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報販霞姐被殺案(1999年)

何慧霞(霞姐),報販,於深水埗經營報紙檔多年。1999年,因經營成本問題,東方報業集團正促銷旗下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要求報販增加訂購報紙的數目,由本身訂100份要多收50份,而多出的50份也需要付款,付足150份。因而惹來深水埗區報販不滿,拒絕要求。所以一班深水埗區報販成立了「報販零售業工會」,何惠霞擔任該會司庫。

1999年9月12日,何惠霞與其他報販首次與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司(《東方日報》區域發行商》負責人蔡偉強商討訂購報紙的新制度,但會面並無成果。何惠霞於3日後(即1999年9月15日)與深水埗區內報販會面,一致反對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叵無理加購報紙數目,並安排由何惠霞向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公司以及《東方日報》總發行商「青揚」表達有關報販的不滿。

1999年9月22日清晨約5時15分,何慧霞被人發現滿身鮮血,倒卧在樓梯上,送院後證實不治。經警方調查,拘捕了五名疑兇,包括連宗偉、盧漢興、蔡偉強、李祖明、林自力、梁志鴻。其中連宗偉在此案發生後,潛途內地,及後他在內地販毒,被判死緩,他為了減刑而供出此案同謀。警方之後跟據疑兇連宗偉所提供的資料,拘捕其餘4名疑兇。四名疑兇在警誡時均承認涉案,首被告盧漢興聲稱是受到《東方日報》區域發行商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偉強指使「教訓」何慧霞,第二被告李祖明及第三被告林自力均聲稱只負責把風,而第四被告梁志鴻則負責施襲,另有一名男子連宗偉負責駕車。蔡偉強亦曾被警方拘捕,但後來因證據不足而撤銷控罪。

2007年3月25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盧漢興、李祖名、梁志鴻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林自力則誤殺罪名判處監禁12年。主審法官包鍾倩薇指出他們背後必定另有主腦,要求他們供出,或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假釋。2010年6月,警方根據被定罪刀手等人的口供,拘捕兩名涉嫌主腦吳錫基及蔡偉強,並在2011年11月在高等法院提堂。2012年5月30日,兩名被告吳錫基及蔡偉強謀殺罪名成立,在高等法院被法官貝珊判以終身監禁。

鹿頸三屍案(1998年)

黃德麟(三十歲),曾在警界任職,後來自動申請提早退休。之後,黃德麟與友人合資開設裝修公司。一九九七年金融風暴,黃德麟所開的裝修公司,由於參與樓宇炒賣,損失慘重,導致資金周轉不靈,以至欠下百多萬元債項,裝修公司結束所有業務。由於投資失利,令黃德麟脾氣暴燥,曾多次毆打妻子。 在一九九八年五月,黃德麟兩夫婦曾因家事鬧過上警署,他承認曾經毆打妻子十三次,導致妻子先後離家出走二十二次,最長一次離家達一星期。在案發前,黃德麟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兩人亦已分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黃德麟從妻子家中帶走三名女兒,揚言自殺,後來被警方截回勸服;翌日,黃德麟因妻子提出離婚及恐防離婚後難取得三名女兒撫養權,加上生意陷入困境,在雙重打擊下,在華富村華興樓天台企圖跳樓自殺,擾攘六小時後,被消防員趁機救回,夫妻其後和好;九八年八月三十日,黃德麟夫妻在大埔寓所發生口角,妻子後來帶三名女兒回娘家。一九九八月三十一日早上,黃德麟駕駛鄰居劉先牛的車子將兩名女兒(黃緯諾(三歲)、黃緯芝(兩歲))接返大埔家中,至於五歲的長女,留在娘家,沒有跟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早上十時半,一位在附近跑步的男子在新娘潭路降下坳燒烤場的一個公眾停車場內,發現一部白車私家車,車尾的死氣喉駁有一條膠喉,連接在車廂內,他覺得奇怪,於是走近查看。 他發現汽車的引擎仍然開動,而一條死氣喉接駁的膠喉一直連接到司機位的窗口,膠喉的入口處與車窗的空隙貼上牛皮膠紙,車上其他窗都已關上。他覺得有可疑,於是報警。

警方、消防、救護員接到通知前往調查,警員發現車上四扇車門都被人從內反鎖,於是先消防員將仍噴著廢氣的二十呎長透明膠喉拔走,再由打破汽車的左邊尾窗,伸手入車內打開左前邊車門將兩名女童抱出車外,放在地上,但兩名女童的身上已出現屍班,無法救回。 警員伸手將插在汽車匙膽的車匙扭上,關掉汽車的引擎,至於在司機位的男子,身上已出現屍班。救護員經檢驗後,證實三人已經死亡,無須將三人送院。

法醫檢驗三具屍體後,發現三人並無任何表面傷痕,屍身已發出屍斑及紅色斑點,初步相信三人吸入汽車一氧化碳廢氣中毒,窒息致死,相信已死去一日,至於真正死因,需作進一步驗屍方可決定。法醫經過三個小時剖驗,初步不排除三人吸入一氧化碳致死,死去時間約一日。法醫在他們身上並無發現表面傷痕,而兩名女童生前是否曾被餵食藥物,則有待對死者胃液等樣本進一步化驗。 重案組探員其後撿走三名死者的衣物、胃液、血液、尿液、毛髮等樣本,交由政府化驗所進一步化驗。 案件列作兇殺及自殺案處理。

一個大好家庭,就此陰相隔。

卡拉OK女郎肢解案(1996年)

周美卿(藝名:美寶),三十九歲,任職卡拉OK夜總會伴唱女郎。周美卿在卡拉OK夜總會任職期間,認識了客人陳永康(康少)。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周美卿要求陳永康借一萬六千元給她,才和他見面。陳永康為了與周美卿見面,於是向周美卿聲稱開了支票,相約她見面。同日晚上十一時許,周美卿和陳永康(康少)離開卡拉OK夜總會,到時鐘酒店開房。翌日,周美卿催促陳永康將支票交給她,但陳永康訛稱支票未蓋印,要返回葵涌邨住所蓋印。於是周美卿和陳永康一齊返回陳永康葵涌邨住所。

當陳永康回到葵涌邨住所,向周美卿說自己經濟能力有限,支票無法兌現。周美卿知道後勃然大怒,不斷用拳頭打罵陳永康。陳永康怒極拿起放在飯枱上的工具刀向周美卿刺去,豈料竟把她刺死了。殺人之後,陳永康為怕周美卿的屍體被人發現,他用工具將周美卿屍體支解,先將軀幹分別放入兩個膠筒內,再用膠袋將她頭部袋起,然後將兩個膠筒棄置在大埔工業邨,頭部則在大帽山甲龍林徑附近草叢林拋掉,而那把工具刀拋下荃灣碼頭的海邊。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一名女子到九龍城警署報案,話同事周美卿失蹤了幾日。警方於是根據報案人提供的資料,前往周美卿任職的卡拉OK夜總會調查。其中一位卡拉OK夜總會職員阿文向警方說:「十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見到周美卿和一名熟客『康少』一同外出,兩人在附近截了一部的士離開。」警方其後翻查夜總會的簽帳記錄,卻未能找到「康少」的線索,而據夜總會的人說「康少」只給現金,從來不用信用卡付帳。

警方之後到周美卿家中調查,發現周美卿其中一件外套衣袋中,有一張卡拉OK的會員卡。警方根據那張卡拉OK會員卡,查出卡主是一名叫陳永康的男子,住在葵涌邨十三座一樓一個單位。警方於是到陳永康住所調查,陳永康承認卡拉OK會員卡是他的,但他否認認識周美卿。同日晚上,警方拘捕陳永康,當他被扣捕時,他突然大叫:「我殺了美寶!」 
 
警方於十一月七日凌晨四時,在陳永康的指引下,到達大埔工業邨大順街四號對開一個垃圾桶旁的棄屍地點。陳永康指著垃圾桶旁兩個三呎乘兩呎大膠桶,對探員說:「周美卿屍身、爛碎肉就在大膠桶內。」警方將膠桶的蓋掀起,看見桶內藏有一具分開兩截的無頭屍身。再打開另一個膠桶,桶內是一堆腐爛碎肉及碎骨。這兩桶人體殘骸,由仵工舁送殮房,由法醫官作進一步檢驗。同日下午五時,陳永康由探員押解,前往大帽山大欖郊野公園甲龍林徑。陳永康指住山坡向探員說:「我將周美鄉頭顱拋到下面去!」。探員按陳永康的指示,在小徑對下二十五米的叢林中,找到一個相信是死者的頭顱,頭顱被三層透明膠袋包袋。找到頭顱後,死者的屍體基本上已尋回。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告陳永康,三十八歲,電器散工,被控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謀殺三十九歲女子周美卿。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六男一女陪審團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退庭商議三個半小時後作出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宣判,以便辯方提交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為被告求情。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法官判被告入獄五年。

大嶼山女保險經記劫殺肢解案(1996年)

蘭嬌任職鵬利保險公司經紀。一九九六年,陳蘭嬌的客人阿勝替陳蘭嬌買了一份保險。之後,陳蘭嬌不斷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於是阿勝向羅有福吐苦水。因此陳蘭嬌經阿勝的介紹下認識羅有福。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羅有福騙陳蘭嬌到大嶼山向羅有福哥哥推鎖保險。羅有福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刧殺陳蘭嬌,然後把陳蘭嬌屍體分屍,之後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有一位女士到警署報案,聲稱她的姐姐陳蘭嬌在二月六日失蹤,而她在二月七日早上,接到一名男子電話,該名男子說陳蘭嬌欠了他三十萬,要陳蘭嬌的家人準備好現金,等他的電話作一步指示。

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後,到陳蘭嬌任職的鵬利保險公司調查,從陳蘭嬌的記事曆中,二月四日一欄,寫了『約見羅有福傾保單』。由於記事曆沒有寫下羅有福的其他資料,重案組探員分別到手提電話公司及傳呼台調查,取走了陳蘭嬌在過去半年的通訊記錄。跟據電腦顯示出兩筆資料。一則資料在二月三日,晚上七時零三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另一則資料在二月四日,早上十一時四十一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

探員認為陳蘭嬌失蹤與羅有福有關,於是邀請羅有福接受調查。羅有福承認曾約陳蘭嬌在大嶼山見面,但由於突然有急事要到大陸,所以在二月三日晚上打電話給通知陳蘭嬌改期。在二月四日早上,我曾打電話給她,和她相討保單事宜。警方根據羅有福的回鄉證記錄,顯示羅有福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當重案組探員將回鄉證交還羅有福時,羅有福氣焰高張地說:「我當時身在大陸,你們夠料就落案起訴我啦!」羅有福這句話,令重案組探員起了疑心,因為如果羅有福與陳蘭嬌連面都不曾見過,只是透過電話聯絡,陳蘭嬌失蹤,他的反應不應該這般強烈。後來,警方懷疑羅有福的不在場證據是偽造的,於是決定全面調查羅有福。

警方二十四小時監視羅有福,並且盡量取得他的背景資料。部份重案組探員到大嶼山調查,拿著陳蘭嬌的照片在梅窩碼頭一帶查詢。重案組探員亦向小輪公司借了過去一個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回重案組總部研究。重案組探員發現在二月四日下午十二時廿三分,陳蘭嬌與羅有福,雙雙進入中環往梅窩碼頭,兩人還有傾有講。在大嶼山梅窩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亦拍到羅有福與陳蘭嬌步出碼頭的情況。雖然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都沒有拍到兩人離開大嶼山的情形,但已可證明羅有福不在現場的證據是偽造的。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重案組探員在羅湖將剛由大陸回港的羅有福拘捕。羅有福承認謀殺陳蘭嬌,還供出有份參與的兩位同黨張滿強及林松。羅有福之後亦供出殺害陳蘭嬌詳情:「我的朋友阿勝較早時替她買了一份保險,自此她就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向我吐苦水。於是我叫阿勝介紹她給我認識。見面後,我騙她二月四日到大嶼山向我哥哥推鎖保險。我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我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到二月四日早上,我從蛇口乘『大飛』回港與陳蘭嬌會合,與她一起到大嶼山。我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入到村屋後,我拿出一支手槍指住她的後腦推她入房,而四眼強拿出一個手扣將陳蘭嬌的雙手扣住,屎坑松就在她的身上亂摸,將她身上的財物,全部取了出來。我吩咐林松,那些手表介指之類個人財物,容易被警方追查得到,叫他拿到大陸,切勿在香港出售。我在陳蘭嬌的手袋內找到一張信用卡,我迫她說出提款卡密碼,叫四眼強看住陳蘭嬌,我到銀行用提款卡提款,雖然她沒有騙我,但戶口內只五千多元,我最後提了五千元。

我回到村屋後,林松已經離去,屋內只有張滿強及陳蘭嬌兩人,陳蘭嬌哀求我放走她,並保證不會將今天的事情說出去。我叫陳蘭嬌用背對著他,右手拿著手槍,左手拿了一塊布蓋在陳蘭嬌的後尾枕。之後,我向陳蘭嬌的後尾枕開了一槍,令她當場死亡。殺人後,我吩咐強滿強合力將屍體放到浴缸內放血。屍體放血後,兩人再將屍體抬到客廳,用菜刀及砧板分屍,將屍體分成八件。分屍後,我們用膠袋屍體袋好,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殺人後,我乘「大飛」由大嶼山返回蛇口,在二月六日,我打電話給陳蘭嬌的妹妹,說陳蘭嬌欠下他三十萬元,要求她的妹妹給贖金。「其實這只是我混淆警方的手法,誤導警方以為陳蘭嬌仍在人間。我在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製造不在場證據。

二月十五日,羅有福在重案組探員押解下,到達大嶼山深屈昂平路涼亭對下的一處山坡,尋找陳嬌的屍體。重案組探員在山坡進行地氈式搜索,最後找到兩袋戴著八件人體部份的尼龍袋。羅有福殺害陳蘭嬌的供詞,終於得到證實,而此案亦由「失蹤及勒索」案轉為「劫殺」案處理。

二月二十五日凌晨,張滿強到灣仔警署自首,要求成為警迫的污點證人,指證羅有福殺人,案件交由重案組一併辦理。張滿強向探員說:「羅有福還殺了兩個人!」但警方在替張滿強錄取口供期間,感到張滿強三番四次想用污點證人身分,減輕自己的刑責,羅有福好歹都是他的死黨,但他卻希望藉出賣死黨換取自己減刑,甚至以死黨的秘密來與警方討價還價。張滿強的行為,顯見他全無悔改之心,令探員深痛惡絕,為免被張滿強利用,警方拒絕張滿強成為污點證人。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羅滿福(又名肥仔福、紅唇),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牛牯灣劫殺案(1995年)

一九九六年發生了大嶼山女保險經記劫殺肢解案,兇手羅有福的死黨張滿強為了轉污點證人,向警方爆出一九九五年牛牯灣劫殺案真相。

翁子倫(21歲),觀塘一間五金店少東,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和女友陳植儀(16歲),到大嶼山宿營。臨行前,翁子倫致電給姐夫,表示與一位叫「紅唇」的人同去。兩日後,翁子倫和女友陳植儀沒有回家,家人於是報警。

據翁子倫姐夫提供的資料,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早上,他曾收到翁子倫的傳呼台留言,說與羅有福去大嶼山,翌日才回來。之後,翁子倫的留言又叮囑姐夫,不要將真相告知姐姐,以免他被姐姐責罵。警方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早上曾傳訊羅有福,但羅有福表示當日(十月七日)的確約了翁子倫到大嶼山玩,但在十月四日因事到大陸,沒有與翁子倫見面。重案組探員調查後發現,翁子倫的銀行戶口,在十月八日被人用提款卡提取了五千元,提款地點在長洲。重案組探員調查羅有福的出入境記錄,發現他在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廿二分,由香港乘船到蛇口,直至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五十三分才回港。換言之,在翁子倫在十月七日失蹤時,羅有福有完整不在現場證據。

由於警方找不到證據證明羅有福與翁子倫及陳植儀的失蹤案有關,於是轉移調查羅有福的死黨張滿強。根據出入境記錄,張滿強在九五年十月日晚上由香港到蛇口,在十月十一日與羅有福一同由蛇口回香港。翁子倫在十月七日失蹤時,張滿強沒有不在現場證據,於是拘捕張滿強。張滿強對探員說:「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羅有福誘騙翁子倫與陳植儀到大嶼山,將他們殺害,我當時在場,我可以帶你們到案發現場。」重案組探員在張滿強帶領下,到達牛牯灣山谷谷底,果然掘出兩具屍體。法醫官驗屍時,發現女死者的枕骨有一個圓形傷口,但並非由槍彈造成。男死者的右邊臉被打爆,眼口都被膠紙貼住,從身上的傷痕判斷,男死者在生前曾被人毒打,死因是窒息。

張滿強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羅有福因為有不在場證據,警方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後,沒有對羅有福提出檢控。張滿強最後被裁定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羅有福雖然今次逃過一劫,但一年後一單兇殺案,令羅有福法網難逃。

巫師林天明案(1995年)

1995年9月29日,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草叢內發現一具男屍,屍體頸纏電線、頭淋白油,無財物損失。探員在棄屍現場發現公園草地有重物拖行痕跡,死者臀部及鞋跟均沾有雜草及雜草汁液,推斷死者屍體曾在仰臥情況下被拖行至伏屍地點。

重案組探員憑指模查出這具白面屍體是何進有(六十七歲),認識他的人都說他與人無仇無怨,不知為何會遭到毒手。驗屍證實死者因頸部被電線所勒窒息致死,身體無任何足以致命傷痕,毒理化驗未驗出任何足以致命物質,但發現死者遇害前半小時內曾喝下橙汁,橙汁內有足以令人昏睡的安眠藥成份,死者寓所情況正常,無遭人強行入屋跡像,探員在一個月餅盒內發現數本存摺。發現死者的銀行戶口自去年底起有不尋常波動,由去年11月開始,每次都有大筆款項進出,懷疑被人用『種金』手法行騙的,而行騙者必定是死者認為信得過的『熟人』。

經廣泛調查後,探員鎖定一名可疑人物林天明(五十六歲),是馬來西亞華僑,認識他的人都叫他做「馬拉仔」或「巫師」。林天明經常在沙田一帶的屋邨公園出沒,向長者搭訕,自稱懂得『養鬼仔』,可以用『五鬼運財』來『種金』,不少長者都是他的『客戶』。根據房屋署提供資料,林天明患輕度躁狂症精神病,1971年起領取綜援,由社會福利署安排入住公屋。雖然林天明有重大嫌疑,但要將他拘捕還要有更有力證據,警司吩咐探員二十四小時監視林天明,記下與他接觸的人的資料。

一星期後,探員以「防止街頭騙案」為名,向曾與林天明接觸的人逐一查詢,重點在是否有參與「種金」活動。調查結果顯示,三十六名長者表示有參與「種金」,但都表示每月都收到「金果」(利息)。款額是「金種」(投放金額)的一成,種金時間最長超過五年,最短是剛加入。探員後來翻查近年在沙田區發生的長者命案,發現1994年,長者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被殺案有關,而警員在證物中發現一本電話簿,電話簿內,寫有林天明的電話。探員認為林天明可能與何進有及沈炳祥之死有關,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1995年11月21日,新界南重案組第二隊到林天明家中搜查。林天明的寓所被布置如神壇,一入門口就看到一個巨大神壇,上面放了大大小小數十個不同神像,並貼上符篆。最令探員關注的,是三個放在神壇上的小玻璃瓶瓶內有類似生油的液體,浸着人形物體,是用來養「鬼仔」的玻璃瓶。林天明看見探員拿起玻璃瓶觀看時,突發狂撲前阻止,數名探員見狀企圖將他制服,卻料不到個子小小的林天明,竟然力大無窮,在室內不停跳躍及打觔斗,最終合四人之力才將他壓在地上扣上手銬。為防林天明搗亂蒐證工作,探員將他帶出屋外看管,他仍不時大叫:「你們不要碰我的三名兒子!他們會取你命的!」在林天明一本電話簿內,密麻麻寫滿電話號碼,其中包括沈炳祥及何進有。

蒐證告一段落後,林天明被帶返大埔警署新界南重案組錄取口供。探員向林天明展示沈炳祥及何進有的照片,林天明承認認識沈炳祥及何進有,他們都是『種金』客戶,兩人被殺都與他有關。林天明隨即說出,他與何進有在沙田沙角邨一個公園內認識,對他說我懂得「種金」。去年11月,老何給我一萬元「種金」。一個月後,我給他一萬一千元,老何收到錢後很開心,翌日給我三萬元『種金』。到今年3月29日,何進有給我二十五萬元,希望半年後可得回五十萬元。在這半年內,我多次施法要他歸天,但都不成功。到9月29日,半年限期已到,我約何進有到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見面,說連本帶利給他五十萬元。我用報紙包了一本電話簿,用電線捆好,偽裝是五十萬元現金,又帶了一瓶白色漆油及一瓶落了安眠藥的橙汁。騙何進有說喝了這瓶「蟠桃汁」才算「種金」成功,否則現鈔都會變成廢紙。何進有看了看我手上拿着的包裹,急不及待喝完那瓶橙汁後不省人事,我用電線將他勒死,然後拖到草叢。之後,我用白色漆油淋在他的面上,我將用報紙包裹的電話簿,曾載白色漆油的玻璃瓶、電線都拋入城門河。被殺害的「種金」者,給我的鈔票都簽上名字,我每月都帶數萬元簽了名的鈔票到澳門存入銀行,藉銀行將這些簽了名的鈔票分散開去,以免引起懷疑。

其後探員再問林天明:「殺害沈炳祥的情況又如何呢?」但林天明否認殺害沈炳祥,他說殺害沈炳祥是他用玻璃瓶盛載的三個「鬼仔」。探員聽了林天明這番話後目瞪口呆,難怪當查案探員在林天明家中拿起那些玻璃瓶時,他那麼緊張地阻止。

1995年11月22日凌晨三時,警長莊國華為林天明搜身時,搜出一個手掌般大木盒,內有兩個漆黑的「公仔」(經鑑證後為人類頭骨所做)又搜出一萬元三千元現金。林天明伸手要搶回那個木盒:「那是我的靈魂,沒有他們我活不下去。」探員避開林天明的搶奪,林天明突然發狂般在室內奔跑,翻了多個觔斗,不時擺出「齊天大聖」姿勢,面色多次由紅轉白,最後返回座位,不斷。喘氣及流汗,手按胸口伏在桌上,全身劇烈顫動了一段時間後靜止不動。探員高聲叫林天明,但他沒有返應,之後用手推他,但他仍如爛泥般不動,用手拍打他的面部亦無反應。警方於是致電叫救護車到現場協助,救護員到場將林天明送到醫院搶救,醫生證實林天明在送院前已經死亡。

