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報販霞姐被殺案(1999年)

何慧霞(霞姐),報販,於深水埗經營報紙檔多年。1999年,因經營成本問題,東方報業集團正促銷旗下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要求報販增加訂購報紙的數目,由本身訂100份要多收50份,而多出的50份也需要付款,付足150份。因而惹來深水埗區報販不滿,拒絕要求。所以一班深水埗區報販成立了「報販零售業工會」,何惠霞擔任該會司庫。

1999年9月12日,何惠霞與其他報販首次與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司(《東方日報》區域發行商》負責人蔡偉強商討訂購報紙的新制度,但會面並無成果。何惠霞於3日後(即1999年9月15日)與深水埗區內報販會面,一致反對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叵無理加購報紙數目,並安排由何惠霞向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公司以及《東方日報》總發行商「青揚」表達有關報販的不滿。

1999年9月22日清晨約5時15分,何慧霞被人發現滿身鮮血,倒卧在樓梯上,送院後證實不治。經警方調查,拘捕了五名疑兇,包括連宗偉、盧漢興、蔡偉強、李祖明、林自力、梁志鴻。其中連宗偉在此案發生後,潛途內地,及後他在內地販毒,被判死緩,他為了減刑而供出此案同謀。警方之後跟據疑兇連宗偉所提供的資料,拘捕其餘4名疑兇。四名疑兇在警誡時均承認涉案,首被告盧漢興聲稱是受到《東方日報》區域發行商青匯書報社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偉強指使「教訓」何慧霞,第二被告李祖明及第三被告林自力均聲稱只負責把風,而第四被告梁志鴻則負責施襲,另有一名男子連宗偉負責駕車。蔡偉強亦曾被警方拘捕,但後來因證據不足而撤銷控罪。

2007年3月25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盧漢興、李祖名、梁志鴻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林自力則誤殺罪名判處監禁12年。主審法官包鍾倩薇指出他們背後必定另有主腦,要求他們供出,或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假釋。2010年6月,警方根據被定罪刀手等人的口供,拘捕兩名涉嫌主腦吳錫基及蔡偉強,並在2011年11月在高等法院提堂。2012年5月30日,兩名被告吳錫基及蔡偉強謀殺罪名成立,在高等法院被法官貝珊判以終身監禁。

鹿頸三屍案(1998年)

黃德麟(三十歲),曾在警界任職,後來自動申請提早退休。之後,黃德麟與友人合資開設裝修公司。一九九七年金融風暴,黃德麟所開的裝修公司,由於參與樓宇炒賣,損失慘重,導致資金周轉不靈,以至欠下百多萬元債項,裝修公司結束所有業務。由於投資失利,令黃德麟脾氣暴燥,曾多次毆打妻子。 在一九九八年五月,黃德麟兩夫婦曾因家事鬧過上警署,他承認曾經毆打妻子十三次,導致妻子先後離家出走二十二次,最長一次離家達一星期。在案發前,黃德麟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兩人亦已分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黃德麟從妻子家中帶走三名女兒,揚言自殺,後來被警方截回勸服;翌日,黃德麟因妻子提出離婚及恐防離婚後難取得三名女兒撫養權,加上生意陷入困境,在雙重打擊下,在華富村華興樓天台企圖跳樓自殺,擾攘六小時後,被消防員趁機救回,夫妻其後和好;九八年八月三十日,黃德麟夫妻在大埔寓所發生口角,妻子後來帶三名女兒回娘家。一九九八月三十一日早上,黃德麟駕駛鄰居劉先牛的車子將兩名女兒(黃緯諾(三歲)、黃緯芝(兩歲))接返大埔家中,至於五歲的長女,留在娘家,沒有跟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早上十時半,一位在附近跑步的男子在新娘潭路降下坳燒烤場的一個公眾停車場內,發現一部白車私家車,車尾的死氣喉駁有一條膠喉,連接在車廂內,他覺得奇怪,於是走近查看。 他發現汽車的引擎仍然開動,而一條死氣喉接駁的膠喉一直連接到司機位的窗口,膠喉的入口處與車窗的空隙貼上牛皮膠紙,車上其他窗都已關上。他覺得有可疑,於是報警。

