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英泥藏屍案(1999年)

胡清河家人於1999年報案,指胡清河在12月11日起失蹤,而胡清河的女友亦發現胡的銀行戶口及信用卡戶口遭透支逾7萬元。警方在接觸多間銀行後,成功取得一盒拍得案中疑兇提款的影帶,經核對分析後對目標人物展開跟蹤,最終在同年12月23日,於油麻地及屯門拘捕3男2女。

5名人士被捕後,有人向警方供出胡清河與其中一人出現金錢轇轕,當中涉及近10萬元,並透露胡清河被殺後,屍體被塞入一個原盛載化學原料的膠桶內,再注入白英泥「封屍」。原本各人打算將膠桶運到元朗大旗嶺村的垃圾池中,但期間碰到村民,便匆忙將膠桶放到行人隧道的水渠旁邊,再將胡清河的手錶及銀包焚毀。

警方接報後後派出大批重案組探員趕到大旗嶺村行人隧道,發現一個高四呎、直徑兩呎的藍色有蓋膠桶,桶蓋更由四條鐵碼鎖住。消防員拖起膠桶後,發現屍體已經被凝固的英泥密封。探員亦在大旗嶺村一間村屋中撿走天拿水及白英泥等證物,亦在垃圾收集站撿獲相信屬於胡清河的手錶及銀包,發現均有被焚燒過的痕跡。

由於胡清河的屍體被白英泥「密封」,警方將膠桶送到殮房後要求消防協助將屍體「出土」,6名消防員攜同氣壓鋸、鐵鎚及鑿等工具到達殮房,鋸將桶身連英泥縱橫切割,再將外圍的英泥逐塊鑿開,其後交由杵工在探員及法醫官指示下,花3小時將英泥刮開,赤裸的屍體才成功「出土」。「出土」後的屍體已開始腐爛,頭有多處傷痕,頸骨折斷,面部更有被燒過的痕跡。胡清河的父親當時指,其兒子上下顎門牙位置天生沒有六隻牙齒,故他憑此特徵確定死者就是他的兒子。

案件於7月13日開審,首被告陳文輝在庭上指自己月入近4萬,並無財政困難,而胡清河欠他3萬9千元「賭波數」,他才會將死者綁起再以其信用卡提款,期間胡清河以木方打他,他搶走木方後才錯手將死者打死。

3名被告同時指最初向警方認罪,是出於警方毆打及威迫利誘,有關探員指並無此事,而法官亦在正式開審前裁定有關的口供出於自願,但陪審團似乎對此有不同看法。3名被告在較早時已經承認妨礙埋屍罪,直至2001年7月15日早上,4男3女陪審團最終裁定3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當時的報道亦指「判決出人意表」。陪審團向法官表示,他們以5比2裁定陳文輝謀殺罪名不成立,因為他沒有「謀殺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意圖」,而方耀良及陳瑋瑤的謀殺及誤殺罪名亦不成立。

主審高院法官阮雲道於7月23日重判誤殺及阻止合法埋葬罪成的首被告陳文輝入獄16年,而次被告方耀良及第二被告陳瑋瑤則各判入獄3年零4個月。阮雲道詳細引述證供,質疑陳文輝聲稱死者欠下賭波彩金,向死者追債時誤殺死者的講法,強調陪審團裁決並非全部否定控方證供,只能視為陪審團不認為陳某有意殺害或重傷死者;又指律政司不接受被告改認誤殺罪而起訴謀殺並無不當。

長洲東堤小築C座一樓兇殺案(1999年)

柯丹化名H2O玩「ICQ」﹐因而於一九九八年認識網友陳建堂兩人及其他網友每月均定期聚會 。翌年十月二十一日﹐柯丹下班離開港大後﹐鄭文傑將她誘至長洲東堤小築C座一樓單位。出其不意用沾有天拿水的毛巾掩蓋其口部﹐柯丹奮力掙扎求救﹐陳建堂、鄭文傑和楊嘉儀合力將她制服﹐再以膠紙封嘴﹐綑綁手腳﹐又先後餵柯丹吞下安眼藥及喝下啤酒。柯丹在半昏迷之間﹐仍能認出首次被告二人﹐三人遂決定殺人滅口。各人合力按着她的腳﹐以枕頭強壓她的面﹐再坐於枕頭上﹐直至柯丹被焗死為止。

自案發當晚起﹐柯母即收到一名女子四次來電﹐聲稱柯丹為男友而不快﹐數天不回家。廿七日改由男子來電訛稱她的男友在澳門借下幾萬元﹐要求柯母代女還債﹐否則要柯丹賣淫三月抵款﹐柯母於當晚報警。

警方透過監聽幾次來電﹐在十月二十九日晚上派探員往東堤小築山邊查看期間﹐聞到東灣海邊石灘有屍臭味﹐在東灣焚化爐坑洞發現肉參屍體。天網恢恢﹐三名被告剛巧折返現場為死 者多蓋一張牀褥﹐即被拘捕歸案。

柯丹的屍體其後被發現藏於東堤小築石灘上一個岩洞內﹐屍體被黑色垃圾膠袋裝載﹐上下夾 着牀褥﹐而旁邊有鞋及牀單枕頭用品﹐以圖毀滅證據。柯丹屍體面部開始潰爛﹐相信死去已 超過一星期﹐化驗師與法醫官均難確定她到底是死於中毒抑被焗死。

柯丹遇害後﹐三名被告以柯丹父親的銀行卡﹐從櫃員機兩次提款共九千八百元﹐又盜用死者 的信用卡﹐首被告假冒柯的簽名﹐簽卡購下一隻價值二萬四千元女裝勞力士手表﹐一條一千 三百多元的牛仔褲及兩對Caterpillar皮鞋。

最終,三名被告被控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在長洲東堤小築度假屋謀殺女子柯丹,被判處終身監禁。

黃竹坑邨第五座餐廳擄人事件(1999年)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許,四歲男童羅劭煒放學後跟隨爸爸羅父回家,途中經過黃竹坑邨第五座一家餐廳,羅父入內買飯盒作晚膳,吩咐兒子羅劭煒在店外等候。在羅父進入餐廳不久,一名長髮「金毛」青年突然將在門外等候的男童抱走。在男童被擄期間,雖有多名途人目擊,但他們來不及反應,那名青年已經遠去,他們事後亦無法認出那人容貌。羅父買完飯盒出來不見了兒子,以為他走到附近遊玩,找了好一會後,才從途人口中知道兒子被人擄走,於是報警。

此案由港島區重案組接手調查,由於男童父親嗜賭欠下不少債項,重案組探員最初懷疑歹徒擄走男童,目的是逼令羅父還債,將偵查方向投向與羅父欠債有關人士。重案組探員翻看案發地點的屋邨閉路電視錄影帶,看見一名男子在羅父進入餐廳後,突然走近抱走男童,迅速在鏡頭前消失。男童母親吳裕平因丈夫嗜賭,已與他離婚,兩人協議兒子暫時由羅父照顧,打算待男童母親安頓下來後,再接回兒子一起生活。離婚後,吳裕平另結新歡,與一名叫林盛德的男子在元朗同居,兒子經常與母親聯絡,假期時會到元朗與母親居住。「我的前夫經常欠人賭債,今次擄走煒仔(羅劭煒)可能是高利貸所為。」吳裕平在案發翌日到警署錄取口供時對重案組探員說:「我知道他欠下高利貸三十多萬元,一直沒有歸還,那班人曾找過我,說不定就是他們做的。」

不過,吳裕平無法向重案組探員提供向她追債的高利貸資料,羅父亦否認欠下這一筆巨款,令探員覺得事有可疑。吳裕平的新歡林盛德是一名工廠用品推銷員,重案組探員邀他到警署錄取口供,他對探員說羅父欠下高利貸三十萬元,這點與吳裕平所說一致。探員為林盛德錄取口供時,他經常用手弄衣領引起探員注意。他說:「我剛剪了髮,有些碎髮掉進衣領內,令我覺得不舒服。」「昨日下午四時至八時,你身在何處?」探員問。「在這段時間,我在華富邨與人談生意。」林盛德說時,向探員提供與他談生意的人的資料。探員根據資料尋找那人時,發現那人是台灣商人陳先生,來港與林盛德談生意後已返回台灣,探員用電話與陳先生聯絡,陳先生說在上述時間,與林盛德及他的同事在華富邨見面。

重案組探員妥為部署,等待「綁匪」索取贖金,但勒贖電話一直沒有響起,羅劭煒就像在人間蒸發了一樣,不留一絲痕跡。重案組探員開始排除今次擄人事件與羅父的欠債有關,歹徒的動機更加難以捉摸。六十六小時後(七月三日),一名漁民在葵涌醉酒灣避風塘內發現羅劭煒的屍體,口部及手腳被牛皮膠紙緊纏,左右手拇指被一條膠索帶緊綁。法醫根據屍體的腐爛程度推測,男童死去超過四十八小時,致命傷是口鼻被人緊壓,窒息致死,由於肺部無積水,相信被人殺害後才掉進水中。男童失蹤時所穿的校服及衣物已被更換,所有留在屍體上的證據也被海水沖洗得一乾二淨。毒理化驗發現男童體內有兩種含有鎮靜劑及安眠藥成分的藥物,但藥力不足致命。羅劭煒在被擄後遭殺害棄屍,歹徒一直沒有向羅父索取金錢,重案組探員研判案情,推測犯案的主要動機除了「錢」外就是「情」,將調查方向轉向羅父的前妻及她的男友。

探員將兩人列為疑犯帶返警署調查,經警誡作供後,林盛德由探員押返元朗住所,由鑑證科人員仔細搜查,但無任何發現。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對重案組探員說:「屋內可以說是一塵不染,整間屋清洗得異常乾淨。屋內亦無發現任何血跡,這與死者死於窒息相符。」林盛德的住所過份清潔,引起重案組探員疑心,不過,單憑住所過份清潔,並不能因此而提出起訴,林盛德在被捕四十八小時後,獲准簽保外出。

林盛德獲釋後,化驗師與現場罪證搜集小組成員,再到林盛德住所徹底搜查。「男童身上沒有明顯傷痕,法醫推測兇徒可能使用膠手套或枕頭等物品令他窒息致死。較為奇怪的地方,是男童左右手的拇指被人用膠索帶綁住。」化驗師對重案組探員說:「相對繩索而言,膠索帶不是隨手可得的物品,這可能是一條重要線索。」有了特定搜尋目標,現場罪證搜集小組成員經仔細搜查後,檢獲一隻手術用手套及一包膠索帶。鑑證人員在手術用手套上發現死者及林盛德的DNA(皮膚組織),手套內是林盛德的手掌皮膚組織,手套外是男童的口鼻皮膚組織,證實林盛德曾手戴這個手套,而死者的口鼻亦與這個手套有接觸。

男童間中會到林盛德家中與母親見面,手套上有他的DNA也不足以證明林盛德是兇手。為尋找更多證據,化驗師在顯微鏡下細心研究,發現用來緊綁男童拇指的膠索帶,製造特徵和溝痕,與在林盛德家中發現的大致相同。化驗師將膠索帶一一細心排列,發現在男童手上發現的膠索帶,與在林盛德家中發現的一包二十七條膠索帶,可以排列在一起。若將這二十八條膠索帶編號,男童那一條位於第十八,與前七條及後五條可以排成一塊。換言之,男童的膠索帶與其他膠索帶是在同一塊膠片切割出來的,由此可證明用來緊綁男童拇指的膠索帶,來自從林盛德家中搜出的那一包膠索帶,「世界上會否有另一條膠索帶也有相同特徵?」化驗師心想,若能證明男童的膠索帶是獨一無二的話,就有多一項證據證明林盛德與男童之死有關。

化驗師向重案組探員解釋:「這款膠索帶以壓模方式製成,在生產過程中,製造膠索帶的金屬模會在膠索帶上留下一些肉眼看不見的微小溝痕,這些溝痕無一相同,就像指紋一樣,亦可以說是膠索帶的出生證明。」化驗師指出,在九龍一家五金鋪內購得全港最後一包同牌子膠索帶,經化驗後,發現與緊綁死者拇指的樣本有多處不同,由此證實只有同期生產的膠索帶才有近似的溝痕。「為證實這個推測,我們求助國際刑警,找出台南生產這款膠索帶的廠房地址,親身前往查證。」化驗師說:「生產商說,涉案型號的膠索帶於一九九九年中已停產。在疑犯家中搜出的一款在一九九七年生產,相信除疑犯外,很難找到另一個人擁有相同製造特徵的膠索帶。」

重案組探員經過半年調查,取得膠索帶溝痕這項有力科學鑑證證據,男童母親在警誡作供時表示林盛德經常催促她放棄兒子的撫養權,在案發後要求她與他夾口供,說羅父欠下三十萬元高利貸,誤導警方的偵查方向。

林盛德提供的不在場證據,重案組查明在案發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半的一小時,林盛德以取樣辦為理由曾經離開,換言之,他有足夠時間到黃竹坑邨擄走男童。探員估計他在擄走男童後,餵他服食安眠藥及用膠索帶緊綁拇指,將男童放在車尾廂,返回華富邨繼續與台灣商人會面,之後返回元朗住所,將男童殺害。探員找到林盛德當日所駕的汽車,鑑證科人員詳細檢查,只在車廂內發現幾根染成金色的長頭髮,經DNA鑑證後,證實頭髮屬林盛德所有。探員到林盛德理髮的店鋪查問,理髮師說林盛德一向留有一頭長長的金髮,但在案發翌日卻將頭髮剪短及染黑。「他簡直是變了另外一個人!」理髮師的說話令探員心中一動,林盛德將長髮剪短,目的是要讓別人認不出他。

在正式拘捕林盛德前,重案組探員與鑑證科人員舉行聯席會議研究案情,一名鑑證科人員提出一個疑問:「兇手為何要替死者換去全身衣物呢?」在場大部份人的答案是:「由於死者身穿校服,很易被認出身份,而且換去衣物,可以消除兇手與死者衣物接觸留下的纖維證據。」,「可是,兇手一時間如何可以找到合適衣物替死者更換?」那名鑑證科人員又問。重案組探員在會後前往林盛德家中,將一批兒童衣物(男童間中在案發單位留宿,存放了更換衣物。)帶返重案組總部檢查,發現穿在死者身上的衣服原本是一套的,但兇手匆忙間為死者穿上不同的上衣及長褲,遺下另一半衣物在家中。

警方請示律政司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中再次拘捕林盛德,林盛德否認與案有關並拒絕作供。警方在此案僅憑環境證供控告林盛德謀殺罪名,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林盛德採不自辯方式,令陪審團無法獲知犯案動機及殺人棄屍過程。二○○一年十月五日,陪審團商議七個小時後,以六比一裁決男童母親的前度男友林盛德(三十一歲)綁架和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宣判被告綁架罪判監十八年,謀殺罪判終身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HelloKitty藏屍案(1999年)

樊敏儀,夜總會公關小姐,1997年因籌措祖母的醫藥費,偷取陳文樂數千元港幣及其他財物(另一說是指毒品債)。陳文樂於是吩咐梁勝祖和梁偉倫向樊敏儀追債。樊敏儀為求還清債項,懷孕後仍繼續接客,三人將欠款不斷提高,樊敏儀因而無力償還,因而觸怒三人。

1999年3月17日梁勝祖及梁偉倫按照陳文樂要求,將樊敏儀從葵涌麗瑤邨富瑤樓一單位押走,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31號3樓一房內。在該房內,梁偉倫質問樊敏儀為何不還錢、為何不肯回電話,跟着連踢樊敏超過50次。三人之後用木板封著該單位的玻璃窗,以滾油潑向樊敏儀的口腔,在傷口上塗上辣椒油,逼吞吃糞便及喝尿。三人之後把燒熔的塑膠吸管滴在樊敏儀的腿上,並命令樊敏儀發出笑聲。樊𠍁儀開始神志不清,並不時挑起傷口上的焦疤,三人於是以電線緊緊綑纏受害人雙手多個小時,之後又用鋼管毆打其雙手。

數星期後,樊敏儀終於支撐不住,陳文樂等三人一度以打火機燒她腳部,要她移動身軀。樊敏儀其後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在地上輾轉反側,狀甚痛苦,估計於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時臉部浮腫、牙齦流血,全身長滿水泡、傷口灌膿。當三人發現樊敏儀已死去後,他們決定將死者肢解,先將屍體搬到浴缸中放血,鋸開骨骼,以膠袋盛著死者的腸臟,在浴室中以燙水烚熟,肢解部分載於多個塑膠袋內,後棄置於垃圾站。陳文樂亦在房間內,以煤油爐烹煮死者頭顱,忙亂間,他們將內臟棄置於屋內及隨手掉到大廈簷篷,並將一個美人魚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開,取出部分棉花,把樊敏儀煮熟的頭骨塞入後縫合。事後,陳文樂亦吩咐其餘兩人將熟肉餵狗,但此項指令有否執行,則不可考,各人隨後四散。

藏屍期間,住在樓上一名姓黃的男住客,曾在大廈的熱氣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斷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攝錄機拍下情景,但有關片段後來已被洗掉。此後,該單位被空置,附近的鄰居卻多次嗅到單位內傳出強烈惡臭,報警求助,但警方到場後認為是垃圾臭氣,未有深入追查。

兇案發生後一個月,九龍馬頭圍女童院(盛康園前身)內一名13歲女童阿芳、亦即是梁偉倫的女友,向社工說自己做著相同的惡夢,夢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頭顱,她向社工傾訴時,將兇案全盤托出,社工於1999年5月24日報警。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點證人。1999年農曆新年期間,陳文樂邀請她及另一被告到事發單位居住。到處留宿的阿芳,終於有了固定居所。在案發期間,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強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龍油尖警區一隊探員,帶同阿芳到達現場。阿芳疑因懼怕不敢上樓,只在樓下指出案發單位,警員帶備口罩及以膠袋包腳,以防屍蟲咬噬。當單位大門打開後,一陣屍臭味撲鼻而來;開燈後,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遠,倚在走廊牆邊。探員以鐵枝輕刺公仔內收藏的頭顱,感覺內有堅硬物體。由於死者人頭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滲出腥臭血水。單位內亦發現兩個仍未洗淨的不鏽鋼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經烹煮人頭的器皿。兩煲周圍滿布屍蟲,煲內甚至盛著充滿惡臭的渣滓。法醫到場後,在Hello Kitty洋娃娃內發現一個女性人頭,洋娃娃的棉花滿布屍蟲,頭骨已被人煲熟,由於皮肉及頭髮組織已被破壞,無法進行DNA化驗。探員最終在現場檢走一批重要證物,包括一個無門冰箱、一把鐵鎚及一個懷疑曾作烹屍用的瓦煲。

隨即追捕各被告。1999年5月27日,警方在葵涌石籬邨拘捕陳文樂與妻子阿佩。同一時間,多隊探員亦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搜查多處地方,以期追捕梁勝祖及梁偉倫,包括他們之居住地址,但都不得要領。翌日,次被告梁勝祖主動投案,而第三被告梁偉倫在報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廣西。由於知道梁已離境,警方遂將資料交給國際刑警、入境處和中國公安協助追捕,直至2000年2月14日(農曆年後),公安在執行其他任務時巧遇梁偉倫,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後得悉他在港被通緝,被遞解出境,移交香港受審。

2000年10月9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3名被告被控以謀殺罪、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共三項罪名。在調查初期,警方苦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死者就是樊敏儀,但因被告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等控罪,加上污點證人阿芳的口供,於是落案控告三人謀殺罪名。3名被告各自承認禁錮或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但全部否認謀殺罪,在自辯時亦互相推卸責任,如第二、三被告就聲稱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陳文樂所指使。後來的證人供詞指陳為黑社會和勝和的成員。踏入2000年11月,審訊進入尾聲,裁定三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是誤殺罪名則成立,判處3人終身監禁。

三名被告被判終身監禁後,均提出上訴,但陳文樂與梁偉倫的申請被駁回,只有梁勝祖獲准上訴。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梁勝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沒有到案發單位,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雖有要求陪審員考慮梁勝祖是否與其餘兩被告「合謀」殺死受害人,但卻沒有引導他們考慮梁的「離開」,是否足以終止與另兩人的「合謀」關係,上訴庭認為,原審程序上出現了重要錯誤,令定罪不穩妥,故推翻原判,案件發還重審。

梁勝祖在上訴初期,否認有誤殺,但重審時卻改口承認誤殺。辯方律師指梁的角色,與另外兩名被告不同。當他目睹受害人痛極呼喊,一度鼓勵受害人儘快還債,好讓她早日獲得釋放;而梁當日亦親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決心改過,在獄中參加基督教聚會接受教會薰陶;同時,自去年上訴得直之後,案件發還重審之後,他便一直感到困擾,故最後,他決定認罪。律師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5年,希望法官能考慮刑期的整體性而給予輕判。2004年3月,上訴庭法官基於案情嚴重,需時考慮適當的量刑起點,其後改判梁勝祖入獄18年。不過,梁於原審時承認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於此罪名未提上訴,故原定罪仍會維持。

德福花園五屍命案(1998年)

李育輝,汕頭人,1995年起以「風水大師」之名,不時來港為人算命騙財,其胞妹亦於九龍城侯王道住所設壇作法,聲稱可為信眾驅除魔鬼、添福添壽、家宅平安,甚至趕走二奶,吸引不少已婚婦人前往祈福。而督信風水的林春麗、蔡秀珍及徐順琴,就是慕名到深圳找李育輝「相命」,希望「添壽」。李育輝得悉3位貴婦家財豐厚,貪念萌生,訛稱自己懂得「添壽」之術,須按照每人的歲數收費,每1歲收取1萬元,騙取3人共137萬元。為確這筆錢可以袋袋平安,李育輝來港前先向汕頭1名鍍電廠朋友謊稱要清理魚池,取得1包俗稱山埃的劇毒氰化鈉,立心要謀財害命,以除後患。

1998年7月21日下午,李育輝到徐順琴家,作法時要求3人用紙寫下不快事,稟報神明化解,又趁他們跪在壇前沒為意,將山埃混入「符水」,要求3人及徐順琴2名分別15和17歲的女兒,各自到單位內不同位置飲用加料「符水」。5人不虞有詐,當場毒發身亡。事後李育輝將3人寫下不快事的紙張,製成「遺書」;清理現場時,又留下一塊用紅線綑綁、附有剪刀和毛筆的圓鏡「法器」,裝成集體自殺場面。當晚李更帶同130多萬元贓款潛逃內地。

1998年7月21日晚上,林春麗的丈夫和蔡秀珍的親友發現2人失縱,翌日早上一同到警署報案。翌日,下午2時,一名41歲姚姓婦女,在德福花園T座跳樓死亡,警方接獲通知,於是到現場調查,在調查初期,警方對此案件並不感到特別奇怪。但當發現女死者留下了三封遺書而內容又關連到幾天前一宗婦人失蹤案的資料時,警方便感到案件內情並不簡單,於是開始四出追查。

7月23日,CID在德福花園C座5樓一個徐順琴家調查時,揭發了罕見的一宗集體死亡事件。5名死者是徐順琴(41歲)、李迎曦(17歲)、李迎暉(15歲)、林春麗(49歲)、蔡秀珍(45歲)。林春麗丈夫是上市公司僑威集團主席,經營印刷和包裝生意,夫婦2人叱吒商界多年。44歲的蔡秀珍和40歲的徐順琴為林春麗與2名住在德福花園的朋友。而李迎曦(17歲)、李迎暉(15歲)為徐順琴女兒。

香港警方起初認為案件為集體自殺案,但其後發現盛載山埃的器具不在現場,加上及李育輝答應作證後卻又失約,故認為李育輝有重大嫌疑,遂向內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經兩地警方追查後,李育輝9月在內地落網,但因內地司法機關決定用內地刑法起訴兇手,並無引渡在香港犯案的兇手回港受審,引起本港法律界不滿,社會亦關注兩地司法管轄權以及移交逃犯的問題。李育輝在庭上並無悔意,還囂張地指自己只有小二教育程度,卻能對付有文化的香港人,斥死者愚蠢,咎由自取。1999年3月,李育輝被內地法院判處死刑,1個月後槍決。

元朗村禁錮肢解案(1998年)

梁錦榮,本與胞弟合作經營家具生意,後因其弟嗜賭而輸掉生意,他亦從此一蹶不振,並染上毒癮。自胞弟去世後,梁錦榮便獨居於元朗邨一單位,更在吸毒期間,認識案中主犯陳強明及其同夥。陳強明及其同夥羅嘉傑、林惠芬等人,為了獲取金錢購買毒品,經常在元朗區內持刀行劫,並以梁錦榮的單位作為其中一個收藏贓物及分贓地點。