而最終此案因凶手林天明暴斃而終結,但有後話。有兩位負責調查此案的探員,在凶手口供紙上冒簽,因而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判以入獄一年半,後來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沙角邨魚鷹樓命案(1994年)

1994年10月7日凌晨,六十四歲的沈炳祥被發現倒斃在沙角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案發現場,死者衣物完好,沒有掙扎跡象,現場亦無發現可疑證據,而驗屍亦未能找出死因。警方根據死者朋友的證供,稱死者在案發前一日,即10月6日上午,死者與他喝完早茶後,陪伴死者到銀行提取三萬元。死者拿了錢回到家中,他等了一個下午,直到晚上接到一個電話後,攜同三萬元聲稱往找朋友。跟着翌日凌晨被發現倒斃在沙角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而所攜帶的三萬元就不知所終。

而死者屍體旁邊,有一本電話薄,而電話薄中,記錄一個人,叫林天明的電話號碼。究竟林天明是誰人呢?林天明是不是凶手呢?1995年9月29日,在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草叢屍體發現案,與此案有莫大的關係,而亦同林天明這個人有關。

荃灣賓館女東主被謀殺肢解案(1993年)

1993年5月13日,荃灣蓮花山下花山村47歲姓梁的村民因村屋水管出現漏水,於是通知水務署。水務署人員前來亦未能找到漏水源頭,梁於是親自沿水管上山視察,當抵達一幅菜田附近的荒廢貯水池時,發現一具燒焦屍體,梁立即奔下山報警。

死者屍體被嚴重燒焦,頭及腳幾乎被燒至見骨,頭顱被斬至甩脫,身體不同部分四散,由於屍體頭、手、腳位置散亂,警方認定現場並非第一案發現場。由於屍體已嚴重燒焦,無法辨認身份,於是警方翻查失蹤人口資料。在幾日前,有一名43歲旅館女東主在荃灣失蹤,於是警方邀請失蹤者家人到現場認屍,但面對這具支離破碎屍體,失蹤者家人根本難於辨認。不過,警方在發現屍體現場,檢獲的一串鎖匙,而鎖匙竟可打開失蹤者寓所及所經營的旅館大門,屍體身份終被確認。

死者為韓姓女子(43歲),旅館東主。根據死者家人提供的資料,死者生前閒時會到荃灣河背街一間士多打麻雀消遣作樂。在士多內,韓婦認識較他年輕17年的阿權,阿權從內地來港,在士多打工兼看舖,平日亦在士多寄居。

兇案發生後,警方曾找阿權問話,但依然毫無頭緒。直到2001年,阿權因偷竊罪在內地被捕,期間竟將殺人經過和盤托出,阿權隨後被移送返港。在警方跟他會面過程中,阿權承認在士多內錯手殺害女死者,之後再以牛肉刀將屍體肢解後,用膠袋裝好,用手推車將膠袋裝着的碎屍,運往荃灣中心,再徒手搬上山燒屍。選擇下花山村,全因他對該處地形熟悉,而肢解女死者後,他更用清水清洗士多,又將牛肉刀棄掉。阿權雖然詳盡講述整個過程,但案件在2003年上庭時,態度竟180度改變。

阿權原本願意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受,直至上庭,阿權突然推翻早前之口供,指稱與女死者是有性無愛的伴侶,他本身有要好女友。案發當日,即1993年5月12日,他聲稱女死者到士多找他,未幾阿權電話響起,女死者懷疑是他女友來電,於是衝到樓梯口搶接電話,他將她推至摔落樓梯,接聽女友電話後,發現對方已經死亡。驚恐下才將屍體肢解及燒毀。不過對一些犯案細節,阿權只說「唔記得」、「唔清楚」,「可能飲咗酒」等作回應。

法醫在庭上表示,由於屍體被發現時殘肢並不齊全,相信女死者是被人用鋸齒形利器割開多塊,再用燃油高溫燒焦,加上燒焦情況嚴重,所以未能確定死因。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女死者是由阿權殺害,但陪審團明顯不信阿權聲稱死者是摔死的證供,最後一致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連同阿權早前承認的妨礙合法埋葬屍體,被判入獄9年半。

元朗滿利大廈七樓命案(1992年)

1992年9月28日,元朗又新街五十七號滿利大廈七樓,走廊傳出陣陣屍臭,令住客感到不舒服,於是報警救助。警員抵達現場,發現單位大門深鎖,於是消防員到場破門。一名消防員揮動利斧砍開一個單位的大門,一馬當先進入屋內,消防員在單位的客廳,發現一具女屍。女屍舌頭突出,頸有瘀痕,相信已死去多日,警員立刻封鎖現場,要求上峰增援。法醫到場,檢驗屍體後,相信死者去超過三天,屍體稍後舁送殮房,由法醫剖驗死因。

揭發這宗命案的是死者的姊夫阿和,他對探員說:「是她的前夫叫我來找她的。」探員從阿和口中,知道死者的婚姻關係十分複雜。案中死者司徒妙嬋,現年三十五歲,在鄉間時有一名戀人叫黃子英,兩人已有肉體關係。八年前,死者隻身來港,下嫁一名姓林男子(即死者前夫),六年前誕下一子。

兩年前,死者在香港街頭遇初戀情人黃子英,兩人重拾舊歡,其後同居。死者丈夫知道此事後,沒有阻止,只是催促死者與他辦妥離婚手續,六歲大的兒子,交由死者照顧,死者前夫會不定期接兒子回黃竹坑寓所暫住。死者名義上仍是「林太」,她亦未與前夫終止性關係,但她又和黃子英同居,實際上是一女共事二夫。不過,「兩夫」都安於現狀,「你最後見死者是在何時?」探員問死者前夫林先生。

林先生說:「上星期六(8月28日)當時我去接我個仔。」「當時她在廳中的梳化睡覺,我沒有騷擾她,和阿英(黃子英)閒談了幾句就離開。」探員問:「後來,你為甚麼要找死者呢?」林先生說:「仔仔回到我的家,對我說阿英與阿嬋打架,還打到阿嬋不能動彈。」「我覺得奇怪,打電話問阿英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可是一連幾日都沒有人聽電話,阿嬋的姊夫住在附近,我叫他去看看,想不到死的是阿嬋。」探員問:「你說:『想不到死的是阿嬋』是甚麼意思?」林先生苦笑說:「阿嬋的功夫很厲害,等閒三個男人也不是她的對手,我以前也吃了不少苦頭,所以才與她離婚。」探員問:「她身手這樣好,為何會被人殺死呢?」林先生說:「我想,要找到阿英才會有答案了。」探員為林先生錄取口供後,與他到殮房辦理認屍手續。

法醫剖驗屍體時,發現死者身上有兩組足以致命傷痕。法醫指着一張拍攝屍體頸部的照片對探員說:「死者頸部有兩道形瘀痕,相信是被被人用手緊握造成。」「除這兩道握痕外,死者胸部及腹部曾被人用鈍物重擊,以致肋骨及腸胃破裂,這些傷都足以令死者喪命。」法醫出示一組照片,向探員逐一解釋。探員問法醫:「死者有沒有中毒跡象?」法醫肯定地回答:「沒有。」法醫的答案令探員感到意外。他原先猜測死者被人下毒,喪失抵抗能力才遇害,否則,以死者的身手,沒理由在毫無反抗情況下被殺的。

為查明事發情況,探員替死者的兒子錄取口供。死者的兒子說:「上星期六,媽媽輸了麻雀,回家後就打我。叔叔(黃子英)阻止她時被打了一頓。後來,媽媽坐在廳中梳化電視,不久就睡了。」「叔叔看見媽媽睡了,叫我進房,不要出來。」「我回到房間,從門縫看見叔叔握着媽媽的頸,過了好一會,叔叔將媽媽由梳化拖到地上,在媽媽身上不停地跳,之後,他又將媽媽抬上梳化。」

根據死者兒子口供,探員相信黃子英是殺人兇手,下令緝捕。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顯示,黃子英在殺人翌日已離開香港返回內地。8月31日,下午二時半,黃子英由內地經羅湖返港時,在邊境被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扣留,交由警方帶走。

黃子英對新界總區重案組第一隊探員說︰「我忍了她很久了,是我殺了她。」「她經常打我,還打自己的兒子,她還瞞着我與自己的前夫發生性行為。」「我與她同居兩年,她連我的物業也騙走。」「最令我無法忍受的,是她整天都咒我母親不會長命。」黃子英對探員說,案發當日,他殺死司徒妙嬋後,曾用啤酒混和殺蟲水自殺,但嘔吐一會就沒事了。他說,知道自己遲早會被警方拘捕,返鄉探望母親後,回港自首。探員為黃子英錄取口供後,將他押返兇案現場,重演當日案發經過。

稍後,黃子英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9月2日在粉嶺法庭提堂。1993年3月6日,黃子英在高院承認誤殺得到接納,獲輕判他入獄十二個月。

荃灣眾安街公寓命案(1990年)

毛偉松(三十七歲)在機場任職汽車修理技工,他的妻子邱海棠(二十三歲)是一名製衣女工。兩人在六年前結婚,育有一名三歲大女兒,在屯門紫田村一間村屋居住。兩人因年齡相差十四年,因此時常出現磨擦,女兒出世後,兩人的磨擦更大。

由於邱海棠經常不留在家中,令毛偉松非常不滿。因此毛偉松經常因為邱海棠不聽他的說話,對她拳打腳踼。邱海棠忍無可忍,帶同女兒回沙田馬鞍山娘家哭訴,嚷着要離婚。邱海棠的家人最初還叫她容忍,但眼見她身上所受的傷愈來愈重,終於同意她和毛偉松離婚。毛偉松知道妻子在外家,不時前往外家大吵大鬧,邱海棠由有關方面安排入住「虐妻疪護所」後,毛偉松也無計可施。

1990年8月4日,毛偉松打電話給邱海棠,說願意和她離婚,相約她在荃灣見面。下午二時許,兩人前往荃灣眾安街一間公寓開房,毛偉松在填報資料時,表明兩人是夫婦關係。歡好後,兩人穿回衣服,當邱海棠整理衣服時,毛偉松用邱海棠手袋的肩帶勒着她的頸,直至她完全軟倒為止。毛偉松坐在床邊,拿出香煙,吸完一支煙後,他致電報警。

警方到場調查,在房間內發現一名女子暈倒地上,召救護車將該名女子送到戴麟趾夫人分科診所搶救,邱海棠送院後已證實死亡。警方將在房間內的毛偉松帶返警署協助調查,他對探員說死者是自殺身亡的。案發後,警方聯絡邱海棠親人協助調查,了解情況。邱海棠的家人知道她遇害後,一致認為毛偉松是殺人兇手。

邱家和毛家在內地時已經認識,十多年前兩家人分別由內地來港,在獅子山木屋區居住,後因發生火警,由當局分別安置,不過兩家人仍有聯絡。邱海棠的家人指出,毛偉松一早已對死者有好感,展開猛烈追求,邱海棠十七歲那年,毛偉松以死脅迫邱海棠下嫁,終於得償所願。婚後,毛偉松恐怕有人會搶走妻子,對死者監視甚嚴,男同事打電話往找死者也大興問罪之師,更經常毆打死者。邱海棠的家人對探員說:「佢呢個人己經無藥可救,連自己個女都話唔係佢親生,話係阿棠同第二個男人生,對阿棠拳打腳踼。」

毛偉松在探員警誡下錄取口供,他最初堅持死者是自殺的,後來才承認殺害死者。毛偉松說:「她和我造愛後,話她和另一個男人有感情,要和我離婚。我用手掩住她的口,不想她繼續講,但係她一腳踼我落床下,我順手拿起她的手袋,將她勒死。」

警方稍後將毛偉松落案控以謀殺罪名。1991年1月2日,毛偉松解上高院,被告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1991年1月10日,毛偉松被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四年。

慈雲山邨51座桃色兇殺案(1990年)

美美是有夫之婦,但在1989年,美美於任職美容院時認識陳子傑,兩人相見恨晚,感情迅速增長。1990年年中,美美的丈夫馬國泰知道妻子移情別戀,憤而攜同女兒離家。美美雖對丈夫已無感情,但又難捨女兒,於是決定斬斷孽緣。美美打定主意後,將決定用錄音帶錄好交給陳子傑,表示要結束這段婚外情。

1990年在9月23日,美美和情夫陳子傑再次一起到長洲幽會。1990年9月25日,美美於傍晚醒來時,發現陳子傑已不知所終,只留下一張紙條:「今晚十二時,佐敦道碼頭老地方見。」當晚十二時,美美在佐敦道碼頭等了半小時,不見陳子傑蹤影,用傳呼找他又沒有回覆,於是美美自行返回慈雲山邨第五十一座寓所。美美於凌晨一時左右抵家,一開門就發現丈夫及女兒被人斬傷,倒在血泊中,兩人送院證實不治。

警方將案列為雙重兇殺案處理,由重案組接手調查。探員從美美口中,獲知她與阿傑的不尋常關係,根據美美提供的地址,找到陳子傑。警方在陳子傑所住單位,檢獲一柄一尺長染血利刀。該柄染血利刀經化驗後,證實刀上血液與男死者血型相同。警方拘捕陳子傑,他承認案件是他所為,目的是消除他與美美之間的障礙。

陳子傑在探員警誡下作供表示,事發前,他要求馬國泰讓妻,對方不肯,雙方發生激烈爭吵。陳子傑說在爭吵時,馬國泰用粗口罵他,首先動手打他,把他打跌在地上。他說,由於被死者言語挑釁及毆打,令他不能自控,他將帶備的刀抽出,兩人糾纏一番後,發覺自己雙手染滿鮮血,又見女童,不知何故,躺臥在床上血泊中。

1991年10月25日,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結,四男三女陪審團聆聽控辯雙方陳詞,經六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陳子傑兩項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被告死刑(終身監禁)。

屯門康德花園雙屍案(1990年)

阿霖與妻子阿賢,兩人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分別是十四及十五歲女兒。阿霖在1989年,因在朋友游說下,在深圳開設製衣廠。阿霖為了在深圳開設製衣廠,他把屯門康德花園的單位,按給銀行,又向親友及銀行合共借了百多萬。但因六四事件,令設廠事宜一拖再拖。

1990年5月,阿霖收到通知書,通知書說歡迎他們回深圳經營製衣廠,但要交一百萬元保證金,若一個月後仍未交保證金,那間廠就會被充公。另一方面,屯門康德花園單位已斷供多月,銀行警告會收樓,並以銀主盤出售。當時樓市低迷,賣樓所得不足抵銷按揭,銀行還會向他們追差價。因此兩夫婦經過多日商議,做了一個殘忍決定。

1990年6月7日,下午六時半,荃灣福來邨永泰樓十三至十四樓梯間,阿霖攀出欄河跳樓死亡。警方最初列為跳樓案處理,屍體舁送殮房,仵工檢拾遺物時,發現一封遺書。遺書說,阿霖的妻子阿賢已經自殺,地點在旺角砵蘭街一酒店內。

探員往遺書所寫的地址調查,在酒店管房帶領下進入七樓一個房間,發現阿賢昏迷床上,送院急救,但因中毒過深,返魂無術。酒店管房對探員說,阿霖兩夫婦三日前到來開房,預繳三日租金,兩人入住後就沒有踏出房間半步,早午晚三餐都叫外賣。管房說,送餐時見到兩人態度親蜜,但卻愁眉苦面。案發當日下午四時許,管房見到阿霖離開,臉上還有淚痕。

探員在房內找到一個空的安眠藥瓶,相信死者服食過量安眠藥致死。法醫驗屍時發現,女死者體內的安眠藥份量,約為該瓶安眠藥的一半。探員推測,兩人相約服安眠藥殉情,各吃了半瓶安眠藥,由於男女體質不同,阿賢服藥後斃命,阿霖命不該絕。清醒後發現妻子已死,十分傷心,到街上登上一輛往福來邨的小巴,下車後到永泰樓跳樓自殺。

一名探員隨口說:「若然是殉情,為何不在這兒跳樓,而要去福來邨呢?」探員的說話,引起重案組主管注意,主管想了一會,終於想通了。阿霖與阿賢相約殉情,理應留有遺書,在阿霖身上找到的,是通知而非遺書,若有遺書的話,遺書會在哪裏呢?兩人最後出現的地方就在這個房間,遺書必定在這個房間內。

探員在床上的枕頭底,發現阿霖與阿賢聯署的遺書,這封遺書不但解開兩人自殺之謎,更揭發了令人震驚的慘劇。兩人在三日前,殺死兩名女兒,再到酒店殉情。探員推測:阿霖原想搭小巴返回屯門康德花園,但卻搭錯了往福來邨的小巴,小巴到了福來邨後,阿霖沒有勇氣回家,在福來邨跳樓自殺。

晚上九時五十分,探員到達康德花園一個單位,在門外已嗅到陣陣屍臭味。消防員破門入內,發現兩名女童被人用膠袋焗死,屍身已經發脹。經檢定身份後,證實兩人是阿霖的女兒,相信在睡夢中遭到毒手,法醫認為兇手有兩人,一男一女。

經過廣泛調查,加上阿霖兩夫婦的遺書已交待一切,案件列作謀殺及自殺案處理。

順天邨天池樓四屍案(1990年)

湯兩貞與丈夫張漢明在婚後育有三子,自八七年丈夫返內地設廠搭上情婦後,夫婦二人感情日趨冷淡,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在得悉丈夫另結新歡後,湯兩貞曾多次哀求,但最終都無法令丈夫回心轉意。直至一九九零,湯兩貞跟蹤丈夫回汕頭,在丈夫與情婦共築的愛巢內,竟發現家姑一直知悉二人關係,還默認對方的「媳婦」身份。湯兩貞心感憤怒,當場出手掌摑二奶,卻被家姑諷刺。滿心悲憤的湯兩貞只好落寞回港。返港後不久,家姑在湯兩貞生日當天,帶同另外兩名兒子登門造訪,更要求湯兩貞跪地斟茶認錯。

連番受辱令湯兩貞萌生殺機,在1990年5月6日,湯兩貞以補祝生日為由,把丈夫誘騙回家。當晚,湯兩貞哄騙丈夫和兒子喝下混有安眠藥的橙汁後,丈夫與其中兩名兒子已先後毒發身亡。眼看幼子在藥力發作下痛苦呻吟,湯兩貞遂上前以絲襪將年僅十五歲的幼子親手勒斃。案發後翌日,湯兩貞相約兒子的補習老師交代「要事」,對方有感不妥,遂於當晚造訪張家,發現湯兩貞割脈自殺昏倒於廳內,於是報警。

搜查屋內房間時,消防員發現張漢明及三名兒子分別陳屍房內,臉部被人用毛巾蓋住。案件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在現場檢獲一封由女戶主兩貞所寫的信,要求社會福利署將他們一起火葬,骨灰混在一起安葬,讓一家五口永不分離。鑑證科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時,在廚房近門口處發現兩大三小老鼠,均已四腳朝天,在不遠處有一件遭老鼠噬過的蛋糕。法醫檢驗四具屍體後,發現其中三名死者有中毒跡象,窒息致死,口內有嘔吐物及粉紅色泡沫痰,無表面傷痕。幼子張恩照雖然沒有中毒,但遭人用繩勒死。男戶主的生殖器官被人用利器剪去一截,從廁內的抽水馬桶內有血跡推測,失去的一截可能己被掉進抽水馬桶內沖走,在廚房的一把染血利剪,相信曾被用作剪斷性器官。四人的死亡時間約在當日上午十一時左右

法醫在殮房剖驗屍體時進一步證實三名死者曾中毒,但不知道他們中了何種毒藥致命,在四名死者的胃中有安眠藥成份,在屋內找到五個曾盛載橙汁的水杯中,亦有安眠藥成份。除四具人類屍體外,法醫亦解剖兩大三小五隻老鼠,這五隻老鼠在案發現場的廚房內發現。法醫相信牠們曾吃過那件奪命蛋糕,說不定可以在牠們身上找到有關毒藥的答案。及後,法醫根據中國鼠藥協會會員鄧址,證實毒藥為「毒鼠強」。

案件揭發後,一家報館收到一封由湯兩貞寄出的遺書,交代犯案原因,內容講述丈夫在大陸有婚外情。死者都有他殺跡象,警方在案發翌日將案列作四重兇殺案處理,負責調查此案的重案組探員,為湯兩貞錄取口供,她一直保持緘默,沒有吐露片言隻字。警方及政府化驗師在兇案單位調查搜尋證據,化驗師在單位內檢走一批證物,包括兩瓶液體、回鄉證、回港證、一瓶藥水、一個手袋、一疊醫生卡、多個銀行存摺、一疊數吋厚十元面額紙幣、一包金飾等。

1990年5月11日,湯兩貞被警方落案控以四項謀殺罪名,但湯兩貞否認謀殺但願意承認誤殺。1991年5月24日,順天邨毒蛋糕兇殺案審結,在高院宣判湯兩貞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為期兩年治療。

大欖涌郊野公園命案(1989年)

1989年11月13日,一具赤裸女腐屍被人在大欖涌郊野公園的草叢中發現。那具女屍被發現時,全身赤裸,頸部綁着一件女裝上衣,口內則塞有一個胸圍。警方根據現場跡象判斷,死者可能被姦殺。法醫檢驗屍體時,發現死者頸部有瘀痕,相信遭人握殺。死者伏屍附近,未發現任何足以證明死者身分物件。屍體送到殮房,由於屍體已經腐爛,無法套取到指模。為查出死者身份,警方翻查失蹤人口紀錄,挑選可能個案,逐一通知失蹤者家人到殮房認屍。

一名男子憑屍體右腳胎痣及牙模,認出死者是他的妻子。死者相信是三十六歲女子麥蓮興,她於11月5日與家人喝完早茶後失蹤,她的家人在翌日報警。證實死者身份後,案件由重案組接手調查,驗屍報告顯示,死者無被姦污跡象。重案組探員相信兇手可能與死者認識,殺人後故意布成姦殺假局,誤導警方偵查方向,於是向死者親友展開偵查。

