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報販霞姐被殺案(1999年)

何慧霞(霞姐),報販,於深水埗經營報紙檔多年。1999年,因經營成本問題,東方報業集團正促銷旗下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要求報販增加訂購報紙的數目,由本身訂100份要多收50份,而多出的50份也需要付款,付足150份。因而惹來深水埗區報販不滿,拒絕要求。所以一班深水埗區報販成立了「報販零售業工會」,何惠霞擔任該會司庫。

1999年9月12日,何惠霞與其他報販首次與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司(《東方日報》區域發行商》負責人蔡偉強商討訂購報紙的新制度,但會面並無成果。何惠霞於3日後(即1999年9月15日)與深水埗區內報販會面,一致反對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叵無理加購報紙數目,並安排由何惠霞向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公司以及《東方日報》總發行商「青揚」表達有關報販的不滿。

1999年9月22日清晨約5時15分,何慧霞被人發現滿身鮮血,倒卧在樓梯上,送院後證實不治。經警方調查,拘捕了五名疑兇,包括連宗偉、盧漢興、蔡偉強、李祖明、林自力、梁志鴻。其中連宗偉在此案發生後,潛途內地,及後他在內地販毒,被判死緩,他為了減刑而供出此案同謀。警方之後跟據疑兇連宗偉所提供的資料,拘捕其餘4名疑兇。四名疑兇在警誡時均承認涉案,首被告盧漢興聲稱是受到《東方日報》區域發行商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偉強指使「教訓」何慧霞,第二被告李祖明及第三被告林自力均聲稱只負責把風,而第四被告梁志鴻則負責施襲,另有一名男子連宗偉負責駕車。蔡偉強亦曾被警方拘捕,但後來因證據不足而撤銷控罪。

2007年3月25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盧漢興、李祖名、梁志鴻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林自力則誤殺罪名判處監禁12年。主審法官包鍾倩薇指出他們背後必定另有主腦,要求他們供出,或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假釋。2010年6月,警方根據被定罪刀手等人的口供,拘捕兩名涉嫌主腦吳錫基及蔡偉強,並在2011年11月在高等法院提堂。2012年5月30日,兩名被告吳錫基及蔡偉強謀殺罪名成立,在高等法院被法官貝珊判以終身監禁

鹿頸三屍案(1998年)

黃德麟(三十歲),曾在警界任職,後來自動申請提早退休。之後,黃德麟與友人合資開設裝修公司。一九九七年金融風暴,黃德麟所開的裝修公司,由於參與樓宇炒賣,損失慘重,導致資金周轉不靈,以至欠下百多萬元債項,裝修公司結束所有業務。由於投資失利,令黃德麟脾氣暴燥,曾多次毆打妻子。 在一九九八年五月,黃德麟兩夫婦曾因家事鬧過上警署,他承認曾經毆打妻子十三次,導致妻子先後離家出走二十二次,最長一次離家達一星期。在案發前,黃德麟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兩人亦已分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黃德麟從妻子家中帶走三名女兒,揚言自殺,後來被警方截回勸服;翌日,黃德麟因妻子提出離婚及恐防離婚後難取得三名女兒撫養權,加上生意陷入困境,在雙重打擊下,在華富村華興樓天台企圖跳樓自殺,擾攘六小時後,被消防員趁機救回,夫妻其後和好;九八年八月三十日,黃德麟夫妻在大埔寓所發生口角,妻子後來帶三名女兒回娘家。一九九八月三十一日早上,黃德麟駕駛鄰居劉先牛的車子將兩名女兒(黃緯諾(三歲)、黃緯芝(兩歲))接返大埔家中,至於五歲的長女,留在娘家,沒有跟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早上十時半,一位在附近跑步的男子在新娘潭路降下坳燒烤場的一個公眾停車場內,發現一部白車私家車,車尾的死氣喉駁有一條膠喉,連接在車廂內,他覺得奇怪,於是走近查看。 他發現汽車的引擎仍然開動,而一條死氣喉接駁的膠喉一直連接到司機位的窗口,膠喉的入口處與車窗的空隙貼上牛皮膠紙,車上其他窗都已關上。他覺得有可疑,於是報警。

警方、消防、救護員接到通知前往調查,警員發現車上四扇車門都被人從內反鎖,於是先消防員將仍噴著廢氣的二十呎長透明膠喉拔走,再由打破汽車的左邊尾窗,伸手入車內打開左前邊車門將兩名女童抱出車外,放在地上,但兩名女童的身上已出現屍班,無法救回。 警員伸手將插在汽車匙膽的車匙扭上,關掉汽車的引擎,至於在司機位的男子,身上已出現屍班。救護員經檢驗後,證實三人已經死亡,無須將三人送院。

法醫檢驗三具屍體後,發現三人並無任何表面傷痕,屍身已發出屍斑及紅色斑點,初步相信三人吸入汽車一氧化碳廢氣中毒,窒息致死,相信已死去一日,至於真正死因,需作進一步驗屍方可決定。法醫經過三個小時剖驗,初步不排除三人吸入一氧化碳致死,死去時間約一日。法醫在他們身上並無發現表面傷痕,而兩名女童生前是否曾被餵食藥物,則有待對死者胃液等樣本進一步化驗。 重案組探員其後撿走三名死者的衣物、胃液、血液、尿液、毛髮等樣本,交由政府化驗所進一步化驗。 案件列作兇殺及自殺案處理

卡拉OK女郎肢解案(1996年)

周美卿(藝名:美寶),三十九歲,任職卡拉OK夜總會伴唱女郎。周美卿在卡拉OK夜總會任職期間,認識了客人陳永康(康少)。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周美卿要求陳永康借一萬六千元給她,才和他見面。陳永康為了與周美卿見面,於是向周美卿聲稱開了支票,相約她見面。同日晚上十一時許,周美卿和陳永康(康少)離開卡拉OK夜總會,到時鐘酒店開房。翌日,周美卿催促陳永康將支票交給她,但陳永康訛稱支票未蓋印,要返回葵涌邨住所蓋印。於是周美卿和陳永康一齊返回陳永康葵涌邨住所。

當陳永康回到葵涌邨住所,向周美卿說自己經濟能力有限,支票無法兌現。周美卿知道後勃然大怒,不斷用拳頭打罵陳永康。陳永康怒極拿起放在飯枱上的工具刀向周美卿刺去,豈料竟把她刺死了。殺人之後,陳永康為怕周美卿的屍體被人發現,他用工具將周美卿屍體支解,先將軀幹分別放入兩個膠筒內,再用膠袋將她頭部袋起,然後將兩個膠筒棄置在大埔工業邨,頭部則在大帽山甲龍林徑附近草叢林拋掉,而那把工具刀拋下荃灣碼頭的海邊。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一名女子到九龍城警署報案,話同事周美卿失蹤了幾日。警方於是根據報案人提供的資料,前往周美卿任職的卡拉OK夜總會調查。其中一位卡拉OK夜總會職員阿文向警方說:「十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見到周美卿和一名熟客『康少』一同外出,兩人在附近截了一部的士離開。」警方其後翻查夜總會的簽帳記錄,卻未能找到「康少」的線索,而據夜總會的人說「康少」只給現金,從來不用信用卡付帳。

警方之後到周美卿家中調查,發現周美卿其中一件外套衣袋中,有一張卡拉OK的會員卡。警方根據那張卡拉OK會員卡,查出卡主是一名叫陳永康的男子,住在葵涌邨十三座一樓一個單位。警方於是到陳永康住所調查,陳永康承認卡拉OK會員卡是他的,但他否認認識周美卿。同日晚上,警方拘捕陳永康,當他被扣捕時,他突然大叫:「我殺了美寶!」 
 
警方於十一月七日凌晨四時,在陳永康的指引下,到達大埔工業邨大順街四號對開一個垃圾桶旁的棄屍地點。陳永康指著垃圾桶旁兩個三呎乘兩呎大膠桶,對探員說:「周美卿屍身、爛碎肉就在大膠桶內。」警方將膠桶的蓋掀起,看見桶內藏有一具分開兩截的無頭屍身。再打開另一個膠桶,桶內是一堆腐爛碎肉及碎骨。這兩桶人體殘骸,由仵工舁送殮房,由法醫官作進一步檢驗。同日下午五時,陳永康由探員押解,前往大帽山大欖郊野公園甲龍林徑。陳永康指住山坡向探員說:「我將周美鄉頭顱拋到下面去!」。探員按陳永康的指示,在小徑對下二十五米的叢林中,找到一個相信是死者的頭顱,頭顱被三層透明膠袋包袋。找到頭顱後,死者的屍體基本上已尋回。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告陳永康,三十八歲,電器散工,被控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謀殺三十九歲女子周美卿。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六男一女陪審團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退庭商議三個半小時後作出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宣判,以便辯方提交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為被告求情。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法官判被告入獄五年

大嶼山女保險經記劫殺肢解案(1996年)

