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元朗大橋村無頭碎屍案(1996年)

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二日,一名清潔女工,早上十時許在荃灣地鐵站附近一個多層停車場四樓清理垃圾時,看到兩個黑色膠袋內,分別裝住一隻血淋淋的手臂,於是報警。新界總區重案組接獲消息後,在失蹤人口檔案中核對指紋,卻並無發現。換言之,死者的親人還沒有報警備案。該停車場一樓,連接多條天橋,通往荃灣地鐵站及綠楊新邨商場,行人熙來攘往。錄影帶,往往是搜集證據之絕佳方法。故此,警方搜集了停車場的錄影帶,搜尋曾在該處現身的可疑人物,特別是駕車出入的人士。該雙手臂特徵如下:手指甲塗暗紅色指甲油,沒有佩戴任何飾物,手臂瘦削,無任何表面傷痕,經法醫初步推斷,死者是一名東方女性,年約二十至三十歲之間。斷臂切口整齊見骨,懷疑曾遭重型利器齊膊切斷,表面有血水滲出,顯示從人體砍下可能不足廿四小時。而雙手一拳緊握,一掌打開。

翌日早上,一名清潔女工如常在天水圍天耀邨垃圾站清理垃圾時,提起一個黑色膠袋欲拋進垃圾車斗,準備再運去踏石角堆填區時,膠袋竟突然脫手墮地,膠袋破爛,露出一件染血物體,女工細望之下,心感不妙,告訴管工,管工用掃把挑開膠袋,才赫然發現竟是人體殘骸,於是報警。該殘骸為一副女性之全裸殘軀,特徵如下:由頸至臀部長約兩呎餘,頸部及右腿切口不齊,左腿切口整齊,臍眼對下有一條由左至右的弧形疤痕(估計是婦科手術後留下),背部有黑痣,右臀有黑點。屍身背部有三至四處明顯傷痕,未知是否遭人襲擊或拖行造成。殘軀開始腐爛發脹,且有血水滲出,異常骯髒。

經鑑定,證實殘軀與日前在荃灣發現的斷臂切口吻合,相信為同一名女子所有,而且該名女子屬中等身材,偏瘦。警方得悉後,立即封鎖現場及附近五個垃圾站,並派出超過一百名軍裝、便裝及藍帽子警員進行大規模搜索,警犬亦奉召到場。由於揭發屍體前剛有一輛垃圾車駛往堆填區,警方唯恐女死者身體其餘部分,包括頭顱及雙腿,混在垃圾當中,立即派員前往堆填區,將垃圾逐一「檢閱」,但最終一無所獲。另一邊廂,警方在屋邨內搜查時,在其中一幢大廈的垃圾站找到一對放在黑色膠袋內的紅色高跟鞋,懷疑與案件有關,帶署調查。 雖然發現殘軀的垃圾站,負責收集其中五座公屋的家居垃圾,但棄屍者不一定是居民,也可能是區外人士,故警方在邨內進行大規模問卷調查,詢問居民是否留意到形跡可疑人士或車輛出入。

從棄屍地點(荃灣和天水圍)推斷,相信兇徒對新界較為熟悉,甚至第一行兇現場也極有可能是在新界區,而其他殘肢也可能藏於新界西北某處。接著的一天,死者的一雙腿被發現在上水龍豐花園一個休憩花園內,同樣是遭一名清潔女工發現。警方留意到,這雙腿與前一天發現的身軀,都有被雪藏過的跡象,懷疑兇徒曾於殺人後,先將屍體雪藏,再逐日棄置。這次,在肢體旁的矮樹下,竟還明目張膽地放置一張對摺兩次的簇新A4影印紙,一邊影有該宗碎屍案新聞,另一邊有手寫字句。至此,除了女死者的身份逐漸明確外,連兇徒的影像也逐漸清晰。至少,他應該是一個心理不正常的人!