警方、消防、救護員接到通知前往調查,警員發現車上四扇車門都被人從內反鎖,於是先消防員將仍噴著廢氣的二十呎長透明膠喉拔走,再由打破汽車的左邊尾窗,伸手入車內打開左前邊車門將兩名女童抱出車外,放在地上,但兩名女童的身上已出現屍班,無法救回。 警員伸手將插在汽車匙膽的車匙扭上,關掉汽車的引擎,至於在司機位的男子,身上已出現屍班。救護員經檢驗後,證實三人已經死亡,無須將三人送院。

法醫檢驗三具屍體後,發現三人並無任何表面傷痕,屍身已發出屍斑及紅色斑點,初步相信三人吸入汽車一氧化碳廢氣中毒,窒息致死,相信已死去一日,至於真正死因,需作進一步驗屍方可決定。法醫經過三個小時剖驗,初步不排除三人吸入一氧化碳致死,死去時間約一日。法醫在他們身上並無發現表面傷痕,而兩名女童生前是否曾被餵食藥物,則有待對死者胃液等樣本進一步化驗。 重案組探員其後撿走三名死者的衣物、胃液、血液、尿液、毛髮等樣本,交由政府化驗所進一步化驗。 案件列作兇殺及自殺案處理。

一個大好家庭,就此陰相隔。

卡拉OK女郎肢解案(1996年)

周美卿(藝名:美寶),三十九歲,任職卡拉OK夜總會伴唱女郎。周美卿在卡拉OK夜總會任職期間,認識了客人陳永康(康少)。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周美卿要求陳永康借一萬六千元給她,才和他見面。陳永康為了與周美卿見面,於是向周美卿聲稱開了支票,相約她見面。同日晚上十一時許,周美卿和陳永康(康少)離開卡拉OK夜總會,到時鐘酒店開房。翌日,周美卿催促陳永康將支票交給她,但陳永康訛稱支票未蓋印,要返回葵涌邨住所蓋印。於是周美卿和陳永康一齊返回陳永康葵涌邨住所。

當陳永康回到葵涌邨住所,向周美卿說自己經濟能力有限,支票無法兌現。周美卿知道後勃然大怒,不斷用拳頭打罵陳永康。陳永康怒極拿起放在飯枱上的工具刀向周美卿刺去,豈料竟把她刺死了。殺人之後,陳永康為怕周美卿的屍體被人發現,他用工具將周美卿屍體支解,先將軀幹分別放入兩個膠筒內,再用膠袋將她頭部袋起,然後將兩個膠筒棄置在大埔工業邨,頭部則在大帽山甲龍林徑附近草叢林拋掉,而那把工具刀拋下荃灣碼頭的海邊。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一名女子到九龍城警署報案,話同事周美卿失蹤了幾日。警方於是根據報案人提供的資料,前往周美卿任職的卡拉OK夜總會調查。其中一位卡拉OK夜總會職員阿文向警方說:「十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見到周美卿和一名熟客『康少』一同外出,兩人在附近截了一部的士離開。」警方其後翻查夜總會的簽帳記錄,卻未能找到「康少」的線索,而據夜總會的人說「康少」只給現金,從來不用信用卡付帳。

警方之後到周美卿家中調查,發現周美卿其中一件外套衣袋中,有一張卡拉OK的會員卡。警方根據那張卡拉OK會員卡,查出卡主是一名叫陳永康的男子,住在葵涌邨十三座一樓一個單位。警方於是到陳永康住所調查,陳永康承認卡拉OK會員卡是他的,但他否認認識周美卿。同日晚上,警方拘捕陳永康,當他被扣捕時,他突然大叫:「我殺了美寶!」 
 
