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秀茂坪燒屍案(1997年)

陸志偉,又名阿雞,為秀茂坪一批童黨的朋友,由於不值弱智男子陳木清被童黨毆打欺侮,於是建議陳報警,結果被童黨成員發現,指陸志偉是「二五仔」,於1997年5月14日晚將陸志偉騙到陳位於秀茂坪邨的單位,毆打虐待他。

童黨成員在單位內對陸志偉連番拳打腳踢,不停用鐵通毆打,更迫他吃煙頭、倒豎蔥用頭撞地、撞牆、墊櫈底、昏倒後淋凍水等。即使陸志偉一再哀求眾人放過自己都不獲理會,被打至奄奄一息,童黨見狀嘗試施救但無效,然後任由陸志偉失救而死,並將屍體放在陳木清的單位內。而當時身處單位內的陳木清目睹案發經過,遭童黨成員恐嚇不准報警。

直到凌晨時分,童黨成員拿來紙皮箱回到陳的單位,將死者放進紙皮箱內再運到一處空置待拆的屋邨,然後放火燒屍,再淋上硫酸令屍體更難辨認。及後各人返回燒屍現場,發現屍體仍未燒盡就再度放火燒屍,並用麻包袋裝好屍體殘軀拋棄到垃圾站。

案發時身處單位內的陳木清由於曾被童黨成員毆打致肋骨折裂,到醫院求醫,在駐院警員追問下,揭發這宗恐怖殺人燒屍案。童黨成員在案發後兩星期陸續被捕,而死者的殘軀因為已運往堆填區,無法尋回。

最後在一名轉為污點證人的石姓被告指證下,高等法院裁定,13名被告中,6名被告被判謀殺罪成立,其中4人被判終身監禁;另外5名被裁定嚴重傷人、襲擊傷人及誤殺罪的被告,分別被判監禁3年,另外2人被判入教導所。而承認誤殺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的石姓被告,刑期由25年減至7年。2001年,6名被裁定謀殺罪成的被告就控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1名被告撤銷謀殺罪,刑期改為7年;而另外5名被告謀殺定罪不變,但當中3名被判終身監禁人士獲降低最低服刑期,另1人亦獲降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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