1998年2月22日,當陳強明與同夥在梁錦榮的單位內分贓時,梁錦榮因好奇探頭窺看,而被陳強明發現。陳強明為防梁嘉傑將打劫事宜洩露風聲,遂將梁錦榮毒打,又乘他吸食毒品後神志不清之際,將其綑綁,更下令同夥不得供應食物和水給他。直至2月24日,同夥羅嘉傑因見梁錦榮遲遲未有甦醒跡象,往察看後才驚覺梁錦榮已死去,遂急忙通知陳強明,而陳強明則吩咐眾人購買元寶蠟燭,待他回來後再作處理。

陳強明回來後,先叫羅嘉傑等人回房睡覺,自己則獨力處理屍體。為了方便棄置屍體,陳強明將梁錦榮的屍首肢解成15份,分裝入數個垃圾袋內,並加入大量粗鹽及檀香辟味。又在垃圾袋上貼上黃紙,有習神打的陳強明認為此舉能鎮壓死者亡魂,使其不能報復,永不超生。其後,陳強明將裝有屍體的垃圾袋放置在單位內,打算稍後再靜靜將其丟掉。或許是死者冤魂不息所致,陳強明的同夥因在街上被探員認出為劫犯,在遭探員帶署盤問時,竟將肢解一事和盤托出。警員在得悉案發經過後,立刻到涉案單位調查。

有消息指,當探員進入案發單位後,已看見數個放置於廳中的垃圾袋。探員還未及打開查看,其中一個垃圾袋竟忽然傾倒,死者的頭顱亦從鬆開的袋口跌出,像是自行掙脫束縛般,讓警員能不費吹灰之力便找到死者殘肢,往另一單位將兇手拘捕落網。

在經過聆訊後,因法醫官未能證實死者致死原因,只能以阻止屍體合法殮葬罪及行劫、禁錮等其他共9項罪名,將案中主犯陳強明判處入獄18年,而另外被捕的兩名同夥則因轉做污點證人,被分別判處入獄8年及5年。

秀茂坪燒屍案(1997年)

陸志偉,又名阿雞,為秀茂坪一批童黨的朋友,由於不值弱智男子陳木清被童黨毆打欺侮,於是建議陳報警,結果被童黨成員發現,指陸志偉是「二五仔」,於1997年5月14日晚將陸志偉騙到陳位於秀茂坪邨的單位,毆打虐待他。

童黨成員在單位內對陸志偉連番拳打腳踢,不停用鐵通毆打,更迫他吃煙頭、倒豎蔥用頭撞地、撞牆、墊櫈底、昏倒後淋凍水等。即使陸志偉一再哀求眾人放過自己都不獲理會,被打至奄奄一息,童黨見狀嘗試施救但無效,然後任由陸志偉失救而死,並將屍體放在陳木清的單位內。而當時身處單位內的陳木清目睹案發經過,遭童黨成員恐嚇不准報警。

直到凌晨時分,童黨成員拿來紙皮箱回到陳的單位,將死者放進紙皮箱內再運到一處空置待拆的屋邨,然後放火燒屍,再淋上硫酸令屍體更難辨認。及後各人返回燒屍現場,發現屍體仍未燒盡就再度放火燒屍,並用麻包袋裝好屍體殘軀拋棄到垃圾站。

案發時身處單位內的陳木清由於曾被童黨成員毆打致肋骨折裂,到醫院求醫,在駐院警員追問下,揭發這宗恐怖殺人燒屍案。童黨成員在案發後兩星期陸續被捕,而死者的殘軀因為已運往堆填區,無法尋回。

最後在一名轉為污點證人的石姓被告指證下,高等法院裁定,13名被告中,6名被告被判謀殺罪成立,其中4人被判終身監禁;另外5名被裁定嚴重傷人、襲擊傷人及誤殺罪的被告,分別被判監禁3年,另外2人被判入教導所。而承認誤殺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的石姓被告,刑期由25年減至7年。2001年,6名被裁定謀殺罪成的被告就控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1名被告撤銷謀殺罪,刑期改為7年;而另外5名被告謀殺定罪不變,但當中3名被判終身監禁人士獲降低最低服刑期,另1人亦獲降低刑期。

美孚新邨上海食店冰毒果汁案(1997年)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雪櫃維修工人文鏡清到美孚新邨一間上海店維修雪櫃,與姓顧的老闆娘閒談期間,提及該店宿舍洗衣機亦有故障,文鏡清爽快地答應幫助維修;下這四時,剛好是豆漿師傅阿航的「落場」時間,遂由他帶文鏡清往店舖樓上的員工宿舍。

維修期間,豆漿師傅見文鏡清汗流浹背,隨手在雪櫃取出一樽一點五公升蘋果汁,用紙杯斟了一杯給他解渴。文鏡清喝下第一口蘋果汁時已表示味道「怪怪地」,阿航向樽口嗅一嗅,然後喝下一口,「無問題呀,我時常飲開都無事喎。」但廿分鐘後,文鏡清面色變青,辛苦得在地上「典來典去」,阿航才開始懷疑蘋果汁有問題。文鏡清喝下蘋果汁後便全身發熱,並感到頭暈。阿航說:「阿清,你有些不妥,不如去急症室啦!」。

文鏡清用紙巾掩面,急步離開,乘的士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求醫,醫護起初以為他食物中毒,在內科病房等候期間文鏡清喝下大量清水,突然文鏡清開始情緒失控,口齒不清,手腳更不由自主地抖動,情況急轉直下,經一小時搶救後證實不治。警方認為文鏡清的死因有可疑,初步驗屍結果指文鏡清中毒身亡,估計毒藥是砒霜或山埃。

當晚十時,曾經喝蘋果汁的阿航亦到醫院求醫,卻因懷疑與事件有關而被警方拘捕。阿航被捕後一度情緒不穩,「我都有飲蘋果汁,差些被毒死,如果我要殺他,我點會走醫院?還有,我又不認識他,點解要殺他?」其後,警方翻查資料,阿航曾於美國涉及毒品案被判入 獄,服刑完畢被遞解返港,回港後阿航向相識多年好友上海店老闆阿恭求職,被安排於店內 任職磨豆漿工作。警方在阿航寓所及工作地點搜查,但卻沒有發現任何毒藥。

不過,警方在調查期間卻揭發,阿恭與同居女友(上海店姓顧老闆娘),近日出現感情問題,令案件峰迴路轉。有傳言指阿航與老闆娘關係不尋常,阿恭曾向友人訴苦:「阿航成日住在宿舍,我女友『落場』後又成日上去休息,惹埋其他人閒言閒語。」他言談間透露,與 沙煲兄弟阿航已經反目,致一度出現有人要毒害「勾義嫂」不肖兄弟,卻誤殺文鏡清的傳聞因此不脛而走。警方亦一度懷疑案件與阿恭有關,要求他協助調查。

但驗屍報告卻證實文鏡清中「冰」毒致命,警方再於涉案各人寓所及店作地氈式搜索,同樣無功而還,加上案中兩名疑犯都並沒有吸食毒品的習慣,令案件陷於膠狀態。一年後,調查仍毫無進展,警方請示律政署指引,決定不起訴任何人,案件成為懸案,真相永遠成謎。

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元朗大橋村無頭碎屍案(1996年)

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二日,一名清潔女工,早上十時許在荃灣地鐵站附近一個多層停車場四樓清理垃圾時,看到兩個黑色膠袋內,分別裝住一隻血淋淋的手臂,於是報警。新界總區重案組接獲消息後,在失蹤人口檔案中核對指紋,卻並無發現。換言之,死者的親人還沒有報警備案。該停車場一樓,連接多條天橋,通往荃灣地鐵站及綠楊新邨商場,行人熙來攘往。錄影帶,往往是搜集證據之絕佳方法。故此,警方搜集了停車場的錄影帶,搜尋曾在該處現身的可疑人物,特別是駕車出入的人士。該雙手臂特徵如下:手指甲塗暗紅色指甲油,沒有佩戴任何飾物,手臂瘦削,無任何表面傷痕,經法醫初步推斷,死者是一名東方女性,年約二十至三十歲之間。斷臂切口整齊見骨,懷疑曾遭重型利器齊膊切斷,表面有血水滲出,顯示從人體砍下可能不足廿四小時。而雙手一拳緊握,一掌打開。

翌日早上,一名清潔女工如常在天水圍天耀邨垃圾站清理垃圾時,提起一個黑色膠袋欲拋進垃圾車斗,準備再運去踏石角堆填區時,膠袋竟突然脫手墮地,膠袋破爛,露出一件染血物體,女工細望之下,心感不妙,告訴管工,管工用掃把挑開膠袋,才赫然發現竟是人體殘骸,於是報警。該殘骸為一副女性之全裸殘軀,特徵如下:由頸至臀部長約兩呎餘,頸部及右腿切口不齊,左腿切口整齊,臍眼對下有一條由左至右的弧形疤痕(估計是婦科手術後留下),背部有黑痣,右臀有黑點。屍身背部有三至四處明顯傷痕,未知是否遭人襲擊或拖行造成。殘軀開始腐爛發脹,且有血水滲出,異常骯髒。

經鑑定,證實殘軀與日前在荃灣發現的斷臂切口吻合,相信為同一名女子所有,而且該名女子屬中等身材,偏瘦。警方得悉後,立即封鎖現場及附近五個垃圾站,並派出超過一百名軍裝、便裝及藍帽子警員進行大規模搜索,警犬亦奉召到場。由於揭發屍體前剛有一輛垃圾車駛往堆填區,警方唯恐女死者身體其餘部分,包括頭顱及雙腿,混在垃圾當中,立即派員前往堆填區,將垃圾逐一「檢閱」,但最終一無所獲。另一邊廂,警方在屋邨內搜查時,在其中一幢大廈的垃圾站找到一對放在黑色膠袋內的紅色高跟鞋,懷疑與案件有關,帶署調查。 雖然發現殘軀的垃圾站,負責收集其中五座公屋的家居垃圾,但棄屍者不一定是居民,也可能是區外人士,故警方在邨內進行大規模問卷調查,詢問居民是否留意到形跡可疑人士或車輛出入。

從棄屍地點(荃灣和天水圍)推斷,相信兇徒對新界較為熟悉,甚至第一行兇現場也極有可能是在新界區,而其他殘肢也可能藏於新界西北某處。接著的一天,死者的一雙腿被發現在上水龍豐花園一個休憩花園內,同樣是遭一名清潔女工發現。警方留意到,這雙腿與前一天發現的身軀,都有被雪藏過的跡象,懷疑兇徒曾於殺人後,先將屍體雪藏,再逐日棄置。這次,在肢體旁的矮樹下,竟還明目張膽地放置一張對摺兩次的簇新A4影印紙,一邊影有該宗碎屍案新聞,另一邊有手寫字句。至此,除了女死者的身份逐漸明確外,連兇徒的影像也逐漸清晰。至少,他應該是一個心理不正常的人!

案件曝光不久後,幾名人士一起前往殮房認這副無首屍骸,是否自己的失蹤家人,三十五歲的蘇嫦蘭。結果,無人能肯定屍骸身份,警方特意再邀請蘇的前夫來認屍。當這位黎姓中年男子到場認屍後,雖亦未能肯定死者身份,卻在被帶返警署協助調查時,口供出現前後矛盾,成為警方眼中的嫌疑人物。案中的女死者,經入境處提供的指紋核對後,身份總算落實下來,果然正是生前從事保險工作的蘇嫦蘭。

警方調查所得,蘇嫦蘭雖有正當工作,但染有賭癖,經常前往澳門「搏殺」,結果惹來同為保險經紀的黎姓丈夫不滿,最後感情破裂,五年婚姻告終。另一方面,兩夫妻有不少金錢轇轕,初步懷疑,黎因金錢問題狠下殺機,於九六年七月廿一日傍晚,前妻從澳門回港後,將其殺害及肢解,然後逐日分置於新界各處。據悉,黎的兄長經營凍肉生意,警方一度懷疑屍體在肢解後被冷藏於巨型雪櫃,曾秘密跟蹤其兄及留意其一舉一動,但無發現。 此外,警方曾推測行兇者為新界區「地膽」,但黎一直活躍於東九龍一帶,這點與推測並不吻合。 由於證據不足,黎最後獲准保釋外出。另一方面,警方繼續循女死者生前所接觸過的人物進行調查,料不到,卻因此另有重大發現,並推翻了其前夫為殺人兇手的可能性。

調查下發現,蘇嫦蘭曾於澳門賭場上認識一個名叫梁偉聰的男子,並與之發展超友誼關係。這名男子居於元朗十八鄉大橋村,當警方到他的住址搜查時,終有戲劇性大發現。單位內的物件異常整齊,最初,亦談不上任何發現,但經過後來到場的科學鑑證人員,憑著直覺和經驗,將家具移開,繼續細心觀察每個角落,再加上尋找血跡的「法寶」多波段燈的輔助,透視出肉眼看不見的東西。結果,牆腳邊布滿的血跡,彷似一幅會說話的圖畫,令兇手無所遁形!梁偉聰當場崩潰下來,哭訴向警方承認殺人,並供出案情始末。

三十四歲的梁偉聰,案發時為工廠管工。他在警方的供詞中,承認自己經常前往澳門豪賭,曾於幾個月內輸掉幾十萬,另欠下財務公司巨款。礙於他月入只有萬多元,惟有靠母親及兄弟協助還債,但仍欠下十多萬。九六年,他在前往澳門的船上認識蘇嫦蘭。當時,蘇嫦蘭主動搭訕,又游說他購買保險。事後,他主動追求對方,二人曾接吻、拖手、擁抱,但並沒有發生性關係。梁聲稱,自己因為欠債纍纍,已經立心「戒賭」,但身為保險經紀的女友,卻仍然沉溺於賭博,他在屢勸不改下,戲言要勒死她,女友也同意,甚至對梁表示「最好勒死她」。結果,梁在應女友之「邀」下,終於七月廿二日,在元朗的居所將她扼斃。

事發當日,梁稱他再次勸告女友,不要往澳門賭錢,修心養性專注工作,對方卻不理會。後來,他抱住「玩玩吓」的心情,用手勒住她的頸部。過了一會,見她狀甚痛苦,便鬆開手,她沒有作聲,於是再又勒住她,直至她不省人事。 他以為自己真的「玩出火」,勒死了對方,於是失去理智地,到廚房執起一把菜刀,斬開她的手、腳、頭,碎屍一小時。翌日清晨,他帶住其中一袋裝有殘肢的膠袋上班,巴士途經荃灣時,他愈想愈害怕,於是下車把袋棄置在停車場。當天晚上,他再乘車把另一袋殘肢棄置到天水圍的公園內。一天之後,再把雙腿棄置在上水。 整個棄屍過程,都是十分隨意,沒有任何精心計劃。最駭人聽聞的是,他將蘇嫦蘭的頭顱,收在姊姊的床下,然後才將「它」拋在垃圾桶內。換言之,它已被埋在沙頭角堆填區三萬噸的垃圾當中。 他又說,自己並非故意殺害蘇嫦蘭,只是一時動氣行兇,十分後悔。

一九九七年七月中,案件在高院開審,由於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法官決定擇日重審。一九九八年一月案件重審,陪審團終有所決定。被告梁偉聰被判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一九九九年,梁偉聰提出上訴,主要理據,是其案件雖然獲得重審,卻是同一位法官。而對於梁所提出的「精神狀態失常」的理據,該位法官既曾作出拒絕,在重審時必不會改變主意,其先入為主之立場,對他構成不公。 上訴庭詳細考慮各項理據後,裁定原法官處案正確,駁回梁之申請,維持原判。

哥羅芳迷姦致死案(1993年)

1991年,黃艷萍離婚,獨自撫養有一個三歲大的兒子,為了生活,她到地產公司當營業員。有一天,老闆韓亮方聲稱帶黃艷萍去看樓,但他在屋內用迷藥迷姦黃艷萍,並且拍下錄影帶,並不准黃艷萍報警,如果不是就會將錄影帶交給電台播出。於是黃艷萍自然不敢報警,唯有辭工。

1992年年初,黃艷萍經濟出現困難,需要五萬元周轉,於是她致電韓亮方,希望他幫忙,他立即答應,並約黃艷萍在一個住宅單位見面。但他要求黃艷萍和他做一些變態性行為才肯借錢,黃艷萍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和他做了,而他就用錄影帶將整個過程錄下來。完事之後,韓亮方叫黃艷萍重返地產公司任職,而債務從每月薪金中扣錢,直至將錢扣完為止。於是,黃艷萍重返地產公司工作,而韓亮方亦不時向黃艷萍提出性要求,並說若她願意和他發生關係,每次可得五千元酬勞。黃艷萍為了快些還完欠他的債,就答應他的要求,漸漸地,韓亮方把黃艷萍當作他的情婦,並且升她為地產公司經理。由於這個關係,因此黃艷萍很快還清那筆欠債,但黃艷萍仍然在韓亮方地產公司工作,而她對韓亮方的性變態要求亦已習以為常。

1993年暑假,陸綺玲來地產公司任職暑期工,韓亮方見到她就像著了迷一樣,於是他暗中叫黃艷萍幫他,並答應事成之後給黃艷萍一萬元。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黃艷萍欺騙陸綺玲說當天是她的生日,在酒店開了一個房間和朋友慶祝,叫她一起參加。陸綺玲很快地答應。當日中午,黃艷萍和陸綺玲放工後,一起到沙田帝都酒店。韓亮方事先在沙田帝都酒店租了兩間相連的房間,這兩間房有一扇門可以相通,他一早就在隔壁房間等待。

陸綺玲看見房內只有黃艷萍和她兩人時,就問黃艷萍其他人何時才來。黃艷萍聲稱其他朋友會在十一時許才來,在十二時正一齊慶祝。為方便韓亮方下手,黃艷萍要求陸綺玲陪她喝酒,最初陸綺玲不肯,但在黃艷萍遊說下,陸綺玲喝了這杯酒,之後陸綺玲就已經醉倒了,於是黃艷萍打內線電話叫韓亮方過來,他在房內架好攝影器材,準備脫去陸綺玲的衣服時,陸綺玲突然醒了過來。於是韓亮方把一條染有哥羅芳的毛巾將陸綺玲迷暈。但由於陸綺玲較預期更早清醒,韓亮方恐怕她在他完事前醒來,於是他再出外多買一樽哥羅芳備用。韓亮方的估計沒有錯,陸綺玲在下午五時左右再次醒來,韓亮方再用哥羅芳將陸綺玲迷暈。

到晚上六時許,韓亮方完事後收拾東西返回隔壁的房間。而黃艷萍為陸綺玲穿好衣服,用濕毛巾替她抹寺,發現她已經沒有呼吸,於是立刻通知韓亮方,韓亮方替陸綺玲做人工呼吸和心外壓後玲有輕微呼吸,但仍不省人事。黃艷萍勸韓亮方送陸綺玲到醫院,但他說如果這樣做,警方一定會查問他,到時就會有麻煩。黃艷萍表示若不送陸綺玲到醫院去,她可能會失去性命。黃艷萍提議他們立刻離開,讓酒店的人發現陸綺玲並將她送往醫院。但韓亮方說,酒店的房間是用他的名字租的,警方一定會追查到他的身上去。韓亮方想了一會後,叫黃艷萍和他編一個故事,說陸綺玲近日心情不佳,暗中取了地產公司用來抹招牌的哥羅芳在酒店內聞,因此而出事。韓亮方又向黃艷萍說道,如果她將這事獨力承擔,他會給她五十萬。黃艷萍在無可選擇的情況下答應了韓亮方,並由黃艷萍通知酒店職員有人在房門內暈倒,叫他們報警。

陸綺玲由救護車送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尚急症室生替她檢查時,發現她的面部有被藥物灼傷的痕跡,不像自然暈倒,於是通知警方調查。駐院警員接到報告通知上級,探員在急症室找到韓亮方及黃艷萍。兩人在事發後駕私家車到醫院,他們知道,如果他們不到醫院,警方一定會懷疑他們。韓亮方在急症室更致電給陸綺玲的親人,說出早已編好的故事,給他們說陸綺玲是意外出事。

警方在酒店房間檢到一條沾有哥羅芳的毛巾、一樽香水、兩樽威士忌,其中一樽已喝了一半、兩個用來盛戴哥羅芳的膠樽,全部帶返警署調查。韓亮方接受警方調查時說,黃艷萍是他的情婦,在事發前,他在酒店租了兩間房為阿萍(黃艷萍)慶祝生日,而黃艷萍就邀陸綺玲參加。由於時間尚早,人客未抵達,而他亦到疲倦,便在其中一個房間睡覺;黃艷萍和陸綺玲則在另一個房間談天。後來,黃艷萍進入他的房間,兩人發生了性行為,隨後黃艷萍返回另一個房間。到時上七時許,黃艷萍推醒他,並說陸綺玲聞哥羅芳出了事,他們就通知酒店報警。至於事發時的情形,他就不清楚了。

黃艷萍對探員說,陸綺玲到達酒店間時表現得不開心,她問陸綺玲有甚麼心事時,陸綺玲稱現在大專學費非常貴,令她難負擔,又說暑期工所賺的錢未竹夠支持求學費用,她當時十分苦惱。「陸綺玲同我講,家人管得她好嚴,如果不是有熟人介紹,都不會該她在地產公司工作。」黃艷萍說:「陸綺玲又話,家人本來今年不准她做暑期工,不過因為韓生(韓亮力)致電給她爸爸,她才可以做。」黃艷萍指出,除了經濟及家庭問題,陸綺玲亦她最近和她的男友冷戰,感到不開心。「陸綺玲話她很悶,想飲酒,於是我就給酒她飲,她飲了一杯威士忌之後已經有醉意。」

黃艷萍說:「在這個時候,陸綺玲見到我買了用來抹招牌的哥羅芳,就問我有冇聞過哥羅芳,我話未試過,又話哥羅芳陣味咁難聞,有甚麼好聞。」黃艷萍說陸綺玲告訴她只要混些香水在哥羅芳內,就會好聞了,陸綺玲並且將香水及哥羅芳倒在一條毛巾上,之後她躺在床上,用那條沾有哥羅芳的毛巾蓋面。「陸綺玲說這樣會好high,她還問我試唔試,我就拒絕她。」黃艷萍說:「之後,我坐在梳化睇電視,不久就睡著了。」黃艷萍說當她醒來時已是晚上七時,當她想叫醒陸綺玲到餐廳吃晚飯時,發現陸綺玲昏迷在床上,於是便通知鄰房的韓亮方,由韓亮方為陸綺玲做人工呼吸和心外壓,不過陸綺玲仍然沒有反應,我於是通知酒店職員報警。探員為韓亮方及黃艷萍錄取口供,記下他們的個人資料,就讓他們離去。

陸綺玲的家人到達醫院時,陸綺玲仍然昏迷不省,被送入深切治療部。陸綺玲的家人表示,陸綺玲的確曾告訴家人會去酒店為黃艷萍慶祝生日。但當時家人以一個女孩子到酒店留宿不安全為由而反對,但陸綺玲已答應了對方,不便爽約,豈料因而出事。當探員告訴家人陸綺玲是酒後吸入哥羅芳出事時,家人都表示不相信,因為陸綺玲一向滴酒不沾,更不會去聞哥羅芳。探員在查證口供時,發現有一個極大疑點,就是事發當日並非黃艷萍的生日,而根據醫生的報告,如果陸綺玲只是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鋪在面上,她不會吸入如此大量的哥羅芳。此外,從陸綺玲面部的灼傷痕跡,顯然是有人將沾有哥羅芳的毛巾,強壓在她面上而造成的。基於這疑點,探員認為韓方及黃艷萍有可疑,於是在案發翌日(即九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個別約見他們。

韓亮方再度落口供時,擺出一副毫不知情態度,說黃艷萍稱她在天生日,叫他訂房慶祝,而事發時他在鄰房,不知道另一個房間發生了甚麼事。當探員問他有否性侵犯死者時,他表示沒有做過這樣的事。不過,黃艷萍在接受探員盤問時,由放無法解釋何以虛報生日,而向探員講出事件真相,探員於是將兩人扣留調查。黃艷萍說她知道自己做錯事,但一切都是韓亮方迫她的,因為韓亮方手上有一盒和她造愛的錄影帶。韓亮方就用那盒錄影帶來威脅她。而案中所用的哥羅芳,是韓亮方買的。探員為黃艷萍錄取口供後,再接見韓亮方,但韓亮方仍堅持是替黃艷萍慶祝生日。