陳蘭嬌任職鵬利保險公司經紀。一九九六年,陳蘭嬌的客人阿勝替陳蘭嬌買了一份保險。之後,陳蘭嬌不斷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於是阿勝向羅有福吐苦水。因此陳蘭嬌經阿勝的介紹下認識羅有福。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羅有福騙陳蘭嬌到大嶼山向羅有福哥哥推鎖保險。羅有福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刧殺陳蘭嬌,然後把陳蘭嬌屍體分屍,之後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有一位女士到警署報案,聲稱她的姐姐陳蘭嬌在二月六日失蹤,而她在二月七日早上,接到一名男子電話,該名男子說陳蘭嬌欠了他三十萬,要陳蘭嬌的家人準備好現金,等他的電話作一步指示。

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後,到陳蘭嬌任職的鵬利保險公司調查,從陳蘭嬌的記事曆中,二月四日一欄,寫了『約見羅有福傾保單』。由於記事曆沒有寫下羅有福的其他資料,重案組探員分別到手提電話公司及傳呼台調查,取走了陳蘭嬌在過去半年的通訊記錄。跟據電腦顯示出兩筆資料。一則資料在二月三日,晚上七時零三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另一則資料在二月四日,早上十一時四十一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

探員認為陳蘭嬌失蹤與羅有福有關,於是邀請羅有福接受調查。羅有福承認曾約陳蘭嬌在大嶼山見面,但由於突然有急事要到大陸,所以在二月三日晚上打電話給通知陳蘭嬌改期。在二月四日早上,我曾打電話給她,和她相討保單事宜。警方根據羅有福的回鄉證記錄,顯示羅有福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當重案組探員將回鄉證交還羅有福時,羅有福氣焰高張地說:「我當時身在大陸,你們夠料就落案起訴我啦!」羅有福這句話,令重案組探員起了疑心,因為如果羅有福與陳蘭嬌連面都不曾見過,只是透過電話聯絡,陳蘭嬌失蹤,他的反應不應該這般強烈。後來,警方懷疑羅有福的不在場證據是偽造的,於是決定全面調查羅有福。

警方二十四小時監視羅有福,並且盡量取得他的背景資料。部份重案組探員到大嶼山調查,拿著陳蘭嬌的照片在梅窩碼頭一帶查詢。重案組探員亦向小輪公司借了過去一個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回重案組總部研究。重案組探員發現在二月四日下午十二時廿三分,陳蘭嬌與羅有福,雙雙進入中環往梅窩碼頭,兩人還有傾有講。在大嶼山梅窩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亦拍到羅有福與陳蘭嬌步出碼頭的情況。雖然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都沒有拍到兩人離開大嶼山的情形,但已可證明羅有福不在現場的證據是偽造的。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重案組探員在羅湖將剛由大陸回港的羅有福拘捕。羅有福承認謀殺陳蘭嬌,還供出有份參與的兩位同黨張滿強及林松。羅有福之後亦供出殺害陳蘭嬌詳情:「我的朋友阿勝較早時替她買了一份保險,自此她就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向我吐苦水。於是我叫阿勝介紹她給我認識。見面後,我騙她二月四日到大嶼山向我哥哥推鎖保險。我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我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到二月四日早上,我從蛇口乘『大飛』回港與陳蘭嬌會合,與她一起到大嶼山。我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入到村屋後,我拿出一支手槍指住她的後腦推她入房,而四眼強拿出一個手扣將陳蘭嬌的雙手扣住,屎坑松就在她的身上亂摸,將她身上的財物,全部取了出來。我吩咐林松,那些手表介指之類個人財物,容易被警方追查得到,叫他拿到大陸,切勿在香港出售。我在陳蘭嬌的手袋內找到一張信用卡,我迫她說出提款卡密碼,叫四眼強看住陳蘭嬌,我到銀行用提款卡提款,雖然她沒有騙我,但戶口內只五千多元,我最後提了五千元。

我回到村屋後,林松已經離去,屋內只有張滿強及陳蘭嬌兩人,陳蘭嬌哀求我放走她,並保證不會將今天的事情說出去。我叫陳蘭嬌用背對著他,右手拿著手槍,左手拿了一塊布蓋在陳蘭嬌的後尾枕。之後,我向陳蘭嬌的後尾枕開了一槍,令她當場死亡。殺人後,我吩咐強滿強合力將屍體放到浴缸內放血。屍體放血後,兩人再將屍體抬到客廳,用菜刀及砧板分屍,將屍體分成八件。分屍後,我們用膠袋屍體袋好,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殺人後,我乘「大飛」由大嶼山返回蛇口,在二月六日,我打電話給陳蘭嬌的妹妹,說陳蘭嬌欠下他三十萬元,要求她的妹妹給贖金。「其實這只是我混淆警方的手法,誤導警方以為陳蘭嬌仍在人間。我在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製造不在場證據。

二月十五日,羅有福在重案組探員押解下,到達大嶼山深屈昂平路涼亭對下的一處山坡,尋找陳嬌的屍體。重案組探員在山坡進行地氈式搜索,最後找到兩袋戴著八件人體部份的尼龍袋。羅有福殺害陳蘭嬌的供詞,終於得到證實,而此案亦由「失蹤及勒索」案轉為「劫殺」案處理。

二月二十五日凌晨,張滿強到灣仔警署自首,要求成為警迫的污點證人,指證羅有福殺人,案件交由重案組一併辦理。張滿強向探員說:「羅有福還殺了兩個人!」但警方在替張滿強錄取口供期間,感到張滿強三番四次想用污點證人身分,減輕自己的刑責,羅有福好歹都是他的死黨,但他卻希望藉出賣死黨換取自己減刑,甚至以死黨的秘密來與警方討價還價。張滿強的行為,顯見他全無悔改之心,令探員深痛惡絕,為免被張滿強利用,警方拒絕張滿強成為污點證人。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羅滿福(又名肥仔福、紅唇),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牛牯灣劫殺案(1995年)

一九九六年發生了大嶼山女保險經記劫殺肢解案,兇手羅有福的死黨張滿強為了轉污點證人,向警方爆出一九九五年牛牯灣劫殺案真相。

翁子倫(21歲),觀塘一間五金店少東,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和女友陳植儀(16歲),到大嶼山宿營。臨行前,翁子倫致電給姐夫,表示與一位叫「紅唇」的人同去。兩日後,翁子倫和女友陳植儀沒有回家,家人於是報警。

據翁子倫姐夫提供的資料,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早上,他曾收到翁子倫的傳呼台留言,說與羅有福去大嶼山,翌日才回來。之後,翁子倫的留言又叮囑姐夫,不要將真相告知姐姐,以免他被姐姐責罵。警方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早上曾傳訊羅有福,但羅有福表示當日(十月七日)的確約了翁子倫到大嶼山玩,但在十月四日因事到大陸,沒有與翁子倫見面。重案組探員調查後發現,翁子倫的銀行戶口,在十月八日被人用提款卡提取了五千元,提款地點在長洲。重案組探員調查羅有福的出入境記錄,發現他在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廿二分,由香港乘船到蛇口,直至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五十三分才回港。換言之,在翁子倫在十月七日失蹤時,羅有福有完整不在現場證據。

由於警方找不到證據證明羅有福與翁子倫及陳植儀的失蹤案有關,於是轉移調查羅有福的死黨張滿強。根據出入境記錄,張滿強在九五年十月日晚上由香港到蛇口,在十月十一日與羅有福一同由蛇口回香港。翁子倫在十月七日失蹤時,張滿強沒有不在現場證據,於是拘捕張滿強。張滿強對探員說:「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羅有福誘騙翁子倫與陳植儀到大嶼山,將他們殺害,我當時在場,我可以帶你們到案發現場。」重案組探員在張滿強帶領下,到達牛牯灣山谷谷底,果然掘出兩具屍體。法醫官驗屍時,發現女死者的枕骨有一個圓形傷口,但並非由槍彈造成。男死者的右邊臉被打爆,眼口都被膠紙貼住,從身上的傷痕判斷,男死者在生前曾被人毒打,死因是窒息。

張滿強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羅有福因為有不在場證據,警方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後,沒有對羅有福提出檢控。張滿強最後被裁定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羅有福雖然今次逃過一劫,但一年後一單兇殺案,令羅有福法網難逃。

巫師林天明案(1995年)

1995年9月29日,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草叢內發現一具男屍,屍體頸纏電線、頭淋白油,無財物損失。探員在棄屍現場發現公園草地有重物拖行痕跡,死者臀部及鞋跟均沾有雜草及雜草汁液,推斷死者屍體曾在仰臥情況下被拖行至伏屍地點。