調查發現,死者在沙田馬場工作時,與一名護衛員馮基十分要好。於是警員邀請馮基協助調查。馮基對探員表示,與死者麥蓮興相熟,但不知她因何遇害。經廣泛調查後,探員發現死者數月前曾到泰國旅遊,五日後返港。探員又在死者的護照內找到一張寫有本港一間旅行社名稱及電話的字條。旅行社表示,死者與一名男子以夫婦名義參加旅行團,在泰國期間,兩人被安排共住一個房間。

其後,探員搜集到更多證據,11月22日凌晨,正式將馮基拘捕。馮基仍然否認殺死麥蓮興。探員將一隻戒指及一隻手表給馮基過目,馮基說:「我沒有見過這些東西。」但探員說:「這張金行購物單據是在你家中搜到的,上面寫着購買一隻金戒指及一隻金手表,這些東西都是你買的吧!」但馮基仍然否認。探員問:「戒指及手表背面,刻有FK兩個英文字母,FK是你的姓名縮寫,是不是?」馮基說:「我姓名的縮寫FK,不過那些東西不是我的。」。探員問「最近你有沒有去過泰國?」馮基說:「沒有。」「探員將一本CI遞給馮基看,這本CI是你的?」。馮基說:「是。」。探員說:「CI內有你去泰國的紀錄,為何你說沒有去過泰國。」馮基說:「是,因為我太緊張,才忘記了這件事。」探員問:「你與誰一起去泰國?」馮基說:「我自己一個人去的。」。探員說:「根據旅行社的資料,你是和死者一起去的。」馮基眼見證據確鑿,於是承認殺人。

當日早上,探員安排馮基返回現場重演案情,他一進入郊野公園後即開始痛哭,表示很痛苦及很後悔,並說並無意殺害死者。警方稍後將馮基落案,控以謀殺罪名。1990年8月9日,案件在最高法院開審,被告馮基,四十五歲,已婚,有兩名子女,被控謀殺女子麥蓮興,三十六歲,已婚,有四子女。控方指出,被告與死者因為同在沙田馬場工作而認識,其後進展成密友,有超友誼關係。後來,因為死者逼他拋棄妻子,才將死者握斃。

1990年8月10日,三男四女陪審團經過五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誤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七年。

電視台編劇姦殺案(1989年)

1989年10月26日早上七時,譚姓夫婦在牛池灣東九龍診所對上山坡晨運時,發現一具女性屍體,於是報警。屍體被發現時,頭部向山下,上身衣裳被翻起,下身赤裸,而雙腳朝向山頂。

法醫到場驗屍後,發現死者頸部和膝部有瘀傷,身上有沙石磨擦跡象,估計死者先被凶手施暴,然後勒死。而死者大約在10月25日晚上8:00-12:00期間遇害。

警方根據死者的個人資料,證實死者為無綫電視女編劇黃美玉(25歲)。案發當日,黃美玉於早上10時離家上班,下午6時下班,然後乘座電視台專車到坪石邨下車,然後步行回家,但在步行回家途中遇害。根據死者黃美玉媽媽所講,黃美玉在坪石邨下車後,除了步行回家,有時亦會搭巴士或搭的士回家。

案發現場,位置遍辟,要經約200級石級,然後再經九曲十三彎的山路才到達。除了晨運人士外,其他市民未必知道這個位置。因此,凶徒對這個地方十分熟識。

這宗案件最令人摸不著頭腦,就是女死者為何選擇一條辟靜的山路回家,而唔選擇途經大街或乘搭交通工具回家。另外,兇手究竟認不認識死者呢?兇手究竟是否早有預謀殺人呢?一切一切永遠是個謎,而警方和無綫電視亦曾懸紅,但至今仍未破案。

屯門藍地福亨村汽車爆炸案(1989年)

1989年10月23日,屯門藍地福亨村發生火警,消防員接報到場,開動兩條滅火喉灌救,花了十分鐘才將火撲熄。消防員在一部燒得如廢鐵的私家車內,發現一具燒焦屍體,轉交警方調查。火警現場位於屯門藍地福亨村一戶姓陳人家的園內,上址面積達數千呎,除建有一住宅單位外,還有一個豬棚及一間雞屋。起火現場在已棄置的雞屋內,起火前,雞屋內泊了一部汽車,該部汽車不知何故發生爆炸,死者陳屍在車內。

案件稍後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死者證實是麥惠娥,英文名叫歌利亞,四十歲。事發前與丈夫陳世傑(四十歲)在上址修理汽車,汽車突然爆炸,麥惠娥困在車內被燒死。陳世傑對探員說:「事發前我與歌利亞修理完汽車,她坐在車頭司機位聽音樂,當我回屋內取飲品時,汽車發生爆炸,我被震到地上失去知覺,醒來時,歌利亞已被燒死。」

陳世傑對妻子之死似乎並不關心,事發至今,他沒要求到醫院看妻子的遺體。探員認為,就算陳世傑知道妻子已死,按常理也應到醫院辦理手續,不應留在現場看警方調查。此外,他們兩夫婦為何半夜三更修車?死者為何要留在車上聽音樂?這些疑問,令探員認為這宗不是意外,而是一宗有計劃的謀殺案。探員稍後將陳世傑帶返警署調查,陳世傑被探員要求脫下身上所有衣物,交由鑑證科鑑證。鑑證科人員在汽車爆炸現場,檢取一些燒焦的土壤,用膠袋袋走化驗。鑑證科人員又在該部汽車內檢走一些零件,整個調查工作至下午三時才結束,現場仍然封鎖。

翌日早上十時,負責調查此案的屯門重案組探員、科學鑑證科、政府化驗師,一行十數人,到汽車爆炸現場調查。有關人員將汽車拖出來,將車反轉,詳細檢查車底是否被人安置爆炸品。經多月調查,警方未有足夠證據拘捕兇手,陳世傑不久後離開香港,返回加拿大。

過了一段時間,警方收到加拿大一家保險公司查詢,要求香港警方提供該宗汽車爆炸案中,女死者麥惠娥的死亡資料。保險公司指出,陳世傑及麥惠娥都有買人壽保險,兩人由加拿大回港前分別購買二十萬及十萬加元旅遊意外保險,在海陸空交通工具內遇上意外都可得到賠償。保險公司這項查詢,幫了香港警方一個大忙,警方一直難判定殺人動機,現在比較清楚了,亦解開兇手為何要在車內殺死死者的謎團。

警方與保險公司聯絡後,設法使陳世傑回港,警方在陳世傑回港時將他拘捕。1992年7月13日,死因裁判庭首日聆訊麥惠娥死因,屯門仁愛堂診所吳成華醫生作證時表示,事發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死者被送入診所時,全身燒傷,已無任何生命跡象,證實送院途中死亡。

法醫作供時表示,1989年10月24日,死者丈夫陳世傑認屍後,他負責剖驗死者,證實死者生前沒患任何疾病,身體健康,沒有飲酒,死因是全身嚴重燒傷。「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但不肯定當時是否清醒。」「有一點很明顯,死者在火警發生時仍有呼吸,因為她的肺部發現有火煙痕跡。」「汽車內有混合纖維及膠料,這些物料燃燒時會產生山埃氣體,死者遺體內雖有山埃成份但難以判定死者遭人毒殺。」法醫指出,死者可能在汽車起火數分鐘後死亡。

1992年7月29日,晚上八時二十分,陳世傑由加拿大溫哥華回港,重案組探員在機場迎接,正式將他拘捕。1993年9月16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金案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陳世傑,四十三歲,加拿大華僑,被控於1989年10月23日,在屯門藍地福亨村謀殺三十九歲妻子麥惠娟。陳世傑否認控罪,說這是意外事件。

代表律政署作主控官的御用大律師陳述案情時說,被告與死者是夫妻,兩人結婚已有十年,感情一直不太好,死者家人曾多次目擊被告毆打死者,令死者身體受傷。主控官說:「控方的證據包括被告與妻子於1986年10月至11月間的錄音,被告曾與死者談過一些金錢及不忠的問題。」「被告曾表示會用多種方法殺死妻子,再焚燒屍體,令調查人員無法找到證據。」「被告由加拿大回港,在警誡作供時表示,錄音內容只是鬧着玩,沒有實際行動。」「錄音帶內容顯示,被告與妻子的感情在1986年已出現問題。」

「被告在1986年11月,在加拿大曾以刀傷害妻子,被加拿大警方控以傷人罪。」「被告勸妻子不要出庭指證他,他的妻子聽從他的說話,沒出庭指證,被告控罪因而獲得撤銷。「1987年尾,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在被告舅父家中居住,即案發地點。」「死者的姊姊說,有一次她往探妹妹,看見兩人吵架,被告揮拳打死者。」「被告與死者返回加拿大後,死者兄長目擊被告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打死者。」「1989年3月,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再次住在案發現場,被告當着死者的姊姊面前與死者吵架,死者曾向姊姊說被告曾用哥羅芳迷暈她。」

主控官解釋,被告與死者都購有人壽保險,當中包括意外死亡賠償。「被告與死者在加拿大有一名相熟律師,兩人於1989年曾要求該名律師為他們立遺囑。」「死者在遺囑中言明,如果她突然死亡或死因有可疑,她名下物業及遺產會捐贈內地一所科學研究中心,而且必須調查她的死因。」「不久,被告私下要求律師更改死者遺囑,將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改為被告兄長。」「被告在該份已改寫的遺囑上簽名,不過,警方現時仍未找到那份遺囑。」

主控官說,被告在警誡作供時表示事件屬意外,案發時,死者正協助他維修漏油的汽車,汽車突然失火,才將她燒死。主控官說:「一名政府化驗師,最初認為屬意外,但在去年獲得更多證據後,不否定事件可能由有經驗的汽車技師所為。」

1993年10月12日,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案在高院宣判,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向法庭回報被告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

無頭女浮屍案(1988年)

1988年3月2日上午11時左右,青衣島聯合船塢對開海面,一名在躉船上工作的水手發現在海面上有一具無頭、無手腳,只餘中間一段身軀的女性胴體在海面漂浮,屍身已被海水浸得發白。水手立刻報警,水警輪很快就趕到,將這段女性身軀撈上水警輪。

法醫奉召到場,檢查過後,推斷女屍屬二十至三十歲女性,屍身的四肢及頭部是被銳器切斷,切口雖然曾被魚類咬過,但仍十分平整,推斷是一宗殺人後再支解案件,殘軀上沒有甚麼特徵,警方稍後召開記者會,希望有年齡相若而又已失蹤的女郎家人與警方聯絡。近百名藍帽子警員連同水警,以及直升機分別在發現浮屍的附近海面,作海空立體搜索,希望可以找到死者的四肢及頭顱,經過多日搜索,並未有任何發現,與警方聯絡要求認屍的人很多,包括一名姓孫男子。

孫某懷疑那具殘軀是她的女友羅雪碧,羅雪碧在1988年2月27日失蹤,那名男子稱,他在山東街開五金店,羅雪碧是一名指壓女郎,兩人在山東街十八號廣榮樓租了一層樓同居,將一間房分租給一對姓賈夫婦。「五金店!山東街!」重案組探員將兩者組合在一起聯想,五金店有不少工具可以支解屍體,山東街與海邊僅相隔一條塘尾道,由山東街廣榮樓步行至海邊,僅需三分鐘。探員其後陪同孫某到殮房認屍,孫某看完那具殘軀後,僅表示身材有些相似﹐由於沒有任何特徵可以認出身分,他也不敢肯定。沒有明確證據,警方未敢肯定死者就是羅雪碧,此時,有人提出要求港大醫學院協助「砌屍」,於是,那具殘軀就送到港大醫學院,經過一番精密計算後,「砌屍」工作終於大功告成,探員將之與羅雪碧的照片對照,發現有八成相似,把調查重點集中在羅雪碧身上。

孫某在再次接受探員盤問時,突然想到一條極寶貴線索,羅雪碧曾在一間醫院做過刮宮手術,當時拍過一張盤骨的X光片,探員立刻到醫院取得該張X光片,將殘軀的盤骨對照X光片,之後作科學鑑證,經大學教授證實,兩者的骨骼結構吻合。殘軀的身份終於得到證實,死者是二十七歲指壓女郎羅雪碧。探員申請搜查令,搜查山東街廣榮樓一單位,從孫某口中得知羅雪碧有一隻「刁陀」女裝金表及一條金鏈不翼而飛。孫某又在房間一個日曆找出一個號碼是那個「刁陀」表的編號,探員將那個編號通知香港所有押店,着他們查看這個金表有否有人典當。

臨走前,一名探員隨口問單位的住客何時才回來,孫某說他們在二月底已搬走了。「房間已經空置,為何還會用鎖在外鎖着?」探員起了疑心。徵得孫某同意,探員將該間房的門撞開入內搜查。在房內,探員撿獲一些衣物,部分染有血漬,孫某認出有些是羅雪碧的衣物。探員通電上峯,增派人手前來搜索,在廚房及廁所內找到四五點乾涸的血漬,將血漬樣本送往科學鑑證後,證實屬羅雪碧所有。

另一方面,那隻「刁陀」表亦有了下落,一間押店發現所收進的一隻「刁陀」手表,正是羅雪碧所有的一隻。朝奉將典當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告訴了探員探員於當日傍晚在石硤尾區拘捕一個叫阿成的青年。阿成表示,那隻手表是一名叫黃德成的男子交給他典當的,他說,黃德成是一名電影臨記,住在油麻地,他們兩人靠傳呼機聯絡,探員着阿成用傳呼機與黃德成聯絡,相約在深水埗一家餐廳內見面。黃德成在餐廳出現時,預先埋伏的探員立刻把他拘捕。黃德成接受探員盤問時表示,那個手表是羅雪碧以二千五百元賣給他的,在2月尾,因為需要金錢搬屋,才將手表典當。探員說:「你是在二月尾搬屋,但根據當票資料,典當日期是三月中,如果是急需錢用的話,不會這麼遲才當吧,如果表是你的,你又何必要人幫你當。」

這時,科學鑑證科人員,已將廣榮樓發現的血漬與羅女軀幹的肌肉纖維比較,發現其中三個樣本與羅女殘軀的肌肉纖維吻合。法醫解釋,一個人的肌肉纖維與血液是有一定關係,兩者可互相印證。探員問黃德成:「2月27日,你在哪裏,有沒有人可證明?」黃德成無法回答。稍後,探員向他展示證據,警誡他作供。黃德成作供時表示,當日他與羅女在屋內發生爭執,兩人其後大打出手。羅雪碧攻勢凌厲,黃德成一直退到廚房,隨手拿起一把牛肉刀向羅雪碧揮動,結果把她斬死。殺人後,黃德成把羅雪碧拖入廁所內支解,又用布將血漬抹乾淨。支解後,黃德成用膠袋將肢體袋好,拿到海邊拋棄。黃德成稱,他是因為喝醉酒才誤殺羅雪碧,並非有意把她殺害,黃德成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案件轉解高院審訊,控方認為這並非一宗誤殺案,控方指出黃德成因屢欠房租,經常被羅雪碧追債,因為這個原因,黃德成才會在2月搬走,因此,他已動了殺機。趁早上屋內只有羅雪碧與他一起時,將羅雪碧殺害,並且支解棄屍。1988年10月11日,高院審訊完畢,由五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經九小時退庭商討後,一致裁定黃德成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死刑。

觀塘政府大廈廠房情殺案(1985年)

1985年11月27日凌晨四時,有的士司機收工回家途中,途經翠屏道邨第九座,見到一個人倒臥在血泊中,於是他跑回家中,致電報警。

兩名巡邏警員接到通知抵達現場後,在那人身上找到一張身份證,持有人名林木興。救護車將那人送抵聯合醫院,送院後證實那人已經死亡,救護員將之舁送殮房。四時三十分,大批警員接報到事發現場調查,根據死者伏屍處對上單位,掛在窗外物件損毀程度來看,相信死者是從天台墮下。警員調查一番後,沒有任何發現,將案列為有人從高處墮下喪生處理,根據在死者身上撿到的身份證作進一步調查。身份證資料顯示,林木興在翠屏道邨第九座居住,探員很快就與他的家人取得聯絡,經認屍後,確定死者是林木興。

探員從死者親人口中,探員沒有多大收穫,林木興甚少與家人說心事,他的親人只知道他有一個無所不談的朋友叫做陳仔。探員於是向陳仔調查,陳仔說:「林木興於數年前在德福商場認識一名女售貨員李少卿,兩人十分要好,已到談婚論嫁地步,但李少卿家人反對這頭婚事。」林木興曾向我訴苦,說定是有人從中作梗,搶去他的愛人,要我向李少卿探探口風。李少卿向陳仔複述了父親對林木興形相的看法,並稱她父親相人十分準,今次一定不會例外。因此,李少卿也覺得十分為難,兩人經過多番研究,給於找到了藉口,說因有第三者介入才令他們情海翻波。陳仔與李少卿夾好口供後,李少卿相約林木興在1985年11月26日傍晚,在德福商場一家食店見面。探員問陳仔:「你知道李少卿住在那兒嗎?」陳仔說:「她住在調景嶺十二區一間石屋。」探員於是往調景嶺找李少卿,但李少卿家稱她昨晚沒有回來。

1985年11月27日上午,興業五金廠姓陳老闆,返回位於觀塘政府大廈三樓廠址時,發現有一名少女倒臥在地上,那名女子的面部及口部都沾有鮮血,頸上纏有一條鐵鏈,看樣子是被人勒死的屍體旁有一枝染血木棍,於是立刻報警。法醫奉召到場檢驗屍體,發現死者頭部遭人用鈍物重擊,致命傷是頸部被勒,窒息致死。屍體舁送殮房後,法醫作進一步檢查,證實死者仍白璧無瑕,生前或死後都沒有遭到性侵犯。

探員在現場調查,發現廠房大門沒有被撬痕跡,現場並不凌亂,相信兇手持有廠房鎖匙。死者亦是自願隨兇手入內。探員根據陳老闆提供資料,期下有一名工人林木興有這裏的鎖匙。

女死者身份其後證實是整夜未歸的李少卿,此案稍後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重案組綜合多名證人口供及現場跡象,判定這宗是兇殺及自殺案,林木興將李少卿帶到上址後,將她殺死然後離開,再到翠屏道邨第九座跳樓自殺。

坪洲東灣釣魚公石海灘母女三屍案(1985年)

25歲的陳姓少婦與販賣玉器的30歲姓蘇丈夫結婚5年,育有兩名分別5歲及3歲的女兒,一家四口居於坪洲一間石屋,一個原本和諧的家庭,卻有傳因丈夫重男輕女,二人不時發生爭拗,感情大不如前。1985年4月11日,二人又因小事發生口角,陳婦一怒下,帶同兩名女兒離家出走,不知所終。

妻女失蹤多日,蘇四處尋人,至4月13日早上10時,蘇經過坪洲東灣「釣魚公石」海灘時,突然發現近岸,有物體漂浮。蘇上前查看,竟發現漂浮物身上穿有衣物,而且衣物顏色與妻女所穿十分相似,大驚下,立即跑到山頂一個電台發射站,拍門呼叫求助,站內技術員與蘇到海邊查看,雙方認定是屍體後,再折返發射站報警。

警方到場時,屍體已被潮水推至岸邊,旁邊滿布木塊、竹竿等雜物。微微的海浪,時進時退,蓋掩屍體。警方到場將3具屍體撈起,全部人面部朝天,3人腰間均被一條4米長的紅色碎花布帶綁纏,屍體堆疊呈「品」字狀。陳婦穿碎花上衣,綠色長褲,身上無任何遺物,屍體墊底;幼女身穿綠色冷裙,擱於母親腹腿間;而長女則穿藍色上衣及紅色長褲,緊貼母親右手及腹腔之間。警員先用膠布遮蓋屍體,後來探員到場,用剪刀剪開腰間紅布,檢查3人身體,並無發現任何傷痕,只是手腳及頭部有被沙石擦傷的痕迹。蘇在場目睹3人死狀,情緒激動,一度企圖跳海自殺,警員力阻蘇靠近海邊,其後蘇當場暈倒。警方調查後,相信陳婦攜兩女自殺,將案件列作謀殺及自殺案件處理。

25歲的陳婦為兩女之母,但最終卻要兩名年幼女兒陪死。一些老街坊表示,陳婦待人接物非常有禮,生活節儉,樂於助人。曾經有鄰居長者生病,陳婦主動陪同看病,及煲藥給其服食。陳婦深居簡出,早上持手電筒替丈夫開路,推車往碼頭擺賣,隨後又推着木頭車送長女上學,再與幼女去買菜回家煮飯,每日如是。據陳婦的大伯透露,陳婦平日沉默寡言,生活節儉,一家大小的開支由她一人打理,估計她有10餘萬現款存於銀行,因此並非因經濟問題而產生命案。當時有傳丈夫因重男輕女觀念,令陳婦承受不少壓力,夫婦二人不時因此發生爭執,最終釀成悲劇。

不過蘇則透露另一版本,聲稱妻女失蹤當日早上,石屋後山泥塌下,蘇起床後見狀,要求妻子一同清理瀉下山泥,被妻子拒絕,雙方因此大吵一場。蘇其後離家往街市開檔,未幾陳婦就帶着兩女離家。直至晚上他回家未見妻女,以為3人去了九龍的娘家,之後發現妻女失蹤已即時報警,惟妻女最後浮屍海面。

蘇有6兄弟姐妹,他排行第三,自幼在坪洲讀書,長大後任車玉學徒,婚後自購機器返家,替別人加工打磨玉石,亦自行將下價玉器拿到坪洲碼頭一帶販賣。陳婦原為製衣廠車衣女工,據悉陳在事發5年前,一次車衣女工友婚禮擔任伴娘,與任伴郎的蘇始相識。二人一見如故,交往不夠一年即結婚,但婚事屢受家人反對。陳婦母親痛失愛女,指女兒平常在家任勞任怨,甚少向家人抱怨,內心積壓無處發洩,忍無可忍才出此下策,最可憐是兩無辜稚女白白送命。

瀝源邨福海樓殺母案(1985年)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沙田瀝源邨福海樓一單位,七十歲的張杏致電旺角警署偵緝部警長劉堂,向他說兒子嚴啟德一整晚沒有回家,麻煩你幫我找找他。劉堂是旺角警署內,少數知道嚴啟德患有精神病的人之一。劉堂知道事態嚴重,萬一嚴啟德在街上精神病發的話,後果就可能非常嚴重。收線後,劉堂向巡邏警員發出通電,找尋嚴啟德。