當探員詢問韓亮方有關那盒錄影帶時,韓亮方直認不諱。「我沒有迫黃艷萍,是她自願拍的。」韓亮方說:「黃艷萍問我借錢,但她沒有抵押,是她自願拍盒錄影帶給我做抵押。」探員將黃艷萍的口供給韓亮方看。看見黃艷萍的口供後,韓亮方承認相非禮陸綺玲及拍一些錄影帶,但沒有強姦對方,警方是將他扣留。黃艷萍其後帶探員到大涌橋路一至九號一間神學院外,找到一部錄影機及一盒錄影帶,相信是屬韓亮方所有,用白攝陸綺玲婚迷時情況,不過那盒錄影帶盒是一盒空帶。

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十一分,陸綺玲終告不治,警方於是將案件列為兇殺案處理,並且正式將韓亮方及黃艷萍拘捕,落案控以謀殺罪名,安由沙田警區偵緝支援組辦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男被告韓亮芳及女被告黃艷萍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八年半和七年。九四年八月三十日,韓亮方因一宗涉嫌非禮男童案被解上高院番訊,被判為兩年九個月,與被告現時所服刑期分期執行。

大埔寶湖花園炸屍案(1993年)

味記燒臘店店主是33歲的羅福成,忠厚老實廚藝精湛,再加上店裡分別負責的女東主鐘彩娟和錢燕荷脾氣很好,禮貌待人,經常給附近的酒樓、街市、魚檔送外賣,所以大家都很喜歡。開始時候,羅福成和原配妻子鐘彩娟在大埔墟臨時街市開了間店,因為生意很好於是又在寶湖花園街市開了件分店,並且找來人靚又會做生意的錢燕荷管理,生意被管理的井井有條。

由於錢燕荷也是個燒臘高手,建議味記採用新鮮的脢頭豬肉,這樣口感更好,燒豬也用新鮮豬整,每日只燒三隻,傍晚就能賣完。這樣持續了一段時間,店裡掙了不少錢。羅福成為人老實就是有點鹹濕,生意做久了自然日久生情,於是和人靚的錢燕荷有了關係,後來竟然還有了一個兒子,錢燕荷負責寶湖花園街市的店舖,就住在寶湖花園B座16樓B5單位,這樣一邊一個倒也保持的平衡,羅福成坐享齊人之福,幾年來妻子都不知道有二房,大家其樂融融。

1993年4月某一天,鐘彩娟的大埔墟臨時街市店裡的爐具有了問題,需要修理,於是就到寶湖花園店裡去,準備借點工具和零件。但錢燕荷拒絕借出爐絲給鍾彩娟,還向鍾彩娟爆出和羅福的關係。因此兩個人從此不和,埋下了兇案的導火線。

1993年7月5日,連續好幾天了,羅福成沒有回家,鐘彩娟估計他去了錢燕荷家裡,打電話也不接聽,店裡的事情也不管,決定等店鋪關門後去錢燕荷家裡尋人。當晚燒臘店打烊後,鐘彩娟來到錢燕荷居住的寶湖花園B座16樓B5單位,敲開了屋門。錢燕荷開門,鐘彩娟衝進了單位內,尋找了一番,沒有發現羅福成,兩人開始糾纏起來,在廝打過程中,錢燕荷被鐘彩娟抓住頭髮以及擦傷了臉部,憤怒之下錢燕荷拿起水果刀扎到鐘彩娟腹部及胸口,鐘彩娟高呼救命,錢燕荷怒從膽邊生,把鐘彩娟推到浴室,連續多刀刺中鐘彩娟要害,並摀住她的嘴不讓其​​呼救,最後鐘彩娟失血過多,隨後死亡。

鐘彩娟死亡後,錢燕荷獨自在家思考良久,怕人發現,但是想到除了老大自己再不用做二奶,於是一不做二不休,決定把屍體分屍處理了。因在家中缺乏合適的分解工具,於是錢燕荷換衣後,迅速到店裡把切骨頭的剔刀、大刀和分骨用的鋸子以及掛叉燒的鉤子等工作器械帶回家中,在家中把屍體分解開來。根據錢燕荷口供,當晚拿回工具後,在浴室開始工作,從肩部切開第一刀的時候,大量有溫度的血液噴濺到自己臉上,然後鋸手、鋸腿和切開腹部取出內臟,血液濺滿整個浴室,浴缸裡堆滿了四肢和碎肉,內臟被用鉤子掛在牆上。當她鋸到大腿根部時,隨著肌肉的顫抖,平躺的鐘彩娟屍體突然坐起來,眼睛睜開,非常猙獰。但她等了一會,發現屍體沒有反應,只是坐了起來,這讓錢燕荷反而更加生氣,把屍體翻身放在地板上,按住屍體頸部,用鋸子鋸開脊椎,把腦袋分離開來。

碎屍後,錢燕荷用四個黑色垃圾袋把已經沖洗乾淨的四肢和腦袋等裝了進去,並在天亮前分批運到了寶湖花園下面街市上的燒臘店。在燒臘店裡,除了腦袋,基本就已經分不出是人肉還是新鮮豬肉了,由於剛才屍體嚇住了錢燕荷,她心生惡意,把整個腦袋直接放進了在爐子上熬了一夜的滿是滷肉的大鐵桶內。之後,錢燕荷把專門用來熬製脆皮乳豬和燒鵝的熱油燒滾後,分別淋在殘肢上,淋完用鉤子吊起部分並放在烤燒鵝的爐子中烘製;把腦袋從滷肉桶內拿出丟進熱油桶。油炸完屍體後,錢燕荷把部分沒燙熟的殘肢放進黑色塑膠袋隨後丟棄到金山郊野公園無人水塘邊,部分已經熟透的碾碎和內臟分別扔在垃圾桶內,部分混進叉燒類食品中,開始準備第二天的燒臘食品。

1993年7月8日,有對年輕人在大埔道金山郊野公園遊玩,走到岸邊時撿到黑色垃圾袋,感覺很奇怪,於是好奇心就打開看,看完就被嚇住了,金黃的肉塊,像是油煎過的人的殘肢-一條大腿和小腿和手,不過膝蓋都沒有,於是立刻報警。

警方趕來封鎖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經過化驗分析,垃圾袋內為人體殘肢,包括部分大腿、小腿、部分手臂和內臟,但是大部分都被高溫液體澆淋過,類似油煎性質,死者為女性,死亡時間可能在3-4天,年齡在二十五歲至三十五歲之間。於是警方調查附近有無看見可疑拋屍人以及調查近期女性失蹤人口。最後發現有人報失,最後身份確定為「味記燒臘店」失蹤女東主鐘彩娟,中國籍女子年齡33歲,已婚,失蹤三日。

警方在查到具體失踪人口後,迅速調查相關人員,鎖定嫌疑人錢燕荷,7月10日,警方搜查錢燕荷的寶湖花園街市味記燒臘店和寶湖花園寓所,找到大量證據以及殘骸,正式以謀殺罪抓捕錢燕荷。警員在錢燕荷家B5單位內,找到大量證據證明兇案現場,鑑證化驗後表明為鍾彩娟血跡和死亡時間等符合錢燕荷口供。另外,在燒臘店廚房,在滷肉桶內撈出了幾個腳趾頭,一看就不是動物的,因為還有彩色的指甲油。在垃圾桶內還發現未處理完的血衣。一位警察打開熬脆皮乳豬的熱油桶,看見了一個還連著長發的骷髏頭用空空的眼眸看著他,漂浮在油層表面,其他肌肉組織都已經煮化了。警察強忍反胃和恐懼用鉤子把頭顱取出,還找到一個沒煮爛的耳朵後來,法醫拼湊屍體,也已經不完整了,到底有沒有屍體碎塊混入叉燒裡被人誤食,也無從考證了。

最後,法院根據物證和口供判決兇手錢燕荷誤殺罪名成立,監禁六年,即日執行。

屯門色魔案(1992-1993年)

1992年4月24日,21歲的林國偉犯下他第一宗案件,家住屯門大興邨的他在馬路上邊喝酒邊開車時,發現旁邊經過的一輛的士上坐着一名與他前女友非常相似的長髮女子,他尾隨這名只有19歲的少女至友愛邨,將她拖至後樓梯強姦並搶去她的財物。

有了第一次經驗壯膽,林國偉似是「上癮」般,每逢悶悶不樂,只要看女性,慾望便會湧現,結果他在1992年4月至12月間,分別在建生邨、友愛邨及大興邨先後強姦了5名女性。雖然受害人事後有報案,警方亦搜集到色魔的精液樣本,但林犯案時大多從後勒住受害人頸部,加上情況混亂,她們都未能認清林國偉面貌,使警方「得物無所用」束手無策,而林干犯的嚴重罪案亦隨之而來。

1993年2月24日晚上,他遇上一名剛與朋友打完麻雀正返回友愛邨寓所的50歲家庭主婦,林國偉以相同手法將她扼拖至梯間,怎料用力過度,將對方勒死,這次他未有強姦受害人,只是在死者身上射精及劫去其手袋後便離去,這是林國偉首次殺人。

一條人命並未令林國偉卻步,兩個月後他在大興邨找到22歲任職DJ的獵物,她在凌晨時份回家時被林國偉殺害及強姦,其後因風聲太緊,林國偉搬至紅磡暫避風頭。怎料獸性難抑,在1993年5月24日於土瓜灣益豐大廈,強姦一名23歲的卡拉OK公關,事後竟意圖與受害人交朋友,遭受害人掌摑拒絕,結果林一怒之下將她勒死,這是第三名被殺的無辜亡魂。

93年8月5日,林侵犯了最後一名受害人,在土瓜灣美景街強姦21歲受害人後,竟向對方傾吐心聲,更強迫對方交出電話號碼與他「做朋友」,受害女子假裝應允再報警。林事後相約受害人到戲院看電影,被埋伏探員拘捕,警方隨後透過DNA鑑證確認林就是強姦10名女子並將其中3人殺害的「屯門色魔」。

被捕初期,林國偉一直保持沉默,最終在警方誘導下將整個犯案過程供出。案件於1994年9月開庭審訊,林承認8項強姦罪及7項行劫罪,但否認3項謀殺罪,最後法官裁定18項控罪全部成立,判處終身監禁。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間極長,暴戾非常,對社會充滿危害性,罕有重判11項終身監禁。

淘大商場洗手間兇殺案(1990年)

梁惠萍,淘大商場某時裝店職員。1990年4月19日上午十時半,梁惠萍到洗手間洗杯,該個洗手間有一度需用鎖匙開啟大門,入面分有男女廁。當梁惠萍進入洗手間時,有一男子尾隨入內,然後用繩箍住她的頸,將她拖到男廁。梁惠萍呼救時,被告用刀剌了她頸部兩下,然後離去。梁惠萍負傷返回時裝店對老闆說:「有賊...三十多歲...穿牛仔褲。」,梁惠萍說完後,除即倒在地上,老闆企圖扶起她時,發現大量鮮血從她的頸部流出來。老闆立即報警,之後跑到商場內一家醫務所找來一名醫生為梁惠萍急救。梁惠萍由救護車送到聯合醫院,延至早上十一時四十分不治,而致命原因是頸部中刀,左邊頸動脈及氣管均被切開。

警方在商場廁所調查,發現有兩條血路,一條由廁所到時裝店,相信是梁惠萍遺下,另一條由廁所至商場出口的行人路,可能是兇手留下。政府化驗師到場,取走血液樣本調查。其後探員在商場廁所檢到三條鎖匙,探員認為這三條鎖匙可能是兇手遺下,於是將那三條鎖匙拿到一間開鎖配匙舖頭,鎖匠辨認過那三條鎖匙後,指出其中一條鎖匙應該是淘大花園F座地下大閘的門鎖。探員於是集中人手在淘大花園F座調查,那條鎖匙果然可以開啟地下大閘,探員於是叫鎖匠配製其餘兩條鎖匙,交由探員逐層逐戶去試。

晚上十一時,探員總於利用那兩條鎖匙開啟到十六樓一個單位的鐵閘及大門。探員入屋表明身分,屋內一名三十多歲男子企圖逃走時被探員制服。探員在屋內找到一把小刀,同時搜到一件染血衣物,探員將那名男子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被捕男子崔國富,三十二歲,與父母及八十高齡的祖母同住淘大花園一單位,警方經調查後將崔國富落案控以謀殺罪名,在觀塘裁判署提堂。

1990年4月30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判處被告死刑。1992年8月18日,崔國富提出上訴,裁定原判適當。

石籬邨雪櫃人頭案(1990年)

1990年4月14日,石籬村第八座三樓一個單位,傳出陣陣惡臭困擾,於是鄰居決定向房屋署投訴,區長到現場查看,的確聞到陣陣臭味從單位內散發出來,在街坊的強烈要求下,區長請示過上級後,決定報警。警員到場調查,其後召來消防員破門進入單位內,單位內沒有人,亦無任何可疑物體發現,僅在單位的廚房一個痰盂內發現遺有一堆糞便,懷疑臭味由此而來,房署人員其後用鐵鏈將門鎖好,等戶主回來再作處理。

六日後,該單位仍傳出陣陣臭味,街坊再次要求警方前來調查。警方於是再派探員到上址調查,探員打開客廳內一個雪櫃查看時,發現一個用超級市場膠袋包裹的一個球狀物體,最初以為是食利剩的棷菜花,取出來打開一看,嚇得鬆手將那個物體掉在地上,而一個球狀物體就由膠袋內滾出來。那個球狀物體是一個恐怖人頭,探員通知上峰及召法醫官到場協助調查,鑑証科人員稍後到場,用弧光燈搜尋一些隱蔽証據。由於那個人頭已被削去面皮及頭髮,警方無法確定死者的性別,亦不能確定死者是在單位居住的三人之一,抑或另有其人。原本,警方打算安排附近街坊辨認人頭,但當街坊聽到警方形容那個人頭的模樣後,就沒有人願意去認了。

警方根據街坊提供的資料,案發單位業主為江均炎,潮州普寧人,六十年代大陸逃亡潮來香港,曾在香港娶妻,但之後離婚,後來先至再娶彭婆。彭婆,泰國華僑,在香港出世但在泰國長大,據知親人全部都在泰國。均伯和彭婆,原在十一座地下開藥材舖,但四年前,因均伯中風爆血管,於是就將藥材舖轉手,每個月收回四千五百蚊。彭婆每日都扶均伯去第九座旁公園散步,同均伯郁動手腳,舒展筋骨。根據街坊所說,在4月13日晚上,鄰居聽到彭婆和孫兒江林成爭執,第二日再沒有見過均伯兩公婆去公園散步。在4月15日,鄰居見到江林城在均伯家中大掃除,還走好多雜物堆在垃圾房門外,之後他再沒有出現過。

經初步驗証及綜合証人口供,警方相信死者是彭裕蘭。不過,兇手究竟是誰,均伯兩公孫為何在案發後失蹤,他們是否與案有關,仍需作進一步調查.探員在兇案揭發後,在兇案現場調查超過二十四小時,將在屋內搜集的三十多袋証物搬返警署存案及化驗。証物包括:一些染血衣物,一個面盤,一塊三呎乘六呎床板,四柄利刀,一批由大陸寄來的信件。探員相信,利刀及床板,曾被人用件支解死者之用.利刀己被人清洗乾淨,但床板上仍遺有絲絲血跡.探員又在距雪櫃一公尺處的牆上,發現一個血掌印,由化驗屍將那個血掌印連同牆粉一同刮下。

四月二十一日,早上十時,重案組探員連同四十一名機動部隊警員,在第八座至第十一座範圍內進行大規模搜索,至上午十一時四十分收隊,行動中無任何發現。重案組探員其後為第八座的清潔女工錄取口供,該名清潔女工表示,在四月十四日早上,在案發單位附近的走廊搬走六籮垃圾及雜物,而那些垃圾很重,部份重染有血跡,到下午三點該六籮垃圾及雜物由垃圾車運走。

四月二十二日,法醫官詳細檢驗那個人頭,証實是一個年約五十至七十歲婦人,死因未明。那個人頭但臉皮連同頭髮被人削去,但仍有少許頭髮及連有兩公分長的頸項,切口整齊,相信是被人用利刀斬斷,天靈蓋有兩處裂痕,懷疑被人殺害時受震盪造成.探員在調查彭裕蘭和江炎均的十多個聯名銀行儲蓄戶口時,發現在過去一個月遭人合共提取了三十萬元,據銀行職員表示,前來提款的是江炎均,每次都由一名年輕男子陪同,江炎均說那名年輕人是他的孫兒。

重案組探員翻查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時,發現彭裕蘭的丈夫江炎均在四月十五日,已離開香港到大陸,但卻沒有江林城的出境記錄.究竟均伯是殺人後畏罪潛逃?還是另內原因呢?江林城現在又去了那裏呢?警方在兇案現場搜到的信件中,知道均伯的兒子仍在大陸潮州普寧居住,而江林城則是均伯的孫兒.從信中知道,江林城在八年前偷渡來港,在均伯家中居住,均伯曾多次寫信給兒子,叫他勸江林城回鄉,以免江林城被揭發身分後連累兩老.

在其中一封信中,均伯表示,由於江林城冒簽提款單,提取了彭裕蘭戶口的錢,彭裕蘭一怒之下,已報警揭發江林城的非法入境身分,警方已將江林城拘捕,並且會解返大陸,叫江林城的父親到深圳的拘留所接回江林城。這封信的日期是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七日寫的。探員其後又看到另一封信,這封信是均伯於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一日寫給他的兒子,內容是江林城又再偷渡來港,促請兒子想辦法叫江林城回鄉。從信件中,警方知道江林城和彭裕蘭的關係非常惡劣,原因是江林城知道彭裕蘭向警方舉報他,令他遭拘捕解返大陸。

雖然警方暫時無法理解何以均伯在兇案發生後會離開香港,但由於伯行動不便,沒有能力支解死者,而江林城在案發後曾將兇案單位大掃除,明顯是要消除証據,警方認為江林城可能是殺人兇手。由於江林城是非法入境者,他可能己經偷渡返回大陸,所以人民入境事務處沒有他的資料。

為此,警方特別派兩名探員到潮州普寧尋找均伯及江林城.探員在普寧找到均伯,他似乎對兇案毫不知情,為免均伯受到剌激,探員對均伯表示,彭裕蘭在港患了重病,要均伯立刻回港為她簽紙做手術。探員問均伯何以突然回鄉時,均伯表示,因為要為兒子申請雙程証到香港「押」江林城回鄉,所以在一名同鄉陪同下返普寧辦理有關手續。探員向江林城父親查詢時,知道江林城並沒有回到普寧。

江林城原來沒有離開香港,他在清理兇案現場後,到旺角一間夜總會買醉,到四月十六日凌晨返回石籬村時,在石梨街遭人打劫,將他箍暈,搶去他身上財物。稍後,江林城被人發現暈倒路邊,於是報警。警方接報到場,召救護車將江林城送到瑪嘉烈醫院急救。江林城在送院後一直陷半昏迷狀態,雖然警方在他身上未發現有身分証及財物,但由於他遭人行劫跡象明顯,警方以為他的身分証連同財物被劫走。此外,醫生為江林城檢查時,發現他有嚴重胃出血,相信這是導致他昏迷不醒的主要原因。四月二十日,江林城甦醒,醫護人員為他登記時,他說自己叫江林城,住石籬村第八座三樓,無親人在港。四月二十一日,報章大篇幅報導石籬村雪櫃人頭案,引起負責照料江林城的護士留意,將情況通知護士長。護士長接到報告後通知警方,重案組探員於早上九時扺達瑪嘉烈醫院,將江林城帶返警署協助調查。

江林城在警誡作供下,承認在今年二月由大陸偷渡來港,寄居在石籬村居住的祖父母家中。江林城說,他是用三千元代價,由蛇頭安排偷渡來港的,但當他問祖父(江炎均)拿三千元給那名蛇頭時,他的繼祖母(即案中死者彭裕蘭)表示反對,雙方一度僵持。彭裕蘭指江林城應該安份的在鄉間生活,不應偷渡來港連累親人,而江林城則說,如果不是彭裕蘭上次舉報他,他早己弄到一張香港身分証,可以在香港生活。江炎均見兩人越罵越兇,做好做歹願意為江林城支付三千元,自此,江林城就和兩老一起居住,但他和彭裕蘭的磨擦卻無日無之。江林城說,彭裕蘭一直針對他,無非是想獨佔江炎均的財產。

江林城說:「彭裕蘭不是阿爺(江炎均)正室,而她就成日謀住我阿爺的錢,所以我偷渡來香港,無非是幫我阿爺睇住,不想給彭裕蘭騙走我阿爺的錢。」但我不是蓄意殺害彭裕蘭,是她用刀斬我在先,我用張摺椅自衛,因而錯手殺害她。但我是偷渡來香港,所以不敢報警,於是他將死者支解,至於那個人頭,因為一時之間不知道如何處理,唯有放在雪櫃內,日後想到辦法時才再作打算。

1993年江林城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判監八年。

沙田空姐溶屍案(1989年)

1989年5月12日,警方接到投訴,懷疑作壆坑村三十三號有人製毒,警官召集探員突擊搜查該個目標單位,二樓單位當時只有大衛及姬蒂兩人,探員入屋後,嗅到一陣酸臭味由三樓傳出來,上三樓調查,發現酸臭味由浴室傳出來。探員進入浴室後,看見在浴缸內放置一個大鐵箱,鐵箱頂部有蓋,這個蓋上有一個排氣孔,一絲絲帶酸臭味道的氣體,從排氣孔散發出來,酸臭味十分濃烈,探員感到呼吸不暢,暫時退出,向大衛及姬蒂查問。「鐵箱內的是甚麼東西?」探員問,大衛及姬蒂都一言不發,呆呆站着,探員合數人之力,將鐵箱的蓋拉起。映入探員眼簾的,是一具浸在腐蝕性液體內的女屍,女屍下半身已經溶解,上半身已腐蝕得如喪屍一般,說有多恐怖就多恐怖!大批警員聞訊趕到現場調查,案件稍後交由沙田重案組第二隊接手處理。

探員在屋內撿獲少量可卡因,在案發現場渠邊撿到一些類似碎肉物體,在單位內撿走一批照片及證物。政府化驗師應警方邀請,到溶屍案現場三樓浴室協助調查,化驗師檢查一個放在浴缸內,已揭開上蓋的鐵箱,鐵箱內有一些蝦醬色液體,一具嚴重腐蝕女屍,浸在這些液體內。從屍體情況及液體氣味推斷,化驗師懷疑有人用化學藥品,企圖毀屍滅跡。在浴室內找到一些曾盛載鏹水的玻璃樽,一些哥士的梳打空罐,一些已噴光的空氣清新劑空瓶子。警方蒐證科探員,在單位內一個工具箱及一支空氣清新劑上,套取到姬蒂的指模,但未發現大衛的指模,大衛及姬蒂被警方拘捕,兩人一直保持緘默,對警方查詢一概不答。為方便調查,警方先把兩人落案控以藏有毒品可供非法販賣用途。

1989年5月13日,法醫在殮房檢驗屍體,屍體送到殮房時,仍黏滿一些溶解的塑膠質,那些膠質與屍體皮肉及骨骼黏在一起,令到屍體難以解剖研判死因,屍體的顱骨左面,耳朵附近,有一個十三毫米乘五毫米傷口,其中有三件碎骨陷入顱骨之內,假如這個傷口在死者生前造成,可以致命。整具屍體已高度液體化,難以判定死因,屍體被人用腐蝕液體處理過,難以判定死亡時間,相信死者是在案件揭發前一至兩星期遇害。由於傷口太大,相信並非由重擊造成,要在頭骨造成這種『洞穿式』傷口,必須用鑿的方法,即用鎚去敲擊頭骨,另一方法,是死者從十米以上高度掉下,頭骨撞到尖銳物件,才可造成這種傷口。

1989年5月15日,兩人在沙田裁判署提堂,但仍守口如瓶,被捕兩人不合作,更拒絕露死者身份,探員假定死者是一名失蹤少女,要求失蹤人口調查科協助調查,探員其後發現,在5月6日失蹤的國泰航空公司空姐,曾與被捕男子大衛合照。該名空姐叫子君,在香港仔居住,由於離機場太遠,往返不便,在九龍城租一個房間獨住。5月5日,同屋一女子喝了咖啡,無法入睡,凌晨五時左右,聽到死者房間有電話響起,不久即見死者離開該單位,之後,一直沒有回來。警方根據死者的牙齒記錄,證實這宗溶屍案的死者就是子君。

