山坡進行地氈式搜索,最後找到兩袋戴著八件人體部份的尼龍袋。羅有福殺害陳蘭嬌的供詞,終於得到證實,而此案亦由「失蹤及勒索」案轉為「劫殺」案處理。

二月二十五日凌晨,張滿強到灣仔警署自首,要求成為警迫的污點證人,指證羅有福殺人,案件交由重案組一併辦理。張滿強向探員說:「羅有福還殺了兩個人!」但警方在替張滿強錄取口供期間,感到張滿強三番四次想用污點證人身分,減輕自己的刑責,羅有福好歹都是他的死黨,但他卻希望藉出賣死黨換取自己減刑,甚至以死黨的秘密來與警方討價還價。張滿強的行為,顯見他全無悔改之心,令探員深痛惡絕,為免被張滿強利用,警方拒絕張滿強成為污點證人。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羅滿福(又名肥仔福、紅唇),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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