案件曝光不久後,幾名人士一起前往殮房認這副無首屍骸,是否自己的失蹤家人,三十五歲的蘇嫦蘭。結果,無人能肯定屍骸身份,警方特意再邀請蘇的前夫來認屍。當這位黎姓中年男子到場認屍後,雖亦未能肯定死者身份,卻在被帶返警署協助調查時,口供出現前後矛盾,成為警方眼中的嫌疑人物。案中的女死者,經入境處提供的指紋核對後,身份總算落實下來,果然正是生前從事保險工作的蘇嫦蘭。

警方調查所得,蘇嫦蘭雖有正當工作,但染有賭癖,經常前往澳門「搏殺」,結果惹來同為保險經紀的黎姓丈夫不滿,最後感情破裂,五年婚姻告終。另一方面,兩夫妻有不少金錢轇轕,初步懷疑,黎因金錢問題狠下殺機,於九六年七月廿一日傍晚,前妻從澳門回港後,將其殺害及肢解,然後逐日分置於新界各處。據悉,黎的兄長經營凍肉生意,警方一度懷疑屍體在肢解後被冷藏於巨型雪櫃,曾秘密跟蹤其兄及留意其一舉一動,但無發現。 此外,警方曾推測行兇者為新界區「地膽」,但黎一直活躍於東九龍一帶,這點與推測並不吻合。 由於證據不足,黎最後獲准保釋外出。另一方面,警方繼續循女死者生前所接觸過的人物進行調查,料不到,卻因此另有重大發現,並推翻了其前夫為殺人兇手的可能性。

調查下發現,蘇嫦蘭曾於澳門賭場上認識一個名叫梁偉聰的男子,並與之發展超友誼關係。這名男子居於元朗十八鄉大橋村,當警方到他的住址搜查時,終有戲劇性大發現。單位內的物件異常整齊,最初,亦談不上任何發現,但經過後來到場的科學鑑證人員,憑著直覺和經驗,將家具移開,繼續細心觀察每個角落,再加上尋找血跡的「法寶」多波段燈的輔助,透視出肉眼看不見的東西。結果,牆腳邊布滿的血跡,彷似一幅會說話的圖畫,令兇手無所遁形!梁偉聰當場崩潰下來,哭訴向警方承認殺人,並供出案情始末。

三十四歲的梁偉聰,案發時為工廠管工。他在警方的供詞中,承認自己經常前往澳門豪賭,曾於幾個月內輸掉幾十萬,另欠下財務公司巨款。礙於他月入只有萬多元,惟有靠母親及兄弟協助還債,但仍欠下十多萬。九六年,他在前往澳門的船上認識蘇嫦蘭。當時,蘇嫦蘭主動搭訕,又游說他購買保險。事後,他主動追求對方,二人曾接吻、拖手、擁抱,但並沒有發生性關係。梁聲稱,自己因為欠債纍纍,已經立心「戒賭」,但身為保險經紀的女友,卻仍然沉溺於賭博,他在屢勸不改下,戲言要勒死她,女友也同意,甚至對梁表示「最好勒死她」。結果,梁在應女友之「邀」下,終於七月廿二日,在元朗的居所將她扼斃。

事發當日,梁稱他再次勸告女友,不要往澳門賭錢,修心養性專注工作,對方卻不理會。後來,他抱住「玩玩吓」的心情,用手勒住她的頸部。過了一會,見她狀甚痛苦,便鬆開手,她沒有作聲,於是再又勒住她,直至她不省人事。 他以為自己真的「玩出火」,勒死了對方,於是失去理智地,到廚房執起一把菜刀,斬開她的手、腳、頭,碎屍一小時。翌日清晨,他帶住其中一袋裝有殘肢的膠袋上班,巴士途經荃灣時,他愈想愈害怕,於是下車把袋棄置在停車場。當天晚上,他再乘車把另一袋殘肢棄置到天水圍的公園內。一天之後,再把雙腿棄置在上水。 整個棄屍過程,都是十分隨意,沒有任何精心計劃。最駭人聽聞的是,他將蘇嫦蘭的頭顱,收在姊姊的床下,然後才將「它」拋在垃圾桶內。換言之,它已被埋在沙頭角堆填區三萬噸的垃圾當中。 他又說,自己並非故意殺害蘇嫦蘭,只是一時動氣行兇,十分後悔。

一九九七年七月中,案件在高院開審,由於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法官決定擇日重審。一九九八年一月案件重審,陪審團終有所決定。被告梁偉聰被判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一九九九年,梁偉聰提出上訴,主要理據,是其案件雖然獲得重審,卻是同一位法官。而對於梁所提出的「精神狀態失常」的理據,該位法官既曾作出拒絕,在重審時必不會改變主意,其先入為主之立場,對他構成不公。 上訴庭詳細考慮各項理據後,裁定原法官處案正確,駁回梁之申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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