1990年7月27日,涉嫌謀殺國泰航空公司空姐子君的兩名男女,大衛及姬蒂,被警方起訴,解往高院提訊,兩名被告都否認控罪。檢察官陳述案情時表示,兩名被告都有吸食可卡因癖好,本案涉及一宗三角戀愛與謀財害命。女死者子君是空姐,大衛是她的男朋友,大衛其後結識姬蒂,造成一宗三角戀,子君為令大衛擺脫姬蒂,曾借五萬元給他作為交換條件。1989年5月6日,上午六時,鄰居聽聞兩名女子在案發單位爭吵,不久聽聞一名男子叫他們閉嘴,之後,爭吵聲就沈寂下來。5月12日,警方接到投訴,懷疑有人在案發單位製毒,前往調查時揭發這宗兇案。

檢察官說:「警方查出在5月6日至10日期間,子君兩張信用卡被一名女子到多間金舖冒簽,購買多件金飾,總值四萬多元,筆跡鑑證專家發現5月7日及8日兩天,有人到金舖購金飾時所簽的單據,與死者並不相同,相信有人冒簽死者的信用卡。而死者原定於5月6日,即遇害當晚隨航機出發往外地,在報到前兩小時,有人自稱死者,向公司申報四日病假。另外,在5月8日,有人曾致電一間花店,自稱是子君,用信用卡購買半打粉紅鮮花,送給妹妹作生日禮物。」

檢察官指出:「兩名被告拘留時,分別向警方作兩份供詞,大衛指他與本案無關。女死者有案發單位鎖匙,可自由出入。而姬蒂聲稱在案發當日上午,與大衛及死者於上址玩啤牌。其後,大衛與死者入房吸食可卡因,她則在廳看電視。不久,她入房找大衛,發覺死者躺在床上,毫無知覺。姬蒂表示,她當時叫大衛報警及召救護車,但大衛拒絕,大衛還警告她,如果她報警或召救護車的話,就會把她殺死。」

1990年8月14日,經過歷時十五日審訊,控方檢察官作結案陳詞,檢察官指出,死者於1988年12月,從英國寄了一封分手信給大衛,死者在信中指大衛欺騙了她,她全心全意以誠待他,但他卻玩弄感情。死者說:「很遺憾沒有為大衛帶來快樂,但自問從來沒有想過要傷害大衛,但大衛卻在感情方面,令她受盡折磨。」死者在信末說,希望分手之後,不會令兩人成為仇人,又表示不會追大衛還債,死者寄出這封信五個月後被殺,大衛欠她的五萬元,一直沒有歸還。

另外,警方未能找到兇器,亦沒法找到死者所穿衣物,由於兩名被告企圖毀死滅跡,又無法說明屍體來源,有理由相信,兩人就是殺害死者的兇手,而兩人的殺人動機,最大可能是因為錢,雖然死者在信上表示不會追大衛還債,但這可能是因為死者對大衛仍餘情未了,經過多月觀察後,死者可能發覺大衛不會放棄姬蒂,打算與大衛斷絕關係,取回五萬元。案發前一日,警方毒品調查科到大衛寓所緝毒,雖然未發現任何毒品,但相信有人將毒品用水沖走這些毒品可能價值數萬元。

大衛雖然極力佯裝是富有花花公子,其實他只是一空心老倌,案發時,他沒有正當收入,但每日要花費一千三百元吸食可卡因,而他的名車是租回來的,欠下車行近六萬元租金,唯一可在金錢上幫助他的,只有死者。大衛了解女性心理,他知道只要對死者說,他打算離開姬蒂,重投她的懷抱的話,死者一定會在金錢上幫助他。1989年5月6日凌晨五時,大衛打電話給死者,叫她到作壆坑村他的家中,解決三角戀愛問題,死者趕到作壆坑村,結果遭人殺害。兩名被告為隱瞞死訊,冒充死者致電航空公司,為她請四日病假,又用死者名義,訂了半打鮮花,託花店於5月8日送給死者妹妹,令他人以為死者仍然生存。除此之外,兩人用死者信用卡購金飾變賣,假冒死者簽名,將她的存款提清,之後,兩人打算毀屍減跡,用腐蝕性液體將屍體溶化。

檢察官稱:「女被告曾作了一份警誡口供,她否認殺害死者,指是男被告殺人,她遭男被告恐嚇,才協助他處理屍體,以及替他買鏹水、哥士的梳打、空氣清新劑。雖然我們沒有直接證供,指控兩名被告如何謀殺死者,但根據環境證供,可推斷兩被告是殺人兇手。」四男三女陪審團經退庭適議三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兩名被告謀殺及妨礙死者合法埋葬罪名成立,按察司依例判處兩被告死刑,妨礙合法下葬罪名,押至翌晨宣判。1990年8月15日,法官宣判兩名被告妨礙死者合法下葬罪名各判入獄五年

大衛及姬蒂被判死刑後提出上訴,力稱沒有殺人,上訴期間,女被告推翻以往證供,獨攬所有罪名。1993年3月2日,高院重審此案,兩名被告否認謀殺罪名,法庭選出六男一女陪審團協同審訊。檢察官陳述案情時指出,兩被告與死者陷入三角戀愛關係,死者遇害,可能是因為有人想擺脫此三角關係及乘機謀財,掠奪死者積蓄,以維持吸食可卡因的支出。檢察官又稱,兩被告均有吸食可卡因習慣,為維持這種嗜好,花費極大,兩被告落網時,銀行存款已所餘無幾。

1993年3月29日,陪審團於下午一時退庭商議,直至晚上仍未能作出裁決,翌日再行商議。陪審團難於裁決的原因,在於姬蒂在上訴聆訊時,推翻以前指大衛害死者的口供,改為在與死者爭執時,死者用鐵鎚襲擊她,她錯手將死者殺死。翌日早上,陪審團復出法庭聽審,由於仍未能作出決定,陪審團向法官尋求關於誤殺的法律問題指引。

此時,在旁聽席的莎莉突然衝出,跪在地上哭着說:「我老公無殺人,係佢(姬蒂)妒忌我係基督徒,我不會講大話,如果講大話我就橫屍街頭,老公無罪嘅!」雖然莎莉是用廣東話說出這番話,但在場的陪審團,有五個是中國人,他們清楚聽到莎莉的說話。法官及控辯雙方律師,都是外籍人士,以為莎莉只是普通求情,而非用宗教名義發誓,法官只下令將莎莉驅逐到法庭之外。下午二時四十五分,陪審團裁定大衛無罪。陪審團裁定女被告姬蒂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在宣判前指出,姬蒂推翻以前證供,是令到大衛可以脫罪的主要原因,法官又稱,姬蒂受大衛影響及利用而吸食可卡因,案發時,姬蒂是受到死者挑釁,在盛怒下殺死死者,構成誤殺罪名,法官判姬蒂誤殺罪名入獄七年。大衛與姬蒂因妨礙死者合法下葬罪名,被判監五年的刑期,扣除假期後已經屆滿,大衛可獲當庭省釋,姬蒂服刑數個月,於1994年出獄。

康怡花園烹夫案(1988年)

1988年2月22日,鰂魚涌康怡花園一單位,58歲姓馬婦人懷疑57歲姓傅的丈夫金屋藏嬌,加上早前出售新界一單位要求攤分20萬元被拒,猜疑丈夫將收益全數給予情婦,遂策劃勒索丈夫。

馬婦找來弟弟幫手,於案發前一日,其弟與另外兩名男子到康怡花園佯裝入屋打劫,先將傅手腳綁起,再要求他交出20萬元,不過傅堅拒,3人惟有離開。但在個多小時後,馬婦突然召回他們,着他們將傅的四肢綁在碌架床上的4條支架上。

翌日,馬婦將煲好的粥送給丈夫吃時,發現他其中一隻手已自行鬆綁,她害怕丈夫會打她,先下手為強,隨手用煲粥的煲發難扑向丈夫,由於馬婦身材瘦削矮小,不消一會已被丈夫反客為主將煲搶過來還擊,馬婦在廳中找來鐵錘向丈夫狂擊,直至他倒於地上一動也不動死去才停手。

她冷靜地先將屍體包紮好放在其中一個房間,故屍體未有被外人發現。翌日,她再將屍體搬出用手鋸肢解丈夫,之後再將被斬件的屍身放進一個用作蒸糕點的大鋼煲內煮熟,再用多個個垃圾膠袋分批將熟肉骨頭裝好,當作垃圾棄置於梯間的垃圾桶或屋苑附近的垃圾站。

傅於農曆新年假期過後一直沒有上班,引起一同在染料店工作的堂叔生疑,於是向馬婦追問,她竟直認已將丈夫斬死。堂叔與她的長女商議,長女才醒起母親在父親失蹤後曾將殺夫一事告知,不過當時不以為意,兩人商量後決定報警。

因案件發生個多月後才被揭發,死者肢體早已被清潔工人清理,難以尋回。兇案發生後,加上馬婦曾多次清洗兇案現場,鑑證科人員未能在單位內發現將其入罪的有力證據。不過由於被捕時她曾向警方和盤托出殺夫、烹屍及棄屍細節,加上她自認殺夫,最終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判入精神病院接受無限期治療,成為本港首宗成功入罪的無屍命案。

其實馬婦自長女出生後,精神便開始出現問題。就在案發一個月前,她更親手寫下信件,表示與丈夫關係惡劣,丈夫與情婦會謀殺她,若她突然死去,定必丈夫所為,要求「正義的人士」為她伸冤,追討丈夫的死罪。精神科醫生亦確定馬患上「被害妄想症」。直至1995年,醫生認為她的精神狀況已康復獲釋,結束7年多的牢獄生涯。

2017年7月23日 星期日

葵涌警察宿舍滅門四屍命案(1987年)

1987年4月3日,警員鄭炳和的朋友中午到警察宿舍探望鄭,拍門時無人應門但發現大門虛掩,推開後驚見屋內血跡斑斑,隨即致電報警。

重案組探員接步到場,雖已步步為營,但流在地上的血液及屍水無處不在。探員在屋內被兩張床吸引着,兩張床只是普通碌架床及雙人床,碌架床上、下層,都有一具發脹童屍,雙人床近床尾處,有一具男屍仰臥。三具屍體都已嚴重腐爛,相信死去多時,可是,屍水仍不斷從屍身流出,滴在地上。而站在最近露台的探員,一轉身就看到有一雙腳從廚房門口伸出來。警官慢慢移近廚房門口,他朝廚房內看了一眼,閉上眼睛,再張開眼,之後轉身飛奔出門外,扶着走廊的牆壁,彎下身嘔個不停。

法醫到達案發現場,用錄音機做記錄。「在碌架床上層,有一具女童屍體,以仰臥姿勢躺在床上,身上有多處明顯刀傷。碌架床下層,有一具男童屍體,以向右側臥,面向客廳姿勢躺在床上,身上有多處明顯刀傷。在碌架床旁邊的一張雙人床上,有一具男子屍體,以仰臥姿勢臥在床上,雙腳垂出床外,身上有明顯刀傷,咽喉被割斷。當法醫用手觸及該具男性屍體時,突然觸電,令他大吃一驚,於是法醫暫停驗屍工作。探員見狀,把電掣關上。此時,測電器測出屍體沒有帶電,於是探員將電掣重開。重開後,測電器測出屍體有電放出。雖然證實屍體的電來自屋內電掣,但未知兩者的關係,警官最後決定先關上屋內電掣,以免妨礙驗屍工作。

檢驗完男屍後,法醫官移步到廚房,查看那具令警官看了也忍不住嘔吐的屍體。單位內的廚房地上一具女屍身體以俯伏姿勢倒在地上,但頭顱卻在死者的背部,面孔向上這是因為死者的頭顱幾乎被人從咽喉處斬斷僅餘頸後的一層皮肉令頭顱與身體相連,相信死者倒地時,反作用力將頭顱向後甩,使頭顱擱在死者的背上,死者身上有多處刀傷。法醫在現場檢驗過屍體後,回到臨時指揮部報告,「四名死者身上有都刀傷,從傷口形狀判斷,兇刀只有一把,初步相信,四名死者都是死於刀下。從屍體腐爛程度判斷,四名死者大約在三日前遇害。詳細情況,需要進一步剖驗屍體才可確定。」

四具腐屍由仵工舁走後,科學鑑證科人員奉命抵達。在客廳的飯桌上,探員發現一張用鐵鎚壓着的紙條那張紙條用毛筆字書寫,上面寫着十七個字:「鄭國明欠借貴利唔還,攞你命,貴利王包殺。」而在露台與廁所之間的牆壁上,有一個血掌印,鑑證科人員努力將之「拓」下,帶返化驗室化驗。探員在單位內搜到五柄染血利刀,包括兩把菜刀及三把生果刀。當探員陸續檢走屋內物品時,發現男死者的雙人床,床內的金屬彈弓被人接上高壓電流,一條有變壓裝置的電線,連接床邊一個電插座,令床褥內的金屬彈弓充電,難怪男死者的屍體會帶電。「奇怪,死者是被斬死的,弄張電床褥來幹甚麼?」DVC的問題,令在場探員無法解答。DVC問:「是了,貴利王包殺是誰?」這個問題,同樣沒有答案。葵涌警察宿舍四屍命案揭發翌日,警方派出大批藍帽子警員,在整個宿舍範圍內地氈式搜索,未發現任何可疑物品。

四具由葵涌警察宿舍送來的屍體,在驗屍室內並列,由兩名法醫剖屍檢驗。「四人除刀傷外,沒有其他傷痕,死亡時間相信在4月4日晚上至翌日黎明時分。」,「男死者鄭炳和身中十刀以上,包括臉部三刀,左、右手各中兩刀,右大腿一刀,背部兩刀,致命一刀在頸部,咽喉割斷而死。」,「女死者李鳳鳴身中十刀,傷口主要集中在頭頸及上半身,致命一刀在頸部,將頸骨斬斷,令死者幾乎身首異處。」,「男童鄭梓杰身中五刀,分布在胸、背、手及頸部。」,「女童鄭婉雯身中八刀,遍及全身。」,「四名死者都是因刀傷致死,由於屍體已嚴重腐爛,無法查證死者生前曾否被餵服藥物。」

一隊重案組探員在總部內,開啟鄭炳和的貯物櫃,及向與鄭柄和共事的三名廚師錄取口供,以了解鄭炳和的日常生活情況。鄭炳和於十五年前加入警隊,做過便衣探員,其後調回軍裝。不久,鄭炳和申請調入粉嶺機部隊總部,任職廚師。鄭炳和於1978年遷入葵涌已婚警員宿舍居住,他當時月薪五千多元。鄭炳和一名同袍對重案組探員說:「鄭炳和當便衣探員時十分好賭,但逢賭必輸,每月只給一千元家用給他的妻子。鄭炳和的妻子李鳳鳴,嫁給鄭炳和之前,在旺角一間舞廳工作,當時鄭炳和仍是便衣探員,查案時與她相識。李鳳鳴婚後由於家用不足,需出工作,幹回車衣老本行。女兒出世後,李鳳鳴將女兒交由親人照顧,仍舊外出工作,直至兒子出世後,才留在家中照顧兩名子女。鄭炳和在婚前經常借貴利,由於有借無還,鄭炳和的上司恐他會濫用職權『還債』,把他由便衣探員調回軍裝。調職後,鄭炳和仍嗜賭如故,欠下大筆貴利無法償還,為避開大耳窿,他申請做警隊廚師,躲在機動部隊。據知,鄭炳和遷入葵涌已婚警員宿舍時,因中了一場冷馬贏了數萬元,所以已清所有欠債,近年來,我們沒聽過他賭錢,亦沒有聽過他借貴利。

案中慘死的兩名小童,鄭炳和大女兒鄭婉雯,在葵興許大同小學讀上午校四C班,校方表示,鄭婉雯經常缺席,由4月4日起再沒有上課。校方說:「我們打電話到鄭婉雯家中,沒有人接聽。由於過往經常都是這樣,她的家長又不與校方合作,我們也不以為意。」鄭婉雯的弟弟鄭梓杰,在葵芳崇天幼稚園讀上午高C班,鄭婉雯以前亦在這間幼稚園就讀。幼稚園一名教師說:「鄭梓杰在農曆新年過後,曾有三個星期沒有回校上課,而且已欠繳了兩個月學費,校方一度以為鄭梓杰退學,派人到他的家中了解情況。鄭梓杰的母親對兒子沒有上學一事並不關注,她說因無暇帶孩子上學,就讓孩子留在家中,至於欠繳的兩個月學費,鄭母反而爽快清付,並叫我們繼續讓鄭梓杰就讀。」

葵涌警察宿舍四屍命案,案情嚴重,警方將該案交由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課(O記)偵查,O記特別成立一個專案小組,集中警方人手調查此案,此案的疑點雖然不少,但警方掌握的線索並不多。兇案在發生三日後始被揭發,現場遺下的指模及腳印,在露台牆壁遺下的血掌印,已受自然因素破壞,無法從中找到證據。現時,對警方最有用的,是在現場檢到的那張字條,科學鑑證及筆跡專家,正對那張字條進行深入分析。O記一名探員說:「真不明白,在這個年代,還有人用毛筆寫字條,難道現在的大耳窿也想表現一下文采?」另一名探員說:「鑑證科說,字條上所用的墨,與在現場檢到的一個墨盒(屬鄭婉雯所有)內的墨不同,用來寫字的毛筆,亦未能在現場找到。」

根據住在案發現場樓下一雙警員夫婦對專案小組表示,4月4日凌晨二時多,曾聽到案發單位有異聲傳出。女戶主說:「那一晚,我與丈夫已經入睡,突然被由天花板傳來的『咚咚』聲吵醒,那些聲音,聽來像樓上有人搬移家具,嘈吵聲持續了一分鐘左右,之後,我聽到一把微弱的女子聲,叫道:『唔好!唔好!』。不久,隱約傳來水流聲,隔了一會,在廚房傳來重物墮地聲,之後回復平靜。至於4月6日,我在露台晾衫時,聞到有臭味,以為是死老鼠,也沒有去追究,當命案揭發後,我才知那個單位出了事。」

專案小組展開廣泛偵查後,發現一項重要線索,旺角警署一名便衣探員何偉主動與專案小組接觸,表示可提供這宗四屍命案的線索。何偉對專案小組探員說:「鄭國明(即鄭炳和)在旺角警署駐守時,和我是同一組的,當年鄭國明在結婚後不久,向我吐苦水,說李鳳鳴欠下數萬元貴利,無法償還,要他出面與大耳窿講數。那一次,我陪阿明與大耳窿講數,大耳窿同意截數(不再利疊利計算),但要阿明還三萬元,那三萬元中,有一萬元是利息,已較原先連本帶利還五萬元為少,大耳窿給阿明一個星期時間籌錢還債,到了最後一日,阿明只籌到萬多元。結果,李鳳鳴重返舞廳工作,借萬多元上期還債,還清這筆貴利後,阿明因一次行動上疏忽令同袍受傷,被調回軍裝。」

「阿明的大女出生後,李鳳鳴以家用不足為藉口,對阿明稱要外出工作,女兒則交由親戚照顧。阿明其後發覺李鳳鳴並非在製衣廠工作,而是由以前舞廳的姐妹介紹客人給她。阿明說,李鳳鳴性欲十分強,他認為李鳳鳴這樣做,除不甘食貧外,滿足性欲也是一個主要原因。阿明心中有數,沒有拆穿,用鴕鳥政策,申請到粉嶺紀律部隊總部當廚師。那時,阿明獲編配葵涌警察宿舍單位,不用再捱貴租,李鳳鳴再無藉口出外工作。李鳳鳴間中再會舊客,阿明無從制止,唯有隻眼開隻眼閉。阿明對我說,他們不離婚,是怕被收回宿舍單位,唯有維持現狀,自從阿明遷入葵涌居住,我們就很少見面。」

「去年暑假,阿明約我喝茶,說李鳳鳴與一名男子同居,好幾個月沒有回家。與李鳳鳴同居的男子叫黎新來,由於不知對方來頭,阿明叫我幫他『起底』。黎新來是廣東惠陽人,1979年由大陸偷渡來港,今年二十四歲。黎新來在油麻地租了一個房間居住,有一段時間在旺角一間舞廳工作,透過舞小姐介紹,認識李鳳鳴。後來,黎新來搬到青衣島楓樹窩臨屋區居住,兩人就在那裏同居,兩人同居後,黎新來沒在舞廳工作,轉做清潔工人。阿明知道黎新來底細後,央求我陪他與黎新來講數。後來,我帶阿明去找黎新來,黎新來對我們說,是李鳳鳴纏着他,他反而叫阿明設法阻止李鳳鳴去找他,阿明不敢對李鳳鳴說,反而是李鳳鳴從黎新來口中知道了這件事,把阿明罵了一頓。」

何偉向探員說出鄭炳和、李鳳鳴、黎新來三人的關係後,專案小組列黎新來是此案的關鍵人物,加緊追查。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黎新來於4月7日,即滅門兇案揭發當日,離開香港進入內地,由於時間上的巧合,專案小組認為黎新來可能畏罪潛逃,透過國際刑警,要求內地公安人員協助找尋黎新來下落。另方面,專案小組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分別搜查青衣島、油麻地等多處地方。上述地點,都是黎新來工作及居住地方,搜到一批重要證物。

1987年4月18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黎新來自內地回港,經過羅湖海關時,被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扣留,交給邊境警方,再通知專案小組探員把他帶走。黎新來被帶返葵涌警署接受盤查,他強調今次返大陸只為探親,並非畏罪潛逃。除此之外,黎新來拒絕回答警方任何問題。由於無充分證據證明黎新來與案有關,警方稍後准他保釋候訊。1987年5月1日專案小姐一名探員向黎新來表示,經調查後相信他與案無關,黎新來獲無條件釋放,但仍不准離港。

黎新來獲釋後,返回青衣島楓樹窩臨屋區後不久,一名女記者登門找他,黎新來與女記者談得投契,即場大展文采,拿出宣紙和毛筆,寫了一幅字送給女記者。女記者之後把這幅字交到鑑證科進行鑑證。科學鑑證科人員檢驗後,證實現場檢到那張字條與黎新來送給女記者的一幅大字的字跡有多處相同,而兩張都是用『月宮殿』紙,兩者所用的墨成分相同,在顯微鏡下,發現兩者的筆觸相同。專案小組其後擴大偵查範圍,二十四小時監視黎新來,為令黎新來安心,專案小組放出煙幕,說已拘捕五名男女,懷疑與四屍案有關。專案小組又接觸到多名重要證人,為他們錄取口供,其中有兩名證人對專案小組表示,黎新來曾向他們坦認與案有關。

1987年10月3日,案發半年後,警方正式拘捕黎新來,控以四項謀殺罪名。主控官提綱挈領說:「這宗恐怖命案是因為案中女死者李鳳鳴串謀情夫,即本案被告黎新來殺夫。兩人布下大耳窿追債殺人疑陣,豈料被告除殺害男死者外,更向兩名兒童施毒手,最後,連女死者亦被殺害。」

控方綜合調查所得,還原黎新來的犯案經過︰殺害鄭炳和的構想,已經進入行動階段。黎新來與李鳳鳴決定在1987年4月3日下手,當日,李鳳鳴趁鄭炳和帶兩名子女外出遊玩與黎新來在家中布置一張電床,打算先將鄭炳和電暈,然後將他殺害,再布下大耳窿殺人假局。吃過晚飯後,李鳳鳴待兩名子女入睡後,與鄭炳和外出消夜,至十二時許回家。此時,黎新來利用李鳳鳴所配的鎖匙,入屋將床褥通電,並且在露台藏匿,當鄭炳和如常在雙人床床尾打算脫鞋時,即觸電暈倒,鄭炳和被電暈後,黎新來現身,與李鳳鳴「夾口供」。

「我已寫好一張字條嫁禍大耳窿,要令警方相信鄭國明是大耳窿殺的!」,黎新來拿出一張字條,放在飯桌上,再用一個鐵鎚壓着。「警方來查案時,你對他們說,有兩名男子來找鄭國明,當時兩名孩子已入睡。鄭國明見了那兩名男子後面色大變,藉故叫你落街替他買香煙把你使開,當你買香煙回來時,鄭炳和已經遇害,那兩名男子則不知所終,於是你就報警。由於你曾見過那兩名男子,現在我們要決定那兩個人的面貌,令警方去追查。」

黎新來與李鳳鳴夾好口供後,用刀把鄭炳和斬殺,當黎新來殺人後,打算拆除連接床褥的電線時,突然聽到一把兒童聲音叫「媽媽」!聲音是鄭炳和小兒子鄭梓杰發出的,其實他當時只不過是發開口夢,黎新來以為鄭梓杰看到他行兇,沒有細想,一刀就把鄭梓傑斬死,李鳳鳴來不及制止,呆在當場。黎新來一不做二不休,舉刀要斬殺鄭婉雯,李鳳鳴拉着他的手,哀求說:「唔好!唔好!」,黎新來沒有理會她,將她推開,把鄭婉雯也殺害了。這時,李鳳鳴突然走入廚房,黎新來不知她做甚麼,打算到廚房安慰她。豈料,李鳳鳴轉身就給了他一刀,他急忙閃避,但大腿仍中了一刀,黎新來怒之下揮出一刀,幾乎把李鳳鳴斬得身首異處。殺了四人後,黎新來用布將傷口紮好,從廚房拿出多把利刀,在四名死者身上刺出多個傷口,希望混淆警方視線,以為兇手有多人,之後,黎新來到廁所沐浴更衣,洗去血跡後離去,離開單位時,黎新來沒有關上大門,他希望藉此令警方相信,兇手與鄭炳和是認識的。

黎新來否認與案有關,陪審團在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5月底裁定,黎新來三項謀殺罪名成立(鄭炳和,鄭婉雯,鄭梓杰),一項誤殺罪名成立(李鳳鳴),法官依例判黎新來三項謀殺罪處以死刑,一項誤殺罪入獄十個月。1988年12月20日,黎新來上訴被駁回,1990年獲特赦改為終身監禁。

寶馬山雙屍案(1985年)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本身是學校劃艇隊成員的簡尼因左肩受傷,沒有出席練習,與女同學尼歌拉相約到魚涌郊野公園溫習,結果兩人一去不返。翌日一名張姓晨運客在寶馬山配水庫附近山坡,發現二人倒於草叢中,揭發此案。
  
簡尼的屍首被發現時,身上穿藍色牛仔褲,上衣被掀起,雙手反綁,全身共一百多處傷痕;女死者尼歌拉側,上身一件米黃色恤衫鈕扣被解開,幾乎全身赤裸,左眼球跌出,下顎遭打碎,全身有五百多處受傷,表情痛苦,估計女死者在垂死掙扎數小時後死去。警方高度重視案件,派出六百多人搜山,又出動直升機高空搜索,搜獲尼歌拉的底裙、手鐲、中式繡花鞋、在倫敦的生活照 、胸圍鈕扣,以及兩截斷木棍,其中一截沾滿血,另一截則仍繞尼歌拉的發絲。為收集線索,警方設立熱線,並封鎖附近的中興大廈,以問卷訪問居民。警方在案發後六個多月仍茫無頭緒,據悉當時簡尼父親任職公司的一名總裁曾匿名懸紅五十萬元,協助警方破案。最終警方接獲線人報料,該線人在渡海輪上偷聽到案中主犯彭信義向友人吹噓自己殺了一名「鬼仔」,又指腳上球鞋正屬「鬼仔」所有,線人於是跟蹤彭回家,並向警方報料。逾百名探員即時跟進調查,警方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遂於當年的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後在葵涌、深水及尖沙嘴拘捕十七人,包括五名被告,化驗結果證實該對九號球鞋確屬簡尼所有.