同日傍晚六時,神情憔悴的嚴啟德返回家中,自進入自己的房間,不發一言。張杏連忙從雪櫃取了一瓶鮮奶,將鮮奶倒進一隻水杯內,再將醫治精神病的藥丸,溶在鮮奶內給嚴啟德吃。晚上八時半,張杏致電給劉堂,向他說阿德已回來了,不過,我擔心他的病會復發,所以為安全計,我把他送進青山醫院吧!」(據推測,嚴啟德在浴室到青山醫院這四個字,悄悄由浴室出來,全身赤裸,躲在一旁偷聽張杏與劉堂的對話)突然,嚴啟德全裸走出來,責駡媽媽張杏,及後嚴啟德用菜刀襲擊媽媽張杏。而電話另一邊劉堂聽到張杏的悽厲慘叫聲,於是連忙叫探員催促沙田警署立刻派人救援。

晚上十時零七分。嚴啟德身無寸縷,右手揮舞染血利刀,在沙田瀝源邨福海樓三樓平臺出現。不少人更被嚴啟德的模樣嚇呆了,亦沒有人敢去猜測。嚴啟德逐步向粥麵店走近,手中的刀,握得更緊,手背上的青筋,如蚯蚓般凸起。一名在平臺經過的女子,看見全身赤裸的嚴啟德,不自禁地叫了出來。嚴啟德連忙轉過身來,對著那名女子獰笑。那名女子被嚇得斯底里地拔足狂奔,嚴啟德就像鯊魚一樣,追逐那名女子逃跑。那名女子逃至榮瑞樓地下時,被嚴啟德追及,從後箍著她的頸。嚴啟德右手高舉菜刀,作勢要斬下去。

適時,接服趕來的一部巡邏車,在街坊的指引下,找到嚴啟德。可是,由於他手上有人質,於是負責帶隊的警長吩咐屬下的三名員從巡邏車取來籐牌及長警棍戒備。由於事情危急,警長朝天開了一槍,警告嚴啟德。嚴啟德看到身穿制服的警員時,一手將手上那名女子推倒在地上,那名女子連爬帶滾地逃命。手持籐牌的警員慢慢走向嚴啟德時,嚴啟德突然凌空揮刀向一名警員斬下。那名警員舉起籐牌抵擋,可是嚴啟德凌空下的力度,大得出乎意料,導致將那名警員震倒在地上。嚴啟德在那名警員身上,用刀狂劈,幸而,每一刀都劈在籐牌上,否則,那名警員早被劈成「肉醬」。警長見屬下危在旦夕,就再朝天開了兩槍警告,但嚴啟德未有理會。警方其後向嚴啟德開了三次後,嚴啟德把菜刀重重擲在地上,搖搖晃晃地站起身來,向前狂奔。眼見他即將衝入人群,警員再開了一槍,嚴啟德身子挺了一挺,倒在地上,及後證實死亡。

警方之後到福海樓案發單位調查,發現張杏倒卧在單位內,其後亦證實死亡。

2019年6月4日 星期二

大窩坪臨屋區命案(1984年)

1984年9月20日凌晨二時,一位休班探員駕車途經大窩坪道澤安邨附近時,見到一名青年倚着燈柱歇息,旁邊有兩個大型旅行袋。探員覺得這名那名青年有可疑,於是下車截停那名青年調查。當探員走向那名青年時,那名青年突然轉身揮拳打向探員的臉,然後轉身往山上逃走,遺下兩個大旅行袋在地上。

探員俯身檢視那兩個旅行袋,他把旅行袋的拉鏈拉開,發現內有一張毛氈,毛氈包着一些又軟又暖的東西。他拉開毛氈,發現旅行袋內所載的是一具殘缺屍體。那是由腰部至胸口的上半身碎屍,探員將另一個旅行袋打開,內裏果然有另一些碎屍,是腰的下半截,以及一雙大腿,小腿及腳掌則未見。探員看了看,碎屍的下半身有男性性器官,死者應是男性,但兩袋碎屍沒有人頭及雙手。由於事態嚴重,探員通知上峰派人到場調查。

法醫到場,證實死者是一名中年男子,屍體被分割的部位十分整齊,屍身上血跡不多,推測死者被人謀害後,遭肢解分屍,肢體上有鋸痕,藏屍的其中一個旅行袋內,有一把用舊了的木板鋸,相信兇手用此鋸將死者分屍。法醫對探員說,屍體十分「新鮮」,被發現時死去不足兩小時,案發第一現場應在附近。

警方於同日早上七時,派出大隊藍帽子警員,冒雨作地氈式搜索,並召來兩頭警犬協助,但無突破性發現。死者被木板鋸分屍,探員推測兇手或死者因工作要用木板鋸,職業可能是木工、裝修工人或地盤工人,而棄屍那名青年年約二十五歲,身材健碩,當時身穿T裇及牛仔褲,樣貌看不清楚。警方將疑人資料發給各單位留意,派人到大窩坪一帶進行問卷調查,加緊截查可疑人物。

9月23日,一隊警員在長沙灣荔枝角臨屋區巡邏時,發現五名男子在一間屋外聚集,認為有可疑,上前查詢,五名男子異口同聲,到上址找一名叫李六的工友。其中一名男子說:「李六為我們保管裝修工具,可是他近日卻失蹤了,我們取不到工具,開不到工。」一名警員走近大門,從門縫向內查看,一陣異常惡臭從門縫傳出來,憑經驗推測,那是一種屍臭味道。警員想起數日前附近有碎屍發現,認為事有可疑,通報上峰要求破門入內調查。警員召來臨屋區區長做證人,由警員破門入內,大門一打開,一陣惡臭由內湧出,各人連忙掩住口鼻。探員入屋搜查,在屋內的床下底找到一個兩呎高的圓形鐵桶,臭味就是從這個鐵桶傳出來,各人合力將鐵桶拉出來,將鐵蓋打開後,發現其內有一雙斷手及小腿連腳掌,並用批盪用的「福粉」醃着。探員又在屋內一個紅色膠垃圾桶內,找到一個已腐臭的人頭及一大堆異常可怖的人體內臟,這些人體遺骸,送到殮房由法醫檢驗。

法醫將這批遺骸與日前檢獲的殘肢比對,證實來自同一個人。「雖然屍身已經腐爛,但『福粉』將屍體其中一隻手指的指模保存得甚好。」經核對檔案,證實死者就是李六。根據李六同鄉提供的資料,探員知道李六現年三十歲,由內地來港五年,職業是裝修工作,在港有一個年逾七十歲的叔父,鄉間仍有親人。李六的同鄉惋惜地說:「李六打算在年尾返鄉下結婚,想不到竟然被殺害了。」

李六被殺害肢解,轟動整個臨屋區,李六一名姓焦的同鄉兄弟向探員提供線索。焦仔說:「李六與一名同鄉兄弟李財義同住,兩人由鄉間偷渡來港,取得綠印身份證後,原本住在山邊木屋,後因清拆才搬到這裏,後來兩人日久不和,常有爭執。兇案當晚十一時,他曾到來找李六及李財義聊天,但只見李財義一人在屋前的浴室洗身。他說李六不在家,將我驅逐。

經深入調查,重案組探員得知,案發後平日與李財義稱兄道弟的阿基亦不知所終。探員推測李財義犯案後會逃回內地,通知各出入口岸留意李財義及阿基,同時派探員二十四小時監視案發單位。數日後,李財義與阿基一先一後返回案發單位,探員將他們拘捕,帶返重案組總部調查。兩人均否認殺人,對探員盤問採取不合作態度,只說兩人過去數天一起到大嶼山旅行,其餘甚麼事都不知道。重案組探員將兩人分開隔離盤問,但仍未能令他們招供,調查工作毫無進展,只得將兩人扣押在不同羈留所。

羈留所內除李財義外,還有三名犯人,那幾名犯人對李財義視若無睹,各自講自己的犯案情況。其中一名叫阿飛的犯人說,自己因日前在大窩坪發生的碎屍案被警方拘捕,其實他是冤枉的。李財義這時突然開口:「那案是我做的,怎會拉你?」然後向阿飛說出犯案經過。李財義對阿飛說,案發當日,他與阿基回到案發單位時,李六不滿李財義經常帶阿基回來住騷擾他的安寧,兩人發生口角,混亂中,李六被人殺害。殺人後,李財義在阿基協助下,將死者肢解,阿基將部份殘肢放入兩個大旅行袋內,打算將那兩袋殘肢拋棄在山邊。但阿基在棄屍途中遇到探員,他將探員打倒後,棄下旅行袋奪路而逃。阿基逃回臨屋區,李財義正在處理其他殘肢,他知道阿基棄屍被撞破,知道棄屍已不可能,將其餘遺骸藏在一個鐵桶及一個垃圾桶內,兩人離開單位,到大嶼山暫避。李財義口沒遮攔地說犯案經過時,他的說話已被暗藏的錄影機錄下。

1984年10月初,李財義及阿基同被解上北九龍裁判署過堂,警方相信阿基是當日攜旅行袋棄屍的人,可惜遇襲探員未能把他認出,阿基獲得釋放。1985年3月,李財義轉解高院審訊,控以一項謀殺罪名,被告一直否認,但未為自己辯護。經過十三日審訊,1985年3月25日,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被告死刑。

女童吳凱琳被殺案(1983年)

1983年7月2日下午5時許,住在沙田禾輋邨泰和樓1412室的8歲女童吳凱琳,跟隨哥哥及義兄到瀝源邨祿泉樓附近花園玩耍,但之後離奇失蹤,一直音訊全無。

1985年1月6日,沙田禾輋邨美禾樓對面山坡的荒廢地盤(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沙田分校現址)發生火警,消防員將火救熄後發現一個人頭骨,召來警方人員接手調查。及後發掘一副白骨,而警方亦在現場發現疑似死者的衣服。

警方發翻查失蹤人口記錄,發現1983年7月2日失蹤女童吳凱琳,失蹤時所穿著衣服和現場發場的衣服相似。警方於是邀請吳凱琳家人認屍,吳凱琳家人跟據現在的衣服和經過牙齒比對,證實是1983年離奇失蹤的8歲女童吳凱琳。

究竟是誰引誘吳凱琳離開遊樂場呢?因為小朋友是不會隨便跟隨陌生人離開,所以這個人是和吳凱琳是認識的,而這個人為何要拐走吳凱琳,然後將她殺害呢?而這個人會不會因和吳凱琳家人有爭執,所以拐走吳凱琳,然後再殺死她報伏。另外一個講法,哪人和吳凱琳並不認識,但哪人用糖果吸引吳凱琳,然後把她拐走,然後殺死她。

屍體存放愈久,會發出嗅味,但為何附近居卻聞唔到怪味呢?為何荒廢地盤會無故發生火警呢?會否凶手發現屍體發臭,所以放火毀屍滅漬呢?但吳凱琳消失大半年,才尋回屍體。如果凶手是因屍體發臭而放火毀屍,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具屍體唔會相隔長時間後才發臭?

究竟此案真想是怎樣,至今仍然無人知道。

富興公司母子被殺案(1983年)

1983年2月11日,農曆年廿九,老闆黎先生正忙於年尾結帳,在下午2時45分,他便急急將店內一筆現鈔攜往銀行存入,並吩咐妻及幼子等他回來,臨行前將店中小閘關上。下午4時,黎先生從銀行回到公司,發覺小閘虛掩,奇怪之下推門一看,竟發現店內漆黑一片,未有亮燈,心裏寒了一寒,沒有進入店內。然後黎先生走到隔鄰的燒臘店,向那裏熟稔的老許説明了情況,老許説:「3時左右,你的小兒子才問我借了部木頭車,説要盛戴垃圾與雜物移往垃圾房棄掉,之後已歸還了車子。看來沒有什麼不妥,一切正常啊!你是否神經過敏了?」

黎先生懇求老許:「麻煩老兄,給我在店外把守,我現在就進入去查看,若真的有事,你聽見我的呼叫聲,請務必相助,可以嗎?」老許一口答應,並立即拿來斬燒臘的刀子,埋伏在店外候命。黎先生於是便步步為營的踏進店內,漆黑中,他探索着自己知道的位置,把電燈掣開了。赫然看見幼子伏在店內中央位置,頭部鮮血淋漓,跑上前將他抱在懷中,發覺尙有體溫,惟呼之不應,看來離死不遠。這時候黎先生隨即又跑入店後的一梗小房尋找妻子,不料她的情況更壞,同樣滿頭鮮血,臉部更被蹂躪至血肉模糊,五官輪廓幾乎都看不淸,明顯沒有生命跡象了,血花濺在四邊的布疋上,相當恐怖。站在外邊的老許聽到黎先生呼叫,立即旋即跑入店內,見血人兩個頓時也目定口呆,於是報警。

大批警員到場調查,現場一片混亂,有被搜掠過痕跡,同時撿獲一支鐵筆和一柄刀染有血跡,黎先生説兩件東西都不是公司之物,相信就是殺人兇器。另發現一個有血手印紙盒和染滿血跡的男裝衣,估計是兇徒留下來的。男死者身上懷有的一千元現款,女死者的一條白金頸鏈則不翼而飛,綜合現場環境和證物所見,警方初步估計兇徒祇有一名,應該在比較慌亂的情況下犯案,但行兇手法則非常殘暴而且快速俐落,警探初步循着劫殺或仇殺兩方面偵查。

而附近商舖目擊者提供了線索,警方初步鎖定一名疑兇,此人是黎先生認識多年的生意夥伴,據聞也是女死者的遠房親戚。奇怪的是,兇案發生翌日,警方透過各大報章發放消息,疑兇卻另有版本︰疑兇名叫謝陳潤(26歲),被列為嗜殺的「危險人物」,估計近日幾宗劫殺案都跟他有關,呼籲港九新界市民提供消息。不知這是警方慣常之聲東擊西查案手法,還是別的原因。而真正被鎖定的疑兇,四日後(2月15日)才正式在報章刊登,此人名叫姜耀南,29歲,十年前由大陸偷渡來港,有妻及兩子,報住元朗鳳池村,警方曾到上址搜捕及偵查,可惜疑人已逃之夭夭。

話説姜耀南跟黎先生相識近十年,有生意來往,他不時向富興公司取貨往深圳經濟特區,出售予當地一些個體經營的布疋店。案發當天上午,姜耀南曾到訪富興公司找黎先生商借金錢過年。但黎先生一口拒絕,但隨即又在袋中取出一千元現款給黎先生幼子度歲,然後憤然離去。同日下午三時許,富興公司對面的花店東主,曾目擊一位年約30歲的男子,在富興門外跟女死者攀談,似在交涉生意,未幾兩人一同進入富興公司,並把大閘關上。而那個男人何時離去,花店東主則未及注意。警方之後將姜耀南的照片給花店東主看,他毫不含糊地説:「就是他!」推斷姜耀南早上跟黎先生借錢不遂,心有不忿,下午後復返,將目標移向女死者,兇徒已呼之欲出。而依照時序推測,母子倆在三時過後至四時這段時間內遇害。

1983年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刑偵處幹警根據本港警方所提供的資料,在深圳市一間酒店內將疑兇姜耀拘捕。他是在案發當天凌晨(2月12日)由羅湖非法偷渡返大陸,之後潛入深圳市,深圳公安通過深港兩地政府常設的邊境聯絡官通知港方。1984年8月10日,下午三時,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人員,往羅湖橋押姜耀南。原來姜耀南在大陸犯了法,經公安查明後判以監禁,這天正是他刑滿出獄之日。諷刺的是,姜某竟向港警連聲多謝,並感激可以返港受審,表示樂意和警方合作。翌日,姜耀南隨即被押上九龍裁判司署提堂。

1985年2月6日,全案審結,由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一小時,裁定被告姜耀南謀殺罪成,判處死刑。

油麻地渡船街殺子案(1981年)

占美是一名中英混血兒,自小在香港長大,廣東話十分流利,原在政府機構任職,其後由於涉嫌貪污,遭停薪留職調查,至今已有好幾個月。此事令到占美十分苦惱,不過,更令占美苦惱的,是他的妻子蘇珊娜要離開他。

一天,蘇珊娜從外返家,聽見房內有男女嬉笑聲,於是入房察看。豈料看見兩條肉蟲在床上打滾,男的是自己丈夫占美,女的是一個妖治女子。蘇珊娜的心傷透了,奪門而走,再也沒有回來。最初,占美還不覺得怎麼樣,但漸漸,他覺得要照顧兩歲大的兒子莊臣,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外,蘇珊娜掌管了他的積蓄,如今一旦離開,聯名戶口中少了她的簽名,根本就無法提錢。占美真後悔當日為何要開這樣一個戶口,要兩個人簽名才能提存!另方面,廉署又經常召他前往問話,令他感到極大壓力。占美開始知道蘇珊娜對自己的重要性,開始四出打探她的下落。

蘇珊娜離家後,在外租一個單位居住,與占美一名下屬湯信過從甚密。占美愈想愈覺得湯信可疑,加上自己的枕邊人又與對方關係密切,令他更確信自己的推測。「定是他們要聯手對付我,好一對姦夫淫婦!」占美愈想愈氣,但以自己現時的處境,卻又無可奈何,一點辦法也沒有。此時,莊臣可能是肚子餓了,纏住占美嚷着要吃東西,占美已心煩意亂,一把將兒子推倒地上,痛得莊臣大哭起來。莊臣的哭聲,令到占美胡思亂想起來。「說不定這個孩子不是我的!」有了這個想法後,占美目露兇光。「我對付不了你們,但要對付這個娃娃,卻輕而易舉!」怒火把占美的理智蒙蔽,他一手捉住莊臣,用力把他拋出窗外,莊臣從二十八樓飛墮,觸地後成了一堆肉醬。警方聞訊到場,由於莊臣只有兩歲,應該沒有自殺的可能性,將案列為「有人從高處墮下死亡」案件處理。為探求死者從何處墮下,警方由大廈頂層開始向下作「高空巡邏」,逐戶調查。

當警員按響占美家中的門鈴時,占美打開大門,隔着鐵閘看見有警員站在外面,嚇了一跳,連忙把大門關上。警員覺得事有可疑,不斷催促占美開門,又通知上峰增援。「我們是警察,屋內的人立刻開門,否則我們將採取破門行動!」占美這時才知道闖下大禍,但此時要逃走,已有困難,大門被警員堵着,唯一可以逃走的地方,就是窗口。占美心中盤算,由二十八樓攀到地下,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但如攀到下一層的單位內躲藏,或許可避過警方的搜捕。

結果占美逃走失敗,被警方拘捕。占美向警方自首時說:「警員來調查時,我以為是蘇珊娜向警方誣告我,情急之下逃走。」占美的謊言,很快就被拆穿了,因為在事發時,蘇珊娜及湯信都不在現場。警方稍後把占美落案,控以謀殺莊臣罪名。占美在羈留期間行為異常,警方翻查他的病歷,知道他患有精神病。1982年8月10日,該案在高院審結,陪審團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及非法禁錮罪名成立,由於精神病專家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正值病發,法官判被告入精神病院接受無限期治療。

荷理活道雙屍案(1980年)

1980年9月18日,下午二時十五分,阿炳接到大女的契媽麥太的電話。麥太說:「陳先生(阿炳),我剛才去過你的寓所,發現鐵閘打開,但大門關上,我拍門又沒有人應。於是我向鄰居借電話打,聽到屋內有電話鈴聲,但沒有人聽。後來,我貼耳在大門聽屋內動靜,聽到有啤啤哭聲及電視機聲浪,我怕屋內出了事,才打電話給你。

阿炳打電話回家,電話沒有人聽,於是他返回港島荷李活道二零八至二十四號家查看。阿炳用鎖匙打開大門,發現屋內一片凌亂,廳中有一灘灘鮮紅耀眼的血,有一條血路向睡房伸延。而妻子何淑儀儀躺臥在睡牀上,全身鮮血,口塞尿布,雙手被尿布捆綁,雙腳被裙帶所纏,床單已被鮮血染紅了一大片。嬰兒房內的女傭梁儉亦口塞尿布,手腳被綁,滿身鮮血,伏屍床上。兩名分別一歲及兩歲大兒子,沒有受傷,阿炳大驚,於是報警。

探員到達現場後,發現現場有明顯搜掠痕跡,探員相信是劫殺案,阿炳點算後,發現失去一千二百元現金。一隻價值四千元鑽石戒指,兩條共值千多元的金鏈。探員在大廈進行問卷調查,一名鄰居表示,早上十時左右,看見一名男子進入單位內,相信與死者認識。探員邀請兩名死者及男戶主親友,到警署協助調查,但未發現可疑人物

法醫檢驗兩具屍體後,推測遇害時間在上午十時半至十一時之間。兩名死者身上有十多處刀傷,由菜刀造成,致命傷都是咽喉中刀,大動脈被割斷,失血過多而死。屋內客廳地上有一柄染血菜刀及四個血鞋印,從死者陳屍情況判斷,女傭梁儉在嬰兒房內遇害,阿儀在客廳被殺,移屍睡房,兇手的衣物,應染有大量血跡,屋內發現一批染血衣物,相信兇手曾用來抹血。探員將證物分類時,在一堆染血衣物中,發現一件男裝恤衫及一條西褲,檔次與其他衣物不同。阿炳到警署辨認後,說恤衫及西褲都不是他的。探員說:「兇手可能穿了你的衣物離開你記一下,有哪套衣服不見了?」阿炳與探員回到家中,仔細辨認後說:「一件藍格仔長袖恤衫,一條灰斜褲不見了,恤衫與斜褲都是在一家裁縫店做的。」

10月1日,兩名死者在九龍殯儀館舉殯,到場致祭親友不多。探員取走弔唁冊與親友名單核對,發現阿炳的外甥何少祥,沒有在舅母的喪禮出現,認為他有可疑。經調查後,探員決定拘捕何少祥,探員到沙田禾輋邨志和樓十一樓一零二九室。探員出示搜查令,拘捕何少祥及徹底搜查。何少祥被帶返警署,接受探員盤問。