警方於十一月七日凌晨四時,在陳永康的指引下,到達大埔工業邨大順街四號對開一個垃圾桶旁的棄屍地點。陳永康指著垃圾桶旁兩個三呎乘兩呎大膠桶,對探員說:「周美卿屍身、爛碎肉就在大膠桶內。」警方將膠桶的蓋掀起,看見桶內藏有一具分開兩截的無頭屍身。再打開另一個膠桶,桶內是一堆腐爛碎肉及碎骨。這兩桶人體殘骸,由仵工舁送殮房,由法醫官作進一步檢驗。同日下午五時,陳永康由探員押解,前往大帽山大欖郊野公園甲龍林徑。陳永康指住山坡向探員說:「我將周美鄉頭顱拋到下面去!」。探員按陳永康的指示,在小徑對下二十五米的叢林中,找到一個相信是死者的頭顱,頭顱被三層透明膠袋包袋。找到頭顱後,死者的屍體基本上已尋回。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告陳永康,三十八歲,電器散工,被控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謀殺三十九歲女子周美卿。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六男一女陪審團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退庭商議三個半小時後作出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宣判,以便辯方提交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為被告求情。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法官判被告入獄五年。

大嶼山女保險經記劫殺肢解案(1996年)

蘭嬌任職鵬利保險公司經紀。一九九六年,陳蘭嬌的客人阿勝替陳蘭嬌買了一份保險。之後,陳蘭嬌不斷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於是阿勝向羅有福吐苦水。因此陳蘭嬌經阿勝的介紹下認識羅有福。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羅有福騙陳蘭嬌到大嶼山向羅有福哥哥推鎖保險。羅有福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刧殺陳蘭嬌,然後把陳蘭嬌屍體分屍,之後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有一位女士到警署報案,聲稱她的姐姐陳蘭嬌在二月六日失蹤,而她在二月七日早上,接到一名男子電話,該名男子說陳蘭嬌欠了他三十萬,要陳蘭嬌的家人準備好現金,等他的電話作一步指示。

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後,到陳蘭嬌任職的鵬利保險公司調查,從陳蘭嬌的記事曆中,二月四日一欄,寫了『約見羅有福傾保單』。由於記事曆沒有寫下羅有福的其他資料,重案組探員分別到手提電話公司及傳呼台調查,取走了陳蘭嬌在過去半年的通訊記錄。跟據電腦顯示出兩筆資料。一則資料在二月三日,晚上七時零三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另一則資料在二月四日,早上十一時四十一分,陳蘭嬌的傳呼機留下羅有福的留言,叫她留電話及位置。

探員認為陳蘭嬌失蹤與羅有福有關,於是邀請羅有福接受調查。羅有福承認曾約陳蘭嬌在大嶼山見面,但由於突然有急事要到大陸,所以在二月三日晚上打電話給通知陳蘭嬌改期。在二月四日早上,我曾打電話給她,和她相討保單事宜。警方根據羅有福的回鄉證記錄,顯示羅有福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當重案組探員將回鄉證交還羅有福時,羅有福氣焰高張地說:「我當時身在大陸,你們夠料就落案起訴我啦!」羅有福這句話,令重案組探員起了疑心,因為如果羅有福與陳蘭嬌連面都不曾見過,只是透過電話聯絡,陳蘭嬌失蹤,他的反應不應該這般強烈。後來,警方懷疑羅有福的不在場證據是偽造的,於是決定全面調查羅有福。

警方二十四小時監視羅有福,並且盡量取得他的背景資料。部份重案組探員到大嶼山調查,拿著陳蘭嬌的照片在梅窩碼頭一帶查詢。重案組探員亦向小輪公司借了過去一個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回重案組總部研究。重案組探員發現在二月四日下午十二時廿三分,陳蘭嬌與羅有福,雙雙進入中環往梅窩碼頭,兩人還有傾有講。在大嶼山梅窩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亦拍到羅有福與陳蘭嬌步出碼頭的情況。雖然碼頭的閉路電視錄影帶,都沒有拍到兩人離開大嶼山的情形,但已可證明羅有福不在現場的證據是偽造的。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重案組探員在羅湖將剛由大陸回港的羅有福拘捕。羅有福承認謀殺陳蘭嬌,還供出有份參與的兩位同黨張滿強及林松。羅有福之後亦供出殺害陳蘭嬌詳情:「我的朋友阿勝較早時替她買了一份保險,自此她就經常要求阿勝介紹朋友去幫她買保險,阿勝被她煩得要死,向我吐苦水。於是我叫阿勝介紹她給我認識。見面後,我騙她二月四日到大嶼山向我哥哥推鎖保險。我為製造不在現場證據,我在二月一日由香港乘船到蛇口,到二月四日早上,我從蛇口乘『大飛』回港與陳蘭嬌會合,與她一起到大嶼山。我帶陳蘭嬌到大嶼山一條廢村,入到村屋後,我拿出一支手槍指住她的後腦推她入房,而四眼強拿出一個手扣將陳蘭嬌的雙手扣住,屎坑松就在她的身上亂摸,將她身上的財物,全部取了出來。我吩咐林松,那些手表介指之類個人財物,容易被警方追查得到,叫他拿到大陸,切勿在香港出售。我在陳蘭嬌的手袋內找到一張信用卡,我迫她說出提款卡密碼,叫四眼強看住陳蘭嬌,我到銀行用提款卡提款,雖然她沒有騙我,但戶口內只五千多元,我最後提了五千元。