其中一名疑犯尹三龍被捕後供稱,事發當日他與彭信義、譚士歡、張有及趙偉文五人途經寶馬山,發現簡尼及尼歌拉正在溫習,彭隨手拾起一根木棍,向四人說,「不如過去同佢玩!」。他們搶去簡尼的金表,彭要求與尼歌拉發生性行為遭拒,於是一面用棍毆打她,一面把她拉到山下強姦,事後還詢問其他人「要唔要」,又用燒烤叉指嚇其餘四人,要他們將二人殺死免留後患。

結果五人把木棍架在簡尼頸上,然後大力踩踏玩「搖板」,又拆去簡尼肩上的繃帶及用尼歌拉的衣裙勒他的頸項,簡尼痛苦掙扎,最後氣絕身亡。他們又把木棍及汽水瓶放進尼歌拉的陰部,直至其幾乎死去,再以木棍施刑,最後尼歌拉失救而死 。
  
警方在凶案發生後的7個月,一起拘捕5名凶徒,包括3名成年被告彭信義、譚士歡和趙偉文,以及未成年的尹三龍和張有恆,全部控以兩項謀殺罪。當中只有尹三龍承認謀殺,且出庭頂證四名同黨,結果陪審團於87年裁定各人罪成。3名成年犯判處終身監禁,2名少年犯則判處‘等候英女皇發落’的刑期。

高超道邨升降機殺情敵案(1984年)

劉文昌、阿瑜和何浩然是非常要好的好朋友,三人不但同住同一區,而且亦是同一間教會會友,劉文昌與何浩然更同在理工學院(理工大學前身)修讀電機工程 。在阿瑜認識何浩然之前 ,劉文昌已暗戀阿瑜,更曾向她示愛,但卻遭到拒絕,劉文昌並沒有因此而放棄。後來,他看見阿瑜與何浩然相戀,劉文昌反勸阿瑜不要再和何浩然見面,但阿瑜並沒有理會。因此,當劉文昌每次見到二人時,就不禁「 眼火爆」,並開始在心中泛起要殺死何浩然的想法 。

熟悉電梯操作的劉文昌,早於事發前的兩月,曾在電梯頂等待何浩然,在何浩然入電梯後,立即將電梯弄停,並淋火水放火,但當時他不忍心點火,他被困在電梯內四十分鐘才被救出, 之後事件亦不了了之。但阿瑜卻十分擔心事件會重演,所以自此之後,每當何浩然送她 回家時,阿瑜都會在露台看到他步出大廈才安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晚上約十時,何浩然送阿瑜回高超道邨第六座的寓所。當何浩然離開阿瑜寓所踏進電梯時,早在電梯頂的劉文昌便弄停電梯,並將預先放在電梯頂的兩筒二氧化碳向電梯內噴射。但何浩然並沒有暈倒,反而大叫及奮力按警鐘,可是警鐘早已被劉文昌 弄壞。於是劉文昌立即將點了電油布屑拋入電梯內,用火燒死何浩然,但卻連自己也被燒傷。 最後,劉文昌索性跳入電梯內,用尼龍繩將何勒死,直至何浩然的喉管被箍至破裂身亡 才停手。劉文昌更取出預先準備裝屍的布袋, 但卻發現有人在電梯門外閃過。劉文昌立即改變計畫,直接將何浩然的屍體拋入電梯槽內。

一直在露台等候男友何浩然的阿瑜,很久未見男友出現,情急之下走向走廊看過究竟。她發現其中一部電梯停在七樓,遂跑往該層,從電梯門隙罅中看到內有人影在閃動,於是立即土趕回家中報警。消防員於十一時二十分抵達,撬開大廈地下電梯門,發現滿身鮮血的何浩然伏屍電梯槽底。 同時,消防員亦在電梯槽內的電梯纜旁,發現身上有油漬及被燒傷的劉文昌,當時他一臉茫然,但卻直認案件是我做的。

一九八五年一月,廿五歲的劉文昌被控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死刑,其後於一九八七年改判三十年監禁。

荔景邨情殺案(1984年)

葉少文與梁雪詩原為尖沙咀一間英文書院的同學。畢業後,梁雪詩在布政司署任職文員,葉少文則投考警隊,並當上機動部隊成員。在1981至1983年,兩人漸漸發展成情侶,經常通電話及外出約會。葉少文對女友言聽計從,為女友戒掉菸酒及賭博習慣;葉少文隨後離開警隊,據說是因為女友不喜歡他這份工作,另有一說指他因紀律問題而被革職。案發時,葉少文在酒店當從業員。

不過,梁女家人一直不喜歡女兒與葉少文交往。1983年10月,梁父因病入院,其後逝世,葉少文召來一群朋友為喪事盡心盡力,他們的關係一度轉好,葉少文亦搬到女友家居住。同住兩個月後,梁女妹妹梁雪雁抱怨葉少文在家太過吵雜,影響她讀書,葉少文聽後揮拳毆打她,導致她牙齒飛脫。梁家事後報警,葉少文亦要搬離梁宅。縱然如此,同年12月葉少文的姊姊結婚時,梁母等人亦有獲邀出席婚禮,兩家人的關係仍頗密切。 

1984年5月,案發前四天,梁母接到葉少文電話,指梁雪詩因病送往伊利沙伯醫院醫治,她於是立即帶同幼女雪雁趕往醫院,事後始知受騙。當梁母返家後,看見女兒雪詩赤裸上半身,胸圍散在沙發上,於是梁母報警救助。但向警方指她看見女兒被綑綁,嘴巴被塞上東西,但她事後卻改口說沒有親眼看見此情況,事件令葉少文與梁家關係完全破裂。其後,梁雪詩和梁雪雁改名為「雯翠」和「雯紹」。
 
1984年5月8日下午5時30分,葉少文突然到梁家位於葵涌荔景邨樂景樓3樓寓所門外,雙膝跪地,當時屋內只有梁母及梁雪雁,梁母縱然多番喝斥,葉少文仍不願離開。當梁雪詩正要回家時,家人在露台大聲喝止,並打手勢示意她不要回家,她見狀立即報警。警方接報後,派兩名軍裝警員到場調查,葉少文仍長跪在單位門外,他哭著向警員說要懇求梁雪詩原諒。此時,梁雪詩從屋內對他說,永遠不會寬恕他,如他不離開,就會向警員揭露他的「污穢騙局」。警方把案件列作男女糾紛案處理,警員勸喻了近20分鐘後,葉少文假意離開,警方亦收隊。

不過,葉少文不久後折返案發現場,梁母唯有致電葉少文的父母尋求協助。至晚上7時40分,葉父母從沙田禾輋邨康和樓家中趕抵現場,葉母斥責兒子不顧尊嚴,其父則勸兒子不要把男女感情看得太重。之後,葉少文表示要上洗手間,轉身走到二樓梯間小解,未幾又再返回現場。梁母此時從單位走出,將葉氏夫婦二人拉到樓梯間傾談。此時葉少文說自己有點頭暈,定睛凝視三人談話,突然拿出一把約8吋長的利刀,貼在楊女士頸側,並挾持她走到單位門前,對兩姐妹說如不開門,便會馬上殺死梁母。梁母力勸女兒不要開門,惟女兒因救母心切把鐵閘打開,葉少文即時撲向梁雪詩,向其胸部直刺,再斬向她的頸部。妹妹梁雪雁上前企圖相救,葉少文以刀刺向她的臉龐,又直插她的咽喉。梁母趕忙相救,葉少文亦向其揮刀,梁母在命懸一線中逃入廚房。

居住在案發單位對面的趙先生,目睹兇手入屋的情景,並聽到梁母呼救聲,立即打電話報警。警方及救護員來到時,急忙把梁家三母女送往瑪嘉烈醫院搶救。梁家兩名女兒已證實死亡,梁母則送往深切治療部。三人最嚴重的傷口均是頸部大動脈。梁母住院一個月後,保住性命。葉少文父母目睹事後經過後大驚,既不報警也沒有施以援手,返回沙田禾輋邨康和樓的住所;葉少文行兇後亦返家。

當晚凌晨警方大舉掩至其住所,將葉少文拘捕,於同年10月20日提堂。他被控兩項殺人罪,加一項嚴重傷人罪。1984年10月26日,法官裁定被告葉少文謀殺及傷害他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死刑至被港督特赦為止,而傷人罪則判入獄18個月。翌年3月12日,葉少文再次上訴亦遭駁回,維持原判。

自兇案發生後,案發單位亦多次轉手,亦多次傳出靈異事件,房屋署及後把該單位密封,改為電錶房。

西貢吊鐘洲海床布袋藏屍案(1983年)

1983年3月20日,上午十時半,有五名「海龍溍水會」會員,在吊鐘洲潛水。十分鐘後,他們已潛到距吊鐘洲四百公尺,十公尺深海底,發現一個麻包袋。於是他們游向那個麻包袋,其中一人用魚矛推那個麻包袋,感覺麻包袋內的東西是軟綿綿的,袋口用電線綁着,他試圖將電線解開,但不成功。他拿出潛水刀,將麻包袋割開,一隻人手,後破口伸了出來,把各人嚇了一跳,麻包袋藏屍!五人驚魂甫定,知道事不尋常,做好標記後,返回船上,打算駛回岸邊報警。他們在途中遇上一艘水警輪,立即向警員報告,引領水警輪到發現麻包袋藏屍地點,屍體沉在水底,水警也無計可施,通知消防署派蛙人到場協助。

當日下午二時,三名消防署蛙人,在潛水會會員帶領下,找到麻包藏屍地點,那個麻包袋重量不輕,蛙人在四時四十五分,才將那個麻包袋撈上水警輪。那個麻包袋,除袋口被電線綑綁外,麻包袋兩端亦被電線綁着,麻包袋之外,由一個繩網袋罩住,水警輪將麻包袋運回水警基地,舁送殮房,由法醫檢驗。

法醫用剪刀將麻包袋剪開,一具全裸女屍呈現眼前,從外貌判斷,死者年齡二十至二十五歲, 根據屍身腐爛程度,死者死去超過一個月,麻包袋內,有兩塊兩呎長、八吋濶、三吋高的水泥塊,水泥塊中間有方形孔,相信兇手用作沉屍之用。死者雖然全裸,但未遭性侵犯,頭部有被硬物襲擊傷痕,死因是頸部被勒,窒息致死。死者頸部有一條因做外科手術留下的疤痕,上下顎臼齒曾經修補,最重要的發現,死者戴隱形眼鏡,有助警方追查。探員根據隱形眼鏡廠商標記及編號,查到配戴者資料,與失蹤人口記錄核對,發現死者與一名在月前失蹤的二十三歲少女符合,警方安排失蹤少女家人認屍,證實是月前失蹤的梁美莉。梁美莉於1983年2月11日失蹤,那日是農曆年廿九,她的家人在她失蹤翌日報警。

梁美莉生前與母親及兄長在西環居住,在德輔道西均益大廈第一期,比嘉國際有限公司任職公司業務是製造及銷售辟臭劑用的香精,公司東主為日本人,寫字樓除梁美莉外,只有三名男女職員。梁美莉在該公司任職不足一年,由於工作能力強,得到東主賞識,由文員擢升為助理經理,東主離開香港時,公司行政工作由梁美莉負責。梁美莉母親對探員說,女兒懷疑有人虧空公款:「美莉說,她為公司做年結,核對帳目時發現有問題,她說已知道是誰虧空公款,打算搜集足夠證據後,與那人『攤牌』。」不過,梁美莉沒有說出虧空公款的人是誰。由於案件涉及商業帳目,探員要求商業罪案調查科協助。

商罪科核查公司帳目及往來文件後,發現在多單往來帳目上,都被人做了標記,相信那些標記是由梁美莉記下的,警方發現當時公司損失約一百萬元,涉及這些問題帳目的,是公司一名前高級職員梁可銘,數月前被發現出售公司機密而被開除。梁可銘被開除後,梁美莉為公司做年結時,發現梁可銘虧空公款。梁美莉被殺前一星期,梁美莉曾託人四出找尋梁可銘,說有重要事與他商量,但一直未能找到他。

農曆年廿九,梁美莉到荃灣一公司參觀包裝機,早上十一時許離開,梁美莉原約了一名女同學下午三時喝茶談心,但沒有出現。那天是星期五,公司在下午放農曆年假,探員相信,梁美莉參觀完包裝廠後,返回公司放下包裝機的資料時與兇手相遇。兇手有公司鎖匙,知道公司放假,趁機潛入公司,打算毀滅帳目,梁美莉與兇手相遇,被兇手殺害。兇手殺人後,在街上找來麻包袋、電線,在路邊取了兩件修路用的水泥柱躉。兇手脫光死者衣服,將屍體放入麻包袋,再放入水泥柱躉,用電線捆好麻包袋,在麻包袋外加上繩網,兇手用甚麼方法將屍體運到吊鐘洲拋棄,探員假設了很多可能性,最大可能是兇手將屍體用車載至西貢,搬上快艇,打算將屍體運到公海拋棄。兇手可能在吊鐘洲附近遇上水警輪,為怕被截停搜查,將載有屍體的麻包袋掉入海中。

探員經廣泛調查後,鎖定目標人物,疑人是比嘉國際有限公司前經理梁可銘(三十歲),他喜歡潛水運動,是潛水會會員,擁有一艘停泊於西貢白沙灣的八座位快艇,探員打算邀請梁可銘接受調查時,發現他已離開香港。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記錄,梁可銘在農曆年三與父母離開香港到內地,他的父母於年初十回港後,他仍留在內地。探員追查兇手在內地的住宿地點,知道他在內地逗留了三十五日,梁美莉的屍體在棄屍四十日後被發現,兇手知道事情敗露,不敢回港。梁可銘其後先到廣州,再往上海,然後到北京,兇手在北京後失去蹤影。

警方調查後相信他與梁美莉之死有關,1996年曾發出通緝令,並公布疑兇相片。2011年1月15日,警察公共關係科發放疑犯梁可銘的照片,呼籲市民提供消息。梁可銘在2011年時五十八歲,當年案發後由北京前往日本,再逃往美國親友處匿藏,梁可銘至今仍下落不明。

元洲邨安安幼稚園斬人案(1982年)

二十八歲李志衡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症,曾經因聽到警宙,而導致精神病發作,被送往青山醫院接受治療。半年後李志衡出院,但鑑於他的病情嚴重,醫生吩咐李志衡的家人,每月帶他到油麻地精神病治療中心覆診。

一九八二年六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二分,荔枝角消防局接到火警通知,指青山道一幢大廈發生火警,旞是趕赴現場救援,後來證實為惡意虛報。但刺耳的警笛聲傳進深水埗元洲邨第四座十二樓一單位二十八歲的李志衡耳中,他連手上的碗筷也拿不穩掉在地上,而他自己則雙手按住頭部,在廚房一角,身體不住地發抖。李志衡的母親低聲對吩咐同桌吃飯的十八歲女兒到房中拿藥出來。當李志衡妹妹在房中取藥時,聽到廳中慘叫聲,她立刻一手抓住藥包,衝出房外,見到媽媽遭受哥哥李志衡用刀刺傷,她企圖制止時,亦遭毒手。此時,鄰居黎太聽到慘叫聲,開門察看時,看見一名男子拔足沿走廊逃跑,而對戶人家的大門則洞開,她望倒在血泊中的李志衡媽媽。黎太連忙高呼救命,驚動街坊前來,一時之間,走廊人聲鼎沸,亂作一團。一會兒後,才有街坊致電報警。

李志衡持着手上的兩把刀,沿後樓梯向下狂奔,一直走到四、五樓梯間,遇到一對姊妹花。姊叫鄺銀線,三十歲,妹妹叫鄺線珍,二十八歲,已有三個月身孕,兩人剛在七樓親友的家中吃午飯,飯後拾級而下,準備回到青山道一間製衣廠上班。李志衡從後推倒鄺銀線,她邊轉身邊罵,可是,當她看清楚推倒她的人時,她立即叫妹妹快走。但李志衡已把手上的刀,斬向兩人身上。

之後,李志衡再沿樓梯向下衝向地下大堂,他發現一對母子。該媽媽見李志衡來意不善,連忙拉住兒子逃命,可是,跑不了幾步,已被李志衡追及。雖然背部中了多刀,但該媽媽仍用身體護住兒子,免他受到傷害。但該媽媽終於支持不住倒下,李志衡卻全無同情憐憫之心,繼續向該媽媽襲擊。而兒子伏在媽媽的身上,為她擋刀,濺出的鮮血,在李志衡所穿的一件白色背心上,綻出一朵一朵的血化。

當李志衡走到第四座外面時,街上聚集了聞風而至的街坊,他們看見李志衡的悍模樣,沒有人敢上前制止他。李志衡向永隆街方向逃走。位於第四座地下的安安幼稚園,其內的師生對外邊所發生的一切毫不知情。在近門口的一個課室,天真活潑的小孩正在上唱遊課。歌聲吸引了李志衡的注意力。於是李志衡闖進時,負責彈琴的教師由於面向門口,看見李志衡的模樣,頓時嚇得呆了。琴聲停了,小孩子的歌亦唱不下去。而靠近門口坐着的馮健國,還不足三歲,他站起身來,向李志衡走去。李志衡一手把馮健國揪起,貫胸一刀,燃後把屍體拋在地上。教師對被嚇得目瞪口呆,於是立即叫小朋友快走。幼稚園負責人及教師驚聞慘變,立刻設法把學生疏散,至於被李志衡阻住通道,無法逃走的,就只得將課室門鎖好,阻止李志衡衝進來。

李志衡在幼稚園內游弋一番後,也沒有多作逗留,往街外走去。在安安幼稚園對面,是一個運動場,當時,寶血會嘉靈學校一班五年級學生,正在運動場上體育課。李志衡衝入運動場時,在場的學生看見他的惡形惡相,就像被點了穴一樣,停止了所有動作。此時,一個手持足球的學生,使勁地用足球擲向李志衡,想把他趕走。足球還未掉到地上,李志衡已狂叫衝向那班學生,那班學生走得動的,都爭先恐後逃走,至於走不動的,有些當場暈倒,有些則眼睜睜的看着李志衡衝過來。一名十一歲姓鄺的學生,就在毫無抵抗的情形下,被李志衡重重的在背上插了一刀,倒地不起。李志衡將刀拔出,血箭從鄺童的傷口射出。李志衡呆了一呆,之後,他快步向第五及第六座的連接處躲起來。

安安幼稚園一名男工向關上課室門避禍的對女教師說:「那人已經走了!」並叫他們到附近嘉靈學校暫避。當這班受驚的師生,正沿第五座地下的走廊前進,經過第五與第六座的連接處時,李志衡正在那裡出現。於是女教師對學生說:「乖,不要作聲,一個跟一個,不要走失!」。突然李志衡發出一聲冷笑,帶頭的男工心知不妙,對女教師說:「快走!」那名男工迎上李志衡,那名男工身中多刀,倒在地上。李志衡殺得興起,衡入學童群中,手起刀落,斬出一條血路,十多名學童及女教師瞬即中刀受傷。

在病發後短短的十五鐘,李志衡令四人當場喪生,兩人送院後傷重不治,四十四人受傷。警方九九九控制中心接到市民的報案電話時,一時之間也被弄得糊塗,因為報案人所說的地點有多個,但又十接近,都是在元州邨第四座的範圍內。要不是案人的語調驚惶,控制中心還以為有人惡作劇。為弄清楚事件真相,控制中心通知元州邨警察派出所的當值警員前往查看。當時在派出所當值的警員前往第四座查看,但在半途已與李志衡遇上。警員見李志衡手持雙刀,身上有血污,立刻喝令他拋下利刀。李志衡大叫,用刀向警員的心臟部位刺去,警員閃避不及中了一刀,幸好,警員袋內的一本記事簿將利刀擋住,警員才倖免於難。

警員趁李志衡呆住的一剎那,立刻捉住李志衡持刀的雙手,兩人發生激烈糾纏。此時,一名警署警長聞訊而至,見同僚被李志壓在地上,連忙拔出佩槍,作好發射姿態。但李志衡沒有理會警告,警署警長於是向李志衡的小腿開槍,槍彈僅僅在小腿擦過。於是,李志衡放下手上雙刀,被壓住的警員,將身體移離,蹲起,然後壓住李志衡,令他俯伏在地上,再用手銬將他的雙手扣住,警署警長連忙取出李志衡插在腰間的兩把利刀。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安安幼稚園屠殺案,在最高法院開審。李志衡被控於一九八二年六月三日,在九龍深水埗元州邨殺死六個人,犯了謀殺罪。此外,李志衡同時被控三十九項蓄意傷人罪。李志衡承認蓄意傷人,但否認六項謀殺罪。最終李志衡被判入神病院接受治療,直至痊癒為止。

雨夜屠夫林過雲(1982年)