何少祥向探員說:「何叔儀是我的仇人,我原本在舅父的參茸行任職,好幾次知道有批平貨,買入就可賺大錢,卻被她阻止,令我見財化水,但我沒有殺她。」探員拿了兩件衣物及一份報告向何少祥展示,恤衫及西褲上的血跡經化驗後,證實是你舅母的,你還是招供吧。何少祥在探員警誡下作供︰「案發當日,何淑儀叫我到她家中領回二千元墊支款項,我的朋友洪仔與我在一起到達何淑儀家。我們到達何淑儀家中,她見我與洪仔一齊來,說我帶人恐嚇她,然後她破口大罵,說我累公司損失慘重,還有臉來拿錢,又說了很多侮辱我的話。我忍無可忍,一拳將她打暈在地上。此時,梁儉從房出來正想大叫,洪仔掩着她的口,拖回房間內。不久,洪仔從房內出來,將何淑儀捆綁,然後拿走屋內財物。搜掠完後,洪仔到廚房拿了一柄菜刀出來將何淑儀斬死,又入房間殺了梁儉。洪仔對我說,他們認得我,一定要滅口,又叫我把何淑儀搬回房中,放在床上。我的衣服染滿血,於是拿舅父的衣物更換。我們離開案發現場後,途經過一家押店,洪仔要我將兩條金鏈典當,得了五百元。」何少祥強調自己沒有殺人,兇手是洪仔。探員問:「洪仔現時在哪兒?」何少祥說:「他住荔景臨時房屋區,我可以帶你們去找他。」

探員到達荔景臨時房屋區,發現洪仔己個多月沒有回去居住,警方下令通緝洪仔歸案。三日後,警方查出,洪仔在9月5日,因非禮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半年,案發時,洪仔在獄中。在案發現場的四個鞋印,經鑑證後,屬何少祥所有,現場沒有其他人的鞋印,探員再提訊何少祥,他終於承認殺人。「那日,我上門問何淑儀借一千元,但她只肯借二百元,當她從銀包取錢給我時,我搶了她的銀包,她大聲呼叫,我情急下將她箍暈。我正想離開,梁儉將我拉住,我將她制服,推回房內捆綁。我在房間拿了些尿布,回到廳中將何淑儀捆綁時,她已甦醒,我用尿布塞住她的口,到廚房取了菜刀,向着她們兩人狂斬。我在屋內搜掠財物時,何淑儀母還未死亡,正向門口滾去,我將她抱起,放在睡房的床上,因此弄得一身是血,我拿了些衣物抹血,又拿了舅父的衫更換。被你們拘捕後,我將罪名推在洪仔身上,因為洪仔曾對我說在八月底會潛逃回內地,一年後才回來,豈料他竟然在獄中。

1980年10月3日,何少祥以兩項謀殺及一項行劫罪名。1981年7月,案件轉解高院,何少祥被控與其他在逃者謀殺何淑儀(三十二歲)及梁儉(六十七歲),行劫何淑儀現金約一千元、兩條金鏈、一條銀頸鏈、六件玉器,何少祥否認謀殺但承認行劫。1981年7月24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一致裁定被告何少祥三項罪名成立,法官高富依例判被告繯首死刑,行劫罪入獄六年。1982年10月5日,港督考慮行政局意見後,赦免何少祥死刑,改為終身監禁。

彩雲邨伴月樓殺子案(1980案)

1980年9月8日晚上10時10分,阿材返回彩雲邨伴月樓寓所。開門入屋後,室內漆黑一片,阿材將燈按亮後,看見妻子阿好呆坐在廳中梳化,一動也不動。然後,阿材進房取衣服換時,看見四歲大兒子家華,蹲在房間一個角落,不停地顫抖,不斷地重複着「哥哥…哥哥…」。於是阿材問阿好:「家勤、家聯兩兄弟,今天乖不乖?」阿好沒好氣地說:「他們很好,不信的話你進房去看看,就知我沒有講大話。」

阿材見阿好說得奇怪,家華的表現又異常,於是前往察看。房內悄悄的一點聲音也沒有,阿材按亮電燈,看見兩兄弟並排躺在床上,身上蓋有一張米色薄被,在被的中央,有一大片血紅色。阿材將那張薄被揭起時,幾乎當場昏了過去,家聯、家勤兩兄弟全身赤裸,身上刀痕纍纍。最恐佈的,是家聯的腹部被剖開,腸臟亦流了出來,家勤的身上雖亦傷痕處處,但沒有傷及內臟。阿材連忙致電報警,警員及救護員接報到場,把家聯、家勤兩兄弟送院。家聯送院後證實不治,家勤經搶救後,終於度過危險時期。

法醫剖驗屍體時,發現家聯已死去超過十小時,即在中午十二時左右遇害,如及早送院的話,還可以挽回性命。家勤受傷時間較家聯遲,約在下午二時左右,兩人相信被同一件利器(可能是菜刀)所傷。重案組接報到場調查,阿好仍呆呆坐在廳中梳化上,對一切不聞不問。探員在現場搜集證據時,發現兇手的「善後工作」做得十分徹底,屋內可以說是一塵不染。而探員在屋內找不到任何凶器,可能事後被兇手帶走或拋棄。

從阿材口中,探員知道在傍晚時份,他曾與阿好通電話,但阿好卻沒有對他說家中發生了事。假如兇手入屋殺人,阿好沒有理由不知道的,加上她的表現異常,探員認為,兇手可能就是阿好。阿好被帶返重案組總部,由重案組女幹探為她錄取口供

阿好說:「他們要害我,連我生育的天職,亦被他們剝奪,當我產下家華後,醫生及阿材騙我結紮了輸卵管,說是為我好,其實他們是合謀害我。自從做了結紮手術後,鄰居就開始鄙視我,有時她們三三兩兩,說得起勁。可是,當看見我走近時,卻又停止說話,我知道她們是在說我,說我以後無仔生。我不能再生仔後,阿材對我的態度也變了,以前他放工就回來與我一起吃晚飯。但現在,他以加班為藉口,一個月難得有幾天在家中吃飯。他以為我不知,他在外邊被狐狸精迷住,又怎能瞞得過我!我想了很久,終於決定與三個兒子一起同歸於盡。」

女幹探此時對阿好進行催眠,助她回憶案發經過︰(以下是阿好以第一身敍述)阿材今早出去,他說工作繁忙,經常要加班,其實大家心知肚明,那會有這麼多班加的。我沒有說甚麼,送阿材出門時,他可能良心發現,對我說,今天不再加班,回來陪我吃飯。我吃過午飯後開始行動,我先把大門鎖好,然後到廚房取了一把菜刀,先叫家聯入房,解決了他,殺人原來並不困難。之後再叫家勤入房,這次就麻煩得多了,我費了很大努力,也不能把家勤劏開。之後,我把家聯及家勤抱上床,脫去他們身上衣服,為怕他們着涼,我為他們蓋上一張薄被。此時,我才發覺家華站在房門口,房門沒關上,大概他已看到我對付家勤的情形,我招手叫家華進來,可是他卻轉身逃,不知躲到那裏去。我最討厭亂糟糟,整個下午,我忙於清洗血跡,把那些血衣及菜刀,用垃圾袋裝好,丟到垃圾站。回家後,阿材打電話回來,不用他說,我也知道他一定說不回來吃晚飯,果然,不出我所料,他又說謊。

女幹探認為,阿好精神有問題,建議把阿好送進精神病院接受治療。1980年9月30日,阿好被落案控告謀殺及嚴重傷人罪名。12月1日,阿好在庭上呼冤枉,法官認為她不宜受審,宣佈將審訊押後。稍後,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案押後,因為阿好精神狀況轉壞,不宜受審。法官接納控方申請,宣布將阿好送入精神病院,直至可以進行審訊時才進行判決。

梁嘉敏失蹤案(1994年)

梁嘉敏,「王晶創作室」的助理製片,她於1994年8月31日下午,離開荃灣三棟屋住所,前往荃灣城門水塘尋找外景場地,之後下落不明。當年警方消息指,有人自動請纓陪同梁嘉敏到外景場地,之後梁嘉敏便一去不返。警方不排除有人對梁嘉敏心懷不軌,在外景場地落手施暴,事後梁嘉敏奄奄一息,被埋屍郊野。警方曾派出大批警員到城門水塘搜索,但毫無發現。

直至2011年,一名網友聲稱,近日多次夢見一名女子,自稱梁嘉敏,要求代為尋找其父母,網友好奇心驅使下到圖書館尋找資料,駭然發現梁嘉敏真有其人,她乃是於九四年八月底已經失蹤的女助理製片。網友本着寧可信其有,為梁嘉敏設立尋人網頁,其他網友瘋狂轉載,望圓梁嘉敏一個夢。

2014年,一名女網懷疑被女靈體上身,突然以一把無助哀怨的女聲,娓娓道出一宗年輕女子被輪姦殺害的慘案。女網友「口中」提及的案件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當年事主只有21歲,家住荃灣『三』字開頭的村屋。事發當日,身穿黑衣白裙的事主,離家外出見工後乘巴士回家,剛抵埗便遭3名男友人襲擊,並以藍色客貨車載到錦田一間鐵皮屋輪姦。事後3人誤以為昏迷的她已死亡,將她「棄屍」於鐵皮屋附近一條河溪,因而被浸死。

3名疑兇的高度與女事主相若,其中一名樣貌俊朗的兇手曾追求女事主,女事主透過女友人之口「親述」事件的來龍去脈:「兇手追過我,但我唔接受,因為我有男朋友,仲諗住一、兩年之後結婚。」她更提供疑兇當日駕駛客貨車的車牌號碼及路線,又指埋屍地點「好黑、好濕,有啲河溪聲。」邱稱,女事主最大的心願,除與父母及胞妹再見一面外,便是尋回屍體,及將兇手緝拿歸案。

一班女網友的朋友根據女網人口述的零碎說話拼湊重組,再去圖書館搵舊報紙,發現案情同當年一單失蹤案件好似。」他們發現1994年一宗轟動全港的失蹤案女事主梁嘉敏,不論年齡、居住地及案情均與朋友所言不謀而合,相信事件的主角便是梁嘉敏,「梁嘉敏又係21歲,又係有個妹,而佢當年住喺荃灣三棟屋,同女友人講個名『三』字開頭嘅村屋又脗合。」

女網友的朋友帶同記者沿當日尋屍路線重返聲稱的「埋屍地」,由梁嘉敏舊居三棟屋出發,經元朗荃錦公路入錦田到水頭村,落車後沿一條河溪走,約行了半小時便到達聲稱的埋屍地點。就現場所見,該條原已乾涸的河溪,因該段期間暴雨連連,河溪有淺淺水流,布滿泥濘,難以單憑簡單工具挖掘。記者曾向運輸署查核女網友的朋友提及的車牌紀錄,但運輸署並沒有相關登記;根據當年的調查,梁嘉敏離家時是身穿白衫黑褲,與「女事主」所講的黑衫白裙不符;而事發當日梁嘉敏亦非前往見工,而是到城門水塘尋找外景場地。

究竟真相是怎樣呢?

中環華安里情殺案(1980年)

1980年5月19日,晚上九時三十分,全身鮮血的鍾文康,跌跌撞撞地從一條橫巷跑到威靈頓街,在馬路上不支倒地,向下滾了幾下就一動也不動了。一部沿威靈頓街行駛之的士看見鍾文康從路邊出來,連忙煞車,才沒有把他輾過。的士司機最初以為是有人飲醉倒在地上,下車查看時發現鍾文康滿身鮮血,於是報警。警方接報到場,發現鍾文康身上有刀傷,將他送到醫院急救,唯因傷勢太重,延至晚上十一時不治,警方將案列為兇殺案處理。

在案發現場,探員找到七名目擊證人,他們表示,案發前看到一名穿紅衣黑褲長髮女子在現場出現,手上還持着一把小刀,但很快就不知所終。探員根據血跡調查,相信案發第一現場在華安里,死者中刀後由華安里走出東成里,然後跑到威靈頓街不支倒地。華安里的居民說,兇案發生前曾聽到男女爭吵聲,內容是關於一些感情問題。探員相信是一宗情殺案,從死者生前結交的女友埋手。

調查發現,死者鍾文康有好幾十個關係密切的女友,大部分知道鍾文康被人殺害,第一個反應是「他活該」,可見她們對鍾文康恨之入骨。在鍾文康的女友中,超過一半都有殺他的動機,探員留意到,鍾文康的女友大部分都是長髮的,因而增加偵查困難。

經過一連串廣泛調查後,警方採取行動,在中環一間銀行帶走李秋雁。警方在李秋雁家中檢走大批證物進行科學鑑證,發現有不少衣物都沾有死者遇害的衣物組織。「他被人殺害前,曾到我家找我,我的衣物上有他的衣物組織有甚麼出奇?」李秋雁這番話,間接表明她有不在現場證據,她承認見過死者,但死者卻不是在她的家中遇害。

如果李秋雁說真話,那麼,兇手是否另有其人呢?不過,探員的信心並未因而動搖。此時,一名探員拿起李秋雁一張放在床上的照片,再看看李秋雁的雙手,問:「李小姐,請問你何時剪了手指甲呢?」探員看見李秋雁拍照時是留有長指甲的,但現在她的指甲卻剪短了,因而覺得可疑。探員的話令李秋雁全身一震,說:「最近因弄斷了其中一根指手甲,為求美觀,所以將指甲剪短。」探員叫鑑證科人員剪下李秋雁的指甲化驗,在指甲內找到和鍾文康相符的血液樣本。李秋雁在探員警誡下承認殺人,向探員供殺人經過。

李秋雁說:「那日,鍾文康來找我,說要取消我和他聯名的銀行戶口,令我非常憤怒,我約他到中環見面,帶他到當年他向我求愛的地點,亦即華安里,我穿上和他初次見面的衣服,拿了一把刀,趁他不留神,把他『解決』了。」

1980年11月11日,李秋雁在高院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翌年6月16日,李秋雁上訴,改判監禁八年。

佐敦百樂大廈雙屍案(1978年)

鄭允,46歲,是一間小公寓的老闆,他每日接觸不少風騷入骨的歡場女人,自不然想入非非。鄭允為了他的妻子不會起疑心,於是每次和女伴都是到自己老朋友九叔所開的公寓去尋歡作樂。九叔深知鄭允喜好,每次介紹的女人,都能令鄭允滿意。在眾多女人中,最令鄭允着迷的,是簡秀雯。

簡秀雯與鄭允熟絡後,開始查問他的背景資料。鄭允沒有對簡秀雯隱瞞,直認有老婆,並有四個孩子。後來,鄭允和簡秀雯在油麻地彌敦道百樂大廈十八樓租了一個單位,雖未能雙宿雙棲,但兩人都以夫婦相稱。

一天,簡秀雯對鄭允說已懷了他的骨肉,要求鄭允的妻子承認我的妾侍地位。於是,鄭允帶簡秀雯回沙田寓所與妻子談判,但雙方不歡而散。

一九七八年四月三日,公寓老闆娘因長子患上腹膜炎,要入院做手術,所致電公寓通知老闆鄭允。但公寓的職工說鄭允昨夜離開公寓後,就沒有再出現。於是老闆娘吩咐職工阿球及楊仔到百樂大廈「金屋」查看。凌晨二時多,職工阿球及楊仔到達百樂大廈那間「金屋」,按了足足二十分鐘門鈴,但總不見有人出來應門。於是兩人致電給老闆娘說明情況。老闆娘聽了之後,決定報警。

警員到場後,亦認為事有可疑,向上峰請示後,召來消防員,撬門入內。入屋之後,搜查過客廳及睡房後,未有特別發現。「浴室門是鎖上的。」一名警員嘗試推開浴室門無法成功後說。消防員伏在地上,發現門縫被人用布塞着,於是用工具將布推開,再撬毀門鎖鎖,成功打開了浴室門。

浴室內的情景,把各人嚇了一跳,因為有一男一女,全身赤裸,倒斃在浴室之中。女的斜斜坐在抽水馬桶上,男的則仰臥地上,頭向門口;最令各人感到驚訝的,是女死者的右腳與男死者的左腳,有一條繩綁着。警員立刻封鎖現場,並通知重案組及法醫官到場。

法醫官檢驗兩具屍體後,發現男死者七孔流血,有明顯中毒徵象,女死者的皮膚呈粉紅色,可能是氣體中毒。兩具屍體稍後舁送殮房作進一步檢驗,證實男死者是吞服英特靈(ENDRIN,一種烈性殺蟲藥,一毫克足以致命)。在女死者口腔內,亦有微量英特靈,但不足致死,女死者是中石油氣毒致死的,兩人死去大約廿四小時。

重案組探員在調查後發現,浴室內有一個空的石油氣罐,但它的出氣口被人用硬物弄開,換言之,這罐石油氣,可能是殺人兇器。浴室的一扇窗雖然掩上,但並沒有上鎖,亦沒有窗花,可供人出入。按浴室的情況看來,這宗雙屍案可能是自殺案(兩人殉情),可能是自殺及兇殺案(其中一人殺人後自殺),可能是雙重兇殺案(兩人被第三者殺死)。浴室門的門縫被人用布塞着,可見是有預謀行為,況且浴室又不符「密室」條件,因為兇手可從那扇窗逃走,雖然那個單位在十八樓,但亦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探員經調查後,知道簡秀雯的丈夫道友成曾向女死者勒索分手費。探員於是追查道友成下落,知道他在案發前一日,因藏有毒品而被警方拘留,還押監房看管,換言之,殺人的不是他。經廣泛調查後,探員相信這宗案件並無第三者牽涉在內的成分。探員推測:女死者由於要求做「妾侍」,而假裝有身孕要求「入宮」,但被拒絕。 她知道騙說懷孕一事,遲早被男死者拆穿,到時可能會被他拋棄;加上她的丈夫道友成來勒索分手費,令她進入一個死胡同。

在案發當晚,女死者與男死者在浴室鴛鴦戲水,暗中將烈性農藥英特靈含在口中,乘與男死者接吻時,將農藥送入對方口中,並勸對方吞下。男死者吞下農藥後毒發身亡,女死者用浴巾將浴室的門縫塞着,及將窗戶掩上,然後弄開在浴室內一罐石油氣的出氣口,讓石油氣逸出。之後,女死者坐在馬桶上,把男死者扶起,面對面的將男死者放在自己的大腿上,再用繩索綁着自己的右腳及對方的左腳,以示兩人死也不分離。當女死者中毒死去,男死者失去支持,於是便倒在地上。這種離奇殺人及自殺方式,曾一度令探員懷疑是道友成所為,「幸而」他因藏毒被捕,否則縱使清白,也會被視為疑犯拘捕調查。

90年代失蹤少女(1993-1998年)

失蹤少女在香港很常見,但在九十年代,有幾樁少女失蹤案很離奇,而且失蹤者至今仍下落不明:
  • 1993年11月3日:十四歲少女吳麗萍,在石硤尾中學唸中三,當日下午二時,她向家人說去九龍尖沙嘴修理電子辭典後,之後再沒有她蹤跡。我找不到她的相片但有依稀印象,是個面圓圓,眼鏡也圓圓的小女生,完全不像問題少女。
  • 1995年2月14日:廿二歲朱敏恒,在理工大學唸土木工程系二年級,她當日早上出門上學後,從此人間蒸發。朱敏恒的父親朱義柏,當時是任職輔警警司。
  • 1998年5月11日下午約六時,十八歲的張穎瑜向其姊表示將前往香港仔田灣街二十號一所明愛中心領取准考證,然後與朋友晚膳。 張穎瑜應於當晚七時在田灣石排灣道八十一號一餐廳門外與朋友會面。 她最後於當日下午六時五十二分傳呼該名朋友,留下訊息表示已經到達會面地點,但自此已再沒法找到或聯絡她。 警方調查顯示,張穎瑜於失蹤當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七時期間,確曾到上述明愛中心領取准考證,而上述餐廳職員亦表示曾於當日下午約七時看見她在店外等候。
  • 1998年8月21日(星期五)早上約九時三十分,當時九歲女童梁雲華往旺角深圳街一至六號新泰 大廈八字樓朋友家玩耍。根據她的朋友表示,梁雲華在同日早上十時三十分離去,並應往旺 角奶路臣街三號找朋友。但此後再沒法找到或聯絡梁雲華。
由於期限已過,法律上她們可以視為死亡,警方相信亦已終止調查,然而,一個人生不見人死不見屍,連給人紀念的墳墓也不能立,對家屬來說,情何以堪?另一方面,這四位少女自已故意隱匿的可能性幾乎是零,而遭殺害的機會則相當高,那麼、兇手會不會是同一人?殺一個人不難,難在毀屍滅跡,把一件完整的屍體拋棄而不被人發現絕不容易,碎屍是較有可能的手段。如推斷沒錯,九十年代裡這個身份不明的連環殺手不只手法「高明」,而且自制能力頗強,頭三樁案件相距都是半年左右,第三四樁之間不代表沒犯案,九七年就有兩件人間蒸發個案,不過失蹤者的年齡較大,未確定有關連而已。至於這個兇嫌如何在街上哄受害人上釣,可能兇手看上去較友善較易得女性信任,而張穎瑜由到達餐廳到她的朋友前來中間只是十餘分鐘的事情!在這麼短時間便從此消失於人海,想起也不禁心寒。

油麻地德興街嘉賓花園別墅跳屍案(1976年)

1976年11月19日,油麻地德興街嘉賓花園別墅男管房,在其中一間房間發現女子屍體,於是報警。警員抵達現場,發現房間發出陣陣機器聲。男管房會意的說:「那是電動圓床發出的聲音,那張圓床還開動着,因為我們不敢亂動房內的東西。」房內的電動圓床果然仍開動着,但眼前的景象嚇了一跳。一具全身赤裸、鮮血淋漓的女性屍體,如落了網的活魚一樣,在電動圓床上下拋動,鮮血從傷口濺出,濺得房內各處血花點點。「房間的電掣在哪裏?」警員雖然知道電動床的開關就在床邊,但如果走近圓床的話,身上難免會被鮮血濺到,唯有將房內的電源截斷,才能令圓床停下來。

警員將情況向上峰報告,要求增援後,立即將現場封鎖,並記錄曾在案發後進入現場的人。法醫奉召到場時,重案組探員已完成屍體及現場一帶的拍照工作,指模專家亦在場套取到多個指模,帶返總部進行分析。從死者的傷口判斷,死者是被一把厚背刀斬死的,身上共有二十七處傷口,顯見兇手是有意置死者於死地。」法醫說:「不過,傷口沒有一處是致命,可見兇手並無殺人經驗。」經初步驗屍後,屍體舁往殮房作進一步檢查。法醫官其後在死者體內發現有精液,推測死者在死前曾與人發生性行為。