我回到村屋後,林松已經離去,屋內只有張滿強及陳蘭嬌兩人,陳蘭嬌哀求我放走她,並保證不會將今天的事情說出去。我叫陳蘭嬌用背對著他,右手拿著手槍,左手拿了一塊布蓋在陳蘭嬌的後尾枕。之後,我向陳蘭嬌的後尾枕開了一槍,令她當場死亡。殺人後,我吩咐強滿強合力將屍體放到浴缸內放血。屍體放血後,兩人再將屍體抬到客廳,用菜刀及砧板分屍,將屍體分成八件。分屍後,我們用膠袋屍體袋好,用車運到寶蓮寺下的山谷拋棄。殺人後,我乘「大飛」由大嶼山返回蛇口,在二月六日,我打電話給陳蘭嬌的妹妹,說陳蘭嬌欠下他三十萬元,要求她的妹妹給贖金。「其實這只是我混淆警方的手法,誤導警方以為陳蘭嬌仍在人間。我在二月七日才由蛇口回香港,製造不在場證據。

二月十五日,羅有福在重案組探員押解下,到達大嶼山深屈昂平路涼亭對下的一處山坡,尋找陳嬌的屍體。重案組探員在山坡進行地氈式搜索,最後找到兩袋戴著八件人體部份的尼龍袋。羅有福殺害陳蘭嬌的供詞,終於得到證實,而此案亦由「失蹤及勒索」案轉為「劫殺」案處理。

二月二十五日凌晨,張滿強到灣仔警署自首,要求成為警迫的污點證人,指證羅有福殺人,案件交由重案組一併辦理。張滿強向探員說:「羅有福還殺了兩個人!」但警方在替張滿強錄取口供期間,感到張滿強三番四次想用污點證人身分,減輕自己的刑責,羅有福好歹都是他的死黨,但他卻希望藉出賣死黨換取自己減刑,甚至以死黨的秘密來與警方討價還價。張滿強的行為,顯見他全無悔改之心,令探員深痛惡絕,為免被張滿強利用,警方拒絕張滿強成為污點證人。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羅滿福(又名肥仔福、紅唇),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牛牯灣劫殺案(1995年)

一九九六年發生了大嶼山女保險經記劫殺肢解案,兇手羅有福的死黨張滿強為了轉污點證人,向警方爆出一九九五年牛牯灣劫殺案真相。

翁子倫(21歲),觀塘一間五金店少東,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和女友陳植儀(16歲),到大嶼山宿營。臨行前,翁子倫致電給姐夫,表示與一位叫「紅唇」的人同去。兩日後,翁子倫和女友陳植儀沒有回家,家人於是報警。

據翁子倫姐夫提供的資料,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早上,他曾收到翁子倫的傳呼台留言,說與羅有福去大嶼山,翌日才回來。之後,翁子倫的留言又叮囑姐夫,不要將真相告知姐姐,以免他被姐姐責罵。警方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早上曾傳訊羅有福,但羅有福表示當日(十月七日)的確約了翁子倫到大嶼山玩,但在十月四日因事到大陸,沒有與翁子倫見面。重案組探員調查後發現,翁子倫的銀行戶口,在十月八日被人用提款卡提取了五千元,提款地點在長洲。重案組探員調查羅有福的出入境記錄,發現他在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廿二分,由香港乘船到蛇口,直至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五十三分才回港。換言之,在翁子倫在十月七日失蹤時,羅有福有完整不在現場證據。