重案組探員憑指模查出這具白面屍體是何進有(六十七歲),認識他的人都說他與人無仇無怨,不知為何會遭到毒手。驗屍證實死者因頸部被電線所勒窒息致死,身體無任何足以致命傷痕,毒理化驗未驗出任何足以致命物質,但發現死者遇害前半小時內曾喝下橙汁,橙汁內有足以令人昏睡的安眠藥成份,死者寓所情況正常,無遭人強行入屋跡像,探員在一個月餅盒內發現數本存摺。發現死者的銀行戶口自去年底起有不尋常波動,由去年11月開始,每次都有大筆款項進出,懷疑被人用『種金』手法行騙的,而行騙者必定是死者認為信得過的『熟人』。

經廣泛調查後,探員鎖定一名可疑人物林天明(五十六歲),是馬來西亞華僑,認識他的人都叫他做「馬拉仔」或「巫師」。林天明經常在沙田一帶的屋邨公園出沒,向長者搭訕,自稱懂得『養鬼仔』,可以用『五鬼運財』來『種金』,不少長者都是他的『客戶』。根據房屋署提供資料,林天明患輕度躁狂症精神病,1971年起領取綜援,由社會福利署安排入住公屋。雖然林天明有重大嫌疑,但要將他拘捕還要有更有力證據,警司吩咐探員二十四小時監視林天明,記下與他接觸的人的資料。

一星期後,探員以「防止街頭騙案」為名,向曾與林天明接觸的人逐一查詢,重點在是否有參與「種金」活動。調查結果顯示,三十六名長者表示有參與「種金」,但都表示每月都收到「金果」(利息)。款額是「金種」(投放金額)的一成,種金時間最長超過五年,最短是剛加入。探員後來翻查近年在沙田區發生的長者命案,發現1994年,長者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被殺案有關,而警員在證物中發現一本電話簿,電話簿內,寫有林天明的電話。探員認為林天明可能與何進有及沈炳祥之死有關,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1995年11月21日,新界南重案組第二隊到林天明家中搜查。林天明的寓所被布置如神壇,一入門口就看到一個巨大神壇,上面放了大大小小數十個不同神像,並貼上符篆。最令探員關注的,是三個放在神壇上的小玻璃瓶瓶內有類似生油的液體,浸着人形物體,是用來養「鬼仔」的玻璃瓶。林天明看見探員拿起玻璃瓶觀看時,突發狂撲前阻止,數名探員見狀企圖將他制服,卻料不到個子小小的林天明,竟然力大無窮,在室內不停跳躍及打觔斗,最終合四人之力才將他壓在地上扣上手銬。為防林天明搗亂蒐證工作,探員將他帶出屋外看管,他仍不時大叫:「你們不要碰我的三名兒子!他們會取你命的!」在林天明一本電話簿內,密麻麻寫滿電話號碼,其中包括沈炳祥及何進有。

蒐證告一段落後,林天明被帶返大埔警署新界南重案組錄取口供。探員向林天明展示沈炳祥及何進有的照片,林天明承認認識沈炳祥及何進有,他們都是『種金』客戶,兩人被殺都與他有關。林天明隨即說出,他與何進有在沙田沙角邨一個公園內認識,對他說我懂得「種金」。去年11月,老何給我一萬元「種金」。一個月後,我給他一萬一千元,老何收到錢後很開心,翌日給我三萬元『種金』。到今年3月29日,何進有給我二十五萬元,希望半年後可得回五十萬元。在這半年內,我多次施法要他歸天,但都不成功。到9月29日,半年限期已到,我約何進有到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見面,說連本帶利給他五十萬元。我用報紙包了一本電話簿,用電線捆好,偽裝是五十萬元現金,又帶了一瓶白色漆油及一瓶落了安眠藥的橙汁。騙何進有說喝了這瓶「蟠桃汁」才算「種金」成功,否則現鈔都會變成廢紙。何進有看了看我手上拿着的包裹,急不及待喝完那瓶橙汁後不省人事,我用電線將他勒死,然後拖到草叢。之後,我用白色漆油淋在他的面上,我將用報紙包裹的電話簿,曾載白色漆油的玻璃瓶、電線都拋入城門河。被殺害的「種金」者,給我的鈔票都簽上名字,我每月都帶數萬元簽了名的鈔票到澳門存入銀行,藉銀行將這些簽了名的鈔票分散開去,以免引起懷疑。

其後探員再問林天明:「殺害沈炳祥的情況又如何呢?」但林天明否認殺害沈炳祥,他說殺害沈炳祥是他用玻璃瓶盛載的三個「鬼仔」。探員聽了林天明這番話後目瞪口呆,難怪當查案探員在林天明家中拿起那些玻璃瓶時,他那麼緊張地阻止。

1995年11月22日凌晨三時,警長莊國華為林天明搜身時,搜出一個手掌般大木盒,內有兩個漆黑的「公仔」(經鑑證後為人類頭骨所做)又搜出一萬元三千元現金。林天明伸手要搶回那個木盒:「那是我的靈魂,沒有他們我活不下去。」探員避開林天明的搶奪,林天明突然發狂般在室內奔跑,翻了多個觔斗,不時擺出「齊天大聖」姿勢,面色多次由紅轉白,最後返回座位,不斷。喘氣及流汗,手按胸口伏在桌上,全身劇烈顫動了一段時間後靜止不動。探員高聲叫林天明,但他沒有返應,之後用手推他,但他仍如爛泥般不動,用手拍打他的面部亦無反應。警方於是致電叫救護車到現場協助,救護員到場將林天明送到醫院搶救,醫生證實林天明在送院前已經死亡。

而最終此案因凶手林天明暴斃而終結,但有後話。有兩位負責調查此案的探員,在凶手口供紙上冒簽,因而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判以入獄一年半,後來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沙角邨魚鷹樓命案(1994年)

1994年10月7日凌晨,六十四歲的沈炳祥被發現倒斃在沙角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案發現場,死者衣物完好,沒有掙扎跡象,現場亦無發現可疑證據,而驗屍亦未能找出死因。警方根據死者朋友的證供,稱死者在案發前一日,即10月6日上午,死者與他喝完早茶後,陪伴死者到銀行提取三萬元。死者拿了錢回到家中,他等了一個下午,直到晚上接到一個電話後,攜同三萬元聲稱往找朋友。跟着翌日凌晨被發現倒斃在沙角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而所攜帶的三萬元就不知所終。

而死者屍體旁邊,有一本電話薄,而電話薄中,記錄一個人,叫林天明的電話號碼。究竟林天明是誰人呢?林天明是不是凶手呢?1995年9月29日,在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草叢屍體發現案,與此案有莫大的關係,而亦同林天明這個人有關。

荃灣賓館女東主被謀殺肢解案(1993年)

1993年5月13日,荃灣蓮花山下花山村47歲姓梁的村民因村屋水管出現漏水,於是通知水務署。水務署人員前來亦未能找到漏水源頭,梁於是親自沿水管上山視察,當抵達一幅菜田附近的荒廢貯水池時,發現一具燒焦屍體,梁立即奔下山報警。

死者屍體被嚴重燒焦,頭及腳幾乎被燒至見骨,頭顱被斬至甩脫,身體不同部分四散,由於屍體頭、手、腳位置散亂,警方認定現場並非第一案發現場。由於屍體已嚴重燒焦,無法辨認身份,於是警方翻查失蹤人口資料。在幾日前,有一名43歲旅館女東主在荃灣失蹤,於是警方邀請失蹤者家人到現場認屍,但面對這具支離破碎屍體,失蹤者家人根本難於辨認。不過,警方在發現屍體現場,檢獲的一串鎖匙,而鎖匙竟可打開失蹤者寓所及所經營的旅館大門,屍體身份終被確認。

死者為韓姓女子(43歲),旅館東主。根據死者家人提供的資料,死者生前閒時會到荃灣河背街一間士多打麻雀消遣作樂。在士多內,韓婦認識較他年輕17年的阿權,阿權從內地來港,在士多打工兼看舖,平日亦在士多寄居。

兇案發生後,警方曾找阿權問話,但依然毫無頭緒。直到2001年,阿權因偷竊罪在內地被捕,期間竟將殺人經過和盤托出,阿權隨後被移送返港。在警方跟他會面過程中,阿權承認在士多內錯手殺害女死者,之後再以牛肉刀將屍體肢解後,用膠袋裝好,用手推車將膠袋裝着的碎屍,運往荃灣中心,再徒手搬上山燒屍。選擇下花山村,全因他對該處地形熟悉,而肢解女死者後,他更用清水清洗士多,又將牛肉刀棄掉。阿權雖然詳盡講述整個過程,但案件在2003年上庭時,態度竟180度改變。

阿權原本願意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受,直至上庭,阿權突然推翻早前之口供,指稱與女死者是有性無愛的伴侶,他本身有要好女友。案發當日,即1993年5月12日,他聲稱女死者到士多找他,未幾阿權電話響起,女死者懷疑是他女友來電,於是衝到樓梯口搶接電話,他將她推至摔落樓梯,接聽女友電話後,發現對方已經死亡。驚恐下才將屍體肢解及燒毀。不過對一些犯案細節,阿權只說「唔記得」、「唔清楚」,「可能飲咗酒」等作回應。