1982年2月11日,沙田城門河發現一肢解女屍,警方從女屍手臂紋身確認遇害人是陳鳳蘭,但此案一直毫無頭緒。1982年8月18日灣仔一間相片沖曬店店員發現9張恐怖、裸露的肢解圖片,因行業規定不能沖曬淫褻相片,店員通知上司,上司通知相熟警員。1982年8月18日,一名男子到相片沖店取相離去時,警方將他拘捕。

該名男子林過雲,原名林國裕,又名林友強,他被補後,向警方表示照片是一名在《東方日報》工作的「四眼佬」叫他取的,並相約在土瓜灣貴州街《東方日報》門市部門外會合,但警方發現根本就沒有「四眼佬」這個人,最後警方帶隊押林過雲返貴州街安慶大廈2樓F室住所進行搜查,揭發兇案。

林過雲於1982年2月3日凌晨在尖沙咀載酒醉未醒第一名死者陳鳳蘭到目的地觀塘後,把她載回土瓜灣住所樓下,返回家中取電線後,在車上將酒醉未醒的陳鳳蘭勒死,並將屍體帶回家藏在客廳沙發底下。第二天,待屋中的人外出後,林將屍體身上的衣服脫光,然後為屍體拍照。林從陳鳳蘭的錢包裡取出五百塊錢,到街上買了個電鋸,然後將陳鳳蘭肢解成七塊,肢解屍體情況拍照錄影,性器官放入膠盒用米酒防腐,再用報紙包好肢體放入膠袋內,於該晚上班時將肢體分別棄於沙田好運中心對開城門河,富豪花園對開的火炭橋和火炭一處山坡草叢。

1982年5月29日凌晨5時20分,第二名死者陳潔雲於大雨中乘搭林過雲駕駛的計程車回家。林過雲在途中停車用刀指嚇,再用手銬銬住陳雲潔,最後用電線勒死受害者。今次林過雲用外科手術刀進行肢解,並將死者的一雙乳房、整個陰部完整割下,進行防腐處理。屍體的其餘部分,則用報紙包好,再放入麻包袋內,將碎屍放在計程車車尾箱待入夜後肢體棄於銅鑼灣大坑道山坡草叢。林過雲其後將陳鳳蘭及陳雲潔肢解屍體情況拍照錄影帶命名為「嚴肅的秘密」。

第三名受害者梁秀雲,任職清潔工,29歲。於1982年6月17日凌晨4時下班乘搭林過雲駕駛的計程車,不久遇害。林將屍體帶返家中拍照與錄影肢解,錄影帶名為「雨夜行動」。林過雲為方便「工作」,將攝錄機放在碌架牀上,採用自拍功能,拍下他的行動。由於無需操縱攝錄機,林過雲的肢解工作較上兩次更仔細,他甚至將死者的腹部剖開,挑出腸臟,放在口中品嘗。林過雲原有一嘗人肉的衝動,但最後由於感到噁心而放棄。肢體棄於銅鑼灣大坑道山坡草叢。

第四名受害者梁惠心,學生,17歲。她於1982年7月2日在尖沙咀參加謝師宴,晚上11時在酒店門外等候計程車時,上了林過雲所駕駛的計程車。林過雲說,梁惠心是與他相處最久的死者。他殺死對方之前,逼她戴上手銬,與她在計程車內交談了很久,內容都是有關學校、前途、家庭、宗教、靈魂等等。但是,最後林過雲還是選擇用電線勒死她,然後將她的屍體帶回去姦屍,是唯一一個被林過雲姦屍的受害者,再進行肢解拍照錄影。錄影帶名為「第四次行動」,肢體棄於銅鑼灣大坑道山坡草叢。

林過雲的住所沒有黑房可沖曬照片,所以林過雲習慣把菲林拿到尖沙咀一間沖曬店進行沖灑。林過雲因為參加攝影會,所以與沖曬店某店員熟絡。林過雲對該某店員說自己在殮房兼職攝影師,為他們拍攝解剖屍體的照片,該某店員覺得他的解釋合理,為免其他同事受驚,於是他親自替林過雲沖灑照片。1982年8月10日,林過雲想將第四名受害者梁惠心的肢解相片放大,事有湊巧,沖洗公司的放大機故障,某店員於是將林過雲交來的底片,交到同一機構的旺角分店代為放大,由於放大照片工作。當分店沖洗員將影片沖洗後進行品質檢查時,發現那些照片似乎與人體肢解有關,將照片交由上司作決定。沖洗公司負責人認為事有可疑,於是報警,從而揭發此案。

案件於1983年3月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林過雲最終被判死刑,於1984年8月改判終身監禁。

黃大仙陳慧敏案(1980年)

1980年2月20日,農曆年初五,陳慧敏向家人聲稱約了同學去買運動鞋,可是出門後幾小時陳母接到她同學的電話說陳慧敏沒有赴約。翌晨,陳家的人四出在附近尋找陳慧敏,並到黃大仙警署報案。報案後,陳慧敏的父親仍未心安,於是他在其他地方尋找。上午十時,陳父經過大磡窩村一條位置偏僻的行人隧道行去那條行人隧道,見到隧道內有一個藍白相間的帆布袋,大得足以裝下一個人,他解開綁着帆布袋口的繩雙手把袋口張開,向下一拉尋找多時的女兒,從布袋內伸出頭來,陳父跌坐地上,撕心裂肺地嚎哭,過了一段時間,他才懷着悲痛心情報警。

大批警員到場調查,這案隨即交由警察總部兇殺組接手處理。法醫到場檢驗屍體,發現屍身上有百多處半圓形傷口,相信是由直徑一吋的水喉通造成。法醫說:「從傷口判斷,相信兇徒用手握着水喉通的一端大力向死者身上插去。傷口無遺留布料纖維,相信死者當時是赤裸的。用來捆綁死者四肢的鐵線深嵌入死者肌肉,有理由相信,半圓形傷口,是生前造成。另一證明傷痕生前造成的證據是那些傷口呈不規則半圓形,可見死者被水喉通插中時,曾扭動身體。不過,這些並非死者致命傷,致命傷在死者頭部,死者頭部相信被水喉通重擊多次,顱頂骨碎裂致死。有一點值得留意,死者的處女膜完好。而死者的死亡時間大約在今日凌晨三時至五時之間。從死者身上屍斑分布,這裏非第一現場,死者身上有百多個生前造成的傷口,第一現場必定遺下大量血跡。」

不久,探員在隧道內發現另一具屍體,那具屍體用一個黑色膠袋袋着,是一頭約六斤重的黑狗屍體,那隻狗似乎死去只有幾小時,致命傷是頭部被鈍物重擊,這頭黑狗被棄屍在隧道內。探員有不少猜測,按常理,打死一隻狗,棄在街上便可以,無必要用膠袋袋着,棄在行人隧道內,這頭狗會不會是被在隧道棲身的流浪漢殺了,打算今晚補補身呢?由於案發現場為一條偏僻的行人隧道,因此常有流浪漢留宿。當探員去尋找這些流浪漢時,才知他們在過年前已遷到別處,沒有再回來。如果這頭狗與流浪漢無關,會否兇手棄屍時途經這裏,被那隻狗纏着,一不做二不休,將狗殺掉呢?探員認為,隧道未必是兇手棄屍目的地,可能被這頭狗干擾了原定計劃。若然如此,兇案第一現場應在這條隧道附近。

探員召來一批警員,在附近一帶做問卷調查,主要問題有四個:
  • 1.2月20日,下午一時,是否有人見過死者?當時她是單獨一人還是與其他人一起?
  • 2.2月20日晚至2月21日早上,是否見到有人攜帶一個藍白間條帆布袋在大磡村或大磡窩村出現?
  • 3.有否見過死者的衣物,包括:黃色帶格仔恤衫、啡色牛仔褲、日本人字拖鞋、一條金頸鏈、一對金耳環、一隻鑲有紅心的金戒指
  • 4.是否有一隻黑色狗失了蹤?
前三個問題,警員都問不出結果,第四個問題,卻有了確定答案。一名十五歲少女「認屍」後對探員說:「小黑是我們所養的,平日替我們看門口,不會走到別處去。」小黑在大磡窩村走失,探員推測小黑曾「跟蹤」兇手,因而遇害。

大磡村及大磡窩村可能是第一現場,大批警員逐戶搜查,可惜一無所獲。陳慧敏遭虐殺棄屍,轟動全港,警方特別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死者生前曾受殘酷對待,專案小組相信死者與兇手認識,兇手「逼供」手法毒辣,就算硬漢也難抵受,如果死者知道兇手追問的事,一定會說出來。很明顯,死者並不知情,兇手以為她守口如瓶,才用「嚴刑逼供」,最後將她殺害。死者年僅十五歲,是一名學生,究竟她知道甚麼秘密,遭人虐殺呢?

專案小組深入調查死者背景,以及死者在案發前的異常舉動,綜合得出以下資料︰陳慧敏,十五歲,父親為是一名電鍍工人,與妻子及五名子女,在大磡窩村華園路十三號E二樓居住。陳慧敏是家中長女,在九龍聖瑪加利女書院讀中三,性格文靜,學業成績一向不錯。她讀的是女書院,一直沒有要好的異性朋友,平日與校內女同學交往,與一名姓馮女同學最要好,經常出雙入對。大約三個月前,陳慧敏對家人表示,參加了學校舞蹈組,經常要在課餘綵排,每星期有三日要在晚上外出。參加舞蹈組後,陳慧敏整個人都變了,她開始打扮,穿靚衫、戴首飾,花錢也較以前多。陳慧敏的母親問她錢從何來?她說有人邀請舞蹈組表演,演出是有酬金的,對於這個答案,陳慧敏的母親沒有懷疑

探員調查所得,陳慧敏舞蹈團沒有被邀演出,換言之,陳慧敏作了一個藉口,解釋金錢來源。那些錢若不是演出酬金,那麼,錢從何來?這些不明來歷的錢,是否與陳慧敏的死有關?探員其後查到,陳慧敏有一個男朋友。陳慧敏的母親對探員說:「有一次,我從外回家,看見阿敏與一名男子並肩而行,態度親密,待她回家後,我向她查問。」,「阿敏說那人是她在舞蹈班的舞伴,由於經常合作,所以相熟,她強調,那人已有一個要好的女朋友。」。「後來,我發現那人經常在我家樓下等阿敏,我懷疑那人是專騙少女的姑爺仔,叫阿敏介紹給我認識,但她拒絕。」,「那人之後就沒有來等阿敏,也沒有送她回家,不過,我知道他們仍有來往。」

探員查到,陳慧敏參加的舞蹈團,沒有男成員,換言之,陳慧敏又再說謊。陳慧敏是否因為結識了男朋友,恐怕家人反對,而一再說謊?探員懷疑那人可能是姑爺仔,亦懷疑與黑社會有關。雖然專案小組推測了多種可能性,但都無法理解犯案動機。不過,他們都認為陳慧敏所說的「舞伴」嫌疑最大。

另外,陳母亦向警方指出,在死者失蹤當日凌晨,曾接到一個神秘電話,對方是一名男子,自稱姓鄧,他說:「我是陳慧敏的朋友,請問她回來了沒有?」陳母答:「阿敏還沒有回來。」那人說:「唉!她真的沒有回來,我早知會這樣的了,不過,如果她回來的話,請你一定要告訴她,我有重要的事和她說,叫她千萬要打電話給我。」那人向陳母說了一個電話號碼後,收了線。

2月22日,農曆年初七,警方為喚起市民記憶,警方找來外形與陳慧敏差不多的女警,着上陳慧敏失蹤當日所穿服飾,從鑽石山華園路十三號E,陳家門口開始,沿龍翔道西行,經蒲崗村道,轉鳳德道到達家家歡快餐店門口,停留約十分鐘,然後再返回華園路陳慧敏家中。當這名女警在街上行走時,陪伴她的探員用擴音器向途人呼籲,如果曾在2月20日,見過這名少女的話,請與警方聯絡。稍後,警方熱線收到不少市民提供資料,其中較特別的是一個由公眾電話亭打來的匿名電話,那人說:「找到姓鄧的,就可以破案了。」警方其後找到打電話到陳家的姓鄧男子,調查後證實與案無關。

後來,警方懸紅一萬元,追緝兇手。1980年5月23日,警方將懸紅由一萬元提高至三萬五千元,但仍找不到破案線索。1984年,警方在電視再度呼籲市民提供消息,但無進一步收穫。此案發生後四個月,在牛池灣垃圾站發生一宗與本案犯案相似的命案,警方懷疑兩宗命案是同一名兇手所做的,但該案與本案一樣,至今仍未偵破。

土瓜灣益豐大廈水箱藏屍案(1980-1985年)

1985年1月,土瓜灣益豐大廈因為天台的鹹水箱淤塞,導致整座大廈都沒有鹹水沖廁。因此住客合資請來通渠師傅,到水箱看看發生甚麼事。兩名通渠師傅帶齊工具到水箱查看,發現水箱滿滿注了水,認為是去水喉管淤塞以致水無法流出,用泵將水抽乾查看。其中一名師傅攀下水箱清理積存在水箱底的淤泥時,竟然摸到一個骷髏頭,把他嚇了一跳,與同伴商量後,決定報警。

重案組探員接報到場,將水箱內的骨頭逐件撿出,送到法醫科,由法醫檢驗。法醫推測死者於四、五年前死亡根據部份骨頭有利器切割的齊整刀口,推測死者遭人殺害及支解,重案組探員根據法醫報告,將案列為兇殺案處理。為搜集更多資料,探員為住客問卷調查,主要針對四、五年前有哪些住客遷出,在上址居住的住客流動性不大,四、五年前,只有吳旭泰及梁玉芳搬走,重案組探員從住客口中,獲知兩人已編配公屋,要求房屋署協助,查出兩人在油塘邨居住。

1985年1月21日,探員採取行動,在油塘邨將吳旭泰拘捕,把他帶回警署協助調查。吳旭泰被捕時沒有反抗,在警署內亦十分合作,說出案發經過,同時證實死者是鄧英傑。鄧英傑,三十三歲,屬於游手好閒,無所事事之輩,他恃惡橫行,主要是因為他是黑社會「勝和」的「雙花紅棍」。鄧英傑有性功能障礙,由自卑而演變成「暴露狂」,經常在女住客面前,露出不應該示人的器官,他亦是一名「偷窺狂」,已到了神憎鬼厭地步,礙於他有黑社會背景,同屋都敢怒不敢言。

梁玉芳年輕貌美,男友吳旭泰又早出晚歸,終日無所事事的鄧英傑,經常趁吳旭泰外出時,調戲梁玉芳。梁玉芳是弱質女子,鄧英傑是孔武有力的黑社會雙花紅棍,梁玉芳只得啞忍,等待男友回來,才向他訴苦。吳旭泰與梁玉芳步步忍讓,鄧英傑得寸進尺,更色膽包天,由口頭上討便宜,到毛手毛腳,更企圖有進一步行動。鄧英傑幻想,梁玉芳可「治好」他的性功能障礙,四月初某一天,梁玉芳在廚房弄膳時,鄧英傑突然從後偷襲,對她上下甚手,梁玉芳羞憤交集,一手將鄧英傑推開,將自己關在房內。當晚,吳旭泰回來,梁玉芳對他哭訴受辱經過,希望男友為她出頭。吳旭泰以鄧英傑愈來愈放肆,遲早會出事,為免女友擔驚受怕,他決定向鄧英傑興師問罪。

1980年4月5日,當天是清明節,吳旭泰不用上班,一心一意留在家中,經過一番內心掙扎,終於鼓起勇氣,敲鄧英傑的房門,警告他不要再騷擾女友,否則對你不客氣!。之後鄧英傑向吳旭泰說了一連串很難聽的說話,吳旭泰忍無可忍,初則口角,繼而動武,兩人扭打起來。吳旭泰把鄧英傑打得頭青面腫,鄧英傑跪地求饒,泄了心頭之恨後,返回房間。過了不久,房門突然被撞開,滿臉殺氣的鄧英傑拿着十八吋長牛肉刀向吳旭泰斬去,吳旭泰赤手空拳,不敢與鄧英傑硬拼,只得在房內走避,最後被逼到牆角。眼見即將命喪刀下,幸而,這時女友梁玉芳剛從外回來,她見男友身處險境,也不知哪兒來的勇氣,隨手拿起一張摺掎,用盡氣力,向鄧英傑的頭顱擊去。鄧英傑被摺椅擊中暈倒,吳旭泰因驚慌過度,已經失去理智,拾起掉在地上的牛肉刀,向鄧英傑身上狂斬,直至筋疲力盡為止。

之後,吳旭泰與梁玉芳兩人將鄧英傑屍體支解成六件,在夜深無人時候,將屍塊運上天台掉入鹹水箱內棄屍後,兩人不敢久留,搬到別處居住。鄧英傑失蹤,沒有人表示關注,住客反而因為少了這個麻煩人物而感到高興。數個月後,鄧英傑原本租住的頭房,亦租予他人居住,沒有人想到,鄧英傑己被殺害,棄屍天台水箱之內。

1985年7月4日,該案在高等法院審結,陪審團經三小時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吳旭泰無罪釋放。

牛頭角下邨灶底藏屍案(1975年)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六日發生在觀塘牛頭角下邨第九座的一宗灶底藏屍案,一名五十四歲李亞來的中年婦人,因與誼子黃均泰間的錢銀糾紛而慘遭殺害,更被埋屍灶底。死者李亞來與當時二十四歲黃均泰本為鄰居,兩人分別居於第九座兩個相鄰單位,且感情要好,更以誼母子相稱。後因與李婦同住之金蘭姊妹在單位內自縊而死,李婦不欲觸景傷情及有心理陰影,遂決定將單位以三千元轉手費私讓予黃。本來雙方議好價錢,黃亦於約定期限前將現金奉上,李婦於收錢後表示因年邁而要求將搬出期限延遲,黃亦未有異議。

不過,及後李婦再次反悔,要求黃再給她二千元始肯收拾細軟離開,黃有感李婦反口覆舌,遂要求李婦退回已付之三千元,寧將轉讓一事擱置。惟李婦謂三千元早已花光,無法歸還,並聲大夾惡稱如黃不能再籌措二千元作轉手費,便會將單位轉讓他人。兩人因此在黃的單位內初生口角、繼而動武,終於黃在盛怒下將李婦扼斃。事後黃感到不知所措,與屍體整夜同處一室,翌日發現屍體開始發紫,且發出異味,始決定購買英泥,將屍體埋在廚房的灶底下。

本來李婦自其金蘭姊妹去世後便獨居,平日鮮有親朋探望,加上李婦亦經常在外度宿,故雖然李婦突然失蹤,鄰居亦未有生疑。不過數日後,據聞有鄰居每每在深夜時分都聽見走廊傳出陣陣哀號,哭聲悽厲幽怨,令人不寒而慄,但由於屋邨人流眾多,又品流複雜,街坊都未有理會。約一星期後,位於兇案單位樓下的士多少東莊先生和妹妹,發現天花有血水滴下,遂登樓向黃查問,但黃當時表現鎮定,並謂血水乃殺雞所致,莊亦不察覺單位有可疑,遂返回舖內。聞說於莊登門查詢期間,有鄰居再次聽到走廊中有哀怨哭聲,可惜仍未因此將兇案揭發。至四小時後,莊發覺血水仍不停滴下,於是告知管理員及區長,再報警求助。警員偕同莊、管理員及區長一同登上黃之單位,黃見有警員同來即顯得神色慌張,而醒目區長更發現黃違章將灶底用水泥密封,惹起警員懷疑,勒令黃將英泥即時用錘鑿開,始發現一具全身赤裸之女屍,被藏於灶底下,命案至此才得以揭發。

黃均泰被捕後,承認一時錯手將李亞來殺害,被判終身監禁。一九九四年十二月,黃均泰在小欖精神病院(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內,以褲頭帶自縊。

九屍十命滅門縱火案(1975年)

1975年3月8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觀塘協和街建德大廈八樓E座有濃煙及火燄噴出並隨爆炸,全廈震動,居民爭相走避。消防人員六分鐘後到達撲救,發現單位鐵閘和木門被人從外雙雙反鎖,屋內火勢猛烈並夾雜刺鼻火油焚燒氣味,火警升為三級,有經驗者斷定是人為縱火。凌晨三時左右將火撲滅,災場赫然發現九具屍體,全被燒成焦炭不能辨認,現場留有汽油及火水鐵罐,消防人員和警方進一步調查,均表示這場火燒得後特別,除鐵閘與木門反鎖不計,近大門地下設有火種燒成半弧形,顯然是縱火者要分隔屋內各人走近大門逃脫,老婦劉蓮的屍體在廳中床上,燒剩一個頭顱稍算完整,相信是第一個先被焚斃,四名小童屍體則在房中攬作一團,其剩四名死者堆在一起,當中有直挺挺的倚在牆角,即臨街的騎樓鐵籠,是屋內另一個逃生點,但這裡前事巳被人用木板厚厚釘封。調查警員痛斥縱火者喪心病狂,佈下重重陷阱,讓加害的人一個也不能走脫。

屋內共居十人,發現屍體僅屬九具,唯一失蹤的「幸存者」是否涉案兇徒,似乎已呼之欲出。其實這位「幸存者」在火警後,安然坐在對面的月華街公園上,打量著房子被焚燒和灌救的情況,並目睹多具屍體被先後抬出,之後滿意地離去。九具屍體稍後證實為劉、黎兩家,其中麥瑞冰懷有五個月身孕,至此,九屍十命全數滅門。

張炳(44歳),未婚,是觀塘協和街建德大樓八樓E座業主兼包租人,房子是他母親用一生積蓄買下來,後來母死子繼承物業,單位約五百餘尺,「板間房」式分成三間小房間,張炳自住尾房,其餘兩房分租給兩戶人家,較早搬進一戶為劉谷友(37歳),其妻黎秀芳(34歳); 子祖平(6歳); 女婉萍(6歳),另一伙是劉谷友入住後介紹的,戶主黎浩然(32歳,黎秀芳的弟弟) ; 妻麥瑞冰(24歳); 長子展鵬(2歳半); 次子展洪(1歳半),麥瑞冰並懷有身孕,一家四口住中間房,黎氏母親劉蓮(69歳,即劉谷友岳母) 則在廳上床位居住。兩戶郎舅關係,屬一家親,加上房東張炳,全屋十人居住,環境可說十分擠迫。

房東張炳性情乖僻且瘋癲,極難與人相處,坊眾都稱他為「傻佬」(但未有證實他是精神病患者),同樓住客均避免跟他接觸,他的住所從前就出現過多次毆鬥傷人,甚至非禮婦女事件,租客更換從未止息。劉黎兩家搬進後,發覺張炳神情怪異,都別具戒心,但仍發生幾次爭執,事端包括張炳在人家房中撤尿及毆打小童,不過更嚴重的指控,是他涉嫌滋擾女性。1975年2月10曰9(農曆除夕)晚,黎妻麥瑞冰向丈夫哭訴被張炳調戲,有人更故意「暴露」,屋內眾人隨即起哄,其後張炳被揍三次,兩呼救命,動手者為劉谷友,黎浩然則在傍勸止。從此,兩伙人家跟房東勢成水火,張炳更認定兩家以人多勢眾,存心欺負自己。

慘劇發生後約八小時,即3月8日上午十一時許,身穿睡衣的張炳突然現身於觀塘警署報案室,說自己的房子被人縱火燒掉,放火者為劉谷友,他稱:「昨晚凌晨十二時我已上床睡覺,但被劉谷友夫婦爭吵聲弄醒,吵得十分厲害並發生打架,當我步出廳中時已擠滿了人,有人勸交,也有人煽風點火,數名小孩則在傍邊哭起來,我欲上前勸止卻被劉谷友推出屋外,未幾單位即發生火警,我跑到街上並立即致電警。」張炳說的版本警方並不相信,故將他扣留作進一步調查。三月十一日,警方蒐集的證據巳告充份,將張炳落案起訴縱火及謀殺罪。他首次現身法庭時仍穿睡衣,神情頹喪雙手發抖,並在犯人檻內狂嚎,不時自言自語,兩度高呼「好驚」。法官懷疑被告可能有精神問題,命送往醫院檢驗。