科學鑑證科在現場搜集證據時,發現了重要線索,「是誰發現死者的?」探員問首先到場的警員。警員說:「是英姑首先察覺有異,通知男管房的。」探員於是為英姑及男管房錄取口供。英姑說,在1976年11月19日,凌晨一時左右,一名年約四十歲男子,帶同女死者前來開房。「那個女子曾多次前來開房,但每次都與不同男人到來,我推測她是一名舞小姐。」英姑說。那對男女租了二號房不久,男的打電話到柜枱,叫了兩碟炒飯,及一包香煙。到案發當日中午,由於租期已到,但二號房客人仍未退房,男管房打電話到房間去,沒有人接聽,於是吩咐英姑前往察看。英姑入房後,看見女死者全身赤裸,在電動圓床上上下跳動,知道事態嚴重,於是立即通知男管房報警。「你們有否見到開房的男子離去?」探員問。「沒有。」英姑及男管房答。「那個男子有甚麼特徵?」探員問。英姑及男管房均表示沒有留意,無法提供資料。

回到重案組後,探員召開偵緝會議。「根據清潔女工英姑的口供,在案發前曾有人叫過兩碟炒飯及一包香煙入房,但我們在現場卻找不到這些東西,連煙灰缸亦被人清潔過,相信上述物品是在案發後被兇手帶走。」探員說。「現場曾被人徹底拭抹過,死者的衣服被人拿走。幸而,我們在浴室的鏡子上,套取到一個指模,那個指模十分特別,鑑證科相信那一個『孖指』指模。」「此外,我們在床單上發現一些細碎魚鱗,相信兇手可能是一個漁民或者是經營與魚類有所接觸的營生。」探員說:「至於死者身份,仍有待調查,相信她是一名歡場女子。」

警方稍後將案件分三路調查。翌日,探員查到死者在旺角彌敦道一間舞廳任職,藝名叫小萍,真名叫郭明綠。據郭明綠的媽咪(媽媽生,舞廳領班)說,在11月18日晚,有一個姓張熟客買鐘帶死者出街,而姓張的熟客亦沒有『孖指』。雖然那個舞客的特徵與目標人物不符,但由於他可能是最後見過死者的人,所以探員不放過這條線索。那人是這間舞廳常客,警方於是派人留下來監視。等了三天,終於等到那名姓張男子到舞廳來,他接受調查時,說那晚他與小萍在旺角一間夜店消夜,未幾,小萍的傳呼機響起,她覆了電話之後,回來向他道歉,說家中有急事,不能陪他。
 
探員經查證後,知道張某所言屬實。此外,翻查傳呼機台資料,發現在當晚十二時三十七分,一個姓盧男子曾致電傳呼小萍。那個男子留下的電話,屬佐敦道一間餐廳所有,距案發的別墅不遠。探員推測,姓盧男子與小萍有不尋常關係,否則小萍也不會在消夜中途離去。探員亦從小萍的姐妹玲玲口中,知道小萍較早前與一個姓盧男子打得火熱。「大約在半年前,那個姓盧男子經常來捧小萍場,據小萍說,她在那個人身上得了不少錢,但個多月前,兩人似乎鬧翻了。」玲玲說。據玲玲說,兩人鬧翻的原因是與一張屋契有關,那間屋是盧某買給小萍,作金屋藏嬌之用。月前,盧某因周轉不靈,向小萍取屋契救急,但小萍早已將屋契按給銀行套現,無法依言照辦。「盧某是否有『孖指』的呢?」探員問。「有,他的確是有『孖指』的」玲玲說。「知道他是幹甚麼的嗎?」探員問。「據小萍說,盧某是在屯門做鮮魚買手的。」玲玲想了一會說。

探員從玲玲口中得到寶貴線索,立刻將調查網縮小,集中人手在屯門,終於知道盧某在青山舊墟活動,一家人住在新發邨,但他卻經常到陳屋村一間無門牌木屋居住。探員兵分兩路進行監視,終於在陳屋村把盧某拘捕,帶返重案組總部。經認人及核對指模後,證實盧某曾與死者開房。對於這一點,盧某並沒有否認。「我當日的確與小萍到別墅開房,但由於我要趕回屯門買魚,在凌晨三時已離開別墅,至於小萍因何遇害,我真的一無所知。」盧某說。

探員核對盧某所說的話,證實在案發日凌晨五時,盧某果然在屯門買魚,整日一直沒有離開屯門。探員翻閱法醫官的驗屍報告,憑屍體身上沒有屍斑,推測死者在上午十一時左右(距揭發時間不足一小時)遭人殺害。盧某的口供及法醫官的驗屍報告並不相符。「難道小萍不是盧某所殺,兇手另有其人?」不過,警方仍將盧某扣留,作進一步調查。另一方面,探員查出,在案發當日中午,小萍儲蓄戶口內的十多萬元,被人在屯門一間銀行提清。探員經由銀行方面取得那張提款單,交由筆迹專家鑑證,證實筆迹與盧某的相同。盧某冒小萍名義提款,令警方感到事不尋常,但卻未能證明盧某是殺害小萍的兇手,因為他有不在場證據。

問題出在哪裏呢?於是警方把整件案從頭到尾整理一次。當他翻看別墅清潔女工英姑的口供時,忽然找到玄機。小萍的死亡時間,應該在凌晨三時至四時之間,但警方到場時,電動圓床已被按停,所以法醫官憑屍斑判斷死亡時間,就出現誤差,因屍體在圓床上上下跳動,無法形成屍斑。盧某知道這個奧妙,所以利用電動圓床來製造不在場證據,但結果仍被探員識破。1977年6月15日,盧某被控謀殺,在高院審訊。他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1977年6月20日,由六男一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盧某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

老爺車縱火案(1976年)

雷震洪,別名『法官』。雷振洪於年廿六那天,在澳門輸得乾乾淨淨,於是向瓊林舞廳老闆娘借錢。但瓊林舞廳老闆娘說:「錢銀的事由我的兒子決定,你問他吧。」這時,她的兒子已泊好車向舞廳行來,我向他說:江湖救急,有借有還,他不但不給錢,還要我清還『簽單』(消費後的欠帳),完全不給我面子。」「法官」與「少東」初則口角,繼而動武,「法官」不敵被打傷,狼狽離去。

幾日後,『法官』約了陳偉和阿成,對他們說,他被瓊林舞廳的少東打傷,必須還以顏色,否則就會被人看扁,無法在旺角立足。「法官」與阿成及阿偉相討後,決定縱火燒屍,於是「法官」把這件事交給手下阿榮,阿榮對阿成說會找手下阿權負責。經過一連串部署下,「法官」決定在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九日凌晨下手,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法官」、阿偉、阿成三人在十八日下午先到澳門,阿榮與阿權在完事後到澳門與他們會合,一起「慶功」。十九日凌晨五時,阿榮在樓下把風,阿權在已打烊的瓊林舞廳門外放一罐五公升電油,再將另一罐五公升電油潑在地上。阿權沒有察覺電油沿樓梯向地下流去,他點火時,樓梯即時起火,他拼命向下衝,但褲管己着火燃燒,當他在行人道將火撲滅時,雙腳己被燒傷,他在阿榮的扶持下逃走,於下午二時按計畫到澳門與「法官」會合。「法官」從電台新聞中知道縱火釀成五死二十八傷慘劇,知道闖了大禍,給各人一百元,吩咐要嚴守秘密,找地方暫時躲起來避風頭。

消防員接報到場時,「老爺車」娛樂中心已陷入火海之中,「長臂猿」消防車將困在高處的人救出,八隊煙帽隊進入火場協助居民疏散,先後救出六十多人,其中二十八人被灼傷或被濃煙焗暈,送院搶救後,十一人要留醫。煙帽隊在一樓與二樓之間發現一名吸入濃煙昏迷男子(曾錦城,二十二歲),送院後證實不治,他是在「老爺車」娛樂中心留宿的其中一名男職員。早上七時,火警撲滅,消防員在現場搜索,在「老爺車」娛樂中心內發現兩男一女焦屍,其後證實是王兆(男,二十二歲)、周洪(男,四十歲)、陳美琪(女,又名陳金妹,十七歲)。在五樓梯間,消防員再發現一名男子屍體,他是郭寶坤(二十五歲),患有逾千度近視,不戴眼鏡時視力近乎零,在麗的電視(亞洲電視前身)任職。火警撲滅後,消防員在瓊林舞廳門口發現一個「無比」滑機油空罐,又在一樓與二樓梯間發現另一個,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交由警方接手調查。

此案奪去五條人命,警方懸紅一萬元緝拿兇手,又呼籲目擊者與警方聯絡,提供消息。目擊者陳先生致電警方熱線:當時見到一名褲腳着火青年由大廈跑到街上,街上另一名青年協助將火撲熄後,兩人乘的士離去。一名的士司機提供消息:在事發時曾在現場附近接載兩名青年,其中一名青年的褲腳被火燒掉,兩腳亦被燒傷,兩人在上環港澳碼頭下車。

由於案中四名死者均與位於二樓的「老爺車」娛樂中心有關,警方一度以為兇徒尋仇目標是「老爺車」娛樂中心,誤導了偵查方向。警方留意到那兩個「無比」滑機油空罐在瓊林舞廳門外發現,兇徒的縱火目標應是瓊林舞廳而非「老爺車」娛樂中心,吩咐探員依這個方向調查。探員查出在縱火案發生前,瓊林舞廳的少東曾與「法官」雷震洪發生爭執,而在縱火案發生時,「法官」身在澳門,而兩名懷疑縱火青年,在縱火後乘的士前往港澳碼頭,相信是前往澳門與「法官」會合。探員將「法官」的資料交予各出入境關卡留意,一發現「法官」蹤影,立刻通知專案小組。三月八日下午,「法官」從澳門返港,在港澳碼頭被入境處人員扣留,交由專案小組探員帶走。

雖然「法官」否認與案有關,但警方在將他扣留四十八小時後,落案控以縱火罪名。三月十日,「法官」被解上法庭提堂,被控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九日,在九龍地區串謀其他在逃者縱火焚燒旺角長沙街的瓊林舞廳及老爺車娛樂中心。法官將案押後至三月十七日再後提訊,被告還押警方看管,以便作進一步調查。「法官」一直拒與方合作,專案小組利用案件押後提訊這段時間找尋更多證據,並要求澳門警方協助,調查「法官」澳門逗留期間,曾經接觸的人物。專案小組亦要求入境處提供在案發後三小時,經港澳碼頭前往澳門的旅客名單,交由警方核查。(專案小組在出境名單中鎖定「阿榮」及「阿權」,兩人在當日離境後,未有回港記錄。)

三月十五日,專案小組探員前往澳門,由澳門司警人員在一間已停業的炮竹廠內拘捕阿權,他的左腳被燒傷,因未能獲得適當治療而潰爛。阿權由澳門被押返香港,翌日在法庭提堂,被控六項罪名。被告蘇偉權(十八歲),報稱搬運工人,被控一項與在逃者縱火焚燒瓊林舞廳及老爺車娛樂中心,全不顧他人安危。另五項控被告謀殺罪名,包括在老爺車娛樂中心謀殺三男一女:王兆、曾錦成、周洪、陳金妹;及另一名男子郭寶坤。法官將案押後,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送入伊利沙醫院羈留病房接受治療。五月二十四日,案發後逃入內地的阿榮,由珠海進入澳門時被拘捕,交予香港警方的專案小組。

六月八日,三名被告:雷振洪(法官),蘇偉權,黃健榮,在中央裁判署被裁定一項縱火及五項謀殺罪名表面證供成立,移解高院刑庭正式審訊。八月三日,雷振洪及蘇偉權在高院承認一項縱火及五項誤殺罪名,但否認謀殺,獲控方接納。翌日,雷洪振被判終身監禁、蘇偉權每項罪入獄兩年,分期執行,即共入獄十二年。八月九日,不認罪的黃健榮在高院刑庭聆訊,一項縱火罪維持不變,五項謀殺罪則改為誤殺(因主謀雷振洪承認誤殺獲接納)。特赦證人阿強及阿成先後出庭作證,阿榮在自辯時說,他當日雖與阿權一起到縱火現場,但他臨陣退縮沒有參與,縱火由阿權單獨進行。八月十七日,全案在高院審結,陪審團裁定阿榮一項縱火及五項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每項罪入獄兩年,分期執行,即共入獄十二年。同年十一月,「法官」及阿榮上訴,上訴庭三位大法官聆聽上訴理由後,改判「法官」入獄十二年,阿榮刑期不變。

新興大廈姦殺案(1975年)

1975年9月9 日,旺角新興大廈七樓與八樓之間的樓梯轉角處,發現有一具女屍,下身赤裸、大字形躺在地上。女屍年約十八、九歲,髮長過肩,頸部被一條女裝白色內褲勒住,該條內褲深陷在肌肉內,令死者舌頭吐出,七孔流血。一條綠色女裝長褲,棄在屍體旁邊,從死者下體流出的精液判斷,相信是一宗姦殺案。而法醫根據屍班推斷,死者約在三小時前遇害,屍體未被移動過,相信這兒是案發第一現場。經拍照後,屍體舁送殮房,作進一步剖驗。

探員在現場一帶搜索,撿到一把雨傘,在棄於屍體旁邊的長褲的褲袋內,找到一串鎖匙及少量輔幣。在一個膠袋內,發現一部紅色原子粒收音機,在膠袋旁邊有一對紅色高跟鞋,這些物件,相信屬死者所有。死者身上及現場附近,未發現死者身份證明的物件。探員將死者的臉部照片及相關資料,送交失蹤人口調查科,希望盡早查出死者身份。當日下午二時,案件有突破性發展,一名男子到旺角警報案,說他的女兒黃潔雲失蹤,要求警方協助尋找。

該名報案男子把失蹤女兒的照片拿出來給警員。警員幫把照片看了一會,覺得該失蹤女子看來有點面善,與新興大廈那宗案件的死者有些相似。後來警員把該失蹤女子黃潔雲相片交給負責新興大廈案的探員。探員將現場拍攝的照片,與黃潔雲的照片作出比較,相信死者就是失蹤了不足六小時的黃潔雲。探員對報案男子說:「我們在新興大廈發現一具女屍,麻煩你到殮房辨認一下。」該名男子(黃父)到殮房認屍後,證實屍體為失蹤女兒黃潔雲。辦妥認屍手續後,探員向黃父查問黃潔雲的情況。「阿雲是個好女孩,小學畢業後,就出來工作幫補家計。」「最初幾年,她做過熨金、釘裝女工。三年前,轉到福全街一間手套廠的車縫部工作,工作時間是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阿雲通常在早上八時四十五分離家,步行上班。」「阿雲最近患了感冒,但由於工廠趕工,她仍帶病上班,我怕會下雨,叫她帶了一把雨傘以防萬一。」「今日中午,我放心不下,打電話到工廠,想勸她下午請假回家休息,但管工說她沒有上班,我感到事不尋常,到警署報案,豈料她已遭毒手,死得這麼慘。」

探員問:「你女兒有男朋友嗎?」黃父說:「沒有,她一下班就回家,最大嗜好是聽收音機。」「你們住在新填地街,你女兒工作地點在大角嘴,上下班途中都不會經過新興大廈,是不是?」「這個我就不太清楚了。」探員說:「我要到你家中看一下,方便嗎?」黃父是自置居所的,與妻女一共三人居住。單位內有三個房間。「黃先生,這間房是誰的?」探員指住近廚房的一個房間說。那間房的房門,被一個鎖頭從外面鎖住。黃父說:「我將這間房分租給一個叫羅容福的住客,他是推銷洗衣粉的。」

探員在屋內巡查一番後,吩咐其他探員撿走死者遺物,返回重案組總部調查。鑑證科在勒斃死者的女裝內褲上,套取到八個清晰指模,包括右手五隻手指指模,左手拇指、食指及尾指指模,經核對指模後,證實屬羅容福所有。羅容福就是與死者同屋居住的租客,探員到死者家中監視,同時申請搜查令。從法庭取得搜查令後,探員破門進入羅容福房間,但房內沒有人。探員搜查一番後,在一本相簿中,發現死者與羅容福有數張戶外合照,看來,死者與羅容福的關係不錯。

探員問:「黃先生,你女兒與羅容福相熟嗎?」「不太熟。不過,大家同住一屋,傾談也是有的。」「羅容福的左手,有甚麼特徵?」「他的左手只有三隻手指,他說在五金廠做學徒時,被機器軋掉的。」「羅容福在香港還有其他親人嗎?」「有。他的父母在大埔元洲仔村居住。」「黃先生,若羅容福打電話回來,問及你女兒的事,你當作甚麼都不知道就可以,最好能問到他身在何處?」為防萬一,警方派了兩名探員留守,羅容福若返回上址,立刻將他拘捕。數名探員,馬不停蹄,趕到元洲仔村,可惜還是來遲一步,羅容福在一小時前已經離開。羅容福在案發後回到故居探望親人。

探員推測有三個可能性︰
  • 第一個可能性是他要逃離香港
  • 第二個可能性是他會在港匿藏
  • 第三個可能性是他要結束生命
探員在屋內搜到羅容福的回港證,換言之,羅容福逃離香港的可能性不大。案發後三日,羅容福仍下落不明,警方發出通緝令,要求市民協助追尋。通緝令發出當晚,黃家接到羅容福的電話,羅容福對接電話的黃太說,黃潔雲是被旺角區內一個逼良為娼集團所殺。羅容福說:「那天早上,我看見逼良為娼集團的大哥文與三、四個手下,把阿雲(黃潔雲)帶到新興大廈,我覺得可疑,尾隨跟蹤他們,在大廈內失去他們的蹤影。」「我懷疑阿雲被帶到樓梯,於是由頂樓沿樓梯而下,到七、八樓梯間,發現阿雲已被殺害。」「我想扯開勒在阿雲頸上的內褲時,聽到有腳步聲,我怕被人誤會,於是逃走,豈料竟被說成是殺人兇手。」黃太對羅容福說:「既然你是無辜的,你到警署說明一切吧。」「好!我立即去。」羅容福說完就收線了。黃太將羅容福的說話告知探員,探員通知各警署及巡邏人員留意。不過,羅容福並沒有出現,這宗命案進入膠着狀態。

案發後一星期,即1975年9月16日,警方終於找到羅容福下落,不過,找到的是他的屍體。探員接報到達油麻地德昌里十八號,在二三樓後樓梯,羅容福在一個窗框上吊頸身亡,窗框下是一張大梳化,地上有一把染血小刀。法醫驗屍時發現,羅容福咽喉及脈門都有由利器造成的傷口,看來是一宗雙料自殺。探員在現場撿到一張寫在一塊紙片上的遺書,但沒有羅容福的署名。遺書內容說他與死者彼此相愛但遭死者父母反對,兩人決定自殺殉情。但這封遺書,卻引起探員懷疑,若是殉情的話,黃潔雲不會在新興大廈的樓梯被姦殺,羅容福亦不會在案發一星期後才自殺。遺書經鑑定後,證實字跡與羅容福不相符。

法醫剖驗屍體時,發現羅容福致命傷是咽喉被割斷,而非因上吊斃命。不過,精液鑑證顯示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屬羅容福所有。用來勒殺死者的內褲,褲上的八個指模分布位置,在褲的兩側,是用力拉扯造成,符合勒殺動作,若如羅容福所說是想解開內褲,指模應在內褲近中央位置。在現場撿獲的染血小刀,刀上有羅容福的指模。法醫推測,羅容福原想上吊自殺,已將繩纏在頸上,由於窗框承托力不足,加上下面是一張大梳化,高度不足,無法上吊。羅容福用刀割脈門及咽喉,死後身體下墜,纏在頸上的繩索收緊,造成上吊自殺假象。

至於那封遺書,內容與案情完全不同,又沒有羅容福的署名,可能是他從別處拾來,作為寫遺書的參考,才引起誤會。

究竟羅有福是否殺死黃潔雲的兇手呢?