法醫在庭上表示,由於屍體被發現時殘肢並不齊全,相信女死者是被人用鋸齒形利器割開多塊,再用燃油高溫燒焦,加上燒焦情況嚴重,所以未能確定死因。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女死者是由阿權殺害,但陪審團明顯不信阿權聲稱死者是摔死的證供,最後一致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連同阿權早前承認的妨礙合法埋葬屍體,被判入獄9年半。

元朗滿利大廈七樓命案(1992年)

1992年9月28日,元朗又新街五十七號滿利大廈七樓,走廊傳出陣陣屍臭,令住客感到不舒服,於是報警救助。警員抵達現場,發現單位大門深鎖,於是消防員到場破門。一名消防員揮動利斧砍開一個單位的大門,一馬當先進入屋內,消防員在單位的客廳,發現一具女屍。女屍舌頭突出,頸有瘀痕,相信已死去多日,警員立刻封鎖現場,要求上峰增援。法醫到場,檢驗屍體後,相信死者去超過三天,屍體稍後舁送殮房,由法醫剖驗死因。

揭發這宗命案的是死者的姊夫阿和,他對探員說:「是她的前夫叫我來找她的。」探員從阿和口中,知道死者的婚姻關係十分複雜。案中死者司徒妙嬋,現年三十五歲,在鄉間時有一名戀人叫黃子英,兩人已有肉體關係。八年前,死者隻身來港,下嫁一名姓林男子(即死者前夫),六年前誕下一子。

兩年前,死者在香港街頭遇初戀情人黃子英,兩人重拾舊歡,其後同居。死者丈夫知道此事後,沒有阻止,只是催促死者與他辦妥離婚手續,六歲大的兒子,交由死者照顧,死者前夫會不定期接兒子回黃竹坑寓所暫住。死者名義上仍是「林太」,她亦未與前夫終止性關係,但她又和黃子英同居,實際上是一女共事二夫。不過,「兩夫」都安於現狀,「你最後見死者是在何時?」探員問死者前夫林先生。

林先生說:「上星期六(8月28日)當時我去接我個仔。」「當時她在廳中的梳化睡覺,我沒有騷擾她,和阿英(黃子英)閒談了幾句就離開。」探員問:「後來,你為甚麼要找死者呢?」林先生說:「仔仔回到我的家,對我說阿英與阿嬋打架,還打到阿嬋不能動彈。」「我覺得奇怪,打電話問阿英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可是一連幾日都沒有人聽電話,阿嬋的姊夫住在附近,我叫他去看看,想不到死的是阿嬋。」探員問:「你說:『想不到死的是阿嬋』是甚麼意思?」林先生苦笑說:「阿嬋的功夫很厲害,等閒三個男人也不是她的對手,我以前也吃了不少苦頭,所以才與她離婚。」探員問:「她身手這樣好,為何會被人殺死呢?」林先生說:「我想,要找到阿英才會有答案了。」探員為林先生錄取口供後,與他到殮房辦理認屍手續。

法醫剖驗屍體時,發現死者身上有兩組足以致命傷痕。法醫指着一張拍攝屍體頸部的照片對探員說:「死者頸部有兩道形瘀痕,相信是被被人用手緊握造成。」「除這兩道握痕外,死者胸部及腹部曾被人用鈍物重擊,以致肋骨及腸胃破裂,這些傷都足以令死者喪命。」法醫出示一組照片,向探員逐一解釋。探員問法醫:「死者有沒有中毒跡象?」法醫肯定地回答:「沒有。」法醫的答案令探員感到意外。他原先猜測死者被人下毒,喪失抵抗能力才遇害,否則,以死者的身手,沒理由在毫無反抗情況下被殺的。

為查明事發情況,探員替死者的兒子錄取口供。死者的兒子說:「上星期六,媽媽輸了麻雀,回家後就打我。叔叔(黃子英)阻止她時被打了一頓。後來,媽媽坐在廳中梳化電視,不久就睡了。」「叔叔看見媽媽睡了,叫我進房,不要出來。」「我回到房間,從門縫看見叔叔握着媽媽的頸,過了好一會,叔叔將媽媽由梳化拖到地上,在媽媽身上不停地跳,之後,他又將媽媽抬上梳化。」

根據死者兒子口供,探員相信黃子英是殺人兇手,下令緝捕。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顯示,黃子英在殺人翌日已離開香港返回內地。8月31日,下午二時半,黃子英由內地經羅湖返港時,在邊境被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扣留,交由警方帶走。

黃子英對新界總區重案組第一隊探員說︰「我忍了她很久了,是我殺了她。」「她經常打我,還打自己的兒子,她還瞞着我與自己的前夫發生性行為。」「我與她同居兩年,她連我的物業也騙走。」「最令我無法忍受的,是她整天都咒我母親不會長命。」黃子英對探員說,案發當日,他殺死司徒妙嬋後,曾用啤酒混和殺蟲水自殺,但嘔吐一會就沒事了。他說,知道自己遲早會被警方拘捕,返鄉探望母親後,回港自首。探員為黃子英錄取口供後,將他押返兇案現場,重演當日案發經過。

稍後,黃子英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9月2日在粉嶺法庭提堂。1993年3月6日,黃子英在高院承認誤殺得到接納,獲輕判他入獄十二個月。

荃灣眾安街公寓命案(1990年)

毛偉松(三十七歲)在機場任職汽車修理技工,他的妻子邱海棠(二十三歲)是一名製衣女工。兩人在六年前結婚,育有一名三歲大女兒,在屯門紫田村一間村屋居住。兩人因年齡相差十四年,因此時常出現磨擦,女兒出世後,兩人的磨擦更大。

由於邱海棠經常不留在家中,令毛偉松非常不滿。因此毛偉松經常因為邱海棠不聽他的說話,對她拳打腳踼。邱海棠忍無可忍,帶同女兒回沙田馬鞍山娘家哭訴,嚷着要離婚。邱海棠的家人最初還叫她容忍,但眼見她身上所受的傷愈來愈重,終於同意她和毛偉松離婚。毛偉松知道妻子在外家,不時前往外家大吵大鬧,邱海棠由有關方面安排入住「虐妻疪護所」後,毛偉松也無計可施。

1990年8月4日,毛偉松打電話給邱海棠,說願意和她離婚,相約她在荃灣見面。下午二時許,兩人前往荃灣眾安街一間公寓開房,毛偉松在填報資料時,表明兩人是夫婦關係。歡好後,兩人穿回衣服,當邱海棠整理衣服時,毛偉松用邱海棠手袋的肩帶勒着她的頸,直至她完全軟倒為止。毛偉松坐在床邊,拿出香煙,吸完一支煙後,他致電報警。

警方到場調查,在房間內發現一名女子暈倒地上,召救護車將該名女子送到戴麟趾夫人分科診所搶救,邱海棠送院後已證實死亡。警方將在房間內的毛偉松帶返警署協助調查,他對探員說死者是自殺身亡的。案發後,警方聯絡邱海棠親人協助調查,了解情況。邱海棠的家人知道她遇害後,一致認為毛偉松是殺人兇手。

邱家和毛家在內地時已經認識,十多年前兩家人分別由內地來港,在獅子山木屋區居住,後因發生火警,由當局分別安置,不過兩家人仍有聯絡。邱海棠的家人指出,毛偉松一早已對死者有好感,展開猛烈追求,邱海棠十七歲那年,毛偉松以死脅迫邱海棠下嫁,終於得償所願。婚後,毛偉松恐怕有人會搶走妻子,對死者監視甚嚴,男同事打電話往找死者也大興問罪之師,更經常毆打死者。邱海棠的家人對探員說:「佢呢個人己經無藥可救,連自己個女都話唔係佢親生,話係阿棠同第二個男人生,對阿棠拳打腳踼。」

毛偉松在探員警誡下錄取口供,他最初堅持死者是自殺的,後來才承認殺害死者。毛偉松說:「她和我造愛後,話她和另一個男人有感情,要和我離婚。我用手掩住她的口,不想她繼續講,但係她一腳踼我落床下,我順手拿起她的手袋,將她勒死。」

警方稍後將毛偉松落案控以謀殺罪名。1991年1月2日,毛偉松解上高院,被告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1991年1月10日,毛偉松被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四年。

慈雲山邨51座桃色兇殺案(1990年)

美美是有夫之婦,但在1989年,美美於任職美容院時認識陳子傑,兩人相見恨晚,感情迅速增長。1990年年中,美美的丈夫馬國泰知道妻子移情別戀,憤而攜同女兒離家。美美雖對丈夫已無感情,但又難捨女兒,於是決定斬斷孽緣。美美打定主意後,將決定用錄音帶錄好交給陳子傑,表示要結束這段婚外情。