由於警方找不到證據證明羅有福與翁子倫及陳植儀的失蹤案有關,於是轉移調查羅有福的死黨張滿強。根據出入境記錄,張滿強在九五年十月日晚上由香港到蛇口,在十月十一日與羅有福一同由蛇口回香港。翁子倫在十月七日失蹤時,張滿強沒有不在現場證據,於是拘捕張滿強。張滿強對探員說:「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羅有福誘騙翁子倫與陳植儀到大嶼山,將他們殺害,我當時在場,我可以帶你們到案發現場。」重案組探員在張滿強帶領下,到達牛牯灣山谷谷底,果然掘出兩具屍體。法醫官驗屍時,發現女死者的枕骨有一個圓形傷口,但並非由槍彈造成。男死者的右邊臉被打爆,眼口都被膠紙貼住,從身上的傷痕判斷,男死者在生前曾被人毒打,死因是窒息。

張滿強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羅有福因為有不在場證據,警方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後,沒有對羅有福提出檢控。張滿強最後被裁定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羅有福雖然今次逃過一劫,但一年後一單兇殺案,令羅有福法網難逃。

巫師林天明案(1995年)

1995年9月29日,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草叢內發現一具男屍,屍體頸纏電線、頭淋白油,無財物損失。探員在棄屍現場發現公園草地有重物拖行痕跡,死者臀部及鞋跟均沾有雜草及雜草汁液,推斷死者屍體曾在仰臥情況下被拖行至伏屍地點。

重案組探員憑指模查出這具白面屍體是何進有(六十七歲),認識他的人都說他與人無仇無怨,不知為何會遭到毒手。驗屍證實死者因頸部被電線所勒窒息致死,身體無任何足以致命傷痕,毒理化驗未驗出任何足以致命物質,但發現死者遇害前半小時內曾喝下橙汁,橙汁內有足以令人昏睡的安眠藥成份,死者寓所情況正常,無遭人強行入屋跡像,探員在一個月餅盒內發現數本存摺。發現死者的銀行戶口自去年底起有不尋常波動,由去年11月開始,每次都有大筆款項進出,懷疑被人用『種金』手法行騙的,而行騙者必定是死者認為信得過的『熟人』。

經廣泛調查後,探員鎖定一名可疑人物林天明(五十六歲),是馬來西亞華僑,認識他的人都叫他做「馬拉仔」或「巫師」。林天明經常在沙田一帶的屋邨公園出沒,向長者搭訕,自稱懂得『養鬼仔』,可以用『五鬼運財』來『種金』,不少長者都是他的『客戶』。根據房屋署提供資料,林天明患輕度躁狂症精神病,1971年起領取綜援,由社會福利署安排入住公屋。雖然林天明有重大嫌疑,但要將他拘捕還要有更有力證據,警司吩咐探員二十四小時監視林天明,記下與他接觸的人的資料。

一星期後,探員以「防止街頭騙案」為名,向曾與林天明接觸的人逐一查詢,重點在是否有參與「種金」活動。調查結果顯示,三十六名長者表示有參與「種金」,但都表示每月都收到「金果」(利息)。款額是「金種」(投放金額)的一成,種金時間最長超過五年,最短是剛加入。探員後來翻查近年在沙田區發生的長者命案,發現1994年,長者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被殺案有關,而警員在證物中發現一本電話簿,電話簿內,寫有林天明的電話。探員認為林天明可能與何進有及沈炳祥之死有關,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1995年11月21日,新界南重案組第二隊到林天明家中搜查。林天明的寓所被布置如神壇,一入門口就看到一個巨大神壇,上面放了大大小小數十個不同神像,並貼上符篆。最令探員關注的,是三個放在神壇上的小玻璃瓶瓶內有類似生油的液體,浸着人形物體,是用來養「鬼仔」的玻璃瓶。林天明看見探員拿起玻璃瓶觀看時,突發狂撲前阻止,數名探員見狀企圖將他制服,卻料不到個子小小的林天明,竟然力大無窮,在室內不停跳躍及打觔斗,最終合四人之力才將他壓在地上扣上手銬。為防林天明搗亂蒐證工作,探員將他帶出屋外看管,他仍不時大叫:「你們不要碰我的三名兒子!他們會取你命的!」在林天明一本電話簿內,密麻麻寫滿電話號碼,其中包括沈炳祥及何進有。

