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河家人於1999年報案,指胡清河在12月11日起失蹤,而胡清河的女友亦發現胡的銀行戶口及信用卡戶口遭透支逾7萬元。警方在接觸多間銀行後,成功取得一盒拍得案中疑兇提款的影帶,經核對分析後對目標人物展開跟蹤,最終在同年12月23日,於油麻地及屯門拘捕3男2女。
5名人士被捕後,有人向警方供出胡清河與其中一人出現金錢轇轕,當中涉及近10萬元,並透露胡清河被殺後,屍體被塞入一個原盛載化學原料的膠桶內,再注入白英泥「封屍」。原本各人打算將膠桶運到元朗大旗嶺村的垃圾池中,但期間碰到村民,便匆忙將膠桶放到行人隧道的水渠旁邊,再將胡清河的手錶及銀包焚毀。
警方接報後後派出大批重案組探員趕到大旗嶺村行人隧道,發現一個高四呎、直徑兩呎的藍色有蓋膠桶,桶蓋更由四條鐵碼鎖住。消防員拖起膠桶後,發現屍體已經被凝固的英泥密封。探員亦在大旗嶺村一間村屋中撿走天拿水及白英泥等證物,亦在垃圾收集站撿獲相信屬於胡清河的手錶及銀包,發現均有被焚燒過的痕跡。
由於胡清河的屍體被白英泥「密封」,警方將膠桶送到殮房後要求消防協助將屍體「出土」,6名消防員攜同氣壓鋸、鐵鎚及鑿等工具到達殮房,鋸將桶身連英泥縱橫切割,再將外圍的英泥逐塊鑿開,其後交由杵工在探員及法醫官指示下,花3小時將英泥刮開,赤裸的屍體才成功「出土」。「出土」後的屍體已開始腐爛,頭有多處傷痕,頸骨折斷,面部更有被燒過的痕跡。胡清河的父親當時指,其兒子上下顎門牙位置天生沒有六隻牙齒,故他憑此特徵確定死者就是他的兒子。
案件於7月13日開審,首被告陳文輝在庭上指自己月入近4萬,並無財政困難,而胡清河欠他3萬9千元「賭波數」,他才會將死者綁起再以其信用卡提款,期間胡清河以木方打他,他搶走木方後才錯手將死者打死。
3名被告同時指最初向警方認罪,是出於警方毆打及威迫利誘,有關探員指並無此事,而法官亦在正式開審前裁定有關的口供出於自願,但陪審團似乎對此有不同看法。3名被告在較早時已經承認妨礙埋屍罪,直至2001年7月15日早上,4男3女陪審團最終裁定3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當時的報道亦指「判決出人意表」。陪審團向法官表示,他們以5比2裁定陳文輝謀殺罪名不成立,因為他沒有「謀殺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意圖」,而方耀良及陳瑋瑤的謀殺及誤殺罪名亦不成立。
主審高院法官阮雲道於7月23日重判誤殺及阻止合法埋葬罪成的首被告陳文輝入獄16年,而次被告方耀良及第二被告陳瑋瑤則各判入獄3年零4個月。阮雲道詳細引述證供,質疑陳文輝聲稱死者欠下賭波彩金,向死者追債時誤殺死者的講法,強調陪審團裁決並非全部否定控方證供,只能視為陪審團不認為陳某有意殺害或重傷死者;又指律政司不接受被告改認誤殺罪而起訴謀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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