1990年在9月23日,美美和情夫陳子傑再次一起到長洲幽會。1990年9月25日,美美於傍晚醒來時,發現陳子傑已不知所終,只留下一張紙條:「今晚十二時,佐敦道碼頭老地方見。」當晚十二時,美美在佐敦道碼頭等了半小時,不見陳子傑蹤影,用傳呼找他又沒有回覆,於是美美自行返回慈雲山邨第五十一座寓所。美美於凌晨一時左右抵家,一開門就發現丈夫及女兒被人斬傷,倒在血泊中,兩人送院證實不治。

警方將案列為雙重兇殺案處理,由重案組接手調查。探員從美美口中,獲知她與阿傑的不尋常關係,根據美美提供的地址,找到陳子傑。警方在陳子傑所住單位,檢獲一柄一尺長染血利刀。該柄染血利刀經化驗後,證實刀上血液與男死者血型相同。警方拘捕陳子傑,他承認案件是他所為,目的是消除他與美美之間的障礙。

陳子傑在探員警誡下作供表示,事發前,他要求馬國泰讓妻,對方不肯,雙方發生激烈爭吵。陳子傑說在爭吵時,馬國泰用粗口罵他,首先動手打他,把他打跌在地上。他說,由於被死者言語挑釁及毆打,令他不能自控,他將帶備的刀抽出,兩人糾纏一番後,發覺自己雙手染滿鮮血,又見女童,不知何故,躺臥在床上血泊中。

1991年10月25日,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結,四男三女陪審團聆聽控辯雙方陳詞,經六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陳子傑兩項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被告死刑(終身監禁)。

屯門康德花園雙屍案(1990年)

阿霖與妻子阿賢,兩人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分別是十四及十五歲女兒。阿霖在1989年,因在朋友游說下,在深圳開設製衣廠。阿霖為了在深圳開設製衣廠,他把屯門康德花園的單位,按給銀行,又向親友及銀行合共借了百多萬。但因六四事件,令設廠事宜一拖再拖。

1990年5月,阿霖收到通知書,通知書說歡迎他們回深圳經營製衣廠,但要交一百萬元保證金,若一個月後仍未交保證金,那間廠就會被充公。另一方面,屯門康德花園單位已斷供多月,銀行警告會收樓,並以銀主盤出售。當時樓市低迷,賣樓所得不足抵銷按揭,銀行還會向他們追差價。因此兩夫婦經過多日商議,做了一個殘忍決定。

1990年6月7日,下午六時半,荃灣福來邨永泰樓十三至十四樓梯間,阿霖攀出欄河跳樓死亡。警方最初列為跳樓案處理,屍體舁送殮房,仵工檢拾遺物時,發現一封遺書。遺書說,阿霖的妻子阿賢已經自殺,地點在旺角砵蘭街一酒店內。

探員往遺書所寫的地址調查,在酒店管房帶領下進入七樓一個房間,發現阿賢昏迷床上,送院急救,但因中毒過深,返魂無術。酒店管房對探員說,阿霖兩夫婦三日前到來開房,預繳三日租金,兩人入住後就沒有踏出房間半步,早午晚三餐都叫外賣。管房說,送餐時見到兩人態度親蜜,但卻愁眉苦面。案發當日下午四時許,管房見到阿霖離開,臉上還有淚痕。

探員在房內找到一個空的安眠藥瓶,相信死者服食過量安眠藥致死。法醫驗屍時發現,女死者體內的安眠藥份量,約為該瓶安眠藥的一半。探員推測,兩人相約服安眠藥殉情,各吃了半瓶安眠藥,由於男女體質不同,阿賢服藥後斃命,阿霖命不該絕。清醒後發現妻子已死,十分傷心,到街上登上一輛往福來邨的小巴,下車後到永泰樓跳樓自殺。

一名探員隨口說:「若然是殉情,為何不在這兒跳樓,而要去福來邨呢?」探員的說話,引起重案組主管注意,主管想了一會,終於想通了。阿霖與阿賢相約殉情,理應留有遺書,在阿霖身上找到的,是通知而非遺書,若有遺書的話,遺書會在哪裏呢?兩人最後出現的地方就在這個房間,遺書必定在這個房間內。

探員在床上的枕頭底,發現阿霖與阿賢聯署的遺書,這封遺書不但解開兩人自殺之謎,更揭發了令人震驚的慘劇。兩人在三日前,殺死兩名女兒,再到酒店殉情。探員推測:阿霖原想搭小巴返回屯門康德花園,但卻搭錯了往福來邨的小巴,小巴到了福來邨後,阿霖沒有勇氣回家,在福來邨跳樓自殺。

晚上九時五十分,探員到達康德花園一個單位,在門外已嗅到陣陣屍臭味。消防員破門入內,發現兩名女童被人用膠袋焗死,屍身已經發脹。經檢定身份後,證實兩人是阿霖的女兒,相信在睡夢中遭到毒手,法醫認為兇手有兩人,一男一女。

經過廣泛調查,加上阿霖兩夫婦的遺書已交待一切,案件列作謀殺及自殺案處理。

順天邨天池樓四屍案(1990年)

湯兩貞與丈夫張漢明在婚後育有三子,自八七年丈夫返內地設廠搭上情婦後,夫婦二人感情日趨冷淡,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在得悉丈夫另結新歡後,湯兩貞曾多次哀求,但最終都無法令丈夫回心轉意。直至一九九零,湯兩貞跟蹤丈夫回汕頭,在丈夫與情婦共築的愛巢內,竟發現家姑一直知悉二人關係,還默認對方的「媳婦」身份。湯兩貞心感憤怒,當場出手掌摑二奶,卻被家姑諷刺。滿心悲憤的湯兩貞只好落寞回港。返港後不久,家姑在湯兩貞生日當天,帶同另外兩名兒子登門造訪,更要求湯兩貞跪地斟茶認錯。

連番受辱令湯兩貞萌生殺機,在1990年5月6日,湯兩貞以補祝生日為由,把丈夫誘騙回家。當晚,湯兩貞哄騙丈夫和兒子喝下混有安眠藥的橙汁後,丈夫與其中兩名兒子已先後毒發身亡。眼看幼子在藥力發作下痛苦呻吟,湯兩貞遂上前以絲襪將年僅十五歲的幼子親手勒斃。案發後翌日,湯兩貞相約兒子的補習老師交代「要事」,對方有感不妥,遂於當晚造訪張家,發現湯兩貞割脈自殺昏倒於廳內,於是報警。

搜查屋內房間時,消防員發現張漢明及三名兒子分別陳屍房內,臉部被人用毛巾蓋住。案件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在現場檢獲一封由女戶主兩貞所寫的信,要求社會福利署將他們一起火葬,骨灰混在一起安葬,讓一家五口永不分離。鑑證科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時,在廚房近門口處發現兩大三小老鼠,均已四腳朝天,在不遠處有一件遭老鼠噬過的蛋糕。法醫檢驗四具屍體後,發現其中三名死者有中毒跡象,窒息致死,口內有嘔吐物及粉紅色泡沫痰,無表面傷痕。幼子張恩照雖然沒有中毒,但遭人用繩勒死。男戶主的生殖器官被人用利器剪去一截,從廁內的抽水馬桶內有血跡推測,失去的一截可能己被掉進抽水馬桶內沖走,在廚房的一把染血利剪,相信曾被用作剪斷性器官。四人的死亡時間約在當日上午十一時左右

法醫在殮房剖驗屍體時進一步證實三名死者曾中毒,但不知道他們中了何種毒藥致命,在四名死者的胃中有安眠藥成份,在屋內找到五個曾盛載橙汁的水杯中,亦有安眠藥成份。除四具人類屍體外,法醫亦解剖兩大三小五隻老鼠,這五隻老鼠在案發現場的廚房內發現。法醫相信牠們曾吃過那件奪命蛋糕,說不定可以在牠們身上找到有關毒藥的答案。及後,法醫根據中國鼠藥協會會員鄧址,證實毒藥為「毒鼠強」。

案件揭發後,一家報館收到一封由湯兩貞寄出的遺書,交代犯案原因,內容講述丈夫在大陸有婚外情。死者都有他殺跡象,警方在案發翌日將案列作四重兇殺案處理,負責調查此案的重案組探員,為湯兩貞錄取口供,她一直保持緘默,沒有吐露片言隻字。警方及政府化驗師在兇案單位調查搜尋證據,化驗師在單位內檢走一批證物,包括兩瓶液體、回鄉證、回港證、一瓶藥水、一個手袋、一疊醫生卡、多個銀行存摺、一疊數吋厚十元面額紙幣、一包金飾等。

1990年5月11日,湯兩貞被警方落案控以四項謀殺罪名,但湯兩貞否認謀殺但願意承認誤殺。1991年5月24日,順天邨毒蛋糕兇殺案審結,在高院宣判湯兩貞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為期兩年治療。

大欖涌郊野公園命案(1989年)