環證入罪 毫無悔意
此案再在高院正式開審時已是十二月中旬,主控檢察官申述案時提出數點證明張炳與案有關:
  • 1. 被告承認火警時他在場。
  • 2. 災場單位大門被人從外反鎖。
  • 3. 鄰居證人表示案發時單位內雅雀無聲,並未被告所說發生激烈爭吵。
  • 4. 劉谷友親友案發當天曾探訪,證實騎樓鐵籠逃生處是敞開的,未有木板釘封。
  • 5.不過更有力的證據,是被告在火警前曾將一包細軟(內有屋契、日記簿、鎖匙及少量金錢)交給老婦梁亞妹(被告親戚)保管,而包裹細軟的報紙正是案發前一天出版的,可見他有計劃行事。
四男三女陪審團經退庭商議一小時十五分後,一致裁定被告縱火謀殺罪成判處死刑。1976年3月,張炳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或減刑。同年3月25日,由三位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開庭聆訊,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76年11月張炳改判終生監禁。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1974年)

1974年12月16日,16歲少女卞玉英傍晚離家,然後她在背景嘈吵的地方用電話相約同學到跑馬地電車站,但之後失去聯絡。翌日,清潔工人在黃泥涌道街上發現卞玉英的裸屍被藏於電視機包裝紙盒內,兩個乳頭被割去,陰毛被燒焦,但處女膜仍完整。

警方調查後認為,藏屍紙盒底部雖然經過拖拉但損毀輕微,初步鎖定凶殺案的第一現場在跑馬地附近,但他們盤查了將近800人仍無線索。直到有一天編號為「1725」的探員,偶然途經案發現場附近的安美雪糕店借用電話,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員「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閣樓後發現,裏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紙盒,儼然一個小工廠。「1725」回去後將情況上報。之後兇殺組又從死者女同學口中得知,卞玉英經常到雪糕店吃雪糕,於是將目標鎖定為安美雪糕店。警方隨後翻查了雪糕店當晚的當班記錄,發現只有兼職的毆陽炳強在店內工作,除此之外,警方其後發現死者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纖維與歐陽炳強的西裝吻合。其長髮上的兩小塊電線膠皮及紙屑與雪糕店工廠的物件一模一樣。警方因此懷疑死者卞玉英是到雪糕店買雪糕及借電話時,被人侵犯後反抗而遭毒手。於是警方將歐陽炳強拘捕,被控告謀殺,判處死刑,及後獲港督特赦,改判終身監禁,2002年假釋。

此案是第一宗使用科學鍳證破案的案件,但案中有不少疑點,例如:
  • 1.紙盒太大及沒有証人証明紙盒是那時出現在街上,因此控方一口咬定是由附近店中推出來。
  • 2.警方沒有查證紙盒上的鐵鏽與商店的是否相同便一口咬定是由店中推出來。
  • 3.受害人死亡時間一改再改。
  • 4.紙盒上的指印不是歐陽炳強所留下。
  • 5.案發地點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紋,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
  • 6.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只有其中7條與歐陽炳強衣服的纖維吻合。但只是 顏色相同及同種類,沒有證據證明是由歐陽的衣服而來的。
  • 7.法庭接納兩個看了報紙後才指責歐陽曾變態地用煙燒她們裙子的人的品格指證,而這是案發。前一年多的事。另此二人為受害人之同學。
  • 8.警方亦沒有調查死者的夜校同學。
  • 9.當日卞玉英的夜校簽到簿碰巧不翼而飛。
  • 10.警方沒有調查死者的背景。
  • 11.警方沒有調查死者致電的地方。
究竟歐陽炳強真的是兇手或是被冤枉,真相只得兇手和死者才知道。

紅磡曲街殺人焚屍案(1974年)

1974年10月24日,11時後,長樂大廈5樓Q座傳出兩男一女的激烈爭吵聲,似涉及錢銀糾紛而起,十五分鐘後停止,鄰居都習以為常,知道事件平息了,未有報警。不料一小時過後的凌晨時份,該單位又再傳出吵鬧與打鬥聲,未幾,濃煙充斥了整條走廊,坊鄰急起視察,突然有一名青年從Q座單位衝出,屋內有火屑冒出,他狀極慌忙,一度企圖跳樓,但未有躍下,却拔足飛遁。鄰里憂慮的是火勢蔓延,波及全層,即急電報警。

消防人員在幾分鐘之內抵達,並在街上架起雲梯灌救,另外派出煙霧隊直登五樓單位,可幸起火面積較少,不消十分鐘已大致將火警撲熄,煙霧隊首先在廳中發現一名中年男子,倒臥血泊中,頭顱破裂,面部四肢亦被熏至焦黑,奄奄一息,雖尚有呼吸,但離死不遠。再進入臥室,赫然發現一名老婦的屍體,僵硬的躺在床上,頭部有嚴重傷痕,身軀給一張棉被裹著,上面尚有少量火焰未熄,相信是遭人於棉被上澆以火油焚燒,揭開被子發現她身上有幾處刀傷,估計是先遇襲擊,受傷或死亡之後,再給弄在床上縱火焚燒,問題是死前抑或死後,倘若是前者,便是活活給燒死的了,何其殘忍!而廳中身負重傷的中年男子,急送醫院搶救,延至凌晨四時許,終告不治。大批警方重案組人員聞訊馳至,展開縝密調查,在屋內檢獲半罐火水一桶、打至裂開三塊的洗衫板、一枝竹竿、一柄鐵鎚及一張破裂的接櫈,以上物品均沾有血跡,相信是從死傷者流出,但也不抹煞來自兇手的可能性。

經由鄰居認明,兩名死者的身世終告明白。男死者正是戸主黃啟林(38歲),是鄰里眼中的好好先生,女死者則為他的母親楊坤賢(68歲)。黃啟林在附近黃埔船塢做打磨工人,略有積蓄,案發單位四百餘呎,是自置物業,他跟妻子周雪梅(31歲)結婚多年,育有長女(12歲)、次女(8歲)及幼子(26歲),連同母親一家六口安居於此。恰巧的是,案發前其妻與三子女已回娘家暫住數天,幸運避過一劫。跟據與黃家熟稔的坊鄰所說,黃母有一位同鄉遠親名叫林天佑 ,於一九六八年從大陸逃亡來港,沒有固定職業,經常探訪黃家,他平時與人交往時總是兇巴巴,還自誇是「文革」時期的風雲人物,一條皮帶可以勒死幾個人云云,也說練過「神打」等。不過,他對黃家三名子女卻很溫柔,小孩都喜歡這位林哥哥。

案發前幾年,黃啟林家中需要大肆裝修及髹漆,林天佑自告奮勇,願替黃家義務工作,不收工資。當修葺竣工後,隨即投靠黃家,戶主黃先生知悉他在港無親無故,站在同鄉之誼份上,把他收留,甚至照顧每日三餐。不過林天佑終日遊手好閒,多年來未有交付伙食費及租金分文,日子一久,長貧難顧。據稱案發前幾個月,他更向黃家母子、夫妻間搬弄是非,致家無寧日,吵閙不斷。戶主黃啟林忍無可忍之下,便向這位不受歡迎的人物發出逐客令,可是存心霸佔地方的林天佑,豈會輕易被趕走?黃家上下飽受煎熬,鬱結終於爆發,就在10月24日晚上,雙方再起衝突,首先口角,繼而動武,結果流血收場,黃家兩母子雙雙遇害。

警方即立令追緝疑兇林天佑(26歲)歸案,亦邀請死者妻子協助調查。死者妻子說:「我跟丈夫感情一向不錯,直至兩年前,林天佑搬進來的時候起了變化。那時丈夫工作繁重,在家的時間不多,偏偏姓林的那時沒有工作,整天在家陪伴在側,不時幫助料理家頭細務,也跟我及三名孩子出外遊玩,怎料日久生情,彼此竟喜歡了大家,最後還跟他發生了肉體關係。我但想深一層,幾個孩子都已經成長,絕不能做出拋夫棄子之事,於是決定跟姓林的撇清關係,同時向丈夫表白與認錯道歉,獲他原諒,之後大家便決意將這個人趕走。」她繼續說:「在案發前一星期,丈夫再為此事和我爭吵起來,說我何止不守婦道,簡直站在壞人一方對著幹,我一怒之下帶同幾個孩子回娘家暫住,同時避開姓林的糾纏。」

夫妻冷戰期間,身在長樂大廈的黃啟林突然收到林天佑的字條,寫著:「既然夫婦不和,大可離婚,各尋佳偶。你的妻子我負責接收,會不惜犧牲一切令她幸福、快樂⋯ 若不依我的話,你們全家將大禍臨頭!」黃啟林看罷,霎時不知如何應對,於是急電妻子,商討解決辦法。死者妻子聽後勃然大怒,認為姓林的已呈瘋癲,走火入魔,決定硬著頭皮出面調停,她電約林天佑到紅磡黃埔唐樓,即她娘家那裡會面,這天是1975年10月24日下午。

一見面,死者妻子就將林天佑狠的臭駡一頓,但性格兇惡的林天佑卻任由死者妻子責罵,最後還向她道歉。可是,事情最後似乎並沒有冰釋,彼此不歡而散,離去時林天佑目露兇光,神情有異,死者妻子看在眼裏,心知不妙,恐怕麻煩仍在後頭,立即致電身在長樂大廈的丈夫,叮囑他萬事小心,最好還是立即離家,容後再說。怎料向來比較膽怯的黃啟林這次竟然剛強過來,表明絕不退縮,今天的事,今天解決!死者妻子勸告丈夫別太衝動,謂姓林的是一個不好惹的亡命之徒,惜勸止無效。幾小時後,長樂大廈五樓便上演一幕縱火焚屍母子遇害的慘案。

警探憑著死者妻子的描述,推斷疑兇不外是一個表面凶悍,實質頭腦簡單的人,逃亡匿藏的日子,他必會聯絡黃太,重訴哀情。那就不妨將計就計,以餌作誘,來一招「引蛇出洞」,讓他自投羅網。死者妻子對此沒有異議,願意配合,警方隨即在她身處的娘家設置電話錄音系統,任何來電,都瞞不過去。10月30日早上(即案發後5天),香港掛起了三號颱風球,林天佑致電給死者妻子,約她上午11時正在大網仔巴士總站見面。上午11時,死者妻子依照約會時間,抵達西貢大網仔的巴士總站,與此同時,警方已派出九龍城十名探員化裝成工人、學生、鄉民等在該處伺伏。其時八號風球高懸,暴雨狂風中,林天佑探頭探腦的從遠處向死者妻子那邊走去,途中不斷揮手,還嬉皮笑臉的叫了兩聲「雪梅」,唯未及她的身旁,已被若干警員重重包圍。

1975年8月8日,全案審結,宣判被告首項罪名判處繯首死刑,誤殺罪則入獄六年。1976年3月16日,港督麥理浩特赦,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旺角長城公寓謀殺案(1974年)

1974年8月15日,一名34歲姓劉的女子,被發現陳屍旺角洗衣街139號13樓,時鐘酒店「長城別墅」一間客房的床上。女子不但全身赤裸,五官、乳房、性器官均被人兇殘割去,身上有多處傷痕。

據當時警方調查,劉女與一名報稱姓梁、身穿紅衣的同行男子到別墅幽會,死者當時塗上紅色指甲油。8月14日凌晨1時,兩人交下16元房租後進房,進房時仍面露笑容,他們一直在房內未有外出。直至早上7時,男子身穿原來衣服先行離去,但手中卻多挽着兩個膠袋,手袖內似裝有物品,但當時管房不以為意。臨離開前,男子特別吩咐別墅內管房的婆婆,要在11時才叫醒房內的女子。據當時婆婆稱:「男子走嘅時候仲好冷靜,面露笑容。」該男子步出別墅後又折返房間將房門關上,再施施然離開。據管房表示,一年來該對男女經常到上址闢室尋歡,狀甚恩愛從未見爭吵,想不到當時女子原來已被該男子殺害。

到了當日下午1時,管房依男子吩咐拍門叫醒女子,但一直無人應門,管房於是用後備匙開門,打開門之際未覺房內有任何異常,地上亦無血漬。只見床上劉女用毛毯蓋過頭,露出雙腳。管房將毯拉下時,赫見女子已死去,面部朝天卻血肉模糊。雙耳耳珠、鼻、咀唇均被人割去,睫毛及眉毛亦被剃光,管房失神大叫,隨即報警。

警方隨即封鎖現場調查,發現劉女不但五官被毀,胸及腹部亦有被利器割傷痕跡。更泯滅人性的是,劉女兩個乳頭被割去,下體陰毛被剃光及割花,裸屍床上。然而,警方事後不但無法在房內尋回死者被切割的部分,連死者的衣服亦消失於兇案現場,相信已被人帶走毀滅。由於死者面目模糊,警方難以迅速找出死者身份,令緝兇工作變得困難重重,只能透過拼圖,將管房描繪的行兇者容亂畫出,再作通緝。

就在揭發劉女被殺當日,一名神秘女子致電報館,聲稱一名姓楊男子與警方通緝男子容貌相同,並指出其行蹤。警方大為緊張,四出尋訪,終在女子遇害的洗衣街拘捕該男子。滿以為被害女子能尋冤得雪。但當警方帶他認人時,卻發現他並非兇手,因此將其釋放,令調查工作再陷膠着。

8月17日,劉女死去3日後仍無人認屍,孤伶伶地留在紅磡殮房。警方重組出死者素描繪像,希望能尋得死者的家屬進行調查。案發數日,調查全無進展,連死者是誰、殘肢在何均沒有線索,正當調查的人員擔心「唔通要任由死者身世不明不白」之際,就在8月20日凌晨,旺角警署突然收到神秘來電舉報,指死者被切下的身體部分,被放於長城別墅內一間客房的冷氣槽內,為防其發臭,故通知警知取回。

警方接報後隨即漏夜趕赴別墅,按神秘來電的指示,撬開兇案房間大床對上冷氣機一個風口。果然發現有兩包用雙重透明膠袋裝着的物品,袋口用繩紮緊。打開後發現一袋是兩個女人乳房,另袋是兩粒耳珠、一個鼻、兩塊咀唇及一邊陰唇,但死者所穿衣服及兇器仍然未有發現。

警方重組容貌後,終證實死者為劉女。就在同一日,死者的親人一連5日未見死者返家,因此到荃灣警署報案,探員找出劉女的繪圖讓親人辨認,發現果真相似,親人被帶到殮房認屍,終憑死者手上的一只戒指及一執頭髮,確認死者便是劉女。

據警方了解,死者在美容理髮院工作,為人溫柔、平易近人,外出時必定化濃妝,打扮新潮,但對外則佯稱自己是穿珠工人,並習慣於午前外出、午夜後才返家。她曾向鄰居表示,其丈夫是經常離港工作的海員,但鄰居從未見過其丈夫,最終證實她原來與前夫離婚7年,前夫更已再婚。劉女死後留下了同住的60歲母親,與及當時僅17歲的長女及7歲的幼女,她們同住在荃灣一間細房,母親與兩女兒睡在房內雙層鐵床,她回家後僅睡帆布床,身世坎坷可憐。

由於死者長女曾見過疑兇,因此警方憑此惟一線索追兇,8月20日警方突擊搜查疑兇住宅,在其床下底搜出一把利刀及女裝衣物。有份偵查此案的香港藝人及前警司陳欣健早年曾在電台節目中直指此案件十分離奇,他憶述曾帶隊搜查兇手的住所,當時兇手居所陳設簡陋,簡陋到令人覺得沒有地方能藏起甚麼,就在搜查無果準備收隊之際,他突然感應到一股來自床下底的強烈不安感,心感有異,查看下發現床下底有一破舊木箱,他命人打開,果然發現箱內有兇器及女裝衣物。

兇器雖然找到,但兇手卻因警方公布了死者身份,令兇手可以及早逃走。據警方調查所得,死者劉女於被殺前年多認識38歲的疑兇梁兆平,梁男在命案後一日如常上班,直到電視新聞報告劉女身份被證實,梁男向兄長表示外出看電影後便未有返家,警方上門緝兇時,他已逃之夭夭。不過,就在女死者頭七之日,一名男子突然在深水埗基隆街一條後巷失控左搖右擺,自言自語,口角及鼻子均受創噴血,又當眾向女警撒尿,警察最初以為是普通服食藥物昏迷或醉酒案,但後來竟發現他就是殺死劉女的真兇!

梁兆平在後巷被發現時,一直喃喃自語,神智不清地提及長城別墅案中死者的容貌,又周圍問人有否見過一名年約30歲的尖面女子,未知是否因死者出殯大受刺激,或是被怨靈纏身,他卻因此如自首般被巡警發現,最終被揭與兇案有關已被捕。

梁兆平報稱任職建築工人,綽號黑仔,是死者在美容院工作的常客,找劉女按摩及陪坐。兩人關係親密,經常到別墅開房,梁亦對死者一片癡情,更常帶死者返家與兄長見面,且已論及婚嫁。不過由於劉女表示欠人債項無法清還,故未能結婚,梁信以為真,花光積蓄代還萬元債項,但最終死者卻失去蹤影。直至案發前梁才尋獲劉女,並相約到別墅洽談婚事,豈料劉女暗示欲悔婚,並承認有新男友,梁因愛成恨,動了殺機。1975年4月5日,長城別墅凌遲案在高等法院審結,7名男陪審團經2個半小時退庭商議後,以5比2裁定謀殺罪名不成,但誤殺罪名成立,時任主審法官楊鐵樑判定被告入獄十年。

雖然長城別墅在事後已易手換名,但同一幢大廈卻兇殺案連連。1980年8月,該大廈發生一宗裸屍案,一名李姓的女死者被勒死,兇手一直在逃。2005年4月,同一大廈的「百花賓館」發生謀殺案,一名50歲姓張女子被發現倒斃在一房間內,手腳被膠索反綁,口鼻均封有膠布。警方透過現場搜證,迅速鎖定疑犯,其中1名疑犯從內地經羅湖口岸返港時,同樣向警方自首而破案。

鰂魚涌福昌樓殺人放火案(1973年)、八仙飯店滅門案(1985年)

兇手陳梓樑(後改名黃志恆)於1973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一時許到香港鰂魚涌英皇道福昌樓B座10樓11室,向戶主李和商借一萬元被拒後,竟狂性大發將李和夫婦及其姊綁起,李和手足被綑置在浴缸內,放水將其活活溺斃,陳梓梁再斬傷兩名婦人後企圖用石油氣爐縱火燒屋,之後匆匆離開現場,幸兩名婦人及時鬆綁得以逃脫。 其時兇手陳梓梁已潛逃大陸,為了逃避警方追捕,他更把左手食指截去一節,並火燒手指頭,破壞指紋,及後更改名為黃志恆。直至1985年,八仙飯店兇殺揭發後,死者李和家人認出他是兇手陳梓樑。

1985年8月8日中午,路環黑沙海灘近"阿婆央"位置浮出8件殘肢,泳客隨即通知水警。經警方點算後,當中有4隻右腳腳板底、兩隻左腳腳板底、3隻右腳腳背、四隻手指、2隻腳趾及兩隻手掌。當時殘肢已嚴重腐爛、浸在海水超過兩天,因為有4條右腳掌,斷定遇害人數最少4人。澳門司警初時懷疑偷渡客遇上鯊魚,但肢體的切口十分整齊,其中斷掌手指曾被壓扁,似是被人刻意毀滅指紋。兩日後,阿婆秧灘一隻野狗咬著一隻女性左手手掌,三天後,司警再發現一隻女性右掌,泳客亦發現一隻右腳腳踭。面對11件殘肢,司警迅速成立專案小組;司警在調查過程中,曾邀中國大陸法醫官來澳協助化驗斷肢,留下紀錄,但兇案調查並無進展。

1986年4月,亦即發現肢體8個月後,澳門司法警察司署及廣州國際刑警先後收到八仙飯店東主鄭林兄弟來信,成為破案的契機。信中指:「余兄鄭林去澳門多年,憑勤勞立業,但於去年八月初突然失蹤,而他在澳門的八仙飯店及物業則由另一名姓黃的男子承受。而最近澳門路環黑沙阿婆秧海面又發現人體殘肢,恐兄一家遇害,望警方竭力幫助找尋余兄的下落。」鄭林的兄弟指,其兄1985年7月曾帶兩名幼女回故鄉中山,此後音訊全無。當時他們懷疑兄長妻子岑惠儀與黃志恆有外遇,兩人於是串通殺害鄭林,又推測兇手與岑氏事後反目,於是把她一家殺害。信中提及的十名失蹤者包括:八仙飯店東主鄭林(50餘歲)及其妻岑惠儀(42歲),女兒鄭寶瓊(18歲)、鄭寶紅(12歲)、鄭寶雯(10歲)、鄭寶華(9歲)及兒子鄭觀德(7歲)、女東主的母親陳麗容(70歲)、女東主的九姨陳珍(又名陳麗珍,60歲)及八仙飯店廚師、東主鄭林之堂兄鄭柏良(61歲)。雖然這連串案情並未能證實,但這封信引起司警展開對黃志恆的調查。

司警接信後重新檢驗去年檢獲的殘肢,竟發現一隻女性指紋與八仙飯店失蹤者陳麗珍的指紋相似,司警於是監視黃志恆,並訪問約20名認識失蹤人士的街坊。當時八仙飯店一名雞鴨商指,1985年8月4日下午,曾接到鄭林來電落單叫貨,職員送貨時,店內一切如常;翌日早上,當伙計再送貨時,卻發現八仙飯店突然貼出「休業三天」的告示。該雞鴨商曾到訪鄭林住宅,當時一名陌生男子應門,指鄭林舉家去了珠海。同樣在8月5日,另一名失蹤者、女東主九姨陳麗珍亦離奇失蹤。她的鄰居指,當日清晨,一名年約30歲的男子上門找陳麗珍,指鄭林的幼子發燒,請她協助,兩人乘計程車離開,自此陳麗珍一去不返。這兩份口供令警方相信,鄭林一家是在1985年8月4日至5日失蹤;由於黃志恆已年屆50歲,警方懷疑有一名年輕男子有份參與謀殺。

1986年9月28日下午,黃志恆匆匆離開八仙飯店,欲進入中國內地,司警發現後即將之截住,帶署舉報中心調查。警方發現,黃志恆在鄭林一家失蹤後,除了接管八仙飯店,換上新員工外,同時把鄭林位於黑沙環第四街的物業放租,黃志恆與一名廿多歲的兒子住在另一單位,當時其子駕駛的汽車亦為鄭林所有。

盤問時,黃志恆指他只想送妻女返大陸,否認潛逃,又指自己以真金白銀買下鄭林的物業,這筆錢是從走私中賺取。當晚,他指自己哮喘病復發,情緒激動,揚言會咬舌自盡。翌日,司警正式發出八仙飯店10名失蹤者的照片,要求居民提供有關資料。

此後,黃志恆又轉口供,聲稱鄭林欠他60萬元賭債,把所有財產移交自己,鄭林一家此後移民,但司警並未發現鄭林一家的離境紀錄。此時,警方在黃志恆的保險箱內,搜出鄭林在南通銀行紅街市分行的保險箱鎖匙、回港證,4名子女的出生證書、學生證副本。

1986年10月6日,黃志恆在獄中披露案發經過,全因鄭林欠賭債不肯償還導致殺機。黃志恆與八仙飯店東主鄭林夫婦認識多年,且經常一起賭博,通常是打麻將,有時賭沙蟹。案發前一年(1984年)某晚,黃在飯店內與鄭林夫婦及廚師聚賭玩沙蟹,鄭妻的九姨陳珍亦在旁觀戰。黃志恆以2,000澳門元的賭本與鄭林搏殺,經一輪交鋒,黃贏取近18萬元,鄭林當時答允一年內清還賭債,並口頭承諾若不能還款,將自願將八仙飯店抵押給黃。案發前一年內,黃多次向鄭林夫婦討債均被拒絕,未能從中收取絲毫分文。直至案發當晚(1985年8月4日)八仙飯店收舖後,黃志恆再到飯店向鄭林討債,當時亦遭鄭拒絕,由於鄭曾承諾若不能償還賭債將讓出八仙飯店給黃經營,因此黃志恆當時已另外找到廚師及一班伙記,並已通知他們準備於8月8日上工,惟讓出飯店方案亦遭鄭林拒絕。據黃志恆說,他原想叫鄭林先償還兩至三萬,餘款可以慢慢還,此時鄭林則謂:「還乜X嘢呀?你又冇借據。」(還甚麼呀?你又沒借據。X為廣東話粗口)雙方於是發生爭執,黃志恆隨手撿起檯上的啤酒樽,擊碎樽底成為一個半截斷開的利器,一手箍著站在身旁的鄭林么子鄭觀德,用破樽頂住他的頸部,喝令眾人不得揚聲。雖當時鄭林一家及廚師共9人在場,但由於鄭觀德是鄭林夫婦的獨子,各人均不敢妄動。黃志恆著令各人用繩索互相綑綁,並用布條將口部塞住,最後綁剩鄭妻岑惠儀及鄭觀德。黃於是著令岑氏亦用繩綁起幼子。此時,鄭妻突然發難,大聲呼喊並欲抱起其子,黃志恆一個箭步衝上,用破玻璃樽擲向鄭妻頸部,岑氏當場斃命。黃於是狂性大發,接著用破樽擲斃或徒手勒斃餘下各人。當時屋內九名受害者中,最遲遭毒手的是鄭林幼子鄭觀德,他被殺前曾向兇徒黃志恆說:「九姨婆會報警拘捕你!」黃志恆之後到九姨婆陳珍的家,假稱鄭林幼子發燒,把她誘騙到八仙飯店,再將她殺死。黃志恆承認用8小時將屍體碎屍肢解,然後分多次放入兩層的黑色膠袋內,逐袋棄於垃圾箱。

