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HelloKitty藏屍案(1999年)

樊敏儀,夜總會公關小姐,1997年因籌措祖母的醫藥費,偷取陳文樂數千元港幣及其他財物(另一說是指毒品債)。陳文樂於是吩咐梁勝祖和梁偉倫向樊敏儀追債。樊敏儀為求還清債項,懷孕後仍繼續接客,三人將欠款不斷提高,樊敏儀因而無力償還,因而觸怒三人。

1999年3月17日梁勝祖及梁偉倫按照陳文樂要求,將樊敏儀從葵涌麗瑤邨富瑤樓一單位押走,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31號3樓一房內。在該房內,梁偉倫質問樊敏儀為何不還錢、為何不肯回電話,跟着連踢樊敏超過50次。三人之後用木板封著該單位的玻璃窗,以滾油潑向樊敏儀的口腔,在傷口上塗上辣椒油,逼吞吃糞便及喝尿。三人之後把燒熔的塑膠吸管滴在樊敏儀的腿上,並命令樊敏儀發出笑聲。樊𠍁儀開始神志不清,並不時挑起傷口上的焦疤,三人於是以電線緊緊綑纏受害人雙手多個小時,之後又用鋼管毆打其雙手。

數星期後,樊敏儀終於支撐不住,陳文樂等三人一度以打火機燒她腳部,要她移動身軀。樊敏儀其後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在地上輾轉反側,狀甚痛苦,估計於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時臉部浮腫、牙齦流血,全身長滿水泡、傷口灌膿。當三人發現樊敏儀已死去後,他們決定將死者肢解,先將屍體搬到浴缸中放血,鋸開骨骼,以膠袋盛著死者的腸臟,在浴室中以燙水烚熟,肢解部分載於多個塑膠袋內,後棄置於垃圾站。陳文樂亦在房間內,以煤油爐烹煮死者頭顱,忙亂間,他們將內臟棄置於屋內及隨手掉到大廈簷篷,並將一個美人魚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開,取出部分棉花,把樊敏儀煮熟的頭骨塞入後縫合。事後,陳文樂亦吩咐其餘兩人將熟肉餵狗,但此項指令有否執行,則不可考,各人隨後四散。

藏屍期間,住在樓上一名姓黃的男住客,曾在大廈的熱氣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斷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攝錄機拍下情景,但有關片段後來已被洗掉。此後,該單位被空置,附近的鄰居卻多次嗅到單位內傳出強烈惡臭,報警求助,但警方到場後認為是垃圾臭氣,未有深入追查。

兇案發生後一個月,九龍馬頭圍女童院(盛康園前身)內一名13歲女童阿芳、亦即是梁偉倫的女友,向社工說自己做著相同的惡夢,夢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頭顱,她向社工傾訴時,將兇案全盤托出,社工於1999年5月24日報警。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點證人。1999年農曆新年期間,陳文樂邀請她及另一被告到事發單位居住。到處留宿的阿芳,終於有了固定居所。在案發期間,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強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龍油尖警區一隊探員,帶同阿芳到達現場。阿芳疑因懼怕不敢上樓,只在樓下指出案發單位,警員帶備口罩及以膠袋包腳,以防屍蟲咬噬。當單位大門打開後,一陣屍臭味撲鼻而來;開燈後,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遠,倚在走廊牆邊。探員以鐵枝輕刺公仔內收藏的頭顱,感覺內有堅硬物體。由於死者人頭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滲出腥臭血水。單位內亦發現兩個仍未洗淨的不鏽鋼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經烹煮人頭的器皿。兩煲周圍滿布屍蟲,煲內甚至盛著充滿惡臭的渣滓。法醫到場後,在Hello Kitty洋娃娃內發現一個女性人頭,洋娃娃的棉花滿布屍蟲,頭骨已被人煲熟,由於皮肉及頭髮組織已被破壞,無法進行DNA化驗。探員最終在現場檢走一批重要證物,包括一個無門冰箱、一把鐵鎚及一個懷疑曾作烹屍用的瓦煲。

隨即追捕各被告。1999年5月27日,警方在葵涌石籬邨拘捕陳文樂與妻子阿佩。同一時間,多隊探員亦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搜查多處地方,以期追捕梁勝祖及梁偉倫,包括他們之居住地址,但都不得要領。翌日,次被告梁勝祖主動投案,而第三被告梁偉倫在報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廣西。由於知道梁已離境,警方遂將資料交給國際刑警、入境處和中國公安協助追捕,直至2000年2月14日(農曆年後),公安在執行其他任務時巧遇梁偉倫,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後得悉他在港被通緝,被遞解出境,移交香港受審。

2000年10月9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3名被告被控以謀殺罪、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共三項罪名。在調查初期,警方苦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死者就是樊敏儀,但因被告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等控罪,加上污點證人阿芳的口供,於是落案控告三人謀殺罪名。3名被告各自承認禁錮或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但全部否認謀殺罪,在自辯時亦互相推卸責任,如第二、三被告就聲稱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陳文樂所指使。後來的證人供詞指陳為黑社會和勝和的成員。踏入2000年11月,審訊進入尾聲,裁定三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是誤殺罪名則成立,判處3人終身監禁。

三名被告被判終身監禁後,均提出上訴,但陳文樂與梁偉倫的申請被駁回,只有梁勝祖獲准上訴。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梁勝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沒有到案發單位,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雖有要求陪審員考慮梁勝祖是否與其餘兩被告「合謀」殺死受害人,但卻沒有引導他們考慮梁的「離開」,是否足以終止與另兩人的「合謀」關係,上訴庭認為,原審程序上出現了重要錯誤,令定罪不穩妥,故推翻原判,案件發還重審。

梁勝祖在上訴初期,否認有誤殺,但重審時卻改口承認誤殺。辯方律師指梁的角色,與另外兩名被告不同。當他目睹受害人痛極呼喊,一度鼓勵受害人儘快還債,好讓她早日獲得釋放;而梁當日亦親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決心改過,在獄中參加基督教聚會接受教會薰陶;同時,自去年上訴得直之後,案件發還重審之後,他便一直感到困擾,故最後,他決定認罪。律師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5年,希望法官能考慮刑期的整體性而給予輕判。2004年3月,上訴庭法官基於案情嚴重,需時考慮適當的量刑起點,其後改判梁勝祖入獄18年。不過,梁於原審時承認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於此罪名未提上訴,故原定罪仍會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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