1989年11月13日,一具赤裸女腐屍被人在大欖涌郊野公園的草叢中發現。那具女屍被發現時,全身赤裸,頸部綁着一件女裝上衣,口內則塞有一個胸圍。警方根據現場跡象判斷,死者可能被姦殺。法醫檢驗屍體時,發現死者頸部有瘀痕,相信遭人握殺。死者伏屍附近,未發現任何足以證明死者身分物件。屍體送到殮房,由於屍體已經腐爛,無法套取到指模。為查出死者身份,警方翻查失蹤人口紀錄,挑選可能個案,逐一通知失蹤者家人到殮房認屍。

一名男子憑屍體右腳胎痣及牙模,認出死者是他的妻子。死者相信是三十六歲女子麥蓮興,她於11月5日與家人喝完早茶後失蹤,她的家人在翌日報警。證實死者身份後,案件由重案組接手調查,驗屍報告顯示,死者無被姦污跡象。重案組探員相信兇手可能與死者認識,殺人後故意布成姦殺假局,誤導警方偵查方向,於是向死者親友展開偵查。

調查發現,死者在沙田馬場工作時,與一名護衛員馮基十分要好。於是警員邀請馮基協助調查。馮基對探員表示,與死者麥蓮興相熟,但不知她因何遇害。經廣泛調查後,探員發現死者數月前曾到泰國旅遊,五日後返港。探員又在死者的護照內找到一張寫有本港一間旅行社名稱及電話的字條。旅行社表示,死者與一名男子以夫婦名義參加旅行團,在泰國期間,兩人被安排共住一個房間。

其後,探員搜集到更多證據,11月22日凌晨,正式將馮基拘捕。馮基仍然否認殺死麥蓮興。探員將一隻戒指及一隻手表給馮基過目,馮基說:「我沒有見過這些東西。」但探員說:「這張金行購物單據是在你家中搜到的,上面寫着購買一隻金戒指及一隻金手表,這些東西都是你買的吧!」但馮基仍然否認。探員問:「戒指及手表背面,刻有FK兩個英文字母,FK是你的姓名縮寫,是不是?」馮基說:「我姓名的縮寫FK,不過那些東西不是我的。」。探員問「最近你有沒有去過泰國?」馮基說:「沒有。」「探員將一本CI遞給馮基看,這本CI是你的?」。馮基說:「是。」。探員說:「CI內有你去泰國的紀錄,為何你說沒有去過泰國。」馮基說:「是,因為我太緊張,才忘記了這件事。」探員問:「你與誰一起去泰國?」馮基說:「我自己一個人去的。」。探員說:「根據旅行社的資料,你是和死者一起去的。」馮基眼見證據確鑿,於是承認殺人。

當日早上,探員安排馮基返回現場重演案情,他一進入郊野公園後即開始痛哭,表示很痛苦及很後悔,並說並無意殺害死者。警方稍後將馮基落案,控以謀殺罪名。1990年8月9日,案件在最高法院開審,被告馮基,四十五歲,已婚,有兩名子女,被控謀殺女子麥蓮興,三十六歲,已婚,有四子女。控方指出,被告與死者因為同在沙田馬場工作而認識,其後進展成密友,有超友誼關係。後來,因為死者逼他拋棄妻子,才將死者握斃。

1990年8月10日,三男四女陪審團經過五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誤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七年。

電視台編劇姦殺案(1989年)

1989年10月26日早上七時,譚姓夫婦在牛池灣東九龍診所對上山坡晨運時,發現一具女性屍體,於是報警。屍體被發現時,頭部向山下,上身衣裳被翻起,下身赤裸,而雙腳朝向山頂。

法醫到場驗屍後,發現死者頸部和膝部有瘀傷,身上有沙石磨擦跡象,估計死者先被凶手施暴,然後勒死。而死者大約在10月25日晚上8:00-12:00期間遇害。

警方根據死者的個人資料,證實死者為無綫電視女編劇黃美玉(25歲)。案發當日,黃美玉於早上10時離家上班,下午6時下班,然後乘座電視台專車到坪石邨下車,然後步行回家,但在步行回家途中遇害。根據死者黃美玉媽媽所講,黃美玉在坪石邨下車後,除了步行回家,有時亦會搭巴士或搭的士回家。

案發現場,位置遍辟,要經約200級石級,然後再經九曲十三彎的山路才到達。除了晨運人士外,其他市民未必知道這個位置。因此,凶徒對這個地方十分熟識。

這宗案件最令人摸不著頭腦,就是女死者為何選擇一條辟靜的山路回家,而唔選擇途經大街或乘搭交通工具回家。另外,兇手究竟認不認識死者呢?兇手究竟是否早有預謀殺人呢?一切一切永遠是個謎,而警方和無綫電視亦曾懸紅,但至今仍未破案。

屯門藍地福亨村汽車爆炸案(1989年)

1989年10月23日,屯門藍地福亨村發生火警,消防員接報到場,開動兩條滅火喉灌救,花了十分鐘才將火撲熄。消防員在一部燒得如廢鐵的私家車內,發現一具燒焦屍體,轉交警方調查。火警現場位於屯門藍地福亨村一戶姓陳人家的園內,上址面積達數千呎,除建有一住宅單位外,還有一個豬棚及一間雞屋。起火現場在已棄置的雞屋內,起火前,雞屋內泊了一部汽車,該部汽車不知何故發生爆炸,死者陳屍在車內。

案件稍後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死者證實是麥惠娥,英文名叫歌利亞,四十歲。事發前與丈夫陳世傑(四十歲)在上址修理汽車,汽車突然爆炸,麥惠娥困在車內被燒死。陳世傑對探員說:「事發前我與歌利亞修理完汽車,她坐在車頭司機位聽音樂,當我回屋內取飲品時,汽車發生爆炸,我被震到地上失去知覺,醒來時,歌利亞已被燒死。」

陳世傑對妻子之死似乎並不關心,事發至今,他沒要求到醫院看妻子的遺體。探員認為,就算陳世傑知道妻子已死,按常理也應到醫院辦理手續,不應留在現場看警方調查。此外,他們兩夫婦為何半夜三更修車?死者為何要留在車上聽音樂?這些疑問,令探員認為這宗不是意外,而是一宗有計劃的謀殺案。探員稍後將陳世傑帶返警署調查,陳世傑被探員要求脫下身上所有衣物,交由鑑證科鑑證。鑑證科人員在汽車爆炸現場,檢取一些燒焦的土壤,用膠袋袋走化驗。鑑證科人員又在該部汽車內檢走一些零件,整個調查工作至下午三時才結束,現場仍然封鎖。

翌日早上十時,負責調查此案的屯門重案組探員、科學鑑證科、政府化驗師,一行十數人,到汽車爆炸現場調查。有關人員將汽車拖出來,將車反轉,詳細檢查車底是否被人安置爆炸品。經多月調查,警方未有足夠證據拘捕兇手,陳世傑不久後離開香港,返回加拿大。

過了一段時間,警方收到加拿大一家保險公司查詢,要求香港警方提供該宗汽車爆炸案中,女死者麥惠娥的死亡資料。保險公司指出,陳世傑及麥惠娥都有買人壽保險,兩人由加拿大回港前分別購買二十萬及十萬加元旅遊意外保險,在海陸空交通工具內遇上意外都可得到賠償。保險公司這項查詢,幫了香港警方一個大忙,警方一直難判定殺人動機,現在比較清楚了,亦解開兇手為何要在車內殺死死者的謎團。

警方與保險公司聯絡後,設法使陳世傑回港,警方在陳世傑回港時將他拘捕。1992年7月13日,死因裁判庭首日聆訊麥惠娥死因,屯門仁愛堂診所吳成華醫生作證時表示,事發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死者被送入診所時,全身燒傷,已無任何生命跡象,證實送院途中死亡。

法醫作供時表示,1989年10月24日,死者丈夫陳世傑認屍後,他負責剖驗死者,證實死者生前沒患任何疾病,身體健康,沒有飲酒,死因是全身嚴重燒傷。「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但不肯定當時是否清醒。」「有一點很明顯,死者在火警發生時仍有呼吸,因為她的肺部發現有火煙痕跡。」「汽車內有混合纖維及膠料,這些物料燃燒時會產生山埃氣體,死者遺體內雖有山埃成份但難以判定死者遭人毒殺。」法醫指出,死者可能在汽車起火數分鐘後死亡。

1992年7月29日,晚上八時二十分,陳世傑由加拿大溫哥華回港,重案組探員在機場迎接,正式將他拘捕。1993年9月16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金案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陳世傑,四十三歲,加拿大華僑,被控於1989年10月23日,在屯門藍地福亨村謀殺三十九歲妻子麥惠娟。陳世傑否認控罪,說這是意外事件。