蘇屋邨山坡女輔警被殺案(1975年)

1975年4月28日,休班女輔警劉靈仙與亦是輔警的男友徐振偉在蘇屋邨石竹樓(男方住所)後面的山坡散步談情。突然一名幪面綁匪,持八吋長牛肉刀在兩人背後指住劉靈仙,威脅徐振偉不要叫救命,否則殺死劉靈仙。其後綁匪要脅劉靈仙和徐振偉到附近叢林,搜掠兩人的財物。但綁匪嫌兩入身上金錢太少,要求徐靈仙除去手上戒指。這時綁匪之襯巾脫落,因此徐振偉目到綁匪的樣貌,及後為警方提供線索。之後,綁匪又將劉靈仙和徐振偉帶到附近一個小沙池,這個小沙池藏有碎片帶,是綁匪預先準備犯案的地方。綁匪將徐振偉雙手反縛及塞口,但徐振偉感到不適而嘔吐,於是綁匪再將徐振偉雙手雙腳捆綁,然後持刀脅令劉靈仙離去。

徐振偉爭扎數小時後,自行脫困,但發現女友劉靈仙已失去蹤影。於是徐振偉立刻走落山,當走到蘇屋邨巴士總站附近遇上巡警,向巡警報案。警方獲悉此案件後,派出多位警員在現場一帶搜索,但仍然找不到劉靈仙縱影。警方根據受害者徐振偉的形容,綁匪中等身裁,上身穿上白色背心,綠色西褲。而警方翻查記錄,該綁匪犯案纍纍,懷疑與該區最近發生的暴力罪案有關。

劉靈仙母親曾向警方表示,案發當晚,劉靈仙離開李鄭屋邨住所,之後她再無出現。直到凌晨二時,男友徐振偉致電給她,說劉靈仙遭人擄去。劉母當時亦指責徐振偉沒有保護女兒,但徐振偉以不想女朋友受傷為由,所以沒有作出反抗。

三天後,1975年4月30日,下午二時正,有一位在龍翔道天橋工作的工人,唔小心把工具跌落橋底,於是工人落橋底拾回工具時,無意抬頭一望,發現不遠處有一具女子屍體,於是報警。警方到場後,證實女屍為三日前失蹤的女輔警劉靈仙。劉靈仙被發現時,是仰臥,頭略向左面,雙手被綁成交叉狀,放在胸前。而上身赤裸,乳罩被拉高至頸旁,肩膊上遺落有部份被撕毀衣服,雙腳穿著黃色高根鞋。下身穿著牛仔裙,雙腳亦是交叉狀擺放。由於屍體發漲,遇害超過兩天。法醫驗屍後,證實劉靈仙死前曾遭強姦。

此案有很多不尋常的地方︰
  • 1.男女死者均為輔警,以他們經驗,無可能面對綁匪時,沒有反抗能力。
  • 2.男友徐振偉為了不想女友劉靈仙受傷,而不作出反抗。一個人見到最親的人受威脅時,無可能不作出反抗。
  • 3.男友徐振偉脫險後,為何不立即搜尋女友劉靈仙的蹤影,而走落山報案。
  • 4.案發地點為蘇屋邨後面山坡,即呈祥道橋下位置,而該位置亦相當接近居。究竟案發當晚有沒有居民聽到有不尋常的聲音呢?
此案有很多不尋常的地方,但至今仍未破案,疑點仍未解開。

土瓜灣明月大廈姦殺案(1974年)

1974年5月25日,龔憶靜母親回到土瓜灣住所時,發現女兒龔憶靜衣衫不整伏屍房間的床上,衣下裳被褪到大腿下,全身瘀黑,頸部勒有一條男裝領帶,龔母隨即通知大廈管理員報警。

從驗屍報告指出,龔女因窒息致死,死去超過24小時,死狀恐怖,雖然大門及房門沒有被撬痕跡,但屋內似乎有被搜掠過。警方在單位現場的騎樓,找到男裝鞋的鞋印,在死者床單上檢獲不是死者衣物的衣物纖維。

警方幾經追查,7個月後終拘捕25歲的疑兇李文輝。李因一宗海員妻子被姦殺案被捕,警方懷疑他涉及龔女姦殺案及多宗入屋犯罪。1975年10月,李文輝被解上高等法院受審,當年李文輝在庭上否認謀殺17歲龔女,只承認另一宗同在土瓜灣強姦一名18歲少女及行劫一名20歲女子20港元的案件。

雖然警方搜證時曾在單位現場的騎樓,找到男裝鞋的鞋印,死者床單上檢獲與被告其中一件衣物相符的衣物纖維。但由於陪審團認為該衣服和鞋很普遍,不足以證明是被告當日曾進入屋內行兇而留下。至於最關鍵的證據: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控方亦無法證實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屬被告所有。陪審團打破當年的紀錄退庭商議達12小時,最終卻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1981年1月至6月,李文輝因在油麻地一帶爬水渠潛入行劫單身女子,被警方拘捕,被判終身監禁。2004年,在赤柱監獄服刑達20多年的終身監禁囚犯李文輝,突然去信當時的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承認是在於1974年,姦殺龔女。當時他在信中更剖白心聲,指對自己一手犯下的滔天罪行深感內疚,並向社會人士及案中的受害人及其家人道歉。

「O記」隨即從警隊資料庫中取出微型菲林翻查,再到監獄為李錄取口供。2004年7月,「O記」與懲教署人員押同戴着黑色頭套的李文輝,抵達馬坑涌道炮仗街交界,登上案發大廈調查。探員帶同一個扮演龔女的吹氣公仔上樓重組案情,逗留約20分鐘後離去。雖然李文輝承認與30年前的命案有關,但由於當時陪審團已裁定他無罪,根據法律原則,同一疑犯若被法庭裁定無罪釋放後,不可以同一罪名再次被起訴,除非是獲得新證據,否則李文輝因龔女再被定罪謀殺的機會不大,加上香港開埠以來未曾試過有謀殺案疑犯,在被判無罪後再被檢控,若要重新落案起訴,技術上有一定困難,起訴一事最終便不了了之。

新蒲崗爵祿街命案(1972年)

1972年7月,楊強偕妻子及尚在襁褓的兒子,租用新蒲崗爵祿街64號二字樓,一單位內的一個房間居住。由於楊強嬰兒經常啼哭,令住在僅有薄牆相隔房間的李瑞桃和其弟弟十分不滿,與楊強發生爭吵,雙方關係惡劣。

1972年10月30日早上八時,李瑞桃及其弟弟在睡夢中遭被楊強兒子哭聲吵醒,兩家人因而隔牆對罵。李瑞桃其後前往楊強居住房間興師問罪,結果演變成打鬥。李瑞桃之其弟弟在房間上格床,看見楊強打了兄長李瑞桃胸部兩次,李瑞桃大聲向其弟弟高呼,說被楊強刺了他兩下。李瑞桃其弟弟立刻下床進入楊強房間,看見楊強手執一個茶壼,另一手拿一把果刀,而兄長李瑞桃胸部正在流血,李瑞桃其弟弟察看兄長傷勢時,楊強乘機逃離現場。李瑞桃被送往伊利莎伯醫院後證實不治,致死原因是胸部中刀流血,除胸部的致命傷外,左肩亦有一處表面刀傷。警方稍後把楊強拘捕,但在提出起訴時,發現調查檔案遺失,於是將楊強釋放。

直到十七年後,1989年10月,警方收到人民入境事務處查詢,才把此案重新展開調查。警方重新接見所有證人,重組調查證據,於1990年5月11日將被告拘捕起訴。1990年5月15日,死者李瑞桃之弟參與認人手續,肯定地認出被告楊強是殺害其兄的人。

1991年6月12日,五女二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以六比一票裁定誤殺罪名成立。6月13日,按察司沙義德作出判決。「這宗兇案在十八年後才起訴,並非被告的錯,警方失去調查檔案,被告無須負責。」「案發後,被告一直在港居住,沒有企圖逃避,故此是很強的求情理由,可以得到大幅度減刑。可是,誤殺是『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使用武器殺人是很嚴重罪行,要判以即時監禁,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正確判刑起點為五年,基於被告上述有力的求情理由,本席將被告刑期減為兩年。」

深水灣床單裹屍案(1972年)

白萍,33歲,又名溫妺妹,上世紀七十年代初,她的名字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可謂如雷貫耳,無人不識,人稱「大家姐」,手下馬仔如雲,個個好勇鬥狠,她是幾間應召女郎中心(內行人稱為「社」)的主持人,手底下擁有幾十個如花似玉的少女(當時叫「社女」),當中不外乎是舞女賭債肉償,或工廠小姐愛吃貪玩,遇上英俊姑爺仔,被佔了便宜後就即推落火坑,玩弄於股掌之間,可謂淒涼。

大家姐手段辛辣,同時與黑白兩道互相勾結,勢力如虎添翼,她手腕厲害,利用一衆英俊年青小伙子深入學校、工廠,到處張羅,引誘無知少女入甕,建功者會受到奬賞,所以她的一班手下馬仔都甘願賣命,唯命是從。數年間,大家姐的「業務」已進入高峰期,交易應接不暇。可是到1972年,深水灣發生了一宗兇殺案,就讓白萍的幾個「架步」從此瓦解,蕩然無存,一代黃色事業的掌舵人「大家姐」更成為階下囚,這就是當年轟動一時的 「床單裹屍」案。

1972年5月25日中午十二時許,一名外籍男子在深水灣壽臣山道高爾夫球會對上叢林,發現一個紅線相間類似床單的包裹,好奇之下用腳一踢,布帶一鬆開,不看猶可,一看嚇破了膽,竟然露出一隻人手,大驚之下立即報警,警方到場解開床單,發現一個年約30歲的男子屍體,頭顱破裂,血污滿面,但顏面仍能保存,身上並無刀刺痕跡,相信是被人毆斃,死者身上搜出少量金錢和一本記事簿,內裡記錄了聯絡者的電話與地址,警方斷定可能是一宗黑幫仇殺案,兇徒在激怒情況下殺人,手忙腳亂,便草草棄屍,但連死者的記事簿都遺下了,就真是糊塗至極!案發前一天香港才下著大雨,現場附近滿地泥濘,尚未曬乾,但包裹屍體的床單並不濕潤,料必在天亮前後,才移屍到此處。辦案人員有信心在短期內破案,事後證明,確實如此。

死者的姓名與身世,很快便確認了,他叫陳國祥(26歲),又名「爛仔祥」,住土瓜灣炮仗街,是14K黑社會的打手,平時好事不為,壞事做盡,常利用黑幫惡勢力逼良為娼,包括介紹應召女郎落「社」等非法勾當,同時,他又是九龍某區一位高級探目的「線人」,這一種人,向為黑社會中人所仇視。

警方又憑著線報,欲尋找一名叫楊連威(30歲)的男子,他是爛仔祥來往最密的一位好朋友,在爛仔祥遇害當天失踪。1972年5月26日下午四時左右,大隊警探分頭出動,到達羅素街的麗園大廈12樓某座,破門而入,屋內發現兩人,其中一名青年男子連忙舉起雙手,表示不會抵抗,而另外一人則倒臥於地板上,滿身鮮血,已臨於休克狀態,恐有生命危險,問明始知,此人正是失踪的楊連威,明顯是被人禁錮於此,而那位青年男子就是監視者,名周卓然(20歲),正當警方準備帶他返警署時,突有兩個大漢冒冒失失地撞進,也被警方一併帶走接受調查,而身受重傷的楊連威則送院急救。

其他的探員,亦配合行動,分別在區內的白沙道、富明街及波斯富街等多處「架步」進行搜查,前後拘獲二十多名男女,經探員詢問後,大部份人與案件無關,隨即省釋,只把其中三男一女落案控訴,被告四人為:(一)周卓然,20歲;(二)黎輝,29歲;(三)何文偉,17歲;(四)白萍,又名溫妹妺,33歲。

白萍就是「架步」的主腦,人稱大家姐,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頗有勢力,她僱用了一批兇悍打手為其買力。今次警方透過一件兇殺案,成功破獲一個規模不小的賣淫集團。探員同時查出參加殺人及棄屍行動的有五至六人之多。幾天後,再有一名男子被捕,他名字是廖少森(22歲),於是案中共有五名被告。身受重傷的楊連威是兇案的關鍵人物之一,在醫院接受急救後,拾回性命,並娓娓道來整個故事。

楊連威跟爛仔祥是好朋友兼老拍檔,兩人都是黑社會成員,某日兩人一同出外消遣,其間楊表示近來運氣當黑,金錢都賭光花光了,爛仔祥表示他有計可施,可弄到三兩千元不成問題,之後大家均分,但需要楊的女朋友彭寶珠(又名碧珊,20餘歲)合作才能成事。他們的計劃是讓楊的女友碧珊假裝到黑仔(白萍手下)的應召中心「工作」,賺取上期款項後便立即逃走。但楊卻擔心,白萍集團中人都不是善男信女,恐怕會有後續麻煩,同時亦擔心女友碧珊的安全,但女友表示沒有問題,一切依順大家主意,其時爛仔祥亦聲稱會一力承擔後果。

1972年5月22日下午六時三十分,三人一起去到油麻地志和街的一間應召架步找黑仔,商借二千元,開出的條件是可讓碧珊留下「工作」,黑仔說不能作主,便帶同三人渡海至銅鑼灣波斯富街另一間「架步」見大家姐白萍,後者一見這位小妮子就非常滿意,楊連威要求先預借一千元,大家姐一口答應,並吩咐碧珊於翌日下午二時上班「出鐘」,楊連威拿了金錢後便告辭。

5月23日下午六時,碧珊突然逃出了位於波斯富街的應召架步,大家姐大怒,命令手下黑仔、飛王和明仔等人追殺楊連威和爛仔祥等人,5月24日晚上九時,楊連威首先在旺角荷李活戲院被抖出,旋即遭挾持上車駕往長沙灣一架步,被拖以圍毆,拳打腳踢至遍體鱗傷,十數分鐘後,有人倒了一杯開水給楊連威解渴,喝了再揍,之後黑仔命令楊連威打電話給爛仔祥,說有錢均分,後者不虞有詐,抵達後始知自投羅網,他同樣被圍毆,之後爛仔祥被帶到銅鑼灣白沙道另一處「架步」,又是另一番的拳打腳踢,最後傷重,倒地不治,大家商量了很久,決定用一張舊床單把屍體包住,由阿森(其中一名行兇者)負責駕車,開往深水灣道的叢林棄屍。而楊連威則被轉至羅素街的麗園大廈12樓一單位內禁錮,等候大家姐發落。直至5月26日他才被警方在該處破門發現。

1973年5月3日,距離命案發生日子將近一年,始審結宣判。案中有五名男女被告,控以(一)謀殺男子陳國祥;(二)嚴重傷害男子楊連威身體;(三)非法禁錮上述兩死傷者。案件由高等法院委任審判專員卑巴審訊,結果,陪審團一致裁定五名被告謀殺罪成,一律判處死刑,而何文偉犯罪時年僅17,未足法定年齡,還押監房,等候英女皇御旨發落。大家姐白萍是香港有記錄上,第二位被判極刑的女死囚(第一位是在1940年殺死三人的關麗珍)。

四名死囚不服上訴,被合議庭駁回 ,之後再上訴至倫敦樞密院亦告失敗,那時候,社會人士對恢復死刑都討論得如火如荼,他們都以為死定了。意料不及的是,1974年四月下旬,港督麥理浩爵士突然宣布赦免四人的死刑,白萍改處囚刑25年,周卓然、黎輝及廖少森三人則改處囚刑22年,逃過鬼門。而白萍的丈夫李星環一直是她的好助手,雖然沒有參與殺人行動,但到底是白萍集團中的重要角色,警方以「指使賣淫」為罪名將他拘控,於1972年12月24日被判入獄一年另六個月。

至於白萍以前最得力的幹部,黑仔、飛王、明仔等人,已潛逃他方,是漏網之魚。

觀塘徙置區三屍案(1963年)

1963年12月24日,早上十時許,觀塘徙置區J座地下25號的「劉合記紙紮店」老闆劉樂剛開門營業不久,突聞店外「砰」的一聲。於是劉樂急忙衝出查看,見有一名年約幾歲的男童,掉在清潔工人盛載垃圾用的竹籮內,昏迷不醒,頭部有血漬,他估計一定是小孩子貪玩,不慎從高處墮下,立即召來附近街坊施救援,並吩咐店內夥計報警救助。不料幾分鐘後,劉樂又聽到背後傳來第二次聲音較大的擲地聲,並感覺褲腳上似有東西沾着,驟然低首一看,褲腳沾著的不是什麼,竟是血漿與碎肉,他回頭一看,赫見了一個血肉模糊的嬰孩,倒在水渠邊,因為頭部撞到渠邊爆開,腦漿四濺,但四肢尚算完整。然而出現了第三次擲地之聲,也是最響亮的一次,劉樂張眼一望,只見一名男子,倒在血泊中,位置是嬰屍數尺之距,男子在地上掙扎了幾下,死前目不轉睛地瞪著嬰屍,之後伏地,吐血而亡,七孔鮮血直流不息。

此時大量居民坊衆湧至,包圍觀看,情況極為混亂。突然一名女子歇斯底里的大叫着:「有人死了!」街坊起初以為是有人因看見倒在街上的兩個血淋淋屍體而恐慌狂叫,事後才得知原來J座樓上也有人死了。這名叫喊的婦人名謝翠蓮,36歲,住同座四樓362室,她説鄰居360室的阿蘭被人斬死了,滿身鮮血,伏屍在樓上走廊中。十時四十分左右,大隊警方人員趕到現場維持秩序,並展開調查,救護員亦相繼到達,證實墮樓男子與嬰兒早已斃命,無需送院,待「黑箱車」前來運走。而較早時墮樓的男孩,因跌下時被三樓的晾衣架擋了一下,衝力大減,之後再跌入街上的竹籮內,只受了傷,沒有生命危險,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理。

警方動員去到涉事的四樓察查,見有一個滿身傷痕的婦人仰臥於360室門外走廊,雙眼圓瞪,明顯死亡,地上充斥大量血漬,她身旁有一條孭帶,與及一對嬰兒鞋,都被鮮血染得通紅,而走廊攔杆的石躉上留有幾個血手印,觸目驚心。進入室內查看,屋內凌亂不堪,似曾發生激烈惡鬥,床上也有血漬和一撮頭髮,頭皮和血肉相連,估計是女死者遇害期間被兇徒用力扯下的,可見逞兇者何其殘暴!

慘劇發生前後,在場目擊者不下十人,第一個目睹的是住在鄰壁362室的謝婦,她猶有餘悸,哭着的對警方説:「因為鄰居關係,我跟女死者是相熟的,她性格隨和,人品又好,大家都叫她做阿蘭,她跟丈夫與兩名兒子,居住在這裏已有一年多,丈夫姓陳,他還在上班中。」另一名目擊者插口:「兇手叫阿明!我們都知道此人,他是戶主陳先生的同鄉表兄弟,這個人名聲很差,有黑社會背景,今次慘劇相信是涉及男女關係而引起。今早九時左右,我在走廊碰上阿蘭,她剛在街市賣菜回來,身後孭着幼子,手中則緊握大兒子,而阿明就鬼鬼祟祟的尾隨着她,看來阿蘭還未察覺有人在後跟蹤,當他突然現身在前,她愕然一怔,跟對方在走廊談了一會,之後便一同進入了360室。」十分鐘後,室內傳出激烈爭吵聲,謝婦好奇之下,將耳朵貼近360室門外,聽到他們爭執聲。未幾,室內傳出慘叫聲,謝婦甚驚,退後幾步,跟住出現了第二次慘叫,更為淒厲,並夾雜孩子的驚叫和哭泣聲。謝婦更顯惶恐,移步至自己家中門前。此時,阿蘭突然從室內奪門而出,滿身鮮血,跌跌撞撞的用手扶着走廊欄杆,並向街外大呼救命,可惜已經氣若游絲,最後不支倒地,伏在甬道上,背上還孭著的幼兒,正在哇哇哭叫,我見狀立即直奔街上,高聲呼叫。

其中一名鄰居也説:「聽到有人呼救,我和另外兩户人家亦立即跑出察看,只見阿蘭已俯伏在地,彷如血人,這時她的大兒子也從單位內跑了出來,呆望着受傷的母親,由於她奄奄一息,只能用手勢示意兒子快點逃走,當我們欲上前加以支援的時候,兇手突然惡巴巴的追了出來,手中仍拿著染血的利刀,大家不敢妄動,見他把刀子擲在地上,走近孩子,一手揪起,二話不説就將孩子從走廊欄杆邊拋擲落街上。兇手並未罷休,把阿蘭背後的孭帶解開,抱走嬰孩直奔,我們緊隨在後,他迅速跑至大廈最高的七樓走廊,到614室門前,爬上欄杆,我們大聲地喝止着,他依然把嬰孩拋出,兇手回頭盯了我們一下,目露兇光,自己亦縱身躍下。」

住在364室的12歲的男童「牛仔」,他跟第一個被拋落街上的男孩是好朋友,經常結伴在走廊中玩耍,他回憶起阿蘭被襲後的情況:「見滿身鮮血的蘭姨伏在走廊中,不能動彈,當兇手抱著嬰孩跑了之後,她仍記掛着被擲下街去的『大B』(阿蘭的長子),曾用力攀扶著欄杆站了起來,向街心望了一眼,之後才告倒地,欄杆石躉上留下了幾個血手印,非常恐怖。」

女死者的丈夫下班回來時,驚見家人遇害,情緒頃刻崩潰,痛哭失聲。其時,阿蘭的丈夫確認了三名死者,分別是其妻許碧蘭(23歲);幼子陳漢盛(八個月大)。而𦘦禍兇徒,則是他的同鄉表弟黃明(23歲)。墮樓受傷的男孩是大兒子陳漢義(5歲),是慘劇唯一的倖存者。

阿蘭的丈夫名叫陳永昌(24歲),他們一家四口在1962年8月間遷入四樓360室。他在港島北角一家塑膠廠工作時,與死者阿蘭因同事關係而認識。有一天,陳永昌在街上與黃明重逢,他們交換電話地址,自此時有往來。透過阿昌,阿明認識了阿蘭,由於她頗具姿色,對人亦溫柔體貼,令兩名男人都向她展開熱烈追求。但阿蘭芳心傾向於阿昌,最終情投意合,不久便宣佈結婚,翌年他們第一個兒子出世,取名漢義。

1961年初,阿明因工作散漫,被老闆開除,惟阿昌是熱心之人,見表弟生活潦倒,於是招呼他在家中作客,供食供宿,妻子阿蘭對此不表反對。同年四月,阿昌不幸患上肺癆,需要入院留醫,家中只剩下妻子和剛懂走路的兒子漢義,經濟支柱頓時失去,阿蘭唯有替人編織絨綫或車衣,生活勉強維持。這段日子,阿明對阿蘭大表殷勤,不僅在家務上盡力協助,甚至向人家借錢,替她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1962年2月,經過九個多月的療養,阿昌康復出院。可是,當他一回到家,便從街坊口中,聽到不少關於妻子的閒言閒話,他憤然向妻子興問罪之師,阿蘭直認與阿明的感情很好,但沒有做出越軌行為。夫婦為此曾打架爭吵,婚姻幾近破裂。阿昌之後找阿明對質,後者竟直認已經深愛表嫂,不能失掉她,阿昌大怒,並下逐客令,阿明願意離開,但表明會再回來找他們麻煩。此後,夫婦二人的感情亮起了紅燈,貌合神離,後來阿蘭的契爺吳輝出手調解,夫婦最終和好如初,之後更誕下幼兒漢盛。

1962年中,阿昌找到了新工作,在茶果嶺療養院充任雜工,後升職為管房,月薪180元,家境開始較為寛裕。同年8月,在朋友幫助下,遷入觀塘徙置區J座。1963年十月某天,阿明突然找上門,在阿昌面前裝出君子風度,而且一再向表兄鄭重道歉。阿昌向他表示原諒他,還留他在家中晚飯。可是第二天,阿明便露出狐狸尾巴。他一連四天,趁阿昌上班之時,到來陳家,對阿蘭施行威逼利誘,命令阿蘭立即跟阿昌離婚並改嫁他,若不依順,一家四口都要陪葬,兩名小孩也絕不姑息。阿蘭稍後將實情告知阿昌,阿昌亦認為事態嚴重,決定報警求助。警方把阿明揪來,警告他以後不許再苦纏有夫之婦,否則控以恐嚇罪名。之後一段時間,阿明果然未有再露面,夫婦倆才稍覺安心。

同年12月初,阿昌任職的療養院需要調至夜班工作,他又擔心起來了,恐怕阿明又會借機前來糾纏,於是一家便決定搬到柴灣,即阿蘭的契爺吳輝家中暫住,但阿明竟然到柴灣來,幸好被吳輝趕走。12月22日冬至,阿昌一家搬回觀塘徙置中家中,結果四天後,即12月24日,平安夜當天,觀塘徙置區便上演一幕,三死一傷的慘烈大血案。

美麗都大廈命案(1963年)

朱冠球在一家私家偵探社幹了三年調查員,離開私家偵探社後,在一家唱片公司工作,負責拍攝唱片封套。唱片公司東主名黃美秀,74歲,廣東開平人,是克勤克儉、銖錙必計的老太婆,她從不相信別人,連銀行也認為靠不住,她最信任的,就是房內的夾萬。而這個夾萬亦引起兇手朱冠球的注意,最後導致發生這宗兇殺案。

1963年3月1日,朱冠球特意將一筒拍攝夜景的底片走了光,要求同事協助重拍。晚上七時,各人吃過晚飯,一同駕車出外拍夜景。黃美秀一如往日,吃過飯後,就回房睡覺(當然,她會先到廚房取菜刀)。晚上七時十五分,朱冠珠說街上人多車多,要等到十時,才開始拍攝。

車上各人都是年輕人,自然不會返回唱片公司等候,朱冠球提議到新界兜風。車行不久,朱冠球表示肚子不舒服要下車,約各人十時在尖沙嘴碼頭會合。下車後,朱冠球到一間戲院,買了一張七時半戲票,撕去聯根,將票尾袋好,離開戲院後,朱冠球截了一部的士,返回美麗都大廈唱片公司。

此時,朱冠球已「易容改裝」,除戴了一個太陽眼鏡外,還貼了一筆八字鬚。朱冠球進屋後,偷入黃秀美房內有所行動,朱冠球用鎖匙開門後,先到黃美秀房外,站在一張摺櫈上,由氣窗向內窺探,看見黃美秀好夢正濃,於是戴上一對膠手套,用預先偷配的鎖匙打開房門。當他將夾萬弄開,取出鈔票時,不慎將夾萬內一個首飾盒碰落地上,朱冠球暗叫不妙⋯⋯回首一看,嚇得他魂飛魄散,黃美秀正手持菜刀,向他劈來!