蒐證告一段落後,林天明被帶返大埔警署新界南重案組錄取口供。探員向林天明展示沈炳祥及何進有的照片,林天明承認認識沈炳祥及何進有,他們都是『種金』客戶,兩人被殺都與他有關。林天明隨即說出,他與何進有在沙田沙角邨一個公園內認識,對他說我懂得「種金」。去年11月,老何給我一萬元「種金」。一個月後,我給他一萬一千元,老何收到錢後很開心,翌日給我三萬元『種金』。到今年3月29日,何進有給我二十五萬元,希望半年後可得回五十萬元。在這半年內,我多次施法要他歸天,但都不成功。到9月29日,半年限期已到,我約何進有到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見面,說連本帶利給他五十萬元。我用報紙包了一本電話簿,用電線捆好,偽裝是五十萬元現金,又帶了一瓶白色漆油及一瓶落了安眠藥的橙汁。騙何進有說喝了這瓶「蟠桃汁」才算「種金」成功,否則現鈔都會變成廢紙。何進有看了看我手上拿着的包裹,急不及待喝完那瓶橙汁後不省人事,我用電線將他勒死,然後拖到草叢。之後,我用白色漆油淋在他的面上,我將用報紙包裹的電話簿,曾載白色漆油的玻璃瓶、電線都拋入城門河。被殺害的「種金」者,給我的鈔票都簽上名字,我每月都帶數萬元簽了名的鈔票到澳門存入銀行,藉銀行將這些簽了名的鈔票分散開去,以免引起懷疑。

其後探員再問林天明:「殺害沈炳祥的情況又如何呢?」但林天明否認殺害沈炳祥,他說殺害沈炳祥是他用玻璃瓶盛載的三個「鬼仔」。探員聽了林天明這番話後目瞪口呆,難怪當查案探員在林天明家中拿起那些玻璃瓶時,他那麼緊張地阻止。

1995年11月22日凌晨三時,警長莊國華為林天明搜身時,搜出一個手掌般大木盒,內有兩個漆黑的「公仔」(經鑑證後為人類頭骨所做)又搜出一萬元三千元現金。林天明伸手要搶回那個木盒:「那是我的靈魂,沒有他們我活不下去。」探員避開林天明的搶奪,林天明突然發狂般在室內奔跑,翻了多個觔斗,不時擺出「齊天大聖」姿勢,面色多次由紅轉白,最後返回座位,不斷。喘氣及流汗,手按胸口伏在桌上,全身劇烈顫動了一段時間後靜止不動。探員高聲叫林天明,但他沒有返應,之後用手推他,但他仍如爛泥般不動,用手拍打他的面部亦無反應。警方於是致電叫救護車到現場協助,救護員到場將林天明送到醫院搶救,醫生證實林天明在送院前已經死亡。

而最終此案因凶手林天明暴斃而終結,但有後話。有兩位負責調查此案的探員,在凶手口供紙上冒簽,因而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判以入獄一年半,後來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沙角邨魚鷹樓命案(1994年)

1994年10月7日凌晨,六十四歲的沈炳祥被發現倒斃在沙角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案發現場,死者衣物完好,沒有掙扎跡象,現場亦無發現可疑證據,而驗屍亦未能找出死因。警方根據死者朋友的證供,稱死者在案發前一日,即10月6日上午,死者與他喝完早茶後,陪伴死者到銀行提取三萬元。死者拿了錢回到家中,他等了一個下午,直到晚上接到一個電話後,攜同三萬元聲稱往找朋友。跟着翌日凌晨被發現倒斃在沙角邨魚鷹樓一部升降機內,而所攜帶的三萬元就不知所終。

而死者屍體旁邊,有一本電話薄,而電話薄中,記錄一個人,叫林天明的電話號碼。究竟林天明是誰人呢?林天明是不是凶手呢?1995年9月29日,在沙田城門河畔公園草叢屍體發現案,與此案有莫大的關係,而亦同林天明這個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