代表律政署作主控官的御用大律師陳述案情時說,被告與死者是夫妻,兩人結婚已有十年,感情一直不太好,死者家人曾多次目擊被告毆打死者,令死者身體受傷。主控官說:「控方的證據包括被告與妻子於1986年10月至11月間的錄音,被告曾與死者談過一些金錢及不忠的問題。」「被告曾表示會用多種方法殺死妻子,再焚燒屍體,令調查人員無法找到證據。」「被告由加拿大回港,在警誡作供時表示,錄音內容只是鬧着玩,沒有實際行動。」「錄音帶內容顯示,被告與妻子的感情在1986年已出現問題。」

「被告在1986年11月,在加拿大曾以刀傷害妻子,被加拿大警方控以傷人罪。」「被告勸妻子不要出庭指證他,他的妻子聽從他的說話,沒出庭指證,被告控罪因而獲得撤銷。「1987年尾,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在被告舅父家中居住,即案發地點。」「死者的姊姊說,有一次她往探妹妹,看見兩人吵架,被告揮拳打死者。」「被告與死者返回加拿大後,死者兄長目擊被告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打死者。」「1989年3月,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再次住在案發現場,被告當着死者的姊姊面前與死者吵架,死者曾向姊姊說被告曾用哥羅芳迷暈她。」

主控官解釋,被告與死者都購有人壽保險,當中包括意外死亡賠償。「被告與死者在加拿大有一名相熟律師,兩人於1989年曾要求該名律師為他們立遺囑。」「死者在遺囑中言明,如果她突然死亡或死因有可疑,她名下物業及遺產會捐贈內地一所科學研究中心,而且必須調查她的死因。」「不久,被告私下要求律師更改死者遺囑,將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改為被告兄長。」「被告在該份已改寫的遺囑上簽名,不過,警方現時仍未找到那份遺囑。」

主控官說,被告在警誡作供時表示事件屬意外,案發時,死者正協助他維修漏油的汽車,汽車突然失火,才將她燒死。主控官說:「一名政府化驗師,最初認為屬意外,但在去年獲得更多證據後,不否定事件可能由有經驗的汽車技師所為。」

1993年10月12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案在高院宣判,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向法庭回報被告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

無頭女浮屍案(1988年)

1988年3月2日上午11時左右,青衣島聯合船塢對開海面,一名在躉船上工作的水手發現在海面上有一具無頭、無手腳,只餘中間一段身軀的女性胴體在海面漂浮,屍身已被海水浸得發白。水手立刻報警,水警輪很快就趕到,將這段女性身軀撈上水警輪。

法醫奉召到場,檢查過後,推斷女屍屬二十至三十歲女性,屍身的四肢及頭部是被銳器切斷,切口雖然曾被魚類咬過,但仍十分平整,推斷是一宗殺人後再支解案件,殘軀上沒有甚麼特徵,警方稍後召開記者會,希望有年齡相若而又已失蹤的女郎家人與警方聯絡。近百名藍帽子警員連同水警,以及直升機分別在發現浮屍的附近海面,作海空立體搜索,希望可以找到死者的四肢及頭顱,經過多日搜索,並未有任何發現,與警方聯絡要求認屍的人很多,包括一名姓孫男子。

孫某懷疑那具殘軀是她的女友羅雪碧,羅雪碧在1988年2月27日失蹤,那名男子稱,他在山東街開五金店,羅雪碧是一名指壓女郎,兩人在山東街十八號廣榮樓租了一層樓同居,將一間房分租給一對姓賈夫婦。「五金店!山東街!」重案組探員將兩者組合在一起聯想,五金店有不少工具可以支解屍體,山東街與海邊僅相隔一條塘尾道,由山東街廣榮樓步行至海邊,僅需三分鐘。探員其後陪同孫某到殮房認屍,孫某看完那具殘軀後,僅表示身材有些相似﹐由於沒有任何特徵可以認出身分,他也不敢肯定。沒有明確證據,警方未敢肯定死者就是羅雪碧,此時,有人提出要求港大醫學院協助「砌屍」,於是,那具殘軀就送到港大醫學院,經過一番精密計算後,「砌屍」工作終於大功告成,探員將之與羅雪碧的照片對照,發現有八成相似,把調查重點集中在羅雪碧身上。

孫某在再次接受探員盤問時,突然想到一條極寶貴線索,羅雪碧曾在一間醫院做過刮宮手術,當時拍過一張盤骨的X光片,探員立刻到醫院取得該張X光片,將殘軀的盤骨對照X光片,之後作科學鑑證,經大學教授證實,兩者的骨骼結構吻合。殘軀的身份終於得到證實,死者是二十七歲指壓女郎羅雪碧。探員申請搜查令,搜查山東街廣榮樓一單位,從孫某口中得知羅雪碧有一隻「刁陀」女裝金表及一條金鏈不翼而飛。孫某又在房間一個日曆找出一個號碼是那個「刁陀」表的編號,探員將那個編號通知香港所有押店,着他們查看這個金表有否有人典當。

臨走前,一名探員隨口問單位的住客何時才回來,孫某說他們在二月底已搬走了。「房間已經空置,為何還會用鎖在外鎖着?」探員起了疑心。徵得孫某同意,探員將該間房的門撞開入內搜查。在房內,探員撿獲一些衣物,部分染有血漬,孫某認出有些是羅雪碧的衣物。探員通電上峯,增派人手前來搜索,在廚房及廁所內找到四五點乾涸的血漬,將血漬樣本送往科學鑑證後,證實屬羅雪碧所有。

另一方面,那隻「刁陀」表亦有了下落,一間押店發現所收進的一隻「刁陀」手表,正是羅雪碧所有的一隻。朝奉將典當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告訴了探員探員於當日傍晚在石硤尾區拘捕一個叫阿成的青年。阿成表示,那隻手表是一名叫黃德成的男子交給他典當的,他說,黃德成是一名電影臨記,住在油麻地,他們兩人靠傳呼機聯絡,探員着阿成用傳呼機與黃德成聯絡,相約在深水埗一家餐廳內見面。黃德成在餐廳出現時,預先埋伏的探員立刻把他拘捕。黃德成接受探員盤問時表示,那個手表是羅雪碧以二千五百元賣給他的,在2月尾,因為需要金錢搬屋,才將手表典當。探員說:「你是在二月尾搬屋,但根據當票資料,典當日期是三月中,如果是急需錢用的話,不會這麼遲才當吧,如果表是你的,你又何必要人幫你當。」

這時,科學鑑證科人員,已將廣榮樓發現的血漬與羅女軀幹的肌肉纖維比較,發現其中三個樣本與羅女殘軀的肌肉纖維吻合。法醫解釋,一個人的肌肉纖維與血液是有一定關係,兩者可互相印證。探員問黃德成:「2月27日,你在哪裏,有沒有人可證明?」黃德成無法回答。稍後,探員向他展示證據,警誡他作供。黃德成作供時表示,當日他與羅女在屋內發生爭執,兩人其後大打出手。羅雪碧攻勢凌厲,黃德成一直退到廚房,隨手拿起一把牛肉刀向羅雪碧揮動,結果把她斬死。殺人後,黃德成把羅雪碧拖入廁所內支解,又用布將血漬抹乾淨。支解後,黃德成用膠袋將肢體袋好,拿到海邊拋棄。黃德成稱,他是因為喝醉酒才誤殺羅雪碧,並非有意把她殺害,黃德成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案件轉解高院審訊,控方認為這並非一宗誤殺案,控方指出黃德成因屢欠房租,經常被羅雪碧追債,因為這個原因,黃德成才會在2月搬走,因此,他已動了殺機。趁早上屋內只有羅雪碧與他一起時,將羅雪碧殺害,並且支解棄屍。1988年10月11日,高院審訊完畢,由五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經九小時退庭商討後,一致裁定黃德成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觀塘政府大廈廠房情殺案(1985年)

1985年11月27日凌晨四時,有的士司機收工回家途中,途經翠屏道邨第九座,見到一個人倒臥在血泊中,於是他跑回家中,致電報警。

兩名巡邏警員接到通知抵達現場後,在那人身上找到一張身份證,持有人名林木興。救護車將那人送抵聯合醫院,送院後證實那人已經死亡,救護員將之舁送殮房。四時三十分,大批警員接報到事發現場調查,根據死者伏屍處對上單位,掛在窗外物件損毀程度來看,相信死者是從天台墮下。警員調查一番後,沒有任何發現,將案列為有人從高處墮下喪生處理,根據在死者身上撿到的身份證作進一步調查。身份證資料顯示,林木興在翠屏道邨第九座居住,探員很快就與他的家人取得聯絡,經認屍後,確定死者是林木興。