他急忙就地一滾,僅僅避過,當他狠狽不堪地站起來時,黃美秀的第二刀又來了⋯⋯朱冠球心想,閃避不是辦法,施展空手入白刃,奪過菜刀。失去菜刀後,黃美秀並未停止進攻,她用雙手叉住朱冠球的頸,要把他扼死。朱冠球被弄得不能脫身,揮刀向黃美秀頸部斬去,中正她左邊大動脈,血如缺堤江水一樣,洶湧而出。黃美秀倒下時,眼中露出「原來是你」的神色。朱冠球心中發毛,他恐怕身分被揭露,在黃美秀身上補上四刀,活活把她斬死。

面對血淋淋的屍體,朱冠球也不知如何是好,他脫去染有血跡的衣服,換上另一套,再將血衣及兇刀放入一個旅行袋,離開現場。朱冠球稍後返回深水埗汝洲街母親家中,將內有血衣及兇刀的旅行袋塞進床下底。

翌日一早,朱冠球與姓何女友,潛返內地。與此同時,黃美秀被發現遭人劫殺,根據其他人口供,負責調查該案的探員,認為朱冠球嫌疑最大,其後在朱冠球母親家中搜到血衣及兇刀。法醫證實血衣及兇刀上血跡與死者的相同。

警方採取「欲擒先縱」策略,放出已捕到兇手的口風,誘朱冠球回港後再將他拘捕。朱冠球說他當晚到旺角一間戲院看了場七點半,九時散場因肚痛回到母親家中,並出示票尾。探員此時取出一筆假鬚,說是從死者手中找到,朱冠球亦無法解釋血衣及兇刀,何以會在他母親家中。最重要的,當晚戲院的機房發生小火,電影播到八時就中斷了。

朱冠球以謀殺罪名落案,陪審團其後裁定朱冠球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入獄十年。

馬鞍山石礦場大血案(1962年)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僅僅二十四小時之內,沙田區便發生了兩宗兇殺案,奪去幾條人命。在田心村,一名五十九歲的熟食小販被人謀財害命,兇手在逃,鄉民正在街談巷議之際,馬鞍山那邊,卻傳來了更大的事故。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晚上十時,D75號木屋內,黃帶娣的一女一子上床就寢不久,窗外突有一度刺眼的光線射進室內,阿蘭伸頭張望,見姐夫黃柏拿着一盞汽燈,大聲呼喊:「阿蘭、阿明,你們的大姊得了急病,辛苦到不得了,快叫你母親去看看她!」阿蘭:「母親不在啊,應該仍在『新興隆』那邊竹戰中,大姊情況如何?嚴重的嗎?」黃柏沒有什麼反應,只喃喃自語:「那我去那裏找她,你們不用跟來…」説罷便消失在漆黑山徑中。十分鐘過後,阿蘭擔心大姊的病情,心情忐忑不安,還是起床出去了解一下,看看有什麼可以幫幫手,弟弟阿明此時亦喊着要跟姊姊一起去。

在幾十米之遙的「新興隆」早已關門,在店內黃帶娣和三個婦人打牌中。突然黃柏在店外大叫黃帶娣:「媽媽,快出來吧!『烏頭』患急病了,快去看她!」於是黃帶娣隨即步出店外。不到一分鐘,店外傳來了幾聲駭人的慘叫,眾人旋即走出察看,只見黃柏手持菜刀,不斷向黃帶娣的頭部猛力劈下,鮮血四濺。姓陳的街坊呼喝着黃柏,欲想上前制止,但黃柏用菜刀指嚇着眾人。眾人見他已呈瘋癲狀態,眾人未敢妄動。

就在燃眉之間,黃帶娣負着傷勢,跌跌撞撞的沿着梯級往下逃命,但黃柏迅速地追上,狠狠的在她背上劈了一刀,之後再補上兩刀,黃帶娣連聲慘叫,最後她不支倒地,跌在草叢邊的泥氹上,奄奄一息。黃柏上前查看,見她尚存氣息,便放下菜刀,順手沾來幾塊重石頭,猛然的擲在黃帶娣頭顱上,她就此一命嗚呼。

不遠處傳來一名女童的喊叫,聲嘶力竭。原來姊弟倆在這個時候趕到,目睹慘況,阿蘭衝上前,跟黃柏激烈地糾纏起來,殺得性起的黃柏,更加憤怒,馬上拾起地上的菜刀亂砍,阿蘭就這樣中了數刀,雖然揮刀力度遠遠不及剛剛斬黃帶娣時來得凶狠,但足以令到這個小妮子昏了過去,倒地不起。突然,弟弟阿明又撲了上來,從後緊抱着黃柏的身軀,兩人掙扎一團,黃柏想揮手把阿明攆掉,但刀鋒卻把他的臉和手割傷,阿明流着血,雙腳撐開的跌在草地上大叫。這個情景,觸動了黃柏憐憫之心,他頓時扔掉菜刀,雙膝跪在地上,愧疚地説:「阿眀,對不起!我斬錯了你,都是怪你衝着過來的。」

黃柏之後以憤怒的目光投向圍觀的幾個人,並用命令式的口吻喊着:「還看什麼?快將阿明抬進店內治理,止血要緊!」他旋即再拾起血染兇刀,跑入漆黑的叢林,消失於無影。

廝殺之聲劃破平靜的村落,附近居民紛紛走出屋外察看,方知發生了「大件事」,便立即通知有關人員前來善後。稍刻,礦場護衛員聞耗馳至,駐守馬鞍山警崗的「穿山甲」部隊亦扺達現場,並召喚救傷隊,將兩名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急救。一度昏迷的阿蘭已甦醒過來,幸好沒有生命危險,而阿明則屬輕傷,可自行步上救傷車。可憐的黃帶娣,慘受重重擊殺,早已斃命。由於死狀恐怖,附近村民取出一塊黑布,將蓋着屍體,免讓村中小孩子看見受驚。

沙田警署及新界邊防總部派出高級人員,到場偵查,並分頭出動,追捕兇徒。十一時十五分許,一名村民從叢林中跑過來,神態慌張:「阿sir,他就在那邊!」並用手指着發現疑兇的位置。幾名警員及兩名礦場護衛員立即沿着叢林方向裏找,果然看見黃柏呆坐石凳上,染血兇刀則置在身旁。警員問他:「村口那名婦人是你殺的嗎?」黃柏:「是。」旁邊一名礦場護衛員插了嘴:「我認得他,是礦場裏的一位木匠工人。」黃柏:「對,我是。」警員再問:「為何要殺人?」只見黃柏反應遲緩,目光呆滯,未有回應。護衛員又插嘴:「據知他有妻小,一家人住在『新興隆』上面的山丘,老婆很漂亮,還有兩個可愛的孩子。」聽到這裏,黃柏彷彿回了魂,對衆人侃侃而談:「對啊!若你們有興趣,請到我家裏坐坐,看一些『好東西』,保證令你們意想不到。」説時面露獰笑,但神情陰沉。

幾名警員覺得事情非比尋常,決定由黃柏帶領下走到山丘上D169號木屋,隨行還有兩名礦場護衛員和十幾個村民。當年黃泥塘村這樣的新界僻壤,大都沒有電力供應,在山徑上走也得格外小心,到達黃柏所住的木屋後,推門而入,室內漆黑一片,黃柏手挽汽燈,上前一照,大家都不禁大叫了一聲「哇」!只見滿地鮮血,一名婦人伏在床邊的地板上,頭部有幾處嚴重刀傷,腦殼被削去一部份,一束頭髮與頭皮散落地上,旁邊有一柄染血菜刀…將屍體翻過來看,頸部亦有幾處刀傷,其中一處傷口甚深,割破喉嚨,幾乎身首異處。而兩個小孩子,則熟睡在屍體旁的小床上,光景淒涼。警員:「這是你的妻子?」黃柏:「是。」警員:「是你殺死她的?」黃柏痛苦的點點頭。警員:「為何殺人?」黃柏低下頭來,沒有回答,只是狠狠盯着血淋淋的屍首。警員隨之將黃柏押出屋外,有幾十名村民爭相圍觀,其中數人闖了入屋,目睹屍體後,大呼恐怖。因恐防證據遭破壞,警方立即將凶宅封鎖,並派人在門前把守。

黃柏在村民心目中的印象其實不錯,為人戇直,平日沉默少言,但工作非常勤奮,對妻兒也愛護有加。如上文所述,他是礦場木匠,若村民在這方面有什麼需要幫助,亦不會推卻,從不收取工錢,人緣算是不錯,他在村內也有幾個交心的好朋友。他跟妻子何瑞英初期的婚姻生活尚算正常,可是很快就出現了變化,妻子開始對丈夫不瞅不睬,態度冷漠,尤其是兩名孩子出生之後,情況更壞,每天謾罵、奚落已是小事,甚至分床而睡,拒絕行房。對兩各個不足二歳的小兒更是疏於照顧,整天躲在母親「新興隆」的店內竹戰耍樂。

其實何瑞英對丈夫嫌棄,不是沒跡可尋,很大程度上「歸功」於其繼母黃帶娣。話説,黃帶娣從一開始便對黃柏看不順眼,自覺女兒條件好,應該嫁給一個有錢的男人,但那時女兒已經懷有黃柏的骨肉,米已成炊飯,只好無奈接受這樁她不願看見的婚事。黃柏跟岳母的關係一直欠佳,平時碰頭也不會打招呼。

村民對何瑞英的評價又如何呢?是比較負面的。她是村中唯一的美人兒,這點沒有疑問,可能恃着幾分姿色,不時向人家亂抛媚眼,還跟別的男人拉拉扯扯,這行徑確實有點令人反感。除外,也經常傳出她被附近礦場的工人調戲,但她倒覺沒有所謂,亦不介意。感覺上,總令人覺得她是那種不太正經的婦女。

案發一年多前,礦場來了一名小伙子,約二十二歲,姓名不詳(大家稱他為小王),此人相貌俊俏兼帶點粗獷,又自命風流,他是礦場裏的高級技工,工資當然較一般礦工高很多,平時出手闊綽,經常招呼一羣同黨工人吃喝玩樂,自然受到歡迎。當知悉村內有何瑞英這個女人,小王自然不容錯失機會,經常流連「新興隆」店內。經過幾次跟何瑞英在麻雀桌上交鋒,小王已經忍不住,竟明目張膽的向黃帶娣表示,想和何瑞英來個「一夕春宵」,希望後者可以穿針引線。黃帶娣聽到後,答覆是「看錢不看人」。小王心中大喜,連忙將手上五十元塞入黃帶娣口袋中,並寫下字條,內容是時間和幽會地點,着黃帶娣交給何瑞英。一樁醜惡的交易,就此成交。往後日子,黃帶娣接收的「骯髒錢」,不在少數。

翌日,當何瑞英接過字條後,擺出一副不願意的模樣,其實是欲拒還迎,也不用母親多費唇舌,便隻身赴約。這晚,就在沙田火車站附近一處僻靜地方,他們發生了關係。自此,當二人時間允許,便在鄉間僻野、無人荒屋裏盡情做愛,給村民與途人看見,亦從不掩飾,看來他們都是故意讓人知道,偷情可達如斯境界,令人側目。更令人不齒的是,小王不僅沾沾自喜,向人炫耀説什麼「幹人妻,實在爽」這種無恥的話,也給黃柏起了個化名-武大郎。他自認是性愛高手西門慶,而淫婦潘金蓮就肯定非何瑞英莫屬了。完全演活現代版的「金瓶梅」。

姦情原本只有黃帶娣一人知曉,不久就在村中傳開,黃柏起初存懷疑態度,但從各種蛛絲馬跡顯示,妻子確實已經出軌。他無奈選擇啞忍,皆因念及兩名年幼骨肉,其中一個還在哺乳中。慘劇前兩個月的一個晚上,何瑞英對丈夫黃柏的態度改變了,不僅矯情,也格外溫柔,表示自己懷了身孕。九月二十日晚上九點半,黃柏將睡夢中的妻子猛然的拖落床邊,揮刀亂劈。殺了妻子之後,黃柏突然憶起心腸極壞的岳母,這女人惡事造盡,若不是她從中作梗,夫妻間的結局不會弄至如斯下場。結果,黃柏的憤恨怒潮如缺堤般,淹沒了僅餘的理智,最後炮製了一齣馬鞍山「六國大封相」,驚天動地。

慘案翌日,黃柏被解上粉嶺裁判署提堂 ,神情呆滯,精神恍惚,他被控兩項罪名:(一)在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日,在馬鞍山黃泥塘村謀殺婦人何瑞英,死者是其妻;(二)同日同地,謀殺婦人黃帶娣,死者是其岳母。控罪中,沒有提及兩個被斬受傷的孩子。九月二十八日,當第三度過堂的時候,獲法官批准他跟兩名幼子見面。但自從見過兩個孩兒後,黃柏情緒開始失控,整天在監倉內叫囂,語無倫次,不時又俯首低語,輕喚「阿英」、「烏頭」,看來他的神志逐漸失常,瀕臨崩潰。十一日一日,審訊期間,被告黃柏在犯人內呆若木雞,不時遊目四顧,突然間又張口傻笑,喃喃自語,檢察官要求將案押候十四日,因被告神經欠正常,以便送往青山精神病院治療及索取報告。法官經過考慮後,准其所求,諭令將案押候兩周。十一月十六日,案件再開庭審理,但被告黃柏卻未見現身,原來他已證實神經不正常,尚在精神病院留醫中,不宜出席應訊,本案就此無限期擱置。

坪洲灶底藏屍案(1959年)

王大妹​,從廣東省逃難而来到香港坪洲,她當時已经有了一個女兒吳惠鄉。後來,女兒吳惠卿在坪洲邂逅了魚蛋粉店的店主林萬鴻,两人一拍即合,迅速发展了關系,很快就結了婚。由於死者王大妹没有兒子,丈夫又走路,所以女婿林萬鴻承诺了會對王大妹盡贍養義務,包起她一切日常花鎖,額外给每月30元的零用錢,至於死者王大妹打麻將買彩票的花費也包了起來。照道理女婿林萬鴻也是挺孝順的。而然由於王大妹就是那種貪財又野蠻的人,覺得林萬鴻不够有錢,經常迫自己已經懷孕的女兒堕胎改嫁另一个更有錢的男人,女兒當然不從。於是王大妹居然不顧女兒已經懷有身孕,對她各種打駡,希望她小產,於是女婿和岳母關系開始漸漸不和。

​1959年11月6日早上 ,林萬鴻早上開店,王大妹就來問林要錢,要五塊錢(當時五塊錢不是個小數目)還打麻將的欠款。林萬鴻雖然不情愿,也就給了她。没想到中午的時候,王大妹又來要錢,要一塊錢買彩票,林萬鴻真的死活不愿意了,一天要兩回錢。於是發生了激烈的爭吵。而王大妹居然在爭吵中把林店裡的東西打砸了一番,自然那時候的客人也都走單了。没有辦法之下林只好又把錢給了王大妹,畢竟怎麼說也是自己岳母。但是内心的他已經對這個蠻不講理的岳母忍無可忍,恨不得她去死吧。

當天下午,林萬鴻準備去港島入貨的時候,恰好碰到兩個當地的瘾君子。無意中向這兩名癮君子訴苦自己被岳母欺負的時候,這兩個癮君子居然向林萬鴻唆使說他們可以幫林殺掉岳母,只要他肯出錢。 於是林萬鴻聽從了兩名癮君子,經過一番討價還價談好以70元的讓這兩人當殺手去殺自己的岳母。

於是著兩癮君子準備好兇器(一把菜刀),準備當晚下手。 他們和王大妹說女婿晚上有事和你商量,你來魚蛋粉檔一趟,然後他們和林萬鴻埋伏在自家魚蛋檔粉檔內。當天深夜,當王大妹回到魚蛋粉檔,未及怎麼反應只喊了一聲「救命 」 就被埋伏的兩名殺手亂刀劈死,當時王大妹被殺過程相當慘烈,被砍幾十刀之多,全身體無完膚, 臉部被砍的幾乎無法辨認,手指也幾乎被全部砍斷。而林萬鴻並未動手,只是在一旁觀看,等王大妹被砍死後,他讓那兩個癮君子回去,自己把林大妹的屍體用麻袋裝好放在一樓至二樓之間的樓道,然後用刀割傷自己的小腿,再開始打水清洗案發現場。

此時住下附近的一名居民周某剛剛睡下,聽到一聲女子呼救,於是來到就出來觀看,看見魚蛋粉檔淩晨還燈火通明,有幾個人影在閃動,看見老闆林萬鴻跑了出來。 由於覺得可疑於是他走上前問林發生了什麼事。 林說自己和岳母吵架,結果被她砍了一刀。 還把腿伸出來給那個周某看。 周某看了一下發現林腿上的傷只是輕微割傷,但是他身上的衣服卻是血跡斑斑。由於擾攘了一番,在當時鄉村地方很惹眼,於是附近的居民紛紛醒來下來看起了熱鬧,引來不少人圍觀。其實當時的屍體就隨便用麻袋裝著放在樓道,由於50年代沒有什麼照明,所以沒人看到那個裝著屍體的麻袋。

由於林自稱被人砍傷,所以大家建議他去報警,林當然不敢,就說由於是岳母砍他,要和妻子商量到底要不要報警。 而且他很累了要回去睡覺。大家見他傷的也沒有什麼,於是就紛紛散去回去睡覺。 但是周某當時就覺得特別奇怪,為何林說被岳母砍,呼救的聲音卻是女人,林某身上那麼多血,他腿上的那點腳上不可能流那麼多,他覺得有點古怪,就徹夜不睡盯著魚蛋粉檔門口,看林萬鴻到底是搞什麼鬼。

到了差不多天亮的時候,周某看見林萬鴻急匆匆從店裡出來,他立馬迎上去問,「你去哪裡? 不是說睡覺嗎? 」林萬鴻說獨自餓了要買麵包,周某表示要陪林去,走了一段路以後林又說,我不想買麵包了,我回去自己煮夜宵吃。 於是又回去了,周某雖然覺得事情很古怪,但是也沒有辦法,也就回去睡覺了。(其實當時他是想出去找那兩個殺手商量怎麼處理屍體。)

第二天早上,林萬鴻找到那兩個殺手,商量處理屍體的事。 林和殺手最後用十幾斤胡椒粉撒在屍體上,用麻袋裝好後放在魚蛋粉檔的爐灶底下,用鐵板和木板蓋上,再封上水泥。 林萬鴻由於覺得那個周某很懷疑他,為了避嫌他居然真的去報了警謊稱自己被岳母砍傷。

當員警來調查的時候,事情終於被揭發。一個警目帶著三個部下來到了魚蛋粉檔調查,林一看那麼多員警,陣腳大亂,說出了一個根本不可信的故事,他說當天自己在店裡睡覺,由於早上和岳母大吵了一頓,所以岳母突然沖進他的店裡用菜刀砍傷了他的小腿後逃跑。 警員稍微看了一下,整個故事一點也不合理,因為如果他趴著睡覺,岳母不可能是砍他的小腿,何況小腿的傷口很淺,一點都不像砍傷。 現場勘查有不少沒洗乾淨的血跡,甚至不少是飛濺形態的血跡。 一件血衣還泡在水裡。 林的傷口不可能流那麼多血。 林萬鴻分明在說謊。

警員起了大疑心,仔細搜查了一遍他的店鋪,除了斑斑點點的血跡卻一無所獲。沒有辦法警員只好先回去。負責此案的警目已經非常懷疑林萬鴻,於是再仔細調查,發現林和他妻子吳惠卿的口供都不一致,再加上店裡的各種疑點,他已經認定是林殺死了岳母,然後假裝自己被岳母砍傷,岳母畏罪潛逃來轉移警方視線。於是他再次帶了大隊人馬去了林的魚蛋檔裡再仔細搜查,終於這次搜出了王大妹被砍的七零八落的恐怖屍體。 當把屍體起出來時,已經高度腐爛,發出難忍的惡臭。在死者王大妹在魚蛋粉下的爐灶底腐爛的時候,林萬鴻就在這個爐灶上煮粉面飯來賣給客人吃。 雖然不是直接接觸也是夠膈應。

林萬鴻即時被捕,後來他供認作案過程後又拘捕兩名癮君子殺手。 奇葩的是當時香港法律不知道是怎麼回事,這兩名殺手居然轉了污點證人,沒有被起訴。林萬鴻後被判謀殺罪成立,判處絞刑。 但是由於當時整個坪洲的村民都對林萬鴻很同情,並不同情死者,聯名寫信求情,後林被改判12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