黃志恆被捕後曾兩度自殺。1986年10月4日下午,他利用市牢監獄內的鐵皮垃圾箱,向左手腕上直割後橫鋸,被囚犯發現,經5小時搶救後得以保命。同年12月初,他在獄中多次與其女伴黎氏見面,在最後一次會面時,雙方放聲大哭;他廿多歲的長子阿源亦在同一時期探訪父親,兩人神情肅穆。12月4日凌晨,黃志恆磨鋒汽水蓋拉環,在之前自殺的傷口再次割脈;當天上午8時,獄警派發早餐,發現他已無氣息,手腕被一幅染滿鮮血的棉被覆蓋。他當時住在市牢大樓A樓樓下五號倉,倉內共收禁28人,有犯人事後指,當晚看見黃志恆坐在床上,利用外透入的燈光做膠花手工,以為他只是打發時間。警方事後在黃志恆身邊,找到遺書、哮喘藥及數本色情雜誌。

黃志恆死前曾向報館寄出一封自白書,這是黃志恆唯一交代案情的文件,行文頗生澀。信中說:“ 請代我平反這冤案,請想,一個臨死的人還會說謊,我之所以在法官面前承一切,是有因的。九月廿八日兩點鐘,司法處謂想了解一些事,我在那裡一直坐了十多個鐘頭,在這段時間,我估計他們在觀察我心境,由於在澳門從未做過對人不住的地方,所以我心境也自算不差,迄至他們問及關於八仙飯店之事,我從實告訴他們,也就是我如何認識鄭林及至如何接替業務等,足足問了兩夜三天,分四個人同是問這些,最後在十月一日零時謂要控告我謀殺鄭林一家,當時我已是疲勞之極。香港那邊東窗事發,我已抱定以死以謝世人,本來我已當陳梓梁已死去,而且在孩子面對他們父親早就去世,這是由我將自己的手指模痛割掉,那時開始,我已洗心革面,壞事不但不會做,而且連想也不去想犯法的事,凡事都有動機,而我已守了十多年,孩子剛畢業,踏入社會工作,我應該安享晚年。早在一九八四年當鄭林欠我十八萬八千時,我已有心收購八仙飯店,這是有人證的。總而言之,我絕對做不出這案,如果是我承認又何妨;況且編輯先生你見到這信,我已經不在人世。現在淒涼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歲的孩子,輿論對她很不公平,難道我已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想過著幸福的晚年,就給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無辜,我以前是壞人,我應承擔一切後果,但我太太是鄉下婆,甚麼也不識,絕對是好人,難道社會竟然會對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我鄭重聲明,我之自我解脫,並非畏罪,而是多方面的,我患有哮喘宿疾,屬次就不想再捱下去,今次終要實現。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黃志恆自殺後,警方仍未有尋獲10名失蹤者其餘肢體。在唯一一批共11件檢獲的人體殘肢中,只有一件的指紋近似失蹤老婦陳麗珍,但外界一直相信,這批殘肢正屬於鄭林一家十口,其餘殘肢是怎樣處理,多年來引起外界猜測。

目前流行的版本主要根據當時傳媒的猜測。一些澳門傳媒曾指,黃志恆在獄中向其他囚犯披露案發經過。黃志恆在案發前,曾在八仙飯店與陳麗珍賭沙蟹,陳氏輸了18萬元,事後黃志恆多次要鄭林償還。事發當晚,黃志恆又再追債,並隨手拿起酒樽,脅持鄭林的幼子,命令鄭林家人及員工自縛、以布塞口。此時鄭妻發難,抱起幼子欲衝出門口,結果被黃志恆擊殺,最後鄭林幼子臨死前大喊:「九姨婆(陳麗珍)會報警拉你!」(拉是粵語,有拘捕的意思)黃志恆之後到九姨婆家,假稱鄭林幼子發燒,把她誘騙到八仙飯店,再將她殺死。報章又說他之後用黑色垃圾袋,把肢體包起,分批棄置;部分則用來熬湯,在八仙飯店出售。
  • 1.案發時,曾有一名約30歲男子到陳麗珍家,此人並非黃志恆。
  • 2.從殘肢化驗結果得知,死者並非被毒死。
  • 3.案發時正值盛夏,若屍體未有及時處理,將會發出惡臭,但當時並未有人投訴屍臭問題。
究竟哪一個版本是真的,真相只得黃志恆才知道。

龍虎山雙屍案(1970年)

一九七零年五月十七日環球日報記者接到一個怪異來電,對方聲稱在龍虎山一個樹林入面,有兩具屍體。當記者想繼續追問下去時,對方已經收線。於是記者向探訪主任回報此事,探訪主任致電向警方查詢,警方說沒有收類似報告,但以防萬一,亦會派警員前往查看。

同日晚上七時半,警員到案發現場搜索,發現到一男一女兩具屍體,並排在一起。現場立刻被封鎖,這一對男女,年約二十歲,男的穿淺灰色襯衣,寶藍色西褲。女的穿花布迷你裙上衣物均被撕破,露出胸部及下體。男女死者口中,均塞有尼龍布,探員小心將布條從死者口中取出。那些尼龍布初步推斷是女死者所的內褲,被人脫下撕作兩半,分別塞在兩人口內。這個推斷是因死者沒有穿內褲,而在近沒有發死者的內褲。

最令探員感到嘔心的,是女死者下體被人用一根兩吋直徑的樹枝插入,鮮血流出染紅了兩腿之間的地方。男女死者雙手均被人從後反綁,男死者身上所穿的衣物並無破損,死者身上的財物亦未失去。法醫官到場檢驗屍體時發現,男死者胸部有嚴重傷痕,三條肋斤斷,向內插穿肺部。此外,男死者頭部被毆擊,頸部有被勒過痕跡。湯明推測兩名死者約死去二十四小時。女死者的陰道雖然有被衝刺痕跡,但沒有精液遺下,相信傷痕是由樹枝造成。

警員根據現場資料進行分析,首先推翻自殺的假設,因為兩名死者的雙手均被電線反綁。雖然兩名死者身上的財物沒有失去,但亦可能是兇害命之後,來不及取去,所以黃定邦沒有排除劫殺的可能性。另一條重要線索,是女死者沒有被姦,可是下體卻被人用樹枝狂插,顯見兇徒可能是一個性變態者。場進行地氈式搜查後,並無任何發現,兩具屍體稍後舁送殮房,作進一步剖驗及等候認屍。那根樹枝經化驗後,並未發現有指模,但樹皮上有油墨及紙張纖維,相信兇徒是用樹紙包樹枝下手的。

探員詳細翻查最近數日失蹤人口資料時,發一個姓陸子及一名姓梁女子的資料與死者吻合,於是通知兩人的家人到殮房認屍,終於証實死者身分。男死者陸筠秀,二十二歲。女死者梁漪清,又名梁寶文,二十二歲。兩人在四年前認識,由普通朋友進展成情侶。一樣情侶被殺,會否牽涉偢色糾紛呢?不過,男女雙方家長均表示,兩名死者愛情專一,相信沒有第三者介入的可能性。雖然雙方家長這樣說,但男女間感情錯綜複雜,不是局外人所能理解。況且,報館接到的電話明顯是要警方去找屍體,那人的動機十分可疑。所以,警員仍不厭其煩地向兩名死者的朋友及同學查詢。

幸而,從兩名死者同學口中,於數年前,每天都有一名男子在他們就讀的學校對面馬路,看着女死者放學,風雨不改,但卻沒有任何行動。她們稱那人是「怪人」,這種情況一直持續了好幾個月,之後,那人就再沒有出現了。她說,那人年約三十歲,粗眉,大眼,牙齒參差不齊,說話有些口吃。

警員根據那名女子所述,立出製出拼圖。那張拼國立刻分發予各區警署,協助找尋那名「怪人」的下落。另外,警方亦跟據一點點証據,作出以下分析:
  • 1.男死者的艮肋骨,是遭人徒手打斷的,亦即意味對方孔武有力,或是受過武術訓練。
  • 2.男死者在死前曾拚命掙扎,因為將他雙手反綁的電線,已深深陷入肌肉之中。
  • 3.男死者是被勒死的。
  • 4.女死者並沒有被強姦,但下體卻插有一根粗樹枝,根據傷痕,榼枝是死者死後才被插入的,而且有人更用樹枝模擬性交動作。
  • 5.女死者亦是被勒死的,但時間鍜較男死者遲一至兩小時。
  • 6.女死者的左乳房有一排參差不齊的牙印。
警員翻查檔案,在同年四月二十五日,晚上九時左右,一對情侶途經案發現場附近時,曾遭一名年約三十五歲男子襲擊。那人揮拳把男的打暈,再將女的拖埋山邊非禮,女子反抗時亦被毆傷。當時那人對可以把女方強姦,但鍜沒有這樣做。警員立刻找來那兩名當事人,據該對男女說,名男子的牙齒參差不齊,孔武有力,說話時有點口吃。警員在翻查這宗非禮案時,在那名女子遇襲時所穿的白裙上,發數滴並非男方或女方所有的血液,相信是那名男子留下的。至此,警員已有兩項能指証兇徒的証據:女死者左乳房的牙齒印,非禮案女事主裙上的血液。

除此之外,尚有三名証人,即龍虎山雙屍案女死者的同學及非禮案中一對男女。警員追查一名牙齒參差、孔武有力的男子。該名男子可能在龍虎山附近居住,而且可能是一名性無能者。探員在翻閱檔案時,發在四年前有一名男子因失戀而自宮。檔案附有該名男子的照片,與警方的拼圖有八成相似,牙齒亦參差不齊,身材健碩。檔案內註明那名男子叫陳耀華,又名陳耀,三十一歲,四年前在一間紗廠當工人,曾努力追求一名同廠女工,對方本已答允下嫁,陳某亦印備請帖。豈料,女方容然悔約,而且遠走美國,與當地一名華僑結婚,陳某受此打擊,加上不堪別人的嘲笑,終日借酒消愁。一日,他喝得醉醺醺返家,在樓梯摔了一交,撞傷後腦,自此即痴痴呆呆,以致自傷下體自殺。

倫之,他的神時好時發,每當看見男女有親密行為,即狂性大發,那時他力大無窮,合數人之力才可制服。其後,在家人安排下,到西環桃李台附近當清潔工人,由於上址人蹤罕至,一直都相安無事。但警員認為陳耀華有可疑,於是率隊把他拘捕。

探員在屋內找到多根與插在死者下體相同的樹枝,檢驗後証實是在同一株樹鋸下的,而他的血液,亦與非禮案女事主裙上的血跡相同,牙印亦與死者左乳房上的印相符。陳耀華被控雙重謀殺,法官審閱精神病院報告後,判他入精神病院。

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銅鑼灣怡華大廈碎屍案(1965年)

1965年7月9日下午約一時四十五分,有一男一女抬着一個巨型「金山槓」,進入怡華大廈的升降機內,但因箱子體積龐大,未能順利進行。大廈清潔女工見狀立即截停,並詢問他們:要將箱子搬去哪裏。其中一個苦力說:「受人所托,要送上17樓的世界健身學院。」交涉期間,保安員亦上前詢問,同時發現箱子有黑色液體滲出,惡臭撲鼻。由於箱子又污又臭,為誀免得阻礙其他住客,保安員叫兩位一男一女苦力在此等候,他先去樓上健身院跟負責人了解一下。詎料其中一名苦力男子棄下箱子,發足沿石級飛奔而走,而那個女的見狀亦撒手不管,同樣急步離去。

兩位一男一女苦力突然離去,保安員霎時間不知怎樣應付,唯有找上17樓健身學院的教練下來「收貨」。但健身院教練對這個臭氣熏天的「金山槓」拒絕接收,但箱子不斷流着黑色液體,而且惡臭難聞,於是保安員立即致電警署救助。

警方到達後,鑒於大廈大堂面積狹窄,免得阻礙住客進出及方便警方調查,於是將「金山槓」移至大廈外圍的怡和街上。不久,警方將「金山槓」打開,發現一具已支離破碎的屍體。而「金山槓」內的物品,排列整齊,容量異常恰當,有兩個大膠袋,末端繫有繩索,裏面有五個小包,計為(一)頭顱、(二)右手、(三)左手連身軀、(四)左腿、(五)右腿。殘肢已呈赤瘀色,開始腐爛,內臟有部份流出,屍水浸滿箱底。另外,有一套破爛的西裝,中英文畫報數本、兩本支票簿、一個馬場的牌子等,相信是死者的遺物。下午五時許,「金山槓」被運至港島西區公眾殮房,法醫官先後將碎屍作詳細檢驗,死者中等身材,頭髮稀疏,年約48至50歲,從屍體腐爛程度研究,可能死去三至四日,死者身份暫時未能確定。

而在發現箱屍案的前一天(7月8日),一名住在黃泥涌道的婦人宋玉清報警求助,説她的丈夫鮑觀達(57歲)幾日前突然人間蒸發,之後就收到一封沒有郵票,而署名為「黃龍黨」的勒索函,要求五萬元為贖參代價,並叮囑不可報警,否則撕票 。同日下午,宋玉清接到一個神秘電話,對方說:「不用再找,已經撕票!」對於綁架案件,警方向來極為重視,但當警員看了勒索函的內容後,大表懷疑,打單信文筆拙劣,從字跡上看,頗有幾分出自小孩之手,更荒唐的是,歹徒是要求收信者在五天之內,將贖金放在自宅升降機旁邊的垃圾桶裏。這樣沒有邏輯的勒索函,明顯是一樁惡作劇,但問題是,現在的確是有人失蹤了。

怎料翌日(7月9日),銅鑼灣怡和大廈就揭發了「金山槓」箱屍案,而警探很快便將兩個事件,串連起來,懷疑屍體是宋玉清的失蹤丈夫鮑觀達。於是警方邀請宋玉清到殮房認屍,宋玉清根據屍體的遺物,確認這具支離破碎的屍骸,正是自己的丈夫鮑觀達。

死者鮑觀達,57歲,是榮利祥記有限公司的經理,辦公室設在中環干諾道中聖佐治行41號室,經營黃金業務與證券按揭。除了鮑先生,公司尚有兩名員工,一個已經離職,現時只剩下另一個姓何的職員。鮑觀達家住黃泥涌道159號10樓,早年跟妻子宋氏都是在香港大學就讀,他本人亦曾在英國學習,說得一口流利英語,夫婦倆育有兩子兩女,其中兩個兒子都是醫生,大女兒在美國留學,幼女也是港大學生,可說是知識世家。鮑先生為人性格樂觀疏爽,廣結人脈,大家都以「鮑SIR」尊稱他,沒有什麼不良嗜好,但就喜歡賭馬,每次賽馬都前往馬場投注博彩。人稱「好好先生」,家境清白,何以會遭殺身之禍,慘被碎屍?而行兇者的動機又是什麼?是桃色兇殺?錢財糾紛?尋仇?撕票?其實通通都不是。

早在碎屍案被揭發當天,警方已立即循兩方面着手偵查:
  • (一):在怡華大廈之保安員與清潔女工的協助下,還有附近居民提供的資料,警探在駱克道159號附近尋獲那名做苦力的女人,她聲稱在7月9日下午一時左右,曾有一名身材健碩的男人,出錢要她幫忙用木頭車將一個「金山槓」由駱克道七號搬運至怡華大廈十七樓,沿途那名男人一直跟隨在後,到達目的地大堂時,由於箱子太大,在升降機門口遇上阻滯,她就此離去。警方經調查後,證明這個女人只是收錢辦事,與案無關。
  • (二):另一方面,根據怡華大廈17樓「世界健身學院」教練所提供的資料,7月9日上午,學院其中一名姓何的學員(也是助教之一)曾致電給他,說家裏有一個木箱沒有地方安置,所以暫時寄放在健身院內,他表示同意。但之後他發覺「金山槓」傳出惡臭,並伴有污水流出,拒絕接收。這名健身院學員叫何子炎 ,查出住址在駱克道159號10樓,而他正是死者所屬榮利祥記有限公司的職員。
何子炎(29歲),家有父母和弟弟住在土瓜灣鴻光街27號7樓。他早年曾在廣州華南醫學院研習解剖(未畢業)。父親何展雲與死者鮑觀達兩家本屬世好,何子炎稱鮑先生為「世伯」,他其後在榮利祥記工作,是公司唯一的職員,月薪三百元,但何子炎有時候工作態度散漫,反應遲緩,鮑先生會不留情面地加以教訓與斥責,其實出於好意,希望這位「賢侄」有所作為。何子炎除了榮利祥記職員,亦是銅鑼灣「世界健身學院」的學員兼助教,人稱「大隻佬」,他身材健碩,六尺高,相貌俊俏,曾參加幾次健美先生選舉,但均落選。

死者已證實是鮑觀達,可是他在什麼時候和什麼地點遇害?照推敲,應該是死者失蹤當天(7月6日)下午四時之後被殺,地點正是他自己的公司,即中環聖佐治行41號室。可以想像的,是行兇者殺人碎屍後,理應隨即將之棄掉。但不可以想像的,是行兇者可以愚昧至此,竟將殘肢收藏到自己家裏的「金山槓」內!

在駱克道159號利順大樓,何子炎家中,連日傳出惡臭,兩名老夫婦,嗅著鼻子朝着異味傳來的方向搜索,發現是廚房的「金山槓」作怪,槓子是家中之物,一直置於廚房,有時候會移到廳中充當桌子之用,因槓子上了鎖,老夫婦嘗試將其打開不果。兩天後,異臭更趨強烈,簡直瀰漫全屋,老夫婦再忍受不了,立即命令其女婿何子炎將之棄掉。於是何子炎找來了大廈的清潔女工幫忙,先給她五元,再合力將「金山槓」用木頭車搬運到附近的垃圾房棄掉,但之後改變主意,決定運去他所屬的「世界健身學院」存放,即銅鑼灣怡華大廈17樓。如是者搬來搬去,終於搬出個禍來,最後東窗事發,揭發了這宗「金山槓碎屍案」。住在駱克道的老夫婦倆事後才恍如大悟,除飽受屍臭之苦不計,想想在家裏跟箱中碎屍共渡了兩天時光,已覺毛骨悚然。不久警探派員上門偵查,唯何子炎早已逃去無影,其妻伊玲,同告失蹤。警方即立令追緝兩名人士。

7月9日下午,即「金山槓碎屍案」被揭發當天,一隊警員來到土瓜灣鴻光27號7樓一個單位,這裏是何子炎從前的寓所,住有他的父母和弟弟,同樣找不到他。何母供述,兒子曾在昨天三時左右回來,慌張地説自己因在公司跟鮑世伯(死者)發生爭執,錯手殺死了他。何子炎表示會親自到警署自首,絕不連累家人,何母聞訊大驚,並叫他不要過於妄動,隨即拿起電話欲通知在外丈夫返家商議,不料何子炎反應異常激動,按着母親的手說:「若要給父親知道,我會選擇自殺!」隨即奪門而出,不知所踪。

只是一天時間,警方估計疑兇不會逃得多遠,可能會在附近四處投宿,於是將何子炎及其妻伊玲的照片發送全港不同的酒店與旅館,希望店員密切留意有關人士。不料翌日(7月10日)下午六時過後,油麻地警署即接獲電話報料,一名稱在九龍某旅館任職的員工,見過一名與此案有關的女士進入旅館。警方聞訊後即刻通報上級。晚上七時二十分,警方十多人到達佐敦道建成大廈11樓「高美招待所」,先將大廈分別警戒,並找來提供線索的旅館員工進行詢問。旅館員工:「7月9日下午三時許,那個女人獨個兒前來租房,當時署名是「陳燕玲」,付了二十三元租金後甫即進入101號室,除了有兩次按鐘着職員送上食物外,並未有外出。她現時尚在房中。」

警方部署妥當後,吩咐旅館員工取來備用鎖匙,以極速手法開啟一零一號室,門一打開,幾名幹探一湧而入,甫見房內一名女子坐在化妝桌邊,床上則躺着一名身材健碩的男子,至於這個男人何時進入旅館來,連職員也不知道。只見男子反應敏捷,一度想奪門而出,奈何旅館門口已有多名警員把守,困獸鬥下只好沮喪地束手就擒,一對亡命鴛鴦,就此落網 。

兩名男女被證實為何子炎及馮玉卿(伊玲),前者身穿白恤衫西褲,用手拍掩面,後者則在飲泣,兩人被押上警車後駛往油麻地警署。7月12日上午,何子炎押解於銅鑼灣裁判署,控以謀殺罪名,伊玲則待在警署,接受進一步查訊。兩天後,她證實與案無關,獲得釋放,但不得離開香港,傳訊時要立即前往警署報到。

何子炎承認是在被激怒和自衞下殺人,他在警署落的口供是這樣的:「案發日,即7月6日,下午約三時,因為公司需要搬遷,我正汗流浹背的忙於清理雜物,這個時候老闆鮑先生(死者)午飯後回來,一踏進來就向我罵了幾句,說什麼「人頭豬腦」之類的說話,我沒有理會,他經常這樣的,簡直是隔天一小罵,五天一大罵。尤其喝了兩杯後,情況更壞。」不幸地,這天鮑先生又走到櫃邊取出「白蘭地」,邊喝邊罵:「真沒出息!平日上健身院玩倒是這麼落力,上班的時候就無精打采,你昨晚是否去做賊了?!」

何子炎心想,盡情罵吧,反正我已被罵得麻木。「木頭人!我現在向你說話啊!竟然毫無反應,真是木頭人!」鮑先生提高嗓子說。何子炎向來最討厭人家叫他「木頭人」,偏偏這就是鮑先生罵他的口頭禪,何子炎對着他怒目而視,可是鮑先生沒有停下來的意思:「回家吧!不用上班好了,你妻子人靚歌甜,在酒吧裏又有大量『客仔』,我看她賺錢的本事比你強得多!回家睡覺吧!任由妻子供養吧!」

人要面,樹要皮,何子炎憤然之下反駁了他:「每天罵我都算了,揍我也沒所謂,但出言侮辱,還說到在我妻子的頭上來了,這就不行!別觸碰我的底線!鮑先生,說話真的不要欺人太甚!你們這些有錢人,怎會體恤勞苦大眾,每天上班只懂簽支票,看馬經,跟着就去吃下午茶,還帶阿芳到公司鬼混、喝酒,你信不信我跟鮑太太告你的狀!」

鮑先生聽後勃然大怒,急步地走到何子炎面前,狠狠的給他來了兩個掌摑,何子炎意識地用力將他推開,不料他跌跌撞撞的走到櫃頭,取用一把菜刀,向何子炎迎面劈過來,他說:「在這危急關頭,我從後以手臂箍着鮑先生的頸部,擬奪去其刀,但混亂中自己手臂卻受了一刀,痛苦難當,本能反應令我更用力地箍着他,鮑先生不久就告倒地,我才知闖出大禍。」

說到這裏,何子炎眼泛淚光:「當時心情很慌亂,想到的事情就是立即回家,將公司的大門鎖上了便離去。但之後心情極度忐忑不安,晚上九時後,決定再度返回公司,見地上有菜刀,於是將死者進行碎屍,並將殘肢帶走。」「至於那封『勒索函』,目的只是轉移警方視線,為免認出字跡,是我着令大兒子(跟前妻所生)、女兒和鄰居的女童三人合力寫成的。」

1965年9月28日,全案審結,陪審團退庭商歷三小時後出庭回報,一致裁定被告何子炎謀殺罪名不成立,惟誤殺罪成立,被處入獄十二年。」1969年2月19日凌晨十二時正,何子炎在獄中上吊身亡!終年33歲,沒有留下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