探員從死者親人口中,探員沒有多大收穫,林木興甚少與家人說心事,他的親人只知道他有一個無所不談的朋友叫做陳仔。探員於是向陳仔調查,陳仔說:「林木興於數年前在德福商場認識一名女售貨員李少卿,兩人十分要好,已到談婚論嫁地步,但李少卿家人反對這頭婚事。」林木興曾向我訴苦,說定是有人從中作梗,搶去他的愛人,要我向李少卿探探口風。李少卿向陳仔複述了父親對林木興形相的看法,並稱她父親相人十分準,今次一定不會例外。因此,李少卿也覺得十分為難,兩人經過多番研究,給於找到了藉口,說因有第三者介入才令他們情海翻波。陳仔與李少卿夾好口供後,李少卿相約林木興在1985年11月26日傍晚,在德福商場一家食店見面。探員問陳仔:「你知道李少卿住在那兒嗎?」陳仔說:「她住在調景嶺十二區一間石屋。」探員於是往調景嶺找李少卿,但李少卿家稱她昨晚沒有回來。

1985年11月27日上午,興業五金廠姓陳老闆,返回位於觀塘政府大廈三樓廠址時,發現有一名少女倒臥在地上,那名女子的面部及口部都沾有鮮血,頸上纏有一條鐵鏈,看樣子是被人勒死的屍體旁有一枝染血木棍,於是立刻報警。法醫奉召到場檢驗屍體,發現死者頭部遭人用鈍物重擊,致命傷是頸部被勒,窒息致死。屍體舁送殮房後,法醫作進一步檢查,證實死者仍白璧無瑕,生前或死後都沒有遭到性侵犯。

探員在現場調查,發現廠房大門沒有被撬痕跡,現場並不凌亂,相信兇手持有廠房鎖匙。死者亦是自願隨兇手入內。探員根據陳老闆提供資料,期下有一名工人林木興有這裏的鎖匙。

女死者身份其後證實是整夜未歸的李少卿,此案稍後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重案組綜合多名證人口供及現場跡象,判定這宗是兇殺及自殺案,林木興將李少卿帶到上址後,將她殺死然後離開,再到翠屏道邨第九座跳樓自殺。

坪洲東灣釣魚公石海灘母女三屍案(1985年)

25歲的陳姓少婦與販賣玉器的30歲姓蘇丈夫結婚5年,育有兩名分別5歲及3歲的女兒,一家四口居於坪洲一間石屋,一個原本和諧的家庭,卻有傳因丈夫重男輕女,二人不時發生爭拗,感情大不如前。1985年4月11日,二人又因小事發生口角,陳婦一怒下,帶同兩名女兒離家出走,不知所終。

妻女失蹤多日,蘇四處尋人,至4月13日早上10時,蘇經過坪洲東灣「釣魚公石」海灘時,突然發現近岸,有物體漂浮。蘇上前查看,竟發現漂浮物身上穿有衣物,而且衣物顏色與妻女所穿十分相似,大驚下,立即跑到山頂一個電台發射站,拍門呼叫求助,站內技術員與蘇到海邊查看,雙方認定是屍體後,再折返發射站報警。

警方到場時,屍體已被潮水推至岸邊,旁邊滿布木塊、竹竿等雜物。微微的海浪,時進時退,蓋掩屍體。警方到場將3具屍體撈起,全部人面部朝天,3人腰間均被一條4米長的紅色碎花布帶綁纏,屍體堆疊呈「品」字狀。陳婦穿碎花上衣,綠色長褲,身上無任何遺物,屍體墊底;幼女身穿綠色冷裙,擱於母親腹腿間;而長女則穿藍色上衣及紅色長褲,緊貼母親右手及腹腔之間。警員先用膠布遮蓋屍體,後來探員到場,用剪刀剪開腰間紅布,檢查3人身體,並無發現任何傷痕,只是手腳及頭部有被沙石擦傷的痕迹。蘇在場目睹3人死狀,情緒激動,一度企圖跳海自殺,警員力阻蘇靠近海邊,其後蘇當場暈倒。警方調查後,相信陳婦攜兩女自殺,將案件列作謀殺及自殺案件處理。

25歲的陳婦為兩女之母,但最終卻要兩名年幼女兒陪死。一些老街坊表示,陳婦待人接物非常有禮,生活節儉,樂於助人。曾經有鄰居長者生病,陳婦主動陪同看病,及煲藥給其服食。陳婦深居簡出,早上持手電筒替丈夫開路,推車往碼頭擺賣,隨後又推着木頭車送長女上學,再與幼女去買菜回家煮飯,每日如是。據陳婦的大伯透露,陳婦平日沉默寡言,生活節儉,一家大小的開支由她一人打理,估計她有10餘萬現款存於銀行,因此並非因經濟問題而產生命案。當時有傳丈夫因重男輕女觀念,令陳婦承受不少壓力,夫婦二人不時因此發生爭執,最終釀成悲劇。

不過蘇則透露另一版本,聲稱妻女失蹤當日早上,石屋後山泥塌下,蘇起床後見狀,要求妻子一同清理瀉下山泥,被妻子拒絕,雙方因此大吵一場。蘇其後離家往街市開檔,未幾陳婦就帶着兩女離家。直至晚上他回家未見妻女,以為3人去了九龍的娘家,之後發現妻女失蹤已即時報警,惟妻女最後浮屍海面。

蘇有6兄弟姐妹,他排行第三,自幼在坪洲讀書,長大後任車玉學徒,婚後自購機器返家,替別人加工打磨玉石,亦自行將下價玉器拿到坪洲碼頭一帶販賣。陳婦原為製衣廠車衣女工,據悉陳在事發5年前,一次車衣女工友婚禮擔任伴娘,與任伴郎的蘇始相識。二人一見如故,交往不夠一年即結婚,但婚事屢受家人反對。陳婦母親痛失愛女,指女兒平常在家任勞任怨,甚少向家人抱怨,內心積壓無處發洩,忍無可忍才出此下策,最可憐是兩無辜稚女白白送命。

瀝源邨福海樓殺母案(1985年)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沙田瀝源邨福海樓一單位,七十歲的張杏致電旺角警署偵緝部警長劉堂,向他說兒子嚴啟德一整晚沒有回家,麻煩你幫我找找他。劉堂是旺角警署內,少數知道嚴啟德患有精神病的人之一。劉堂知道事態嚴重,萬一嚴啟德在街上精神病發的話,後果就可能非常嚴重。收線後,劉堂向巡邏警員發出通電,找尋嚴啟德。

同日傍晚六時,神情憔悴的嚴啟德返回家中,自進入自己的房間,不發一言。張杏連忙從雪櫃取了一瓶鮮奶,將鮮奶倒進一隻水杯內,再將醫治精神病的藥丸,溶在鮮奶內給嚴啟德吃。晚上八時半,張杏致電給劉堂,向他說阿德已回來了,不過,我擔心他的病會復發,所以為安全計,我把他送進青山醫院吧!」(據推測,嚴啟德在浴室到青山醫院這四個字,悄悄由浴室出來,全身赤裸,躲在一旁偷聽張杏與劉堂的對話)突然,嚴啟德全裸走出來,責駡媽媽張杏,及後嚴啟德用菜刀襲擊媽媽張杏。而電話另一邊劉堂聽到張杏的悽厲慘叫聲,於是連忙叫探員催促沙田警署立刻派人救援。

晚上十時零七分。嚴啟德身無寸縷,右手揮舞染血利刀,在沙田瀝源邨福海樓三樓平臺出現。不少人更被嚴啟德的模樣嚇呆了,亦沒有人敢去猜測。嚴啟德逐步向粥麵店走近,手中的刀,握得更緊,手背上的青筋,如蚯蚓般凸起。一名在平臺經過的女子,看見全身赤裸的嚴啟德,不自禁地叫了出來。嚴啟德連忙轉過身來,對著那名女子獰笑。那名女子被嚇得斯底里地拔足狂奔,嚴啟德就像鯊魚一樣,追逐那名女子逃跑。那名女子逃至榮瑞樓地下時,被嚴啟德追及,從後箍著她的頸。嚴啟德右手高舉菜刀,作勢要斬下去。

適時,接服趕來的一部巡邏車,在街坊的指引下,找到嚴啟德。可是,由於他手上有人質,於是負責帶隊的警長吩咐屬下的三名員從巡邏車取來籐牌及長警棍戒備。由於事情危急,警長朝天開了一槍,警告嚴啟德。嚴啟德看到身穿制服的警員時,一手將手上那名女子推倒在地上,那名女子連爬帶滾地逃命。手持籐牌的警員慢慢走向嚴啟德時,嚴啟德突然凌空揮刀向一名警員斬下。那名警員舉起籐牌抵擋,可是嚴啟德凌空下的力度,大得出乎意料,導致將那名警員震倒在地上。嚴啟德在那名警員身上,用刀狂劈,幸而,每一刀都劈在籐牌上,否則,那名警員早被劈成「肉醬」。警長見屬下危在旦夕,就再朝天開了兩槍警告,但嚴啟德未有理會。警方其後向嚴啟德開了三次後,嚴啟德把菜刀重重擲在地上,搖搖晃晃地站起身來,向前狂奔。眼見他即將衝入人群,警員再開了一槍,嚴啟德身子挺了一挺,倒在地上,及後證實死亡。

警方之後到福海樓案發單位調查,發現張杏倒卧在單位內